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思考

2016-06-29 03:01
政法学刊 2016年2期

王 龙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2)

关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思考

王龙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2)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尤其是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不断增加,不仅在案件数量上增多,案件的涉案金额不断加大,涉外合同诈骗案件也日益凸显。只有不断研究该类犯罪的特点,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侦查对策,包括如何分析案情,准确定性;确定方向,选择侦查途径;审慎使用侦查措施,取得关键证据。

关键词:经济犯罪;合同诈骗;侦查途径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对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和全球一体化,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深入,合同诈骗犯罪呈普遍性趋势,合同诈骗案件越来越多,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打击合同诈骗犯罪,保障合同管理制度有效运行,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能否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 合同诈骗罪的历史沿革

合同诈骗罪是中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建国初有过相类似罪名提法,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第七十九条规定中有个不忠实履行合同罪。该条第一款规定,“与国家机关、国营或公营企业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国有或公有财产受重大损害者,处3年以下监禁,并可酌处罚金:1)盗卖、侵占或掉换国有或公有财产;2)参杂或偷工减料之方法损害财物品质;3)故意拖延交货或不按时完成任务;4)其他不忠实履行合同之行为。”但是该草案始终没有提上立法程序,也没有实际施行。真正在法律层面有合同诈骗的概念还是在1979年之后。

在1979年的刑法典中,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还只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诈骗罪与盗窃罪、抢夺罪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归入普通财产犯罪。[1]6601979年之后,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逐渐活跃,利用合同进行交易的市场经济行为日益增多,通过合同交易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为应对此类犯罪的高发,区分出正常合同纠纷和诈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颁布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该《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关于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问题:

1.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2.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从宽处理。

3.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该解答明确区分了关于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但是当时并没有提出合同诈骗的概念。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该解释虽然没有明确合同诈骗的罪名,但是已经将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从普通诈骗中独立出来。

第八届全国人大在1997年3月14日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将合同诈骗其从单纯的诈骗中分离出来,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定为合同诈骗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现状

为更好地了解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我们调查了近年来合同诈骗案件的基本数据,得出了我国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基本现状。*注:2012年公安部在全国大城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案件数量呈现出显著增长,合同诈骗案件数量也随之爆发。

(一)案件绝对数量多,相对比重大

统计数据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合同诈骗的案件数量,1998年全国就共查处合同诈骗1.4万起。[2]101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合同诈骗犯罪案件1.9万起,挽回经济损失42.2亿元,而在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经济犯罪 “破案会战”中,仅1-2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合同诈骗案163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89名。 2009年,浙江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900多起,换回经济损失65亿。从案件涉及的罪名来分析,合同诈骗案的比例最高。

对全国的合同诈骗案立案数进行分析,2007年至2012年全国立合同诈骗犯罪分别为23514宗,27571宗,33606宗,31203宗,34058宗,122111宗,分别占扰乱市场秩序案的73%、74%、72%、67%、64%、62%(见下图)虽然相对数有所滑落,但是合同诈骗犯罪在市场秩序犯罪中所占比重始终在60%以上。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比重,始终保持在五分之一左右。

(二)涉案金额大,涉外合同诈骗日益增多

从广东省的调研数据可以看出,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全部经济案件中也一直是名列前茅。仅广东省的合同诈骗案件每年的涉案金额都在几十亿元以上,经济损失都在上亿元,平均涉案金额多数在百万元以上,如2008年平均涉案金额达到了424万元每宗,平均损失都在几十万元每宗。对有些小微企业来说,几十万元的损失对他们来说都是致命的打击。

随着近年来涉外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出现了明显增长,严重影响到正常交易中的合同信誉。仅2006年通过公安部二局协调的涉外合同诈骗案件就达100多起。[3]493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5年内地涉及港澳台经济案件中,75%是合同诈骗案件,不法分子通常自称是香港公司的员工,与内地企业签订融资合同,约定为内地企业融资从而诈骗相关费用。[4]67

2012年浙江萧山区警方抓获的合同诈骗犯罪团伙,行骗对象涉及俄罗斯、马来西亚、韩国、伊朗等多个国家以及地区。*http://news.163.com/12/0828/06/89VOK3EM00014AED.html两个85后,导演系列涉外合同诈骗案同年,山东发生的涉外合同诈骗案件,仅三个月的时间,嫌疑人就诈骗26.5万美元,涉及印度、朝鲜、莫桑比克的境外公司。

(三)涉众案件多,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来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该院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统计表明:该院自2008年以来,受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共有51件155人,占经济犯罪案件总收案数的10.75%;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82亿余元,美元800余万元;涉案群众人数为9900余人,涉案单位50余家;罪名主要集中在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11-03/31/content_2558497.htm?node=20772来自广州中院涉众型经济犯罪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可以看出2006年至2009年,广州中院共审结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一、二审案件141件,277名被告人和4家被告单位受到刑事制裁,共涉及17791名被害人和581家被害单位,涉案金额合计达2543662776元。其中合同诈骗的涉众案件达44件,被害单位245家,占全部涉众型经济案件的30%以上。

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如2005年惠州市就发生多起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多卖”的合同诈骗罪,引发群体性事件。东莞香港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中,该公司在楼盘销售过程中,以2000元至3000元港币为报酬,向部分香港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或朋友借用其身份证,与之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又签订一份没有注明日期的商品房买卖终止合同。公司利用这些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集体向银行办理购房贷款。在以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资金后,在香港和樟木头等地以虚假的信息宣传卖楼,隐瞒房产已抵押给银行的事实,以二手楼充当一手楼,骗取客户购买以上房产,共有219套房已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又重复销售给另外的业主,涉案金额约5623万元,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败露后,业主多次采取了集体上访等手段进行维权。*资料来自公安机关调研

三、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不仅在广东占据大多数,在全国合同诈骗案件的高发都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是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密切相关,如法律抽象,定性困难,使得侦查机关畏手畏脚;取证之艰难,导致在考虑侦查成本和效率的地方公安机关望而生畏。作案手法的多样性导致难以甄别,作案方式的隐蔽性,导致案件潜伏期长;发生领域与经济热点密切相关,导致案件的周期性明显。

(一)案件定性难,侦查取证难

由于刑法规定,成立合同诈骗罪条件必须是主观上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等交织混杂,导致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难以界定,并且合同诈骗往往与其他犯罪相互渗透,案情复杂,案件潜伏期长,时间跨度大,因而造成这类案件定性难、取证难、处理难,案件不捕率一直居高不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务研究》。以广州为例,2003年至2007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合同诈骗嫌疑人904人,其中批准逮捕640人,不(不予)批准逮捕196人。受理移送起诉710人,提起公诉526人。批捕率仅仅只有70%左右,提起公诉的比率也不到80%,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案件的定性难。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到立案这一环节来看,2008年至2012年,每年都有700宗左右的案件,通过简单的受案是难以区分是否是合同诈骗案件,只有经过详尽的立案审查才能基本区分是否是刑事案件,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更加少,这也证明了合同诈骗之定性艰难。

合同诈骗案件的取证难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工作量巨大。以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件为例。2010年2月,聂某某在明知公司启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指使皮某某、许某某等其他涉案人员,通过虚假注册资本方式,夸大履行合同能力,并大肆借贷;采用隐瞒手段,将阳光公司开发的阳光花苑小区商品房,出售后再次以预售备案的方式抵押给借款人,或者是将已经以预售备案的方式抵押给借款人的房子,又再次出售给他人,更有甚者一房多卖高达5次,造成一房多卖的严重后果。该案涉及一房多卖的房产共计166套(栋),涉案金额约1.4亿元,被害人达104名,涉及19个省市(包括台湾地区)及美国;涉案公司还非法向外借高利借贷资金近6亿元,虽已还本息1.96亿元,但仍有近4亿元高利借贷本息未还。办案人员历时两年多,克服重重困难,足迹遍及新疆、内蒙古、黑龙江、贵州、湖北、湖南、北京、河北、河南、浙江、江苏等16个省市区,冻结涉案公司及个人名下资金和资产,查扣涉案车辆数辆和游艇,查封涉案房产150套。

第二,主观故意的取证难。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经过调研发现,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主要有几种,一是主犯在逃,无法获取有效口供以证明其主观上的犯意,其他证据不足以证实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混杂时,难以界定主观故意。在主观方面,二者都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方面,二者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两种行为非常相似,难以界定。三是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混杂,逃匿行为与逃债行为难以界定。逃匿还是逃债,难以区分,从而也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四是涉案资金去向不明,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资金流转可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行为,但资金去向不清就无法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故意。

(二)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强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通常在他们熟悉的经济领域中,利用自己的专长,抓住制度管理漏洞及被害人的疏忽,不断发展新的诈骗手法,采用新的作案手段和方法,使得合同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段日趋多样性,犯罪行为也更加隐蔽。

通过对已发案件进行分析,犯罪手法及作案手段变化多样。一是诱惑式的合同诈骗 , 犯罪行为人通常采用有利于被害人的条件与被害人进行交易,通过“蝇头小利”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之后骗取对方签订或者履行大额合同以实施诈骗行为。二是利用行规或者潜规则中的漏洞实施合同诈骗。比如在对于有些地区或行业,本地企业或熟人之间的交易行为都是基于信任实施 “先货后款”或“先款后货”,并没有严格的合同,这给交易带来了便捷,也给犯罪份子带来机会,犯罪团伙通过注册当地企业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先与被害人混个脸熟再进行诈骗。三是虚假财富证明实施的合同诈骗,制造虚假财富假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产权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作担保,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实施合同诈骗。四是利用市场地位实施合同诈骗。如果某种物资供不应求,就谎称自己有产品销售,要求对方提供定金或预付款;当市场供过于求,被害方滞压产品时,就以购买者的身份赊购产品并低价出手。五是利用普通人对媒介的信任实施合同诈骗。常见于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的合同诈骗。犯罪份子通过媒体传播虚假广告,以技术转让、包收产品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收取技术转让费、预付款、管理费等实施合同诈骗。以上五种只是常见的犯罪手法 ,在公安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基于这五种犯罪基础上的变种形式。

犯罪的隐蔽性包括两个方面,犯罪嫌疑人将自己真实身份的刻意隐藏和对犯罪行为的精心掩盖。从近年发生的案件来看,隐藏身份的合同诈骗犯罪越来越多,也给侦查取证增加了难度。通常犯罪嫌疑人为隐藏身份,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如2013年山东济南警方破获的涉外合同诈骗案,其中犯罪嫌疑人杨某,为了逃避对方或警方追查,先从网上以每张一百元的价格购买假身份证或是他人遗失的身份证,再用这些假身份证去找代办公司代理注册成立公司,之后在济南设立办公地点,并专门招聘懂英语的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来当公司的业务员。在与外国公司签订合同时,杨某等人会要求先预付20%的定金,到手后就开溜;若定金太少,对方要求提货时,他们就会先购买些次品充数,然后再骗取尾款。这些大学生并不知情,最后他们也被杨某等人所骗。

(三)犯罪领域与经济热点密切相关

从全国来看,近年来房地产热就导致房地产领域的合同诈骗案件普遍增加,各地房地产领域发生的合同诈骗案件不断增加,涉案金额也不断刷新。2010年至2013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21件,涉案金额8430余万元。其中,涉及建筑施工领域签订合同诈骗工程保证金或招投标费用的案件占57.2%。诈骗工程保证金达3876万元,占涉案总金额的46%,建筑施工领域成为合同诈骗“重灾区”。“ 特许加盟”“连锁经营”近年来经济领域的热点,也同样成为很多合同诈骗犯罪的“外衣”,此类合同诈骗犯罪不断增加,涉及领域也越来越多,在北京某些区域甚至成为此类犯罪的重灾区,以致工商局在鸿坤国际酒店、国润商务大厦、科技园区总部基地等辖区50多家重点写字楼的必经通道的醒目位置悬挂写有“防范加盟连锁欺诈”字样的警示牌,并公布咨询举报电话。*http://house.focus.cn/news/2008-06-12/485302.html丰台工商分局写字楼挂牌警示“加盟连锁欺诈”

从区域看,区域经济热点同样催生合同诈骗案件。广州近几年的警情通报可以看出,近几年每年九月受理合同诈骗案件的突出警情主要是汽车租赁类合同诈骗案件,该类型案件是随着租车市场日益发达密切相关,嫌疑人以租车为名诈骗租车公司车辆,被害人包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瑞卡租车公司等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在每年的广州交易会的前夕,以预定交易会展位诈骗定金的合同诈骗案件都会大幅增加,这是与每年的广交会时间的节点是一致的。2008年以来,物流行业的飞速发展也导致广东省先后发生多起不法货运代理公司借为货主“代收货款”的方式实施的合同诈骗案件。

四、关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思考

虽然犯罪千变万化,但侦查却是“万变不离其宗”,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以合同为中心,确定案件性质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的过程,其实就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合同的签定、履行等方面进行欺诈,从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过程。

侦查过程要以合同为中心展开工作。首先,确定在双方交易过程有没有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查证合同诈骗所涉及的合同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是简易合同还是规范的格式合同。其次,查证合同所涉及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构成,仅在分则当中,就有十五大类合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成为合同诈骗中的合同,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不包括非经济合同。再次,查清合同的主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在侦查中要查清是在哪些条款中进行诈骗,或者这个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幌子。最后,查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从中找出是否涉嫌诈骗及主观故意的证据。

(二)以涉案财物流转为方向,选择侦查途径

如果合同诈骗的标的是钱款,此类合同诈骗,通常是犯罪嫌疑人制造种种理由,借助合同形式,骗取受害人资金。在被抓获时以各种借口为自己辩解脱罪。但资金的流转却能明晰地反映合同是否如实履行,也可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资金入手进行侦查是核实犯罪主观故意的一个重要侦查途径。

如果合同诈骗骗取的对象是货物。涉案财物的具体去向,经常是判断合同纠纷、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的重要依据,在侦查过程中,应重点查清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的具体去向及处理方式,是否将货物用于与履行合同无关的项目支出,是否将货物低价变现等等,在此类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货物的取得方式及价格、货物的用途、货物是否变现及变现的价格还有变现后的资金去向都是侦查的重点,也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广州警方经办的张某某等涉嫌合同诈骗罪,最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公安机关查明了该犯罪团伙如何虚假出资取得形式上合法公司的身份,通过伪造合同、提供虚假文件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黄某借款3000万,最终这些钱款通过张某某控制的其他空壳账户走账和提现,进行资金转移,用于发放奖金及挥霍。*http://www.court.gov.cn/zgcpwsw/gd/xs/201403/t20140331_666276.htm中国裁判文书网。该案中,资金如何流入和转出是界定犯罪团伙涉嫌合同诈骗罪的重要证据。

(三)审慎使用侦查措施,取得关键证据

在合同诈骗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经常假借企业经营的幌子,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被害人并非单一,因此需询问多个受害人,才能清晰地判断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在询问时,要注意询问的时效性及被害人是利益相关人,被害人可能会遗忘有关案件中的一些关键细节,或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隐瞒一些案件发生的细节,有意地“创造”一些内容,因此要结合多个证据进行确认。

合同诈骗案件中,一般都有一定的账目,账目往往能反映犯罪过程,一些关键的账目经常是由主要犯罪嫌疑人保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侦查人员需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相关的涉案证据材料进行鉴定,必要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以获取重要证据。

在讯问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有针对性。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签约时以假身份,或者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讯问过程要问清,用他人名义或以假身份的理由及原因, 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犯意的产生时间。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以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就要问清楚其客观上有无实际履约能力或担保履约的能力。合同诈骗犯罪的目的是以签订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所以一般在客观上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或无相应的担保或虽有担保却是虚假的。第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客观上有无实际履约能力既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目的前提,也是侦查中的重要内容。如有客观上的实际履约能力而不履约,就要讯问其为何不履约,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对于履约的态度,是否存在不愿意履约的主观意愿。第四,讯问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的具体去向。查清涉案资金及财物流向是侦查的重要内容,而对于涉案财物的具体去向,犯罪嫌疑人是最为清楚,如果能获得财物流向的有效口供,就能节约侦查时间和侦查成本。

参 考 文 献:

[1]黄京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张国轩.商业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3]陈祥民,徐洪江,丁金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2011年修订版)[M].沈阳:辽宁出版社,2011.

[4]许细燕,郑东,等.中国区际警务执法合作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

[5]戴蓬.经济犯罪侦查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6]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批复汇编(2009年版)[R].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7]聂立泽.扰乱市场秩序罪立案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8]孟庆丰,陈国庆,孙庆茂.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9]贾科,赵永华,王永红.刑民交叉型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处理机制新探——以被害人民事权利保障为中心[J].人民司法,2013,(19):34-39.

[10]戴保静. 浅谈如何加强资信调查预防合同诈骗[J]. 企业导报. 2013, (6):153-154.

[11]于涛.合同诈骗案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12):72-73.

[12]姜晓艳.简析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性质之界定[J].法制与社会, 2013,(1):269.

[13]余敏. 我国司法实务中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界定[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⑧2013,(3):33-37.

责任编辑:马睿

Reflections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Contract Fraud Criminal Cases

Wang Long

(Dept. Of Investigation, Guangdong Police College, Guangzhou 510232, China)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condition of economic crimes becomes increasingly severe. Among all the economic crimes, crimes of contract fraud continue to increase in terms of quantity and amount of money involved. Cases involving foreign enterprises also increase rapidly. Effective investigation measures can be put forward only by continuously study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uch cases. Such measures include: analyzing cases to determine case characters, determining orientation to select investigation path and properly adopting investigation measures to collect key evidences.

Key words:economic crime; contract fraud; investigation path

收稿日期:2015-12-15

作者简介:王龙(1976-),男,江西泰和人,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经侦教研室副教授,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45(2016)02-006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