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纳税筹划

2016-07-12 09:48蔺玲玲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1期
关键词:伙食费列支工资总额

蔺玲玲



浅议企业纳税筹划

蔺玲玲

摘要:本文重点阐述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实例分析,通过实例来进一步说明纳税筹划工作的可操作性及应该重点关注的方向,使企业尽量少走弯路、险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科学筹划工作。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概念

企业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规划和巧妙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以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减轻税收负担或者延后纳税,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一种策略活动。

二、企业常用税种的纳税筹划

理论上来讲,所有的税种都有筹划的空间和可能。不同的税种筹划的方法也不尽相同。企业所有的财务活动同样也是都有筹划的空间和可能。以下将重点阐述日常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筹划。

1.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筹划

材料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也影响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材料价格由于采购地点、采购时间不同,其价格也不一样。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都很大。因此,发出材料采用何种计价方法,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入本期成本的材料费用就低,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负就会偏高。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市场价格的升降趋势,来确定企业选择哪种方法,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当然无论选择哪种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变更。

2.企业福利费的纳税筹划

目前,我国存在一些大量的中小外资企业(相对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来说),很大程度上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企业在广东珠三角地区最为普遍,企业里的职工,多数是外来人员,来自全国各地,所以企业在招工时,全是包吃包住的,厂房多数是租用的。那么职工的后勤保障支出是企业的一大笔开支,在广东省珠三角地区,通常一个企业的人工的福利成本平均约500元人民币,工资总额约1,800元人民币,这样可以简单计算得出:每人福利支出占其工资比例约为25%,实例说明:

现有一外商于2003年12月16日于广东省河源市投资生产型企业,2009年度部分财务数据如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实际税率也是25%,年职工平均人数为1500人,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工资总额为1800元,职工宿舍租金每月为13800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平均为300元,其他一些零星福利支出每人每月为70元。

如果该企业不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那么其每年列支职工宿舍租金总额为1656000元,职工伙食费支出额为5400000元,仅此二项支出合计额为7056000元,根据职工的部门分别将其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这在会计上的账处理是恰当的。但是从税法角度来瞧,是需要调整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之相关规定,职工全年的福利支出不超过其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需纳税调增,实际上就是超过的部分税法是不认可的,此例中超标金额为3780000元(7056000+1500x70x12-1500人x1800x12x14%),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额为945000元(3780000x25%)。据笔者了解,多数企业就是这样的情况。每年调增,已经成为企业管理层的习惯认识。

其实是可以有筹划空间的,也是实际上可操作的,下面是纳税筹划过程,总体思路是将企业的福利开支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这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无需因福利费超标而调增纳税。该筹划是将伙食费和宿舍租金以补贴形式补给职工,并于工资总额中税前列支,即构成职工工资总额的一个项目,本例中,每人每月伙食费和宿舍租金分摊额为392元,即每月每人于工资中补贴食宿费金额为392元,这样,每人每月工资总额将增加392元,由原来的1800元变为2192元,再将税后扣款项目中扣除392元,这样职工实发金额不变。同时,企业每次支付宿舍租金时,不列支企业费用开支,作为代垫款项入账,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138000元,贷:银行存款138000元,伙食费也同样如此进行代垫性质的会计处理,于职工实际发放工资时,再从中扣回,平账。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企业一方面工资总额会增加,本例中,因为筹划,使每人工资总额从原来的1800元变为2202.11元(1800+392+10.11),此时,福利费列支限额变为5549317.20元(1500x2202.11x12 x14%),较筹划前有明显提高,筹划的结果是,公司账上列支的福利支出总额由原来的7056000元降为1260000元(1500x70x12),小于所得税法规定的最高列支限额,无需纳税调整。有人会说,这样处理,会使职工的个人的得税额有所增加,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需要考虑多方面的,最终筹划只要对于企业有利,不损害职工利益,又不违法,那就是可行的。实际操作中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而定的,根据测算,本例中,筹划的结果会使人均每月增加10.11元的个人所得税开支,一年将会增加个人所得税额为181980元,但因为此项筹划将使企业获得节税收益额为763020元(945000-181980),从企业总体节税效益上分析是非常值得这样去筹划的。

值得一提的是,此项筹划不是在企业每个阶段都是合适的,需要全盘考虑的,可能仅从一方面说,是合适的,但从整体上来说,可能是不经济的,比如,一外商投资企业是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的,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但是2008年止仍为税务利润亏损,按国务院相关文件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也就是说,从2008年度、2009年度、执行“两免”政策,不管实际是否盈利,企业在此期间内,此项筹划意义不大,因为企业处在免税期,如果这样筹划,不但不能节税,还要增加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支出。此种增加最终是由企业来负担。

3.工资费用的纳税筹划

目前,社会上有一些企业,公司将全部负担职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费用,个人无需承担个人所得税费用,而这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通常会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首先要明确的是,从会计核算本身而言,是可以的。但是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及精神,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如果企业代为承担了,这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不被认可的,不被认可,就得纳税调增。企业本来的意图是为了减轻职工负担,但却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不能享受税前扣除待遇。这对于企业来讲无益是一种税务损失。其实这种情况是可以筹划的。筹划的结果是即能帮助职工减轻工资个人所得税税负,又不违反税法,当然也就无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此部分进行额外纳税调整。

三、结束语

企业纳税筹划不仅是纳税人努力实践的一项工作,而且也是伴随着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直到企业终止。企业必需立足于长远规划,重视专业人才的吸纳和培养,努力使企业的财税人才跟得上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把握好法律的界限,任何超越法律界限的筹划,都不是本文所讨论的筹划的含义,事实上也是不可取的,这种超出法律界限的筹划必将给企业带来风险。

参考文献:

[1]贺飞跃.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第2版.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2]李政,钱民庄.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如何选择.河北省河间市地税局,2009.

(作者单位:东莞高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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