驻美国使馆教育处
在美国,校园欺凌现象基本属校园安全的范畴,同时,也涉及学生在校行为矫正这个领域。
联邦政府层面的法案及规范性文件以预防、保护为主
美国联邦政府有关校园安全的法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多数以预防、保护为宗旨,主要提出目标、建议方案,通过为地方提供专项资金和技术支持,鼓励学区、学校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校园安全问题。
第一类文件是法案性质的,一般属于教育法案的一部分。美国最早于1965年颁布《初等与中等教育法》,后经多次重新授权,2001年经布什总统重新授权后改名为《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2015年奥巴马总统重新授权该法案后改名为《让每个学生都成功法案》。其中有关校园安全的部分在这些法案中也不断演变,从最早的专门设定章节规定禁枪、禁毒到逐渐演变为散落在有关教育章节中,更加注重青少年的品格教育和不良行为矫正。
经过多年努力,各州的禁枪和禁毒相关法律及其相关措施已进入正轨,因而《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和《让每个学生都成功法案》将校园安全的重心转移到教育的领域。前者要求地方政府和学区建立一套政策体系,对青少年不良行为进行矫正,学校需要发展和实施品格教育,对教师进行暴力预警和早期干预培训等。后者规定要对“处于危险境地”“长期被忽略”的青少年给予关注和干预,并对工读学校学生教育与普通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就业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校园欺凌乃至更激烈的校园暴力事件,这两个阶段的法案其实都更加注重及早发现不良苗头,进行早期干预,强调防患于未然。
这种倾向在联邦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早期预警、及时应对,校园安全指南》中表达得更加明确,这个《指南》至今仍对学区、学校开展校园安全教育与早期干预起着重要指导作用。与禁枪、禁毒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法案不同,该《指南》重点关注校内学生的精神与心理健康,指导学校和教师及早发现学生异常行为迹象,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消除校园安全隐患。该《指南》中“校园暴力”一词涵盖了较为广泛的学生行为不当及情绪问题,包括严重的侵犯他人行为、人身攻击、自杀和较为危险的人际关系行为,还详细描述了各种暴力行为的早期行为异常迹象,提供了切实的干预办法与措施,同时对学校制定相應的危机应对计划给予了指导建议。
州层面的法律法规更为详细、更有针对性
有关学校安全的立法与执行主要在州和地方层面,因此州立法更为详细、更有针对性。虽然各州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法案,内容和重心都存在着一些差异,但由于学校安全存在一定的相通性,因而各州的解决措施很多方面也较为类似。
以加州为例,从1983年开始,学校安全的立法程序就已启动,并在1997年通过了本州学校安全领域的标志性立法《学校安全综合规划法案》。该《法案》要求每所学校拟定校园安全综合计划,制定与社区紧密合作的综合安全措施与项目,并形成年度评估与更新制度。纽约州也颁布了名为《拯救计划》的校园安全法,将攻击教师、学校职员与学生的罪名从原来的行为不检点上升为D级重罪。
华盛顿特区对违纪行为分等级处理
华盛顿特区采取跨部门合作办法来保障学校安全。公立学校的公共安全部分由市警察局负责,校园欺凌事件为学生间的暴力行为,其本质是学生的在校行为的矫正问题,这部分职责则由市公立教育局承担。
针对学生间的暴力与行为问题,华盛顿市公立教育局主要采取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措施。学生出现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并非一日一时的问题,而是有不同等级、不同阶段的发展过程,因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微杜渐极为必要。《华盛顿公立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是华盛顿特区城市法规的一部分,对学生违纪行为按严重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提出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等级一:指不服从规定或扰乱教学环境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学校财物损坏、个人或他人人身伤害。处理办法包括口头指正或批评、教师与学生谈话、联系家长、学生暂时离开教室[1]等。
等级二:指扰乱教学环境,造成了学校财物损害,有可能造成个人或他人轻微人身伤害。处理办法包括口头指正或批评、教师或校方与学生谈话、校方与家长谈话、签订行为协议、学生暂时离开教室。
等级三:指扰乱教学环境并造成个人或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本等级的违纪行为可能会导致暂停上学的处罚。这些行为包括:不当使用DCPS电脑或网络(受限制网站、违纪电子邮件)、在校私藏或传播淫秽物品、私藏烟草制品、喝酒、吸食大麻或违禁品、私藏或未经允许使用及传播非处方药品、口头书面或行动威胁他人及财物、赌博、在校期间发生性行为、学术不端、对学校工作人员撒谎、与社会流氓团伙有联系、欺凌弱小、私藏校方认为可用作武器的物品、打架但不涉及武器且未造成伤害等。处理办法包括口头指正或批评、校方与家长谈话、签订行为协议、学生暂时离开教室、现场决定短期停学[2]、事后决定短期或中期停学[3],但学校必须为停学学生提供教学辅导、行为矫正等其他干预措施。
等级四:指扰乱学校正常运行、毁坏学校财产、对个人或他人造成较严重伤害。这些行为包括:毁坏财物、偷盗、造成重大干扰学校运行行为、篡改学校档案或记录、性骚扰、对报告其骚扰的人实施报复、制造假警报、污染食品、私藏武器或“校园禁枪法案”禁止的仿制武器等、持续的第三等级违纪行为等。处理办法包括短期、中期、长期停学[4]。
等级五:指违法、严重干扰学校运行、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在其他学校的重大违纪行为、损坏超过500美元的财物、出售或散发大麻等违禁品,私藏或分发酒、私藏烟花或爆炸物、盗窃或武力威胁、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故意行为、使用武器攻击他人、纵火、生物危害、性侵害及其未遂行为、持续的第四等级违纪行为等。处理办法为长期停学和开除[5]。
设立违纪等级并向学生明确惩罚措施,给教师明确的处置权力,能够及早发现不良苗头,并使之不至于扩大、发展,这种思路值得借鉴。
综上,美国治理校园欺凌的经验主要有两条:一是逐级立法,最终让法律或规章有较强的针对性。美国的教育立法及管理权分散在各州,但由于校园安全的重要地位,美国采取了联邦、州、学区联合起来逐级立法、制定规章制度以解决问题的办法。其中州一级的立法是学校各项问题的最有利保障,其法律法规不仅覆盖面广,而且具体翔实,易于操作。二是政府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华盛顿特区在这方面是一个较好的范例,市警察局出动警力,长期进驻学校,以专业人员和标准办法保障校园、学生、大型活动等安全,很好地解决了学校人员不足、专业性不够、威慑力不够等问题。市警察局巡逻处充分介入逃学、学生上下学路上安全等问题,与学校及时、有效开展联动,有力保障了校园以外的学生安全问题。
(拟稿:卜焕芳 审核:岑建君)
注释:
[1] “学生暂时离开教室”时间不应超过半天,且在此期间有人员监督并为其提供学习材料。
[2] [3] [4]“短期停学”指中学生停学1-5个上学日、小学生停学1-3个上学日,“中期停学”指停学6-10个上学日,“长期停学”指停学11-90个上学日。
[5] “开除”指学生不得进入任何一所华盛顿公立学校并不得参加相关活动,时长为一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