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刚 吴锦宇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市场影响的实证观察*
张成刚吴锦宇
内容提要本文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中国市场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和综述。详细讨论了受到社会舆论密切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水平、企业人力资本投资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经过对已有实证证据的梳理,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上述市场环境结果影响有限。工资水平上升是劳动力市场供需力量变动的结果,企业人力资本投资意愿不足导致的技工短缺是劳动关系短期化的结果,而全要素生产率只受到了非常小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本文综述了被较少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社会保障、用工成本等的影响。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工资人力资本投资全要素生产率
引言
近日,对《劳动合同法》是否影响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否导致工资过快上涨,降低投资意愿以及是否降低全要素生产率的讨论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上表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在用工等方面都有体现,降低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且越来越明显。”①
从宏观经济增长理论来看,经济增长来源于劳动要素投入、资本要素投入和全要素生产率。按照上述的说法,《劳动合同法》同时影响了经济增长的三个来源。《劳动合同法》真的对经济增长有这么大的负面影响吗?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应该从实证的角度,而非仅从规范的角度进行回答。
本文拟从实证角度回答《劳动合同法》对中国劳动力市场造成的影响。由于目前对该部法律的评估和实证研究匮乏,本文详细讨论受普遍关注的劳动力市场三个方面受到的影响:工资水平、人力资本投资和全要素生产率②,同时对其他几个方面的影响进行简略的综述。
《劳动合同法》与工资变动
对《劳动合同法》的批评之一,是认为该法导致劳动者工资水平过快增长。但是,根据基本的经济学知识,工资水平是由劳动力市场供求力量决定的,即使是在中国——政府对市场仍然存在干预、国有垄断企业仍然占据重要位置、分割仍然严重的劳动力市场中也是如此。法律即使能够对工资产生长期影响,也是通过影响劳动力市场供给和需求所产生的。《劳动合同法》能够减少劳动力的供给或增加劳动力的需求或者同时减少供给、增加需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法》导致劳动者工资水平过快增长”的说法包含着对《劳动合同法》与工资水平关系的两种理解。一是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上升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结果;二是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导致工资水平上升。本文将这两种理解转换为两个问题:第一,《劳动合同法》是否是工资水平上升的主要因素?第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否导致了工资水平上升?即劳动合同签订对工资是否有干预效应?
(一)《劳动合同法》不是推动工资水平上升的主要因素
宏观加总数据提供了《劳动合同法》运行与工资水平变动宏观层面的图景。从工资水平的变动趋势看,中国工资水平快速上涨已经成为近10多年来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常态。这一点也基本获得了各界的共识。图1显示了2000-2014年中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上涨的趋势。
图1 中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动趋势(2000-2014)
从该图可以看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从2000年开始就一直处于上升状态。这15年间平均名义工资水平年均增长率为12.7%,平均实际工资水平年均增长率为10.4%。值得注意的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5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了106%;从2008年实施后开始,平均实际工资的增长率反而大大下降了,涨幅为78%。图2显示了中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实际工资增长率变动情况。从2005年至2008年,平均实际工资增长率逐年加快。2008年是一个转折点,平均实际工资增长率开始逐步减速。
如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变动的主要推动因素,那么我们会观察到2008年左右工资增长率的一次跃升。但是从宏观加总数据看,《劳动合同法》并未改变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劳动合同法》并非推动工资水平上升的主要因素。推动工资水平上升的根源来自于劳动力市场供给和需求力量的变动。
图2 中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实际
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典型的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反映的是包括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在内的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方面。劳动力市场的另一个重要群体是2.74亿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主体,该群体工资水平的变化对制造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企业经营影响较大。在“《劳动合同法》导致劳动者工资水平过快增长”的语境中所提到的劳动者,主要是指农民工。
图3 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全国农民工工资的
图3反映了中国农民工平均名义工资和平均实际工作水平的变动趋势③。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趋势基本相似,从2001年至2010年,农民工工资水平一直处于快速上升的趋势。
图3所显示的从2001至2010年10年间,农民工平均名义工资水平上涨了110.1%,从2001年的644元,上涨到2010年的1690元。平均实际工资水平上涨了108.1%,从2001年644元,上涨到2010年的1407.3元。从增长率看,农民工名义和实际工资都翻了一番。但从绝对数值看,到2010年农民工平均实际工资仅为1407.3元,而同时期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实际月工资为2518.1元,为农民工实际月工资的1.8倍。
农民工工资快速上涨开始于2003年左右。2003年之前,农民工工资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农民工工资开始快速上涨伴随着相继而来的民工荒,这说明工资上涨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供给下降,而劳动力需求仍然强劲。深层次的原因是户籍制度导致的城乡分割,使农民工劳动供给曲线呈阶梯状上升(丁守海,2006),只有工资大幅度上升,才能吸引农民进城务工。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工资水平从2009年开始有一个大的跃升。使用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全国农民工工资的调查数据看。2008年平均实际工资增长率为7.65%,2009年和2010年的增长率分别达到18.67%和15.56%。图4显示了使用农业部固定观测点数据时农民工平均实际工资和增长率的变动趋势④。对于这一阶段农民工工资快速上涨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是由于大规模刺激计划所致(白重恩,2016)。但笔者认为是自2003年以来农民工工资水平上涨趋势的延续。
图4 农民工平均实际工资变动趋势(1996-2011,固定观测点数据)
可见,《劳动合同法》并非中国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上升的主要因素。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工资水平已经显示出长期增长的趋势。这是由于劳动供需力量转变导致的。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否会导致劳动者工资水平上升?
(二)《劳动合同法》的工资干预效应证据模糊
基于企业或个人微观数据对《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水平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不容易,因为影响工资水平的微观因素太多,不可能全部排除。大部分研究文献证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资水平更高。但这样的结论无法说明是否是由于签订了劳动合同导致了更高的工资水平。
一些基于微观数据的研究在排除个人影响因素的前提下,证明企业内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显著影响(卿石松、刘明巍,2014;刘林平、张春泥,2007)。作者归纳可能的原因有:第一,虽然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劳动合同一般只约定(月)工资总额而不涉及工资增长机制,在正常用工情况下,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机制可以使劳动合同员工获得高于非劳动合同员工的工资。第二,短期(1年期)合同对工资没有影响,只有长期合同才对工资具有显著作用。因此,如果短期劳动合同占多数比例,劳动合同对工资的影响就可能不再显著。但也有研究提出了相反的证据(陈祎、刘阳阳,2010;谌新民、袁建海,2012):陈祎、刘阳阳(2010)的研究发现劳动合同对收入有显著正向影响。谌新民、袁建海(2012)指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明显更高。Cui et al. (2008)的研究也指出《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平均工资和平均的非工资薪酬。Cheng et al.(2015)使用匹配倾向值的方法进行测算,发现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小时工资要高12.1%,月工资要高5.9%;城市工人的工资上升更多,这两种工资分别提高25.3%和23.6%。他们的研究控制了个人能力,但是仍然没有控制企业方面的特征。上述研究都尽量地排除了由于个人因素对工资带来的影响,但是都无法排除企业特征,如企业的盈利能力、利润水平等有可能对工资和劳动合同签订同时产生影响的变量,这也是使用微观的家庭调查数据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综上,从宏观加总数据看,《劳动合同法》并非是工资水平上升的主要因素。而微观数据证明,在控制个体因素影响的前提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的干预效应有两种相反的证据,并没有支持《劳动合同法》一定具有对工资的干预效应,更何况劳动合同的签订比率依然不高。
《劳动合同法》与企业人力资本投资
对《劳动合同法》的批评之二是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本投资意愿。反对的声音认为,企业需要支付大量的培训成本使非技术员工成为技术员工。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员工保护过度,员工可以随时离开企业,势必导致企业减少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的投入。目前中高级技师的短缺与《劳动合同法》是有关的。
从理论上看,企业技能培训是人力资本投资行为。人力资本投资分为一般性人力资本投资和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专用性人力资本只适用于特定企业或特定岗位,离开该企业或该岗位,这样的人力资本便不能再为员工带来收益,因此员工进行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的动力较一般性人力资本投资小。
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降低雇主和员工的投资风险,从而使企业和员工增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雇主-雇员匹配数据的分析,劳动合同对于员工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估计系数是显著的,相较于没有劳动合同的员工,有劳动合同雇员接受培训概率高11.7%(杨涛,2015)。获得长期劳动合同与企业在职培训具有正向关系,因为雇主和雇员劳动关系更稳定,投资风险小。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是劳动者单方面的需求,也是企业的实际需要。
技能工人短缺问题的长期存在,一方面与我国的技能教育体系有关,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劳动关系的短期化。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十一五规划”课题组在珠三角的一项调查,在70%的企业,两年及两年以下合同工数量占员工总数60%以上;许多企业反映工人流动性过高是企业缺乏培训兴趣的最重要原因(何亦名,2008)。人力资本理论告诉我们,不论是一般培训还是特殊培训,企业对员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先决条件是雇佣关系的稳定,稳定的雇佣关系能够保证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来回收投资成本。企业的雇佣战略和人力资本投资战略是紧密联系的,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或者企业与员工建立的雇佣关系不够稳定,那么企业向这些员工提供人力资本投资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如果企业对不同的员工实施了差异化的雇佣战略,那么企业对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也必定是差异化的,企业不会进行普遍的大规模投资,而是有选择性地、有针对性地进行投资。
中国希望未来实现产业升级带动经济发展,尤其是希望实现诸如《中国制造2025》这样的制造业强国梦想,需要一支稳定、高质量的技术工人队伍。如果按照楼部长的想法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降低对劳动者的保护,那么劳动关系短期化的现象将更为严重,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的动力将进一步弱化。尽管在短期内可能帮助企业摆脱劳动合同的束缚,但真正损害的是国家长期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降低了全要素生产率吗?
对《劳动合同法》的批评之三是该法降低了全要素生产率。这个观点在中国经济下行阶段极具冲击力。生产率的提升是中国三十多年来GDP增长的重要来源。吴延瑞(2008)的研究表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可以解释中国经济增长的27%,这一比例在不同的研究中从13%到47%变动⑤。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加快,劳动年龄人口及劳动参与率的不断下降,潜在增长率降低将成为必然趋势和常态。在这样的趋势下,生产率提高对于保持和提升现有产出水平的作用将更加重要。因此任何可能加速或阻碍生产率的政策都应受到更多重视。
雇佣保护也被称为解雇保护、工作保护、工作保障⑥等,是国家对企业的雇佣和解雇进行管制的制度规则。雇佣保护水平上升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有相反的两种理论解释。由于雇佣保护会降低企业解雇与招聘的效率,从而降低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导致企业无法解雇工资率高于边际生产率的工人,最终会降低企业的生产率;另一方面,雇佣保护会促使企业用资本替代劳动。劳动关系的长期化也会刺激企业和员工增加企业特殊人力资本投资,从而提高生产率水平。经济学在理论和实证层面尚未给出雇佣保护对生产率影响的一致结论。但更多的实证研究证明,在短期内雇佣保护对生产率有负向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极大地提高了我国雇佣保护的水平。从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看,《劳动合同法》改变了过去市场环境中较为自由宽松的解雇程序,从总体上加强了雇佣保护的力度。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加大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而《劳动合同法》增加的企业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也使企业用人的灵活性大幅下降。
但是,正如魏建,李俊峰(2010)所指出的“现实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是法律执行情况而不是法律规定情况。”《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情况会使得法律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大打折扣。张成刚、李彦敏(2015)使用《世界经济自由度报告》中关于雇佣和解雇自由度指标来推算我国雇佣保护程度⑦的变化。2008年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旨在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为劳动者提供更多保护的法律的出台,雇佣保护水平达到了最高值,之后便不断下降。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在于企业出于应对《劳动合同法》的需求,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替代正式员工。2009年劳科所与劳务关系司合作开展的劳务派遣专项调查显示,2009年我国共有劳务派遣工人1000万人左右。到2011年,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调研测算,劳务派遣工人数量增加到3700万人。而劳务派遣员工的雇佣和解雇的严格程度是远远低于正式员工的(姜颖、杨欣,2011)。总之,图5中2000-2012年间中国雇佣保护指标大体上与我们的经验观察大体相一致。
图5 解雇和雇佣严格度(2000-2011)
理论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雇佣保护水平上升对全要素生产率有两种相反方向的影响,因此对《劳动合同法》带来全要素生产率如何变动就变成了一个实证性质的问题。张成刚、李彦敏(2015)研究结果显示,雇佣保护指标提高1个单位,高自然解雇倾向行业的生产率增长会比低自然解雇行业的低0.46%。研究结果支持短期内雇佣保护对生产率有负向的影响,这与现有的实证研究相一致。雇佣保护水平的提升会降低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导致生产率的增速下降。但是,尽管研究结果在统计上是显著的,但是系数值相对较小,说明尽管雇佣保护对生产率水平和增长幅度存在影响,但是这个影响非常小。
全要素生产率由资源重新配置效率和微观生产效率两个部分构成(蔡昉,2013)。资源重新配置效率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或者高度化而获得的。另一部分是微观生产效率。如许多与体制、管理和技术创新相关的因素。从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稳定性角度看,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可以提升资源重新配置效率;提高劳动力市场稳定性,有利于专业化提升和内部创新,可以帮助提升微观生产效率。
目前发达国家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主要是依靠微观生产效率的提高。随着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和资本积累率的下降,资源重新配置效率的边际提升会逐步下降,而微观生产效率才是未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主要来源。因此,《劳动合同法》保持劳动力市场稳定性的出发点对于未来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依然是重要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力市场其他结果的影响
除了上述的三个方面外,《劳动合同法》对下列市场结果的影响同样重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对就业、对社会保障、对人工成本的影响,以及《劳动合同法》与其他政策的交互作用。
(一)《劳动合同法》降低了粗放边际和集约边际的就业水平
从经济学理论看,当劳动要素的价格提高,资本对劳动具有要素替代效应。企业在长期就会倾向于用资本替代劳动,从而减少对劳动的需求,降低就业水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带来更高的解雇成本,理论上促使企业在长期使用更多的资本以替代劳动。
刘媛媛、刘斌(2014)的研究发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国有企业都存在机器设备对人工的替代效应,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替代效应。民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虽然不存在机器设备对人工的替代效应,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使得民营企业也存在机器设备对人工的替代效应,而且其替代效应还远大于国有企业。Cheng et al.(2015)的研究发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每月减少了农民工6%的工作小时数,但对于城市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没有影响。
(二)《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Freeman and Li(2013)利用珠三角地区问卷调查数据,发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提高了临时员工获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比例,并提高了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社会保险费用覆盖面的扩大,使社会保险费用显性化,这是企业人工成本上升的重要组成。Chen(2013)的研究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提高了劳动者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的概率,其中对于农民工而言,失业、养老、工伤和住房公积金的概率分别上升11%、18%、18%和5%;对于城市工人而言,失业、养老、工伤和住房公积金的概率分别上升37%、20%、39%和34%。
(三)《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人工成本调整粘性
就《劳动合同法》对用工成本的影响而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文中提到的社会保险成本显性化。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许多企业并不为工人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立法效果明显,社会保障缴费率明显上升。为规避法律风险,一些企业补清了法律实施之前的欠缴。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人工成本的另一个影响表现为对人工成本调整的影响,即存在人工成本粘性效应。《劳动合同法》实施增加了解雇成本。当企业业务量下降时,不能够根据需求对雇佣量和员工工资进行任意调整,人工成本粘性问题由此产生。已有的研究证明(刘媛媛、刘斌,2014),《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存在人工成本粘性,加剧企业人工成本粘性0.142%。如果将人工成本粘性分解为用工粘性和薪酬粘性来看,《劳动合同法》实施加剧了民营企业用工粘性0.271%,加剧了全部企业薪酬粘性的0.144%。用工粘性的存在说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当企业业务量下降时,减员的难度很大,这一效果在民营企业中更为明显。薪酬粘性的存在说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业务量下降时,降薪的难度也很大。
(四)《劳动合同法》与其他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交互效应
各类劳动力市场政策对劳动力市场结果的影响不仅取决于政策本身,还取决于外部监管环境,当监管环境强化到一定程度时,这些政策对劳动力市场的冲击就会扩大。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据,是大多数劳动力市场政策发挥作用的前提。在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企业再违反其他劳动力市场政策要求会导致更高的违法成本。因此,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其他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政策效果就可能会更大。如丁守海(2010)的研究讨论了《劳动合同法》和最低工资政策的交互作用下,最低工资政策对就业的影响。他的研究发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起到强化作用,并使监管环境变得更为严格,造成2008年最低工资管制对农民工的就业冲击明显大于2007年。
结论
本文从实证角度讨论了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否导致工资水平过快增长?是否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意愿?是否降低了全要素生产率?依据相关数据分析结果和现有研究结论,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上述劳动力市场结果影响有限。工资水平上升是劳动力市场供需力量变动的结果,深层次的问题是户籍制度产生的城乡分割。由于企业人力资本投资意愿不足导致的技工不足是劳动关系短期化的结果,深层次的原因与我国现有产业结构、城乡分割等都有关系。全要素生产率受到以《劳动合同法》为主的相关法律的影响非常微小。这种程度的影响比起其他制度性因素带来的影响,比如政府主导的投资结构不平衡带来的资源错配或国有企业垄断或受行政保护等,几乎可以忽略不计⑧。
本文也讨论《劳动合同法》在其他的方面带来的影响,这些方面可能并非是社会舆论争论的焦点,但却是政策制定者在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定或法律执行中必须考虑的问题,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降低了粗放边际和集约边际的就业水平,扩大了社会保障缴费覆盖面,增加了用工成本粘性等。同时,《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最低工资管制的影响。这些结果可能更应该引起政策制定者的注意。
企业界反映的用工成本上升、三期保护过度、解雇成本过高等问题,或者与其他的制度设定相关——比如用工成本上升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社会保险费用过高导致的,《劳动合同法》只是起到了强制企业补足欠缴的作用,或者是与企业对法律的适应相关——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或者是与法律部分条款,比如对劳动者分层保护的问题没有充分体现等等。如果把经济下行的压力归咎于这一部法律,未免太高估了这部的法律的作用,而低估了中国市场环境中其他亟待改革的方方面面。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大幅度提高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改善了劳动者的福利,倒逼企业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这些都有利于形成更加稳定的劳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法》达成了其立法目标。
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可能再维持此前的高速增长。如果未来要走依靠产业结构升级、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形成一支高质量、高效率的劳动者队伍至关重要。《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不应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扭转为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如果修法的目标是去除对劳动者的保护,则会导致劳动关系进一步短期化,加剧劳动者技能短缺,损害劳动者作为“人”之根本权利,阻碍中国世界产业链条中向上攀登的步伐。
①《楼继伟:现行劳动合同法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2016年2月19日。
②这也是楼继伟部长所提到的《劳动合同法》产生负面影响的主要几个方面。
③数据来源于卢锋(2012)。
④为了获得更长时间的数据,这里使用了农业部固定观测点数据,数据来源于毛学峰,刘靖(2016)。
⑤见吴延瑞(2008)的文献综述。
⑥在某些经济学文献中称为就业保护,也有称为就业管制,但雇佣保护更符合对雇佣关系持续进行保护的涵义。
⑦关于该指标的说明详见详见张成刚、李彦敏(2015)综述。
⑧盖庆恩等(2015)的研究表明,如果资本市场扭曲得到改善,全要素生产率可以提高57.79%;如果劳动力市场扭曲得到改善,可以提高33.12%。
参考文献
1.白重恩:《对一些经济反常现象应理性分析》,《北京日报》2016年2月1日。
2.蔡昉:《中国经济增长如何转向全要素生产率驱动型》,《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3.陈祎、刘阳阳:《劳动合同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收入影响的有效性分析》,《经济学(季刊)》2010年第9期
4.丁守海:《农民工工资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一项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4期。
5.丁守海:《最低工资管制的就业效应分析——兼论〈劳动合同法〉的交互影响》,《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6.盖庆恩、朱喜、程名望、史清华:《要素市场扭曲、垄断势力与全要素生产率》,《经济研究》2015年5期。
7.何亦名:《技能型人才短缺的原因与治理:基于珠三角的分析》,《经济问题探索》2008年第1期。
8.姜颖、杨欣:《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障——基于“劳动合同法调研问卷”的实证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9.刘林平、张春泥:《农民工工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企业制度还是社会环境——珠江三角洲农民工工资的决定模型》,《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6期。
10.刘媛媛、刘斌:《劳动保护、成本粘性与企业应对》,《经济研究》2014年第5期。
11.卢锋:《中国农民工工资走势:1979-2010》,《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
12.毛学峰、刘靖:《中国农民工工资:概念澄清与数据核准》,《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13.卿石松、刘明巍:《劳动合同和工会的权益保护作用——基于cgss2008的经验分析》,《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1期。
14.魏建、李俊峰:《与就业水平关系研究进展》,《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11期。
15.吴延瑞:《生产率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新的估计》,《经济学(季刊)》2008年第3期。
16.杨涛:《企业在职培训对雇员工资的影响——来自中国雇主雇员匹配数据的证据》,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论文。
17.张成刚、李彦敏:《雇佣保护会降低生产率吗?——基于行业数据的实证分析》,《经济学动态》2015年12期。
18.谌新民、袁建海:《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稳定性的工资效应研究——以东莞市为例》,《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19.Cheng, Z., Smyth, R., & Guo, F. “The impact of China’s new Labour Contract Law on socioeconomic outcomes for migrant and urban workers”,humanrelations, 68(3), (2015),329-352.
20.Cui, F., Ge, Y., & Jing, F. “The effects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on the Chinese labor market”,JournalofEmpiricalLegalStudies,10(3), (2013),462-483.
21.Freeman, R. B., & Li, X.“How Does China's New Labor Contract Law Affect Floating Workers?”(No. w19254). (2013),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责任编辑:毕素华〕
作者简介:张成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博士、讲师,zchengg@163.com。北京,100037;吴锦宇,哲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讲师。杭州,310018
*本文受北京市教委科研水平提升项目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