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辰,游 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价值论与伦理学研究】
[栏目主持人]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江畅教授
柯亨对诺奇克自我所有理论的道德批判
王雨辰,游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价值论与伦理学研究】
[栏目主持人]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江畅教授
[主持人语]在当代西方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正确阐释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及其发展趋势的预言是否遭遇现实困境的问题,是我国伦理学界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诺奇克在崇尚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提出自我所有理论来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正当性进行辩护。此前,拉康提出了实在界的概念,即这个世界并不是没有依据的,而要理解这一依据必须突破现有的一切符号结构的藩篱。无法跳出想象界和象征界来理解这个世界始终是荒谬的和徒劳的。柯亨和齐泽克分别对诺奇克的自我所有理论和拉康的实在界概念进行了分析。本期,我们编发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雨辰和游琴博士合写的《柯亨对诺奇克自我所有理论的道德批判》、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何宝峰和杨晗旭合写的《面向实在界——齐泽克激进主义生态观》两篇文章。他们分别认为柯亨和齐泽克有力地维护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如柯亨按照唯物史观阐释历史的发展过程,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进行辩护,为马克思主义研究提供了比较独特的研究视角;而齐泽克强调资本主义制度的危机从来就有并且是不可避免的,并将全球的生态伦理问题看成是自始至终都与资本主义制度相伴随的危机,只有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彻底变革才能解决生态伦理问题。
[摘要]诺奇克的理论始点是个体权利的自由,呈现出强烈的自由至上主义特征,成为为资本主义制度正当性辩护的武器。在对诺奇克自我所有的批判中,柯亨以自我所有的合理性为假定前提,从逻辑上进行了三层归谬解构。通过对自我所有的不平等起点的追问,推导出自我所有的不正义;借助世界共有设想验证了自我所有的不平等;在对“否定自我所有”即为赞同奴隶制、限制个人自主权、将人视为纯粹的手段的观点的反驳中,揭露自我所有为资本主义辩护的本质。
[关键词]柯亨;诺奇克;自我所有;道德批判
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导致了西方政治哲学研究的复兴,平等和正义再次成为政治哲学的热门关键词。作为罗尔斯的同事,诺奇克对其理论予以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批判。他们之间的争鸣为柯亨转向政治哲学研究提供了契机。
诺奇克初次公开阐述“张伯伦论证”等理论是1973年在《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秋季刊上发表《分配正义》一文。诺奇克的理论始点是个体权利的自由,呈现出强烈的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特征,成为为资本主义制度正当性辩护的武器。柯亨不赞同这种理论,但诺奇克的理论给柯亨一个强烈的信号,使他意识到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可能会囿于内外交困之境。
从内部而言,当代西方社会的变化带来了马克思主义体系内一些阻碍社会主义平等预言实现的因素。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中,柯亨发现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两个平等前景的预言在现实中遭遇挑战。马克思认为经济的平等终将实现,因为它不仅具有道德正当性,而且也是历史的必然。经济平等的实现建立在两个条件之上:第一个条件是工人阶级的不断壮大,成为社会的中坚,并成为最终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力量;第二个条件是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社会的物质财富极度丰富,最终实现人人各取所需。但是,对于第一个条件而言,工人阶级在数量和规模上并没有如预期那样壮大,而且工人阶级的革命需要已不如从前那样迫切。生产力的进步使他们获得了一定的生产资料,不再受尽温饱折磨的他们更安于相对稳定的生活。对于第二个条件,生产不可能无限发展下去,而且其发展受制于生态资源的有限性。
从外部而言,诺奇克的理论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辩护建立在自我所有理论基础上,而这恰恰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理论的基础之一。马克思正是运用“自我所有理论”展开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资本家剥削工人”的阐述。他主张工人对自己劳动时间的所有权,而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只是工人一部分劳动时间的报酬。于是,资本家因为剥夺了工人部分劳动时间内的劳动果实而被认定为剥削。诺奇克的论证也源于自我所有理论,他通过论证契约双方自愿交易下的不平等收入的正当性,为资本主义的不平等辩护。虽然二者结论完全相反,但这种理论前提的一致性,使诺奇克的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构成了严重的挑战。为挖掘两个相悖结论的分歧所在,同时为了从道德上论证社会主义的正当性,柯亨转向了政治哲学研究。他通过对诺奇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思想进行了一系列的批驳,从而达到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辩护的目的。柯亨批判的逻辑始点便为“张伯伦论证”。
在“张伯伦论证”中,诺奇克假设球星张伯伦和球队订立合同,约定每张主场赛事门票中的25美分归张伯伦所有。观众购票时将25美分扔进一个写有张伯伦名字单独的盒子。假设有100万观众观看了比赛,张伯伦便获得25万美金的收入。尽管其收入远远超出其他球员,也令绝大部分观众的收入望其项背,但诺奇克主张这种收入不平等是正当的。他认为,第一,观众对自己的票款具有所有权,个人对票款的持有是正义的。第二,整个交易过程基于个人自愿和契约之上,体现了交换的正义。观众自愿来观看赛事,基于门票购买契约,他们通过购买行为默认将票款中的25美分给张伯伦。第三,程序正义导致结果正义的论证。当个人用自己拥有正当所有权的票款购买门票,属于自愿的交易,个人的行为也并未影响或伤害到其他人的利益。“正义取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与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1]115,因此,尽管张伯伦的收入远远超出其他人,但这种不平等的收入是正当的,并且,“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公正的状态中以公正的步骤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2]181。
不难看出,在诺奇克的论证中,他默认了一系列理论前提:第一,对人与人之间现有的私有财产状态正当性的认可,这也是人们进行交易的财产自我所有的起点。第二,在自我所有转移的过程中,认为交易在双方自愿和契约的基础上完成就一定是正当的交易。第三,主张张伯伦的收入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尽管交易中必然不可避免会存在财富的不均分配,但只要交易不违反程序公正,分配不均的结果也是正义的。在这些默认中,诺奇克试图借助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忽略造成个体间自我所有不平等的原由、对交易步骤道德正当性的认定以及对可能存在的不正义状态的补偿。诺奇克赞同不平等的自我所有状态对不利处境的群体而言是不幸的,但却不是不公平的,因为并未直接通过武力或者强迫等不法手段侵害他人,这一说法起到了为资本主义制度正当性辩护的作用。
柯亨对此提出批判,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正当性论证中的关键问题。他认为,诺奇克所谓的正义的步骤,“指的是没有沾染任何不义嫌疑的人类行为,也就是说,任何人在行动过程中都没有使用武力或者进行欺骗”[3]47。但是,没有使用武力或欺骗构成正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这不过是道德公正性的最低门槛,并不构成对现有个人所有的道德正当性的认定。并且,柯亨和诺奇克都谈到了对偶然所得之物[4]①柯亨在论述偶然所得时举了从天而将的manna的例子,manna也写作mana,根据《圣经》和《可兰经》,它指在以色列人经过荒野时上帝赐予他们的从天而将的一种片状食物。诺奇克则采取了social pie的说法。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诺奇克认为任何人都不比其他人更具资格获得偶然所得,对待他的正确分配方案就只能是平等,除非单个个体对其做出了附加的或更大的贡献。这个看法使诺奇克的自我所有观点没有保持前后一致。
柯亨认为,诺奇克的理论演绎源于自我所有理论,为了深刻分析资本主义制度赖以生存的道德依据,揭露资本主义非正义的本质,为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辩护,柯亨开展了对自我所有理论的全面批判。
在对诺奇克理论的批判中,柯亨进行了逻辑上层层递进的解构:假设认可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权,通过对原始分配格局不平等以及财产私有权形成根源的追问,推翻诺奇克“尊重个体自由即是正义”的观点。假设认可诺奇克的自我所有,通过提出世界原始资源所有权平等的构想,维护条件的平等,得出与诺奇克理论前提相反的结论,凸显诺奇克逻辑论证的不严谨。柯亨从如下几个方面通过对诺奇克式自由主义的质疑的和批判,揭露资本主义的本质,从根本上否定自我所有理论。
第一,假设认可诺奇克的自我所有,归谬其理论的不正义。作为一个自由至上主义者,诺奇克是以“自我所有”为中心,论证自由和权利的价值。诺奇克将自由理解为人对自身和自己能力的所有权,主张在不侵害他人的前提下可以随心所欲地运用自己的能力,与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重叠起来。柯亨立足于无产阶级的自由解放的立场对其进行了驳斥。
首先,柯亨认为,诺奇克强调自由的重要性,但他忽视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的经济困窘状态,这种状态也是无产阶级不自由的重要体现。道德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为了实现更高阶道德上的正义。由于在法律上奴隶不负有为奴隶主提供任何产品和服务的义务,因此,奴隶主向奴隶主张的所有权是道德上的所有权。按照诺奇克的说法,奴隶在法律上拥有自己的身体和能力,那奴隶就应该是自由的。这明显构成一个自相矛盾的悖论。
其次,自我所有与财产的不平等分配会造成分配格局的更加不平等。诺奇克认为,国家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是借助强制手段对个人私权的侵犯。他主张人的权利不得受到国家侵犯,就如同国家不能随意处置任何个人的器官而去补偿那些天生有生理缺陷的人一样,因为私权如同人的器官一样,只属于个人所有,只有个人才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专有权。柯亨则认为,平等应该是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诺奇克主张的前提是对已形成的不平等的财产级差事实的认可,并未追问这种格局形成的正当性。从道德角度而言,个人对自我私有权的绝对行使权,也是对造成其他人不利处境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的忽视。
最后,诺奇克认为物品带着人们对它们的种种权利进入世界,他借用洛克的观点阐释了物品最初由无主状态过渡到私人所有的过程。洛克主张个体对于混入了他的劳动的物品,只要他给别人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并且不浪费自己占有的,便可以获得对该物的占有。诺奇克对此表示赞同,但他认为应对该占有加上“不使他人的状况变坏”的限制。诺奇克对此的解释是,将某物在无主时的状况和它被占有后不能供大家使用时相比,没有使得任何人的状况变坏,该占有就具有正当性。如果有人的状况因为占有而在某些方面变坏,但他在其他方面的状态得到了相应或更多的改善,其状况也应认定为没有变坏。柯亨对诺奇克“使他人状况变坏”的界定提出了批判。他假设A将某片海滩划归己有,并负责清理沙滩垃圾或是给沙子着色。由于增加了沙滩的娱乐性,A向沙滩使用者每人每天收取1美金。使用者觉得花费1美金去享受这样的沙滩也值得,但是否就不应追问A擅自将公共所有的海滩中饱私囊的正当性?因为根据诺奇克的理论,这种占有也符合“占有不使他人的状况变坏”的范畴。
柯亨进一步进行了批判论证。假设A和B,他们除了各自拥有自己本身外,社会中的其他物品都为共同所有,不存在私有制,在假设的理想状态下,设定个人获得劳动果实总量为唯一价值计算标准。A、B二人通过在土地上的劳作获得生存所需的资料,他们获得劳动所得的情况就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见表1):
(1)在情形1中,A和B分别单独劳作,A获得m单位的劳动果实,B获得n单位的劳动果实。
(2)在情形2中,假设A占有了所有土地,因为B无法生存,于是A付给B一定的薪水n+p(p>0),让B在自己的私有土地上为自己工作,同时A获得m+q(q>p)单位的劳动果实。
(3)B成为占有土地的一方,A出于生存需要而为B工作。根据B和A才能的差异,分配的结果呈现三种可能:如(a)所示,当B和A的才能相当时,B支付给A的薪水是p量的劳动果实,该状况与情形2刚好相反。如(b)所示,B的才能胜于A时,B支付给A的薪水同样为p,但由于B能力出色,最终A的劳动所得比(a)中提高了r,B的也提高了s。如(c)所示,B的能力逊色于A时,B无法支配A为自己劳动,A和B的所得和最初共有状态一样。
(表1)
在情形2、3(a)、3(b)中,A和B比之前各自劳动分别获得了更多的劳动果实,形成双赢的局面,总收成比公有制状态增加。这些情形自然也满足诺奇克的“占有之后不使他人状况变坏”的范畴。
对此,柯亨提出以下几点质疑。其一,在情形3(b)中,B尽管能实现总收成的最大增长,但这种占有条件的达成受到A自我意识的制约,若A由于无知、不智慧或者仅仅是个人不愿意等情况,A可能不会允许B对土地的占有,这个最大化的结果也不会发生;其二,在情形2、3(a)、3(b)中,尽管对土地的占有实现了劳动所得的分别提高,但新增加的劳动所得并不必然来源于土地占有者的贡献;其三,为论证的便利,在假设中土地占有的理想状态被设定为A或B占有全部的土地,但在实际中,除非世界资源共有否则在确定占有时会受到其他方面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包括其他方权利的自由行使,也包括实际的暴力干预的可能。诺奇克无法从道德层面证明个人对私权的明确占有,就没有变坏比较的参照物,因而就根本无法开始是否“使他人状况变坏”的界定。
第二,柯亨通过假设认可诺奇克的自我所有,归谬其理论的不平等。柯亨对首先论证了自我所有下的世界原始资源的不平等占有是不公正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现平等的构想。比如,让外部资源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拥有,但个体对资源的使用拥有否决权,又比如能否给每个个体分配等量的资源等。柯亨最后试图通过对自我所有与世界所有权的中和,验证诺奇克自我所有的合理性,推导出自我所有限制人的真正自由的结论。
柯亨提出了一种对原始状态资源所有权的新设想,主张“无主之物”为社会成员所共有,并且社会成员的共有与自我所有并不矛盾。因为社会为共同共有,人人均可使用其中的资源,同时,每个人享有对他人不合理使用共有资源的否决权,牵制他人对资源的不合理使用。
假设A和B分别拥有100美金和10美金,购买某商品的价格是101美金。关于是否获得该商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A和B不合作,于是A和B都无法获得该商品。
(2)B答应赠送1美金给A,于是A获得该商品,B什么也得不到。
(3)A和B合作,A和B分别按照比例分享该商品。比如A出99美金,B出2美金,那A和B就分别获得99/101、2/101个单位的商品。
(4)如果A想得到该商品,那就必须与B合作并受制于B。但具体分配比例由B说了算,因为若合作不顺利或不能令B满意,A将会失去可能获得该商品的唯一希望,最终两人都不会获得该商品。
(5)如果B想得到该商品,那就必须同A合作并受制于A,因为A占有的份额较大。A不仅可以决定合作以后的分配,而且还可以决定双方的投入和分配比例。
在(4)和(5)的情况下都需要A和B和平协商进行,特别是需要B的合作才能实现对该商品的获得。没有B的合作,A和B无法实现对该商品的占有。尽管B的钱份额很少,但他拥有和A一样对能否获得商品的一份同等的决定权。由此看来,世界共有能够阻止不平等的产生,因为占更多份额的A并不能具有额外的决定权。但不容忽视的是,A和B在进入购买和合作程序前的占有是不平等的,平等主义主张的起点条件平等并未实现。对外部世界资源的共有成为实现平等的重要手段,反而自我所有成为平等实现的阻碍。诺奇克宣称的自我所有的自由与平等不相容,但在柯亨的逻辑里,诺奇克所谓的自我所有不过是在形式上自我所有的前提下,人在受限制的自由中的一种财产所有模式,因为无产者无法获得同等的决定权或自主权。
第三,柯亨通过从根本上否定自我所有权,揭示其理论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实质。柯亨对自我所有权的批判遭到了支持诺奇克意见者的反击,他们给柯亨贴上标签,“如果你放弃自我所有论,那么你就是赞同奴隶制,你就是限制人的自主权,你就是赞成把人作为纯粹的手段”[3]259。于是柯亨对诺奇克进行了第三个层面的批判,将矛头直指自我所有本身,对诺奇克式的反击也给予了再反驳,彻底揭开自由至上主义为资本主义辩护的本质。
首先,放弃自我所有权不等于赞同奴隶制。自由至上主义认可法律义务,但否定了道德义务。根据自我所有理论,个人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义务应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也就否定了人对于其他人负有非契约性义务。就奴隶制而言,奴隶对奴隶主不负有法律范畴内的义务,其履行的义务属于非契约义务,因而是对于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侵犯。因此,诺奇克式的反击意见认为,柯亨反对自我所有就等于赞成非契约义务和拥护奴隶制。
柯亨推翻了“坚持自我所有,就是反对奴隶制;那么,放弃自我所有就是赞同奴隶制”的欲加之罪。他对这种反击意见进行了分析,并归纳为四个命题:
(1)如果X对Y负有做A的非契约义务,则Y对于X的劳动就具有类似奴隶主的权利。
(2)如果Y对X的劳动具有奴隶主般的权力,则X可被视为Y的奴隶。
(3)从道德上而言,任何人对他人任何程度上的奴隶化都不可接受。
(4)X对Y负有非契约做A的义务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但是,其一,诺奇克在指责国家对再分配征税时,并未考虑该再分配税收行为的时效延续性。有限制的强制劳动和终身强制劳动的奴隶制之间是有极大差别的,这也类似于警察对嫌疑人的盘问拘禁和终身监禁,受限制时间的长短差异使其成为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对分配中不平等进行税收调节也是一种因时制宜的手段。其二,诺奇克的理论并不适用于存在特殊人身关系个体间的非契约义务。比如,父母照顾年幼子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以及朋友间的互相关心和帮助等。这些处于亲情和友情间的非契约性权利义务关系都无关奴隶制。诺奇克断定人要是不拥有自己,就是一个奴隶。但是,处于家庭或友谊等关系中的个人显然不能被贸然断定为不自由的自我。
如此一来,诺奇克的拥护者必然又会指出,诺奇克谈及的自我所有,根本就是在法律义务范围内的讨论,并不涉及道德义务,柯亨也给出了更进一步的阐释和反驳。其一,柯亨质疑道,诺奇克主张个人劳作一小时的报酬被当作赋税上交国家就是国家对个人权利奴隶化的体现。但是,在诺奇克赞成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里也仍会存在警察,将这一小时的报酬作为警察的薪水和上交给国家的赋税是否具有同样的意义,那最弱意义的国家也允许奴隶制的存在吗?其二,诺奇克无法区分开契约性义务和非契约性义务构成的奴隶制。假设A和B两个人都很想拥有一个奴隶,甚至为了得到奴隶牺牲自己都在所不惜。于是他们自愿制定一个以自身为砝码的约定,采用猜硬币的方式,猜输的人成为对方的奴隶。按照诺奇克的说法,个体只要在一定条件下自愿地立约形成的契约义务就必须予以认可,但很显然,这个例子中的奴隶制也是不能被认可的。因此,如按诺奇克逻辑认为只要存在契约,契约中的义务就应该被承认和履行的辩护在道德上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
其次,柯亨强调放弃自我所有权不等于对个人自主权的限制。自我所有权与自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诺奇克对自主权的理解就是“存在着不同的个人,每个人都拥有他自己要过的生活……它禁止牺牲一个人以使别人获得好处”[2]41。柯亨认为,在该论证中所讨论的自主权“指的是人的选择范围,它不同于人的愿望和自我控制里相应的性格特征”[3]266,同时在个人能力和偏好各异的个体间,自我所有权和自主权是无法完全统一的。在不同个体的实际生活中会出现两个现象:由于权利的相对性,个人权利大小与自己的可选择范围呈正相关,而与其他人的权利大小和可选择范围整体呈负相关。在资源和机会有限的社会,个人选择的自由会受制于并影响他人的自由选择。个人的自由选择固然重要,但在社会中生存绝不是一场绝对自私自利的盛宴,平等的价值也应受到重视。一辆巴士限乘30人,司机就不能为了使每个人都享有相同乘坐的权利而让所有的人都上车,个人的自主权本身具有相对性并受到制约。
最后,柯亨强调放弃自我所有权并不等于把人作为纯粹的手段。在对边界约束的阐释中,诺奇克强调了行为约束边界之所以必须存在,是因为权利必须符合康德式的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2]37。柯亨也沿着这个角度对诺奇克进行了批驳。
从本质上来看,康德原则和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是互不相关的两个理论。乘客向售票员购票是个体搭乘交通工具的手段,个人买票的目的是为了搭乘交通工具,售票员扮演和自动售票机一样的角色。但对于售票员和自动售票机,二者尽管具有作为手段上的相似性,但地位却是不同的。假使售票员发生突然病痛,购票者一定是先进行帮助和救助,而绝非麻木地如同对待出现故障的售票机一样。由此看来,具有社会功能性的人与纯粹手段性的物是有区别的。在义务论中,康德也主张将个人生产出来多余的生活资料用于帮助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这是一种道德的美,但自我所有的概念中将这种帮助视为对个人私权的侵犯。如果售票员发生突发病痛,个体对售票员的救助究竟是社会的美德,还是未经过售票员同意而对其自我所有权的侵犯呢?
从形式上来看,康德原则和诺奇克自我所有的同意原则是不同的。康德原则上认为,除非将被使用的人当成目的(ends),而非纯粹的手段(means),人才可以使用他人。诺奇克则认为,除非经过他人同意,否则便不可以使用他人。国家对不平等分配的干预是为了构建正义社会的长远利益,这个做法适用于康德原则,但却会遭到诺奇克的同意原则的抵制。资本家经过工人同意雇佣了工人,佐证了诺奇克的同意原则,但是资本家却榨取了工人的剩余价值,这又有悖于康德的原则。所以,经过本人同意的并不一定正义,因为本人可能会在相对的自由下做出迫不得已的选择,就是在所有糟糕选择中寻求相对更优的选择,而糟糕的外部选择的大环境是个人无法撼动的。另外,个人的选择也受到其教育条件、知识储备以及生理条件的制约。因此,不能将诺奇克的同意原则与康德原则混为一谈。
政治哲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探索更适合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个人和国家是其重要的主体。以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标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主要存在三种可能。第一种可能主要呈现为弱的个人自由,即国家消极地不干涉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这是一种保守主义的自由主张。第二种可能表现为强调个人自由,即国家不仅需要消极地不干涉“个人想做什么”的自由,而且国家应通过保障个人福利、公正对待个体等方式为个人的利益服务,努力促成个人的自由和能力的实现。第三种可能是以个人的义务为主导,处于整体社会中的自我价值和自由的实现,包括个体自我需求得到满足和对社会的贡献和道德义务的履行。在第三种可能中,二者关系的连接点为个人的义务,个人通过对社会履行道德义务(个人不必然负有对国家的法律义务)而体现其作为人的存在的价值;而在前两种可能中,个人之所以为个人,关键就在于社会对个人权利的认可和重视。
在柯亨和诺奇克之争中,他们都在自己的理论场域中努力平衡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只不过诺奇克的自我所有理论体现了第一种可能,而柯亨则主张第三种可能。
“自我所有理论”最初源于洛克,在历史进程中经过不断演绎最终成为诺奇克自由至上主义正当性的论证根据。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了财产的自我所有,并借此来反对宗教宣扬的君权神授,并肯定了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在对自我所有的阐述中,他主张,第一,人对个人的自身具有所有权;第二,土地上的不管是植物还是动物还是其他,都是自己出现或生长出来的,应该是归属于全民共有的。洛克认为使共有财产成为私有的前提是“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4]19,“我的劳动使他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他们的财产权”[4]20。当斯宾诺莎和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的社会假设时,他们认为这个社会充满了杀戮和弱肉强食的不安定。洛克却认为,这恰好是一个平等的、自由的、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的社会,这样的自然状态是国家对财产权利保护的历史性前提,因为“虽然自然的东西是给人共有的,然而人既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本身就还具有财产的基本基础”[4]29。洛克还提出了一个限定的条款(proviso),主张自然状态下的无主财产只要混合了人的劳动,在给其他人留够足够的或同样好的情况下,人才对无主财产具有了所有权。在对自我所有财产的排他性权利上,休谟也同洛克如出一辙,休谟认为财产权是“在不违反正义的法则和道德上的公平的范围以内、允许一个人自由使用并占有一个物品、并禁止其他任何人这样使用和占有这个物品的那样一种人与物的关系”[5]345。
卢梭也对财产权进行了阐释。他反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说法,不认为人类会自愿奔向暴君的怀抱,于是他主张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是根本对立的。他也不赞同洛克的私有制建立于自然法基础上的说法,但这并不妨碍他接受洛克对财产所有权最初取得的假设。他进一步认可了洛克的最初财产所有权的确立,认为必须是因为混入了个人劳动才能获得对无主物的占有。他提出获得对最初的无主土地的权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须的数量;第三,人们只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6]28。但是,卢梭认为,私有财产的形成剥夺了个人对本应为人类共有的财产的享有。在卢梭看来,人类本来存在两类不平等,一种是人身体上的不平等,这是人的自然属性;另一种是人在政治上或者道德上的不平等,这是人的社会属性。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恰恰是通过协议来保证人们社会属性的平等,从而削弱人的自然属性不平等的绝对性,也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个人所有权的完整性,实现人们的自由(这里的自由,既包括在让渡出个人的权利形成联合共同体的公共权力的自由,也包括对共同体的表现不满而解除契约的自由)。
诺奇克对洛克的自我所有概念进行了批判地继承,他沿用了洛克的自我所有观点,但对其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该占有不会导致其他人的处境变得更坏。但是,对于如何定义“变得更坏”并未进行明确的论述。
柯亨对诺奇克的批判论证避开宏大的理论叙述,体现了分析学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特点。他厘清了对自我所有的定义,将其表述为“每一个人对其自身及其能力,具有完全的不可分割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因此,在没有立约的情况下,他没有义务向他人提供任何服务和产品”[3]13,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从解构到重构”的研究范式完成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辩护,勾画了对正义社会的理想构建,其批判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第一,为政治哲学研究注入新的力量,为平等和自由的存在模式提供了另一种可能。自70年代以来,政治哲学研究的复兴导致西方思想界出现两个明显的阵营:第一个阵营延续了社会民主和个人自由的西方传统,秉承卢梭、洛克、边沁、密尔等人的自由思想,成为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研究的主流;第二个阵营则是以对自由主义和民主思想的批判和挑战为主。作为第一阵营理论的典型代表,罗尔斯的理论打破了功利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在批判和继承功利主义基础上,关注了不利处境群体的利益,完成了理论的进阶;诺奇克则作为自由主义的卫士,批判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用自我所有理论极力维护社会现存不平等的财富分配格局。柯亨理论的出场重申了平等的价值,从平等主义的视角对正义进行了诠释,调和了平等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尖锐矛盾。
第二,为马克思主义的正当性辩护。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武器,其正当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对平等价值的主张;其二,以消除因阶级差异带来的不平等分配为目标。尽管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并未体系化,在规范正当性(normative justification)上有所欠缺,但其对正义的追求却无法掩盖。马克思认为,阶级的存在就会导致分配的不平等的出现,在这种现实之下,正义就成为脱离实际的空洞理论。于是,他长期致力于解决物质匮乏下的阶级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直强调经济平等及其道德正当性,柯亨与诺奇克理论分歧的分水岭就在于对平等价值的追求。诺奇克主张自由的价值高于一切,柯亨不反对追求自由的价值,但他主张应将平等列为社会的基本价值。诺奇克的理论认为,国家对处境不利的群体进行政策性的补偿是对其他人权利的侵犯。马克思揭露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柯亨也更进一步指出,导致这种不正义状态的原因,也包括劳动之初资本家和工人对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不平等的局面必须进行改善。诺奇克崇尚自由至上,尽管起到了促进社会效率的作用,但也使得贪婪和恐惧在不平等收入的正当性中滋长。柯亨为马克思主义正当性的辩护也是一场对社会平等价值的拯救。
第三,为社会主义的正当性辩护。社会主义的正当性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其一,主张人的全面自由和解放;其二,致力于使个体摆脱道德偶然性带来的社会财富分配中的贫富差距。对社会制度正当性的评价,不能仅从即时性维度去理解,在无法考证正义起点时,应当用长远的历史眼光,从道德上对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进行平行考察。在柯亨看来,正义应该是规范性的原则,而非事实性的准则,因为事实性准则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经不起从道德和历史层面的反复推敲。
诺奇克的自我所有理论成功地将资本主义制度之下的不正义掩盖起来,其实资本主义制度不过在历史发展的某一时点上促进了生产力的进步,但它是在牺牲了部分人本应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基础之上的结果。尽管富人对财产的自我所有看似并未直接损害穷人的利益,但这种经济优势实际上会转化成社会政治权力的优势,政治权力的优势一定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在循环往复中,鉴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穷人就会逐渐陷入不自由的被动状态。因此,尽管必须保证形式上的权利和自由,但这只是道德的最低限度,个体的实际自由和平等才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最终目标,“只有当每一个人,作为正义的结果,都没有拥有他不应该拥有的东西,作为正义的结果,都拥有他所应该拥有的东西时,这种状态才是公正的”[3]53。柯亨认为,尽管人被要求服从于社会规则等事实性原则,但这并非绝对真理。对正义的追寻不应止步于正义的最低标准,社会的最终目标应致力于最高的善。为实现社会的平等,既要有通过经济改革促进生产力的进步,也应包括道德层面的正义风尚社会的构建,从而避免因盲目追求生产力进步带来的各种社会危机乃至不平等。
总的来说,诺奇克的理论关注个人权利,将政府视为非理性的主体。他试图通过自我所有对社会进行一场理性的渐进式改造,主张形式正义即为结果正义,为资本主义的不平等辩护。柯亨通过对其自我所有的批判,展现他所主张的理想正义的社会模式,通过经济和道德两方面的改革去建构平等、自由的正义风尚社会,在社会中实现个体间的平等与互惠,人们相互关心,在关注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乐于奉献,在对社会履行道德义务中体现作为人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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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责任编辑:朱建堂]
[收稿日期]2015-09-2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BZX028;湖北省中青年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培育计划资助项目:14zd040
[作者简介]王雨辰(1967-),男,湖北黄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伦理学研究;游琴(1982-),女,湖北宜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6)02-0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