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目的论梳理与重构

2016-06-22 02:20:08
学海 2016年3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目的论刑事诉讼法

闾 刚

刑事诉讼目的论梳理与重构

闾刚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中的基本问题,刑事诉讼目的的选择决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进而影响诉讼模式的选择和程序构造、具体运行规则的设计方向。在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领域,中外学术界提出了多种观点,存在颇多争议,尤其以我国所谓“双重目的论”中犯罪控制能否作为刑事诉讼目的之一,争议最大。因此,有必要在梳理已有学说观点的基础上,厘清目的论研究中的关键问题,提出重构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论梳理重构

刑事诉讼的目的究竟为何,是刑事诉讼法研究中的一个原点问题。刑事诉讼目的论理应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基础理论得到足够的重视。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学术界提出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以来,关于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少有进展,基本的论点至今尚存在争议。因此,刑事诉讼目的论仍有在梳理已有学说观点和争点,把握其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核心内容的基础上进行重构的必要。

刑事诉讼目的论主要观点梳理

作为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中的核心议题之一,中外学者对于刑事诉讼的目的存在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为数众多的观点。

(一)国外刑事诉讼目的论之主要观点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国外学说界提出的主要观点有:(1)追求实体真实说;(2)实体刑法实现说(刑罚权实现说);(3)人权保障说;(4)正当程序说;(5)法和平恢复说。这几种目的之间大致的关系为,在符合实体事实正确性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刑法;为保护个人权利限定追诉机关追求实体真实之手段,设定过程之合法程序;通过裁判实现法和平之恢复。也有学者据此几方面关系提出刑事诉讼目的之“个人和国家利益调整说”,认为刑事诉讼目的是调整发现实体真实或实现实体刑法这一国家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这两种利益之间的关系。但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确涉及利益的调整,但“调整利益的本身是没有意义的,而有意义的是利益调整的目的。”①

在这几个观点中,查明事实真相以实现实体刑法与保障人权为学界通说,也被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所确认。其中,追求实体真实,实现实体刑法乃是刑事诉讼最原始之目的。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是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之工具。从制定刑事诉讼法最初的目的看,立法者是要制定规则,以便迅速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并适用实体刑事法所确定的刑罚。现代社会未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不能认定犯罪施加刑罚。刑事诉讼活动本质上也是一种发现事实真相,正确适用实体法律的认识活动。②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查明事实真相以实现实体刑法为刑事诉讼当然之目的。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作为解决犯罪这一严重社会冲突的制度化机制,其运作过程与结果涉及国家和个人(主要是追诉对象)两方面的利益。现代刑事诉讼事关国家、社会的团体利益与犯罪人的个人利益,最能体现国家与个人间的关系。所以,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有所谓“宪法的测震器”之称谓。盖因诉讼法规则是用来“规制和厘清追诉程序中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方面,便利国家完成追诉处罚之功能,另一方面提供个人有效的权利保护。”③因此,刑事诉讼目的之一在于保障人权,使无罪者“不会受到不法的调查及过当的被侵害自由,而即使是对有罪者,亦应顾及其所有的辩护权益。”④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目的之内容为,保障刑事诉讼过程中各个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被追诉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诉讼权利的行使。在国外的刑事诉讼立法上,也多有特别强调。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本法以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为目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条规定:“为适用刑罚之公诉由司法官或法律授权公诉的官员发动与进行。”法国2000年6月15日第2000-516号法律颁布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典首条文》则通篇是关于对诉讼参与人进行权利保障的规定。

正当程序说也是国外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中的一个主要观点,我国学界多有引用。但实现正当程序之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参与人权利,要保障人权必须实现正当程序,保障人权与正当程序之间可谓表里关系。松尾浩也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包括保障诉讼相关主体权利的正当程序和准确解明真相两个方面,⑤实际上也是将正当程序视为与保障人权为同一目的之两个方面。也就是说正当程序是对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程序应有的品质,其所追求的目的主要还是限制公权力和保障人权。

法和平恢复说是由德国学者提出的观点,对于法和平(Rechtsfrieden,日本学者又将之翻译为法的平和)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在程序上通过刑事诉讼实现法律上的“确定力”,如罗科信提出的“为维护法和平而对被告为有罪之判决”;⑥二是在实体上通过刑事诉讼消除由犯罪所造成的混乱和“纠纷”。魏根特教授认为,由犯罪引起的“有关冲突可以看作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一旦怀疑有刑事违法行为存在,这种不确定的状态将显现出来。……将导致社会的和平与安全被扰乱。这种扰乱需要由一个有权机关通过发现是否有犯罪实际发生,谁是犯罪人,以及动机是什么来解决。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发现相关事实,试图解决这种不确定的冲突。”⑦因此,持法和平恢复说的学者认为,发现事实真相或实现刑事实体法只是对刑事诉讼目的所作的片面理解,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恢复法律秩序。

(二)我国通说之“双重目的论”

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才将刑事诉讼目的作为一个专门的论题加以研究。根据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当时的研究把“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专政活动,其目的是维护统治者的统治秩序”作为理论前提,⑧将国家通过惩罚犯罪实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任务的需要作为刑事诉讼产生的依据。并且认识到“如果适用刑法错误或以不正当的方式适用,不仅不能按照国家意志保护秩序或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秩序,往往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新的危害。于是保障公民权利便成为同国家实现刑罚权以控制犯罪并存的基本需要。”⑨在这些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宋英辉教授在我国第一本系统研究刑事诉讼目的的专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提出,我国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可概括为“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所谓控制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所谓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控制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⑩由此产生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上经典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双重目的论”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重大理论成果,至今,依旧是我国有关刑事诉讼目的的主流观点,并被写入许多主要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中。

刑事诉讼目的论主要观点之评析

以上不同观点的出现反映了,随着时代的变迁,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变化,从这种变化中大致能够梳理出刑事诉讼目的论发展的趋势和核心的内容。

(一)刑事诉讼目的论总的方向是强调刑事诉讼独立的价值

实际上,目前我国学界针对“双重目的论”最为有力的批判也正来自于对控制犯罪目的(也称为打击犯罪)的质疑。根据刑法学上的“目的刑”理论,国家制定刑法规定哪些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行为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目的之一就在于保护社会利益、预防犯罪再次发生。控制犯罪是刑法的目的,将其理解为刑事诉讼目的属于魏根特教授所批评的“混淆了刑事实体法的目的(积极的一般预防)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

(二)不同观念间存在争议的根源是价值平衡问题

刑事诉讼目的论重构的基本思路

因为刑事诉讼目的论在主要观点上的莫衷一是,尤其在我国一直秉承的“双重目的论”中,刑事政策上的犯罪控制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之目的争议的存在,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上有重构刑事诉讼目的论之需求。为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目的之界定、刑事诉讼目的之主体、刑事诉讼本身之内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重新思考,以确定刑事诉讼目的论重构的基本思路。

(一)以刑事诉讼目的之概念界定明确目的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二)以刑事诉讼目的之主体定位厘清目的论研究的理论争点

(三)以刑事诉讼程序之内涵认定作为目的论研究的理论归属

①[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的目的》,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2页。

②陈光中、王万芳:《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价值》,载《诉讼法论丛》1998年第6期。

③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页。

⑤[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页。

⑨⑩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68、84页。

〔责任编辑:蒋秋明〕

作者简介:闾刚,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副教授。南京,2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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