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实行“重教轻罚”原则的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倘若相关各方能齐心协力,共同感化引导,当然善莫大焉,但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的未成年人,教育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因此,必须积极寻求对策来应对感化教育失败的后果,而立法严惩无疑是最佳弥补措施。否则,那些家里管不好、学校管不了的“问题少年”,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严肃惩戒,犯罪成本非常低廉,未成年人施暴就会演变成“法外之地”,甚至形成可怕的“破窗效应”,陷入恶性循环。endprint
今日教育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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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微型小说月报》2024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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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世界博览》2024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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