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安须以刚性执行为保证

2016-06-19 19:17钟金花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6年12期
关键词:治安刚性法律法规

依法治安须以刚性执行为保证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两周年来,依法治安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均有长足进展,全国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然而,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非法违法、违规违章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任务依然繁重。近段时间,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就暴露出一些企业无视法律权威,主体责任不落实,为了追逐利益违法违规生产,以及一些地方不依法履职尽责、安全监管执法松软等问题。

立法不难,难的是法之必行。近几年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完善,为什么还是有人敢去触碰安全生产的高压线?关键还是对法律法规落实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其失去了应有的威严。法治环境的好坏与执法人员的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人情和利益是影响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主要因素,经不住人情纷扰,履职用权夹杂私情,处理问题就难以按法规来办;经不住利益诱惑,不能保持清醒头脑,对法规制度难免会搞选择性执行。最终,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随意变通的后果,就是安全生产法治权威难以彰显,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难以禁止。

依法治安、重典治乱,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现阶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远远不够,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的弊病还未根治,依靠单纯的行政推动、一味的教育引导难以起到“疗效”,唯有着眼于严执法,强化现行法律法规的刚性执行,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责任人的惩戒力度,让他们承担付不起的代价,感受到“切肤之痛”,从而不敢违、不想违,才是遏制事故频发的一贴“良药”。

在当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日趋成熟、规范相对完备的情形下,强化依法治安,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机制,并以刚性的执行作为保证。

规范执法工作机制。针对依法治安新情况新问题,要努力探索和创新指导方式、工作机制,实现执法规范化、科学化;要理清各自职责权限,将执行法规制度的目标任务明确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个人。

健全常态运行机制。依法治安,必须破除过去“运动式治理”方式,走向法治常态化,也就是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进行治理,强调日常性的执法,而不是通过短期、集中和强制性的运动式执法来实现预期目标。实践证明,“运动式”执法难以取得长效,一是其不持续性和不彻底性,为违法行为提供了死灰复燃的机会和空间;二是安全生产处罚力度不够,企业违法生产成本不高,仍有利润可取,往往风头一过又恢复平常,漠视生命、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旧。只有坚持“常态化”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才能保证工作循于法、秩序统于法、忙乱止于法。

完善检查监督机制。把检查监督作为提升依法监管水平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手段,坚持定期查与随机查相结合、普遍查与重点查相结合、明访与暗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切实根除沉疴积弊,确保法治有效运行。

严格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严格法纪约束、加强群众监督,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弹性执法、人情管理的现象,保证严格、规范、高效、廉政执法。对违规决策、违规办事、违规用权的人和事,一查到底,严惩严办,决不姑息。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主体,应树立法治信仰、确立法治思维,强化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观念,用刚性的执行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和条令条例落地生根,当好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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