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帅营
[摘 要] 伯克说:“艺术是人类的天性。”艺术的学习过程是人提高自我修养,提升自我情操的过程。美术是艺术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美术的学习帮助学生从细节中观察生活,在生活中得到作品的升华,美术可以让人的心灵得到净化。美术专业的学生是美术这门学科的学习者,也是美好事物的传播者,美术专业学生不仅应当学好这门专业,同时也要领悟美术的真谛,传播美学。中专美术教育改革要求学生在专业学习过程中更加注重灵活性、创新性,需要提高学生自身审美和修养,通过对中专美术课堂教学现状分析找到现阶段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以期为中专美术专业教学提供可实践性参考意见,为学生更好地提高课堂学习效率贡献力量。
[关 键 词] 中专美术;课堂效率;专业基础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05-0133-01
一、中专美术学生的学习现状
(一)学习目的不明确
很多学生选择美术作为专业并不是出于自身爱好,而是为了有学可上,中专生大多因为自己文化课基础较差,但是又为了继续自己的学业才选择艺术专业,这种情况下的学习不是出于学生本身对美术的热爱和兴趣,家长也只是为了让自己的孩子在这个注重学历的年代不会掉队,但是学生本身在选择美术专业之前对美术接触不全面,多是临时抱佛脚。这种目的扭曲了学习美术的本质,一味地追求结果,导致学生在上课过程中被动学习,学习不认真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因此,教师在学生入学初期就培养学生对美术专业的了解和热爱。
(二)美术基础薄弱
大多数中专生文化基础薄弱,美术功底又不足,在入学之前多是采用紧急培训的方式学习美术相关内容,对美术的内容了解不多,美术不仅仅是教会一个人用笔在纸上画画,美术的不同等级,使用的不同工具,归属的不同派别都是应当让美术专业学生了解的,因此本文提到的美术基础薄弱不仅仅限于绘画基本功的薄弱,还是指对美术知识了解的薄弱,学习美术首先是应当了解美术的内涵、美术的组成等等,学生只有了解了这些才能将美术学习融会贯通,在课堂上有所收获,而不仅仅是为了学习上课。
(三)自控力差
中专孩子具有张扬、不愿被束缚、爱玩爱闹的特点,在学习方面自控能力较差,加上自己本身对美术兴趣不足,因此,在课堂上总出现不遵守纪律、忽视老师存在、台上老师讲课台下学生“开小会”等影响教师课堂授课的行为。有些教师仅仅采用训斥、责罚等粗暴的惩罚方式阻止学生扰乱课堂的行为,但这种方式治标不治本,只会加深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矛盾,因此只有通过合理的以学生自身出发培养学生兴趣的方式才能提高课堂效率。
二、提高中专美术专业学生課堂效率的方式
(一)提高审美能力
席勒说:“从美的事物中找到美,这就是审美教育的任务。”中专生年纪小,他们表现出来的好动叛逆教师应当加以利用,利用得当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效果。美术的培养从审美开始,对艺术品的鉴赏可以提高学生的审美意识,对今后静物写生、素描课程等有所帮助,培养学生审美提高学生对美术品的鉴赏能力要让学生从细节出发,教师在课堂授课时可以挑选一些抽象的艺术作品来满足学生的好奇心理,让学生通过观察畅所欲言,以奇特满足好奇,通过改变传统鉴赏课形式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二)巩固专业基础
就基本功来说,教师在学生入学后应当加以长期反复训练,让学生通过不断的练习巩固绘画基础。比如,中国画中色彩的晕染,油画中色彩的重叠和涂抹等等。除此之外,本文提到美术基础不仅仅局限于绘图等方面,而是对所涉及内容历史的了解,比如素描课,不只是要求学生能够通过观察景物完成绘画,看的不只是这幅挂线条是否优美,结构是否与事物吻合,更重要的是了解素描的历史,了解素描学习的目的等等,将课程领悟才能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
(三)课堂教学与实践结合
教师应当充分利用好学生好动的特点将不足转化为教学的突破口。学生之所以课堂学习效率低多是因为教学模式死板,教师可以将书本和实践融合在一起,多让学生“活动起来”,比如写生课可以搞一次外出郊游,让学生感受一下电视剧里出现的场景,一个人坐在某个地方拿着画板练习,这个过程教师要注意有些学生是为了玩而应付了事,因此在外出写生时可以分组负责。一个教师负责几个学生,让每个学生在自由活动的同时还有上课的意识。
综上所述,中专生具有自控力较差,在专业学习上总是处于被动、好动爱玩的特点,中专美术教学应当注重学生的年龄和性格特点进行课堂教学,课堂效率的提高需要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共同努力,教师应当分析学生现在年龄段的弱点和教学困难,将问题合理转化为好的特点,找到适合的教学方式,从不同方面进行教学设置,希望通过本文对中专美术专业学生课堂教学的探究提升教师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志红.民族高校公共美术鉴赏课现状与对策研究:以内蒙古民族大学为例[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2]周怡.浅谈素质教育背景下初中美术教学模式改革[J].科学中国人,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