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祝 佳 唐 松
广州市金融新业态发展研究
◎ 祝 佳 唐 松
摘 要:金融新业态是随着信息化和新型工业化而出现的新型经济形态,对广州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广州市金融新业态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传统金融业务不断创新、跨境金融业务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金融新业态领跑者、各类新型金融模式也日益壮大;但同时也存在金融风险、技术安全问题、有效制度环境缺乏、行业监管面临巨大挑战等问题。因此,广州应加大对金融新业态的扶持力度,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开展多层次合作,在实施差别化区域金融政策的同时,将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信用体系和市场制度环境建设,促进广州金融新业态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新业态 广州
随着以数字化和融合化为特征的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兴起以及自贸区在广东的试点,广州市产业形态也发生了深刻变革,与新型工业化和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新业态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已成为促进广州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金融新业态是在传统金融业态基础上成长起来的,以信息化为依托、知识创新为主导的经济形态,通常具有高成长性和高风险性特征。从表1可知,金融新业态不仅包括传统金融业态进行改革创新后发展出的新经营形态,例如渠道开始多样化的融资租赁,逐渐兴起的商业保理、传统银行、证券、保险等商业性金融或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创新业务和产品,以及不断创新的跨境金融业务,还包括为弥补传统金融服务局限性而出现的新型金融机构经营形态或商业模式,例如互联网金融、航运金融、碳金融、消费金融等。换言之,金融新业态的出现与传统金融业态形成互补,不仅可以增强金融市场活力,拓展完善金融产业链,完善金融结构,形成多元化服务层次和完整的金融生态圈;还可以支持、反哺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及竞争力,进一步提高金融业整体附加值,支持并服务于经济转型。广州市也十分重视培育发展金融新业态,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航运金融、碳金融、消费金融等金融新业态定义为非制造业战略性主导产业,在加大对这些产业财政扶持的同时,加强与港澳台的金融服务合作,进而完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带动广州金融新业态发展,这标志着金融新业态已成为广州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广州市金融新业态发展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政策意义和现实意义。
表1 传统金融业态和金融新业态的区别
作为中国重要的区域金融中心和中国互联网的起源地,广州在发展金融新业态和新型金融组织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随着广州市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和广东自贸区的建立,广州金融新业态蓬勃发展,各种新型金融组织不断兴起。
(一)广州市传统金融业务不断创新
随着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发展,传统金融业务不断创新。首先,以融资租赁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务规模和范围逐渐扩大。融资租赁是以租赁物控制风险,比传统信贷更为灵活,但融资渠道狭窄和融资方式单一制约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随着广州市政府出台一系列扶持融资租赁行业的措施,广州市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十分迅速,不仅融资渠道开始多样化(银行、外资和内资企业都允许进入融资租赁业),而且融资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截止到2015年9月,广州市累计已有各类融资租赁企业154家,其中金融租赁业1家,非金融系租赁企业中内资试点4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149家,形成了广州融资租赁业发展集聚区,业务范围扩展至飞机租赁等新兴领域。其次,以商业保理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创新逐渐兴起。长期以来银行保理在我国保理市场上占据主要地位,其业务性质更接近于融资,并未充分发挥其为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信用调查与评估、风险担保、贸易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的作用。2013年广州有条件地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业务,允许港澳企业在广州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此后陆续成立了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商业保理企业,而广东自贸区的建立进一步允许南沙区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例如,2015年6月中国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珠江金融租赁等三家金融机构利用自贸区在跨境人民币、融资租赁、离岸业务等方面的政策优势,在南沙成功完成三项创新型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项目(跨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跨境跨币种融资租赁业务和IT设备租赁业务),这些商业保理业务的兴起和创新大大推动广州传统金融业务的创新。最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等商业性金融或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始不断发展创新业务和产品,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开始发展资金交易中心、私人银行、贵金属部等新型业务,也着力于开发创新型产品,例如将传统的信托产品借助产业基金平台或者其他投资类信托平台进行发行和交易,从而形成创新型信托产品。
(二)跨境金融业务蓬勃发展
广州具有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商品和资金的跨境交易相当频繁,而2015年4月广东自贸区的成立促进了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催生了大量新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了跨境金融业务的蓬勃发展。一方面,人民币跨境结算规模不断扩大。作为首批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城市之一,广州自2009年7月启动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以来,广州地区的进出口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业务发展迅速,在扩大业务范围、丰富结算产品、拓展境外结算地域等很多方面率先实现突破,在跨境投融资业务、粤港澳合作业务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促使人民币跨境结算规模不断增长。截止到2010年末,广州市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累计金额仅为416.91亿元,而2013年广州市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金额已达到2824.46亿元,而2014年更是达到了4115.24亿元,比2013年增长了45.7%,位居全省第二位,广州市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银行网点和涉及企业数也有了较大增长,分别达到了544家和5286家。从表2可知,仅2015上半年,广州市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金额已达到了2260亿元,涉及企业数和经办网点数也分别达到了4362家和518家,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随着广东自贸区的设立,个人经常项目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和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业务都会逐渐下放银行办理,业务办理流程将进一步简化,这为广州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跨境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广州市作为国内和海外交易的联接点,有利于各种内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尤其是南沙区作为广东自贸区的一部分,拥有各种优惠性金融政策,这大大促进了广州跨境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2015年7月,南沙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越秀集团、广州港集团等25家企业通过跨境融资方式获得人民币贷款114.4亿元,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在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累计完成了32笔共6亿元的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而随着2015年9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政策的放宽,包括宝洁、农垦集团等在内的一批跨国集团都开始踊跃参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此外,各种跨境金融创新型产品也不断出现,境外融资渠道也不断扩大。例如广州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在不断加强,有利于广州企业实现境外股权转让和融资等。
(三)广州市互联网金融成为金融新业态领跑者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和社交网络等技术得到进一步的运用和普及,我国金融业发展格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公司、P2P网贷平台、众筹等互联网企业的出现,产生了既有别于传统银行间接融资模式,又有别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而广州市政府也在2015年1月审议通过《广州市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六个一”(制定一个政策、培育一批企业、打造一批基地、成立一个协会、打造一个论坛、构建一个安全区)的总体发展思路,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对互联网金融予以扶持,以确立其在全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的中心城市地位。例如广州市政府出台了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和业务补贴、大力引进人才和支持互联网企业多层次多渠道融资等政策,营造了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随着广州市政府对互联网金融产业支持力度的不断增加,广州互联网金融产业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具体来看,广州市信贷市场上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异军突起,第三方支付企业日益壮大,移动支付的重要性也逐渐增加,众筹、天使基金、私募、量化基金等原有业态形式依托互联网实现快速发展,成为了创客新领域。截至2015年上半年,广州已设立和引进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股权众筹等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超过100家,同时建设了广州民间金融街、天河CBD、广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地铁万胜广场项目这4个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也在全国首创设立了“青年大学生创业板”,有望获批成为第一批互联网众筹平台试点。以广州市最大的P2P平台PPmoney为例,截止到2015 年5月,该平台累计成交量仅为123.452亿元,而到2016年2月时该平台累计成交量已达到了437.822亿元,且每月成交量也出现上升的趋势,这表明自广州市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以来,P2P平台发展迅速(参见表3)。此外,随着这些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发展,新兴互联网金融法人机构、功能性总部、控股集团、交易平台、专营及中介配套服务机构都不断涌现,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广州市金融新业态的领跑者以及新型金融组织产生的集中领域。
表2 广州市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情况
表3 广州PPmoney网贷平台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成交量(亿元)
(四)各类新型金融模式日益壮大
随着金融新业态的蓬勃发展,跨业、跨市场融合、同业市场、理财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同时各类新型的专业化、功能性金融组织不断出现。首先,随着自贸区的深化,航运金融将成为广州经济的主要推动力之一。广州作为中国南部重要港口城市,广东自贸区的建立使得南沙成为广州航运业、保税交割仓以及服务贸易等实体经济发展的一个突破口。一方面,广州积极推动金融机构、航运企业等在穗设立专业性航运金融机构,研究开发系列航运价格指数及航运金融衍生品;另一方面,促进广州航运交易所进行业务拓展和创新,打造对接港澳、辐射东南亚的综合性航运与金融服务平台,为市场和客户提供便捷、安全、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其次,改善环境的要求为广州碳金融及其组织发展提供了空间。广州是广东省低碳试点城市以及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在国内率先形成完善的碳金融服务体系。一方面,广州高标准建设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和标准,以市场化手段推进生态补偿、开创碳金融业务等,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区域性碳市场交易平台。截至2015年5月末,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累计成交碳配额1608.27万吨,总成交金额8.38亿元,约占全国总交易额的60%(含一、二级市场)。另一方面,广州市还大力促进专业性碳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创新,广州第一家碳资产管理公司——广州绿石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成立碳基金、参与碳交易、构建碳智库等方式,积极推进行业与企业碳管理能力建设等环节的服务创新,已成为国内领先的专业低碳咨询服务机构。最后,消费金融组织将成为未来最主要的民间金融组织模式。广州作为2013年第二批消费金融试点城市,制定了支持消费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商业、旅游、医疗保健、教育、文化等领域的消费金融,同时促进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等消费金融业务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和互联网企业进入消费金融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成立消费金融公司,从而进一步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2015年1月由银监会批准筹建广州本土首家消费金融公司——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融新业态转变和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对广州金融发展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多渠道金融支持,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增长。但与此同时,作为新兴金融领域,其所存在的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不仅包括传统金融业态所面临的风险,还包括金融新业态作为新兴领域所面临的特殊风险。
(一)金融风险日益加剧
与传统金融一样,金融新业态也需要承担金融风险,其中新型金融组织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十分突出。新型金融组织通常缺乏足够的自有资金,通常发挥的是资金周转的作用,如果资金链断裂,则会引发危机。以P2P平台为例,2015年1月,广州中大财富由于无法按时清偿借款被立案调查,成为广州首家被立案调查的P2P平台,这主要是由于P2P平台缺乏制度约束,信息透明度不高,投资者难以约束资金使用范围所导致的。随着平台资金规模的扩大,P2P平台有可能挪用客户资金来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甚至平台也能较轻易地制造“庞氏骗局”,进而带来很强的流动性风险。此外,新型金融组织在金融风险控制方面也存在不足。以融资租赁为例,广州融资租赁行业中,外资企业占据主要地位,截止到2015年2月底,广州市累计批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项目129个,如何使这些外资企业的风险管理手段与当前广州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状相匹配,促进产融结合,是当前广州融资租赁行业需面对的一大难题。而中核建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东风南方投资控股公司等内资企业的加入也加剧了该行业风险控制的难度,现有内资企业和部分地方银行金融风控经验和运营管理能力不足,且融资租赁中不少承租人是小微企业,这种现有金融风控手段与融资租赁所面临的风险不匹配的现象使得广州市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
(二)技术安全问题日益严重
与传统金融业态不同,金融新业态是以信息化为依托的,这使得金融新业态在技术安全方面具有高风险。新型金融组织面临的技术安全风险主要分为以下两方面。第一,信息数据安全风险。金融业是一个高度依靠大数据的行业,各种交易记录、业绩报告、官方和非官方统计数据、调查报告都是金融业所依赖的信息来源。随着近年来大数据和云计算行业的发展,海量数据需要储存和分析,但如果信息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信息泄露和信息丢失。特别是在互联网成为主要数据传输方式的今天,遭受黑客攻击而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对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资金安全风险。信息化金融时代出现了U盾支付、移动支付、快捷支付、微信支付、二维码支付等多样化的支付手段,这些支付手段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使用U盾支付时,如果U盾中了木马病毒,当用户使用U盾时,木马可以自行启动,拦截用户的汇款信息,并将目标账号替换为黑客的银行账号,使得款项直接汇到了黑客指定的账户,造成用户的经济损失。此外,使用手机进行快捷支付已经越来越常见。如果知道了用户的支付宝或者财付通账户,而同时用户的手机又被掌握,那么该用户绑定银行卡的资金将极容易被盗用。
(三)缺乏有效的制度环境
金融新业态在广州刚刚起步不久,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大多是以传统金融业态为基础制定的,无法覆盖金融新业态和新型金融组织的各个方面,从而引发制度风险。首先,金融新业态和新型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于部分新型金融组织(例如网络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跨境结算中心、P2P等)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没有清晰界定,容易出现业务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例如当前跨境人民币结算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市场上交易主体的身份确认(网络银行的面签问题等)、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等都未有明确说法。其次,新型金融组织交易主体的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例如目前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卖方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只需要向电商平台备案,并不需要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系统的登记,卖方的真实身份并没有得到核实。因此,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有可能享受不到应有的售后服务。如果遇到互联网交易平台因为各种原因经营失败时,由于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此进行约束,因此用户的资金如何得到保全也是一个难题。而融资租赁中专用设备的登记制度以及如何在出现风险时取回租赁物也没有清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予以解决。最后,随着信息化的发展,金融新业态的许多交易都通过电子手段完成,虽然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已经被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取证、举证和认证仍非常困难。尤其是电子证据可采集性的标准,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四)行业监管面临巨大挑战
金融新业态的目标群体主要为传统金融业态较少涉及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等,这些目标群体在金融领域内通常处于弱势,金融知识相对欠缺,抗风险能力不强,容易受到误导而出现非理性行为;而且投资额大多小而分散,“搭便车”行为比较常见,一旦发生风险,所涉及的人数相对较多,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比较大,因此,对金融新业态实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当前包括广州市在内的全国各级监管部门尚未对许多金融新业态领域出台明确的监管文件,基本的信用评级制度也没有实行,行业监管十分不健全,因而导致部分金融新业态进入门槛低、资金监控缺位、风险评价与信贷审核机制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呈现“野蛮生长”的情况。以在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情况较好的P2P平台为例,这类平台虽然主要从事金融业务,但是许多P2P平台却注册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和“资讯类公司”,并不持有金融许可证。从其主要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角度来说,P2P平台应受到银监会的监管;但其所从事的业务又属于金融创新的范畴,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管责任应当归属央行。因此,在目前没有明确相关监管责任,监管条例未正式出台的情况下,发展较好、口碑较佳的P2P平台完全只靠自律,这导致P2P平台“跑路”和倒闭的事件屡见不鲜。有鉴于此,广州市政府亟需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规范金融新业态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当前广州金融新业态和新型金融组织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但随着广州金融新业态的不断纵深发展,其面临的金融风险、监管风险等各种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当前广州市正处于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攻坚时期,如何解决广州金融新业态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显得尤为关键。因此,在考虑到地方政府职能范围的前提下,对推进广州市金融新业态发展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加大对金融新业态的扶持力度,促进金融创新
金融新业态是为弥补传统金融服务局限性而出现的新型金融机构经营形态或传统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后的新经营形式,金融创新是其根本所在。因此,广州市政府应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加大对金融新业态的扶持力度,促进金融创新。第一,广州市政府应大力扶持新型金融组织研发创新型产品、服务和技术,不仅予以财政资金支持,还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新型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新业态,提高新型金融机构竞争力。第二,政府应简化对新型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登记等手续,同时放宽对金融创新的限制,将相应的审批权下放到广州市各区或相应部门,同时要求各区和部门将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等政策落到实处,为广州金融新业态实现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创新提供支持。第三,广州市应出台吸引国内外各类创新型金融组织和人才来穗的系列优惠政策,从而解决长期以来制约广州金融新业态发展的人才短缺问题。对具有创新型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组织、个人,或经过评估认为是广州所急需的创新型企业组织与个人,给予税收、落户、子女教育等方面政策的倾斜。
(二)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开展多层次合作,形成合理金融产业链
随着广州金融新业态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金融组织不断涌现,无序竞争也日益严重。因此,广州市政府应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开展多层次合作,从而在避免同质化竞争的同时,形成合理金融产业链。首先,广州市政府应加强传统金融组织与新型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例如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存管和清算服务;网络银行与传统实体银行合作发展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其次,广州市政府应鼓励新型金融机构之间开展合作,扩大融资渠道。例如,广州市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从银行通过借贷获得资金,也可以与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融资。第三,促进新型金融组织与新型企业进行合作,例如小微金融机构与淘宝、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合作,在拓宽产品销售渠道的同时也实现了商业模式创新。此外,广州市还可以通过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易平台,加强广州市内部各区市间以及广州与其他金融中心城市间的金融合作和交流,促进各种金融组织之间以及金融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多层次合作,形成优势互补。
(三)实施差别化金融扶持政策,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当前广州市内部各区域的金融和经济发展水平都在较大差异,因此,广州市要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就必须以市场为基础、以国家政策为导向,结合广州各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差别化金融扶持政策。首先,当前广州传统加工贸易仍然占据主要地位,因此,广州市应在全市范围内采取相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外贸企业特点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推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其次,广州市应利用现有高科技产业与高端装备制造业聚集的产业地理优势,顺应“互联网+”的趋势,考虑在广州科学城、智慧城建立适合互联网金融类创新、创业组织孵化和培育的聚集区,深化互联网在制造领域的应用。同时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众包设计、云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形成基于消费需求动态感知的研发、制造和产业组织方式,促使政策、人才、技术、融资等要素实现有效对接。最后,广州应借助广东自贸区挂牌设立的契机,充分考虑广州及周边加工型、贸易型产业聚集以及专业化市场聚集的区域产业特点,在广东自贸区重点建设供应链金融,国际贸易保理、国际金融租赁等金融新业态与新型金融组织,借助互联网技术促使金融要素与金融手段更有效地服务于实体产业。
(四)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促进广州金融新业态健康发展
作为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新出现的金融经营形态,金融新业态采用的是新的运作模式,已不再适用于传统金融业态的监管规则,而当前政府对如何监管金融新业态经验匮乏,风险成为监管机构评价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唯一标准,但关于风险的评估没有可量化的指标,进而导致监管机构在叫停金融新业态时带有一定的任意性和主观性,“过度监管”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广州市需对金融新业态进行适度监管,同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促进金融新业态的健康发展。首先,应实施依法分级监管。广州市作为地方政府,在遵循国家层面监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制定地方层面的监管规章制度,在中央政府所赋予的监管范围内对市级和区级层面监管职责应予以清晰界定,从而减少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的任意性,实现适度监管。其次,应加强金融监管创新。目前国家层面和广州市层面的金融监管体系仍不健全,许多金融法律法规尚没有修订,因此,广州市在金融监管方面应积极探索,着力构建与金融新业态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型金融监管模式。再次,广州市应实施分类监管。金融新业态不仅与传统金融业态有较大差别,不同金融新业态之间也存在差异,因此,需注重对金融新业态的特殊监管。例如,广州市可以针对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等给出具体的监管目标,并将具体的监管工作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最后,广州市还需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当前广州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已经初步形成。而广州e贷积极筹备并发起成立了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也正式获批筹建。这不仅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控制风险,提高经营能力,而且可以促进行业与媒体、政府、社会有一个很好的沟通与互动,推动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为金融新业态提供安全保障
广州金融新业态的发展虽然弥补了传统金融业态的局限性,但其目标群体通常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而我国当前信用体系建设落后,在现有金融机构的数据体系中缺乏对这一类群体的有效信用评估制度。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增加借款人道德风险,并导致金融系统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以降低损失。因此,广州应借助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优势,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从而为金融新业态提供安全保障。首先,广州市应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为收集和存储信用数据、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奠定基础,同时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合理运用这些信用数据,为金融新业态的发展提供信用支持。其次,广州市政府应鼓励会计、咨询等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服务结构开展信用评级专业服务,从而为广州市金融机构评估客户信用提供新的途径。最后,广州应支持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探索构建全国性征信中心与地方性、私营性征信服务机构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综合征信体系,建立公民诚信档案,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减少新型金融组织所面临的风险。2015年8月,人行广州分行出台金融“二十三条”就提出要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这有利于降低广州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
(六)完善市场制度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等各种金融新业态的迅速扩张,信息不对称、监管制度缺失、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不完善、经营者资质不足、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导致包括经营者、投资者和消费者在内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广州市应完善市场制度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一方面,广州市应根据自身情况出台关于金融新业态和新型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投资者资质等方面的制度,确保新型金融机构能合理确定自身的经营范围以及有效筛选投资者,同时也可以阻止其他金融机构模仿自身的创新型产品和服务,保护知识产权。例如,针对当前消费金融的发展,面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无担保、无抵押消费贷款模式在全国基本上没有实践过,因而缺乏借款人违约处理、客户信用状况查询等体系和制度法规,短期内很难有大的发展。因此,广州市在发展消费金融时可以对此进行摸索和完善,促进广州消费金融公司研发更贴合市场需求的特色产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广州市应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第三方存管等制度,为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保障。例如,要求各金融机构建立公开、透明、科学的定价机制,在科学定价的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的理解;又或者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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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小文)
A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New Financial Format in Guangzhou
Zhu Jia, Tang Song
Abstract:The new financial format is a new type of economy along with the informatization and new industrialization, which is significant to the speeding up of Guangzhou’s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Nowadays, the new financial format in Guangzhou manifests a sound development trend. Not only the operation model of traditional financial business has been innovated a lot, but cross-borde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re also growing. Internet finance has taken the lead in new finance format, and all kinds of new financial model are also growing. However, there exist some problems. For example, financial risk, technical security issues, lack of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d great challenge in industry supervision, etc.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crease financial support to the new financial format, encourage new multi-level cooperation in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implement differentiated regional financial policy, combine with the appropriate supervision and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system and market system environment in order to encourag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new financial format in Guangzhou.
Keywords:Internet finance; new format of financial industry; Guangzhou
【中图分类号】F832.1
doi:10.3969/j.issn.1674-7178.2016.02.005
作者简介:祝佳,经济学博士,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世界经济与区域产业研究。唐松,经济学博士,广东金融学院广州区域金融政策重点研究基地教授,研究方向为区域金融与区域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