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

2018-11-25 12:30李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7期
关键词:强制力环境标准

李珍

摘 要:关于环境标准在环保法体系中的地位,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环境标准在环境管理实际工作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审判中也时常被引用,因此,探究环境标准法律地位的意义重大。

关键词:环境标准;规范性文件;强制力

环境标准在环境管理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规定的主要是技术标准,而不是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及罚则等,但它又是执法和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依据,笔者不免思索: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到底是什么,是法律法规规章吗?还是其他?

一、环境标准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环境标准主要有两种分类,一是按适用范围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行业环境标准;二是按用途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主要是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环境标准在环境管理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环境计划和规划的重要依据和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标准主要是环境质量的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排放的指标控制。一个地方制定环境计划和规划时,不仅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社会环境等,更要看是否符合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一条高压线,不能触碰、违背。

同时,环境保护也是我们环境管理的目标,如《空气质量环境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居民区pm2.5平均浓度(24小时)不能超过75μg/m?。

2.环境执法和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

在各种环境法规中,通常只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等。但怎样才算造成污染?排放污染物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则需要通过制定环境标准来确定。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什么是严重污染环境?则需指引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条文中。条文中规定一项为“非法排放含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而条文中的排放标准就必须要引用到相关环境标准的具体内容。

3.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

企业在投资时会追求有利于自己的投资环境,不同地方、不同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社会需求,往往地方环境标准会有所不同。宽松的地方环境标准会成为企污染物排放企业的优先考虑因素。

二、国外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

大部分国家认为环境标准属于法律范畴。如美国的环境标准法律地位明确,具有法规的性质,违反环境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加拿大的环境标准属于环境规章的范畴,在部长的建议下,委员会主席可以制定。欧盟的环境标准是法规,不但具有法规一样的效力,而且立法程序也与法规一样,以指令的形式颁布,具有二级法律的地位,可以优于欧盟国家自己内部的法律法规优先适用。俄罗斯环境标准是独立于法律、规划、监测制度、监督制度的一类法律渊源。德国承认环境标准作为法院裁判行政案件的依据。

三、国内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环境标准是由制定规章的部门制定,也遵循了严格的制定程序,但是它是否就是规章呢?仔细寻找,中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将环境标准纳入之列。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查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其法律效力均为规范性文件。而国内学者对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观点一:环境标准虽然不是“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基本框架,但它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并经国家机构认可,具有普遍适用性,属于环境保护法体系的一个分支。蔡守秋、吕忠梅教授等持这种观点,但环境标准是否属于法的形式之一,如法律、法规、规章等,学者并没有明确。

观点二:环境标准不全部属于环境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理由如下:一是要区分环境标准是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是推荐性规定,強制性规定属于环境法范畴,而推荐性规定则不属于。如彭本利,蓝威在《环境标准基础理论问题探析》中就有提到此观点。

观点三:以环境标准是否被强制性法律援引来界定其是否属于环保法体系,如果被援引就具有法律性质,如果未被援引就不具有法律性质。王灿发教授持此种观点。

四、笔者认为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

笔者综合国内外有关环境标准法律地位的研究结果或法律规定后,认为环境标准属于广义上的环境法体系组成部分,其性质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旦被有关的法律法规所援引,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力。理由如下:

1.环保标准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要求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中规定:“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如《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此规定是由环保部制定的、具有普遍规范性的文件,虽然未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怎么样,但毫无疑问公民应遵守。

2.环保标准被其他法律法规援引后具有法律强制力

环保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被直接援引,不能自行启动其法律强制力。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规定,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的燃煤锅炉SO2排放浓度限值为300mg/m?。此规定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如果被《大气污染防治法》援引则具有强制力,如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果2018年新建的燃煤锅炉排放SO2的浓度为500mg/ m?,则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判断为违法排放,依法可以做出处罚决定。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王灿发.环境法教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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