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波
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没有超出传统犯罪的本质,多数网络犯罪实际上就是传统犯罪通过网络空间来发生。但是,如果将微信赌博放在大的刑事司法环境中,它确实给监管和惩治带来了实质上的挑战。第一,微信赌博者未必实名化,可用不同手机号、QQ号注册;第二,参与者处于不同地区,侦查上成本高昂;第三,除电子证据外,几乎很难找到其他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特性。
腾讯也一直努力地在应对该类犯罪,开展了“雷霆行动”,成立专业打击团队,处理了很多涉赌聊天群及违规账号,并积极配合警方。从6月15日后,微信用户还会收到《关于严厉整顿利用微信群进行赌博行为的公告》。然而,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侦查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仅靠腾讯人员难以应对。未来,如果让腾讯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话,必须提高技术能力,通过更多智能化方法筛查和辨别赌博平台,并且将其向警方配合的义务更加法制化。
微信赌博的“组织犯”和“实行犯”除了要按照相关法律接受惩罚外,厘清赌资数额与投注金额、非法获利的关系,是对行为人合理量刑的前提之一。
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对赌资的界定是一致的,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同时还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即赌资数额应当等于投注金额和非法获利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