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法律是法治的必须

2016-07-05 14:43卓泽渊
21世纪 2016年4期
关键词:强制力良知敬畏

敬畏法律是法治的必须

【法理纵横】

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敬畏法律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一般社会成员乃至领导干部都要特别地敬畏法律。为什么要敬畏法律?主要是因为:

其一,忠诚法律就是忠诚国家和人民,对国家和人民必须敬畏,因此对法律必须敬畏。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国际上,有国家发布的外交声明、照会、签订的国际条约等;在国内还有法律、国家政策、国家发展规划等。其中唯有法律这种国家意志具有最大的稳定性和最高的权威性。法律是国家意志中最有权威的,它直接伴随着国家的强制力保障。谁违反了法律谁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法律的直接意志主体是国家,根本意志主体是人民。人民是一切权力的终极来源,没有人民,没有人民的授权,就没有公权力。所有的公权力行使者都应当是由人民选任并以法律授权的。在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法律是国家意志更是人民意志。判别一个公务人员或者领导干部是否忠于国家、是否忠于人民,最根本的检验标准就是看其是遵行法律或者违反法律。在一个领导干部的心目中,如果国家是神圣的,人民是神圣的,就必须敬畏作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法律。只要其心理和行动上对法律是敬畏的,就必然是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是由人民为治理国家或者社会而选任的,他们是必须忠诚于人民和国家的特殊社会成员。必须忠诚国家忠诚于人民,这是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政治要求。只要这一点是坚定不移的,那么公务人员及其领导干部就必须特别地敬畏法治。

其二,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国家强制力具有当然的威慑力,必须敬畏。法律直接伴随着国家强制力,这是法律必须被敬畏的又一重要原因。国家强制力包含着警察、法庭、监狱,乃至军队等。在一般的社会管理中,当然是前三者,至于军队的作用愈来愈局限于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防止外来侵略。违反法律会招致国家的暴力强制,被作为违法犯罪加以惩罚。这是法律与政策、纪律、道德之间的重要差异。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也是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除了法律之外,道德、政策、纪律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性质。正因为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国家强制性,它的暴力特征就成为显著标志,也是其令人敬畏的外在原因。法律的决定,对于人们来说具有不能不服从的强制性质,只能遵守而不能违反。

其三,法律具有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其惩罚的严重性使之具有必须被敬畏的性质。违反任何社会规范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道德,可能受到舆论的谴责和良知的自责;违反政策,可能受到某种政治的处罚;违反习惯也可能会受到来自传统力量的惩罚。唯有违反法律却会受到来自国家的处罚。尤其是其中的刑事处罚更为严厉。我国目前的刑事处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无不是相当严厉的。由于法律惩罚方式的严厉性,因此也就必然地具有令人必须敬畏的性质。

其四,法律是公正与良知的化身,法治是公正与良知现实化的保障。我们常说法律包含着人类的公正认识,其实法律也体现着人类的道德良知。法律的制度与规则中内涵着伦常与天道。法律必须符合伦常,也必须尊崇天道。公正、良知、伦常、天道都是神圣的,人类对于这些神圣的东西,必须心怀敬意,否则且不说因果报应与天理昭彰,就是心底的罪恶感也足以毁坏美好的人生及内心的宁静。因此,法治必须为人们所敬畏。

猜你喜欢
强制力良知敬畏
Chapter 11 A clear conscience第11章 良知未泯
一些敬畏
良知
敬畏一粒米
浅析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
浅析托马斯?伯恩哈德的《习惯的力量》中的权力关系
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与法家思想的时代性危机
浅析国际法与法律
敬畏先烈
“良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