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树庚
2015年,在笔者参加的一次全国名师名校长论坛上,与会的中小学校长表达了共同的呼声: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地位仍需加以保障,办学自主权仍需进一步落实和扩大,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明确指出,学校享有以下九项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然而实际情况如何呢?与会的中小学校长们普遍反映,现如今,天天在呼吁要“管评办分离”,实际情况却“难分难离”。
目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教育行政部门充当“总校长”“大校长”角色,而校长们则充当着“教导主任”“保安”的角色。因此,要实现学校治理现代化,需要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政府要以《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为基本法律和政策依据,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还给学校。
行政部门要舍得“放权”
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仅没有参与教师招聘的权利,甚至连作为一名“旁观者”“大众评审员”的权限都没有。这是当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一种教育用人现象。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新进教师长什么模样、有何特长,一概不知。这样的人员招聘、人事决策往往会造成这样的情形:学校想要的人进不来,学校不想要的却站在你面前。
特别是音體美等综合学科类教师,为了特色创建,学校往往对其专长有特殊要求。如果学校有人事权,可能会先测专长与技能,再进行笔试与上课考核。
而现实是怎样的?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不管进什么学科的老师一律先笔试、后面试。这样一来,就会出现没有专长,或者技能平平的“应试高手”被招录到教师队伍中。
没有人事权除了体现在“进口关”上,还体现在“出口关”——教师流动上。其实,不论是从管理学的角度,还是国家政策法规的未来导向上来说,教师的适度流动是有利于学校整个教师队伍建设的。然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学校没有权限参与教师流动的决策。2015年,教育部在全国确定了19个“县管校聘”试点区。2016年,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将逐渐浮出水面。这些举措,向我们传递了简政放权的积极信号,目的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学校“聘任教师”的自主权,构建新型政校关系。
同样道理,学校没有经费使用权限,没有绩效工资分配权限,教师“干多干少、干好干孬一个样”。或许有人会说,不对呀,国家实施绩效工资改革,不是给了学校自主权了吗?但现实是怎样的呢?只有深入一线,才会明白。被误读了的“绩效工资”制度何以谬之千里?这些问题,真得需要深入一线进行好好调研,加以改革。
试想,在一个没有人事权的学校,没有经费自主权的学校,校长负责制谈何落实?面对教师的职业倦怠,校长有何应对策略?学校最大的财富是教师队伍,而决定教师队伍的人事权和绩效分配制度没有给学校,校长何谈提升教育品质、教育质量?因此,教育行政部门放权,还学校办学自主权,是实现学校治理现代化的应然需要。
家长、社会、媒体不能“越权”
2015年8月底,浙江绍兴某学校因为数学老师怀孕,两个班108名家长联名上书学校、教育局,要求老师“下课”。学校、教育局拒绝了家长的无理要求后,家长借助媒体不依不饶,把事情越闹越大。家长的理由很简单:老师怀孕了,肯定时间、精力上不如以前了,孩子会“吃亏”。家长协同媒体“绑架”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这是明显的越权行为。
这几年,与教育有关的奇葩新闻特别多。学校里开运动会,家长要干涉;一年级学生戴红领巾,家长要干涉……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当前,家长对学校、教师的过度干预、干涉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2014年,教育部出台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指出:“拓宽师生、家长和社会民众参与学校治理的渠道,建立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构建和谐的家庭、学校、社区合作关系,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家长和社会民众有权对学校进行民主监督,但不等于可以毫无限度地干预、干涉学校。
要改变这种状况,一要加强舆论引导。媒体在报道中要客观、不偏不倚,不能把家长、社会往学校的对立面上引导。同理,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也要不断增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观念。建立家长议事会等,引导社会、家长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让社会、家长有诉求时,有合理的途径与学校沟通、交涉。在践行依法办学的过程,我真切感受到越是学校敞开大门,越是透明,越能赢得家长的认可与支持。
二要大力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学校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防止家长、社会、媒体的“越权”行为。现如今家长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之强前所未有。但也存在举着所谓的维权“旗帜”,过度、过激的行为。这时候,我们要旗帜鲜明地行使《教育法》赋予学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在防止、拒绝家长、社会、媒体的“越权”方面,不少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学校则要用好已有的办学自主权
《教育法》赋予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以及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等办学自主权。最近一两年,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进学校章程制订,有的学校已经制定了富有地域和校本特色的学校章程。然而实际情况却很让人担忧,翻看全国各地各校出台的学校章程,除了校名、校训等有所不同外,几乎是千篇一律。这就失去了章程的价值与意义。明明可以好好行使的办学自主权就这样给浪费了。同理,以提升学生核心素养为宗旨的课堂教学改革、课程变革,实施主体是学校,学校要充分用好这一办学自主权。不断探索具有普适性的课改经验,引领学校健康、持续、绿色发展。
由于浮躁和急功近利,现在到处都是喧哗嘈杂。面对喧嚣,学校、校长能否不盲从、不折腾、不随波逐流,能否耐住寂寞,不受外界蛊惑,有一种定力,有一种安安静静做教育的坚守,也是考量学校是否用好办学自主权的一个体现。用好已有的办学自主权,需要学校、校长不忘初心,坚守教育常识,守望教育理想。
用好已有的办学自主权,还需要学校、校长能“过滤”一些与学校无关的评比、检查,少一些轰轰烈烈的运动、活动,少一些捆绑、束缚教师的规定,少一些形式主义、表面文章的花拳绣腿,为教师扎扎实实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围出一块自主空间。我们不能做这样的错误推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捆绑学校、校长的手脚,校长捆绑教师的手脚,教师捆绑学生的手脚。当前,中国各项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教育也不例外。如何深化教育改革,如何全面提升国家教育品质,创造高品质的教育,进而实现教育现代化?保障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是需要我们正视与面对的难题之一。
行政部门舍得“放权”,家长、社会、媒体不“越权”,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自主权”,就能构建起新型的“政校关系”,从而实现学校治理现代化。今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五年发展看头年。我们期待着学校能真正具有办学的自主性、财产的独立性、人事的自决性、教学的专业性。通过几年的努力与发展,形成这样一种理想的格局: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政府负责“掌舵”,建构教育体系,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投入,监督学校运行以及教育质量;学校负责“划桨”,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接受监督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