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社會各界都對澳門的社區環境保護達成了普遍共識,那要如何行之有效地完成環境保護方案呢?政府是否應該對本澳的社區環境保護進行立法?是否應建立統一的評核標準?以及對製造污染的相關業界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管制度?對此,四位受訪者也給出了自己的觀點。
何偉添博士提到立法,就不是針對社區環境保護而立法,而是應該細緻的針對相關業界,例如修車行業、回收行業等,提出適當的遠離居民社區的條例,避免在居民居住密集的區域開設污染性的商業行為。不能單純地認為修法就是為了逼走相關業界,修法的目的是在法律保障之下,提供合理的安全空間,讓他們繼續生存,這是可以通過政府的行政手段來調控的,達不到法律要求的需要搬走,到其他地方繼續生存,相信在操作層面是可以做到的,這就給相關業界建立了監管制度。
黃璜所長認為,對社區環境保護立法,完善對業界的監管,在哪裡都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關鍵是怎麼來設計法律的內容。雖然本人不是環境治理技術方面的專家,但相信對於這些問題,環境技術方面的專家應該有完善的解決方案,能肯定的就是,建立統一的評核標準以及對製造污染的相關業界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管制度是必須要做的事情。
雷民強副理事長對此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根據澳門現有的規章制度,有關社區環境方面的條例,只有公共地方總規章,限制商業場所佔用公共場所的狀況,比如修車行、回收商舖佔用行人道,這個屬於土地非法佔用,是有法可循的。但這些行業與社區環境的矛盾,卻沒有環保類的法律可以支援。若想要制定統一的社區環保法律,這個是不現實的,澳門每個區域情況都不一樣,以統一的標準去衡量社區環境是否達標,是難以做到的,並且也不公平。特別是環保發展的初級階段,立法並非能一蹴而就,必須先從基本的教育、宣傳開始,循序漸進方能有所成效。
林宇滔副理事長是贊成立法以及進行統一監管的。他認為如果沒有一定的標準,居民對社區環境的投訴還會反反复复,當局在立法的時候,可以參考其他國家標準來制定,甚至可以更加嚴格。高標準只會推動業界用最新的環保設備來達標,未必會增加他們的運營成本。值得一提的是,澳門現在有環保節能基金,這對鼓勵業界更換先進設備,提高環保標準是非常令人期待的,這證明政府是有心去發展環保,有意去平衡各方矛盾,達到多贏局面的。早在1991年的澳門環境法綱要中,其實已經提出了一些標準,例如噪音、油煙、粉塵等,無奈環保局的立法進程太過緩慢,成立至今也僅僅只有一個噪音法的出臺,其他方面毫無進展,令人惋惜。
無論是否對社區環境進行一個統一標準的規劃,打造環保的社區是今後各個地區發展的目標,社區只有擁有和諧的生態環境、居住環境、人文環境等等,才能讓每個居民能在僅有的土地上生活得輕鬆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