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依法治理的观念增强、层次深化、领域拓展

2016-06-12 01:44徐瑞鸿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四川成都611731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层次观念领域

徐瑞鸿(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四川成都611731)



社会依法治理的观念增强、层次深化、领域拓展

徐瑞鸿
(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四川成都611731)

[摘要]社会依法治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要在健全宣传教育机制、完善守法诚信奖惩制度、提升道德底蕴中增强社会依法治理的观念,在主体、载体、机制三个横向层次下进行社会依法治理的纵向层次的深入,在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组织的自律与规范、成员的教化与权益维护上推进社会组织在社会依法治理中的领域拓展。

[关键词]社会依法治理;观念;层次;领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凸显了社会依法治理的重要性,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转型治理的现实诉求。社会依法治理是指通过强调法治规范,强调以人为本,重新建构政府、社会、个人的关系,在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的“共治”和“善治”之下,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观念增强是先导,层次深化是依托,领域拓展是归宿,这三者的有机结合是实现社会依法治理的关键。

一、社会依法治理的观念增强

法治观念的增强着重培育的是主体的法治思维和逻辑,以指导其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实践活动,是实现社会依法治理的先导。《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之下的法律形态是包含价值观念、程序观念、人权观念的人民意志的写实,人民是其唯一的维护者和施行者。要想使人民成为社会依法“共治”和“善治”的可靠守门人,则必须使法治观念得以空前觉醒和提升,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

作为推进社会依法治理的“纲”的法治观念具体包括以下几层蕴涵:其一,宪法法律至上观。宪法法律至上观念是社会依法治理法治观念的第一要素。依据我国宪法和党的章程规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在社会调整规范体系中,宪法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性和排他性,任何其他规范手段如政策制度、团体章程、乡规民约、民间习惯、道德规范等都不得与之抗衡,人人必须予以遵守。当然,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迁,宪法法律也应在谨遵程序的原则上修正、发展或废止。其二,权利制约权力观。《决定》指出“要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有权必有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本质在于规制权力,还权于法,惠及于民。但权力的制约不可任意妄为,必须谨依宪法法律规定的缘由、程序、边界、方式而为,谓之“权力源于法,权力止于禁”。其三,程序观。“程序”这一词语在《决定》中高频率出现,显现了其在社会依法治理中的重量。程序观是指社会治理要想法治化,必须程序化的意识。它要求根除长期以来存在于中国社会的权力本位思想,坚持依照法律预设的步骤实现实体的公正。其四,公平正义观。《决定》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依法治理的生命线。”社会治理与法治模式的结合旨在通过法治保障以权利、机会、规则、分配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公平正义,预防和减少利益纠纷,促进人的价值实现。在具体明确所需秉承的法治观念之后,根据《决定》精神,当前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以培育和提升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

(一)健全社会依法治理观念的宣传教育机制

法治观念的变革提升和人的现代化,离不开宣传和教育对人的法治自发意识向自觉意识转化的推动,在此理性且自由意志基础上形成的科学的法治价值观是人民主权制度化、法律化的根本动力,不因任何人意见的改变而动摇。具体而言,要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立体式教育机制。将社会依法治理内容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学校教育,使公民从知识层面知晓、理解、反思、还原社会依法治理的具体要求。以法治文化创建活动、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的司法教化、管理制度法制化、守法模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教化,则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维度呈现了日常生产生活中法治意识转换为现实的图景,给予公民动之以情的感染和体验。而以血缘亲和、言传身教为特点的家庭教育则从导之以行的角度,潜移默化地巩固了法治观念。

(二)完善守法诚信奖惩制度

社会依法治理观念本质上是对法律权威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敬畏意识。这种敬畏意识源自诚信伦理。由于法律的形成、运行、监督所针对的是社会交往中的契约性关系,这要求其必须贯彻诚信原则,这是法律权威性敬畏意识产生的根源。如《周礼·秋官·士师》中就记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西周时期,买卖契约“质剂”就成为了法律诉讼的有效证据。而使西周人将契约作为诉讼证据原因在于其认为契约是“立信”、“结信”、“征信”[1]的标识。而后徙木立信的秦国典故也证明了诚信伦理对法治观念形成的重要分量。这意味着,就如《决定》指出的一样,要在社会依法治理中,积极推行真实保存公民和组织的守法诚信记录,完善奖惩机制等措施,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三)提升社会依法治理的道德底蕴

《决定》强调要在源头上进行社会依法治理,并指出道德是实现源头治理的重要方式。选择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以制度现代化社会治理向人的现代化社会治理过渡。用法治实现社会治理的旨在突破传统社会治理的政府主导,在社会共治的基础上解决社会的矛盾,而经过对诸如贫富悬殊、经济个人自利行为等矛盾背后原因的道德分析,社会矛盾发生很大一部分源于道德建设的迟缓性带来的消极效应。因此,加强道德机制的建设,提升社会治理主体的德性,促进更多公民在更高层次上向理性的社会主体转型,积极有效消除社会差别,提升社会认同,是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预防和缓解各类社会矛盾的产生,达到标本兼治实效的优质进路。就当前来说,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完善社会道德制度的建设,同时积极推动公民有效参与社会治理中的道德实践是促进其内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蕴含的道德旨趣的具体路径。

二、社会依法治理的层次深化

社会依法治理的层次深化主要是指从主体、载体、机制三个横向层次下进行纵向层次的深入,来推进社会治理这一系统工程法治化,是切实有效实现社会依法治理观念构想的现实依托。

(一)主体的层次深化

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进行社会治理是《决定》的重要精神。社会是一个由多类主体相互连接和博弈形成的复杂网络系统,每类主体本身亦可以分为多个层次,拥有着所属层次的自身规定性、价值尺度和行为模式,且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其复杂性和层次性呈现繁复增加的趋势,如近年来公民的利益诉求便从经济领域的层次向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层次纵深扩散。与此同时,伴随实践向度的不断延伸而产生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具有非确定性、突发性和关联性,资源、知识、能力呈现有限性的单个主体无法对其进行最优解决。这使得多元化多层次的主体依法协同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事务成为了社会“善治”的必然要求,以往以政府单一主体主导的社会治理必然向政府依法管理的以“社会组织、公众为主体的社会自主管理为核心的自组织、协同治理模式”[2]转型。而为确保这一模式有序运行,则要依法正确界定政府与社会的权力边界,厘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进政社分开,针对某些公共事业和特殊群体,依法加强社会组织体系的培育和建设,鼓励和保障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载体的层次深化

《决定》强调“要积极利用好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效应”,这是对推进社会依法治理载体的层次更加深入社会生活的指示。不论是行业规章还是乡规民约又或是其他社会规范,其性质都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契约,其约束力来源于社会成员权利的让渡。虽然不是我国法律的直接渊源,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其在所属团体或行业内具有自治效力。其根植于基层社会生产生活模式,规定了其成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其宗旨,体现了共同的价值意识、道德、习俗和规范,是社会治理的民间法、软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增强了社会成员对社会治理的认同感、信任感。除了具备法律法规所强调的规范性,其还拥有多元性、灵活性和人文性的特点,使得公民在社会生活的积极互动参与过程中,通过自治、自律,平衡了自由与秩序的张力,促进了社会内生性秩序的有机形成,并在渐进有序地调整中推动了社会整体的发展。同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规范在社会依法治理中协调人际关系、维护所属群体和谐等作用,也符合我国民间治理的文化传统,如唐后期的社邑规约、宋明时期的妁乡约、明末清初开始建立和发展的民间慈善组织规约、清代晚期的乡规以及近代社会约定俗成的习惯法,都是社会自治的重要载体。

(三)机制的层次深化

社会依法治理这一系统工程需要具有整体性和协同性的良性互动机制,这是社会依法治理过程中多层次主体、多层次载体各自发挥功效的重要依托。从《决定》可以看出坚持“四个治理”,全方位、多层次反映和协调社会成员的各方面利益,是社会依法治理良性机制设置的重要原则。“系统治理”是指建构和完善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和公民参与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协作、互联、互补的社会依法共治机制,实现从“政府管理”到“政府服务”、从“单一主体”、“单一决策”到“多元主体”、“多向互动”的信任与合作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转变。“依法治理”需要社会治理过程中建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社会纠纷的法治解决机制,这是社会共治基本依据和基本方式的机制保障。“综合治理”要求在社会依法治理过程中,建立除“法治”这一主要治理手段以外,还充分利用其他补充性规范的长效机制,例如充分利用优秀传统文化、地方风俗习惯中的基层群众已然自觉认可和普遍依赖的社会治理规范、组织,保障社会依法治理的有效展开。“源头治理”是为产生社会矛盾主要原因的消解和社会主体的德性塑造而进行的预防社会风险、社会纠纷的治理过程。这使得化解社会矛盾的协商机制和提升社会主体自我约束的道德教化机制的建立成为必然。

三、社会依法治理的领域拓展

《决定》指出要促进社会组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逻辑,在维护社会和谐、组织自身规范、成员教化等几大领域大力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依法治理的领域横向和纵向拓展,切实解决纠纷,合理满足各类主体的现实诉求,培育社会治理的法治文化,这是社会依法治理逻辑归宿的阐释。

(一)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

就目前而言,尽管在以平等和竞争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之下,各类社会组织主体意识和自身能力得以加强,但是社会组织负面形象的效应以及政府权力主导的惯性,使得对社会组织的不信任现象仍然显著存在,弱化了其参与社会依法治理的有效性。因此,要促进社会组织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实践,还应积极建立公众与政府对其的充分信任,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定期发布信息,以证明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对政府和公众的重要有益补充。同时,确认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和主体地位、明晰其权利和义务,重点放开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科技类等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并对其给予财政支持,提升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为拓展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的领域范围,还应根据不同层次公共事务的要求,鼓励政府推广依法购买服务方式,在备案登记、专家评审和第三方绩效着实有效评估的落实下,促进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融洽合作,既发挥社会组织社会问题“减震器”的优势与潜力,也实现其自身的良性发展。如广州市从2006年到2014年间,经过有序开放、平台支持、有序引导、有效监督与管理等方式使得社会组织有序增长,成为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增长的重要力量,广州也成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典范城市。

(二)组织的自律与规范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依法治理的重要主体,自身规范化的建设和发展是社会依法治理的应有之义。就目前来说,在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身份混杂、腐败寻租等问题的大量暴露。为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除了用法律法规规范其建设和政府的监管教育行为以外,还需提升其遵守权力的边界意识,加强自身的自律和规范,以促进社会依法治理过程中的权力和权利的交互平衡。具体而言,则要从扎实完善和落实其内部管理机制入手。至今为止,我国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规范并没有在专门法里予以系统完整的表述,而是散见于各类管理条例之中,以致出现众多社会组织内部财务混乱、章程束之高阁、理事会形同虚设等混乱现象。为此,要从立法、制度建设等方面为社会组织的自我规范和约束提供法律和制度层面的保障。同时,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其自身要充分加强成员的法治精神培育,积极借助民众监管的外部力量,主动探索创新治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财务机制、人事管理机制,增强健康有序运行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促进社会公信力的提升。

(三)组织成员的教化与权益维护

“社会组织是一定的文化价值观念的创造者和承载者。其成员在参与社会组织的活动、遵守组织章程和规范过程中也将自觉接受、反思、还原、顺应这类文化价值意识的输入,并在实践中不断对其进行主体性的建构、凝练和更新”[3]。在成员自由自觉地参与依法自治解决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社会组织所传递的法治精神、法治文化价值观,将会对其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促进其法治观念形成和自主性服务、教育和监督的切实实践。同时,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中,本身也是在动态践行理性维护成员权益的宗旨。社会组织是公民在身份、资格和价值认同的基础上成立与发展起来的,本身就是成员的权益和价值追求的静态载体,在理性、合法自治的事务执行过程中,必定需要立足于成员的价值追求的实现。而随着社会依法治理主体、层次和领域的不断深化与拓展,社会组织成员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将得以更好地落细、落小、落实。如“当前居民参与型社区服务类组织的新发展,便在满足社区民众富有生气的各类日常细小的个案问题上,显现出了其灵活性、快捷性和便利性,促进了社区基层自治规范化和常态化价值的主体性实现”[4]。

参考文献:

[1]霍存福.中国古代契约精神的内涵及其现代价值[J].吉林大学学报,2008,(09).

[2]范如国.复杂网络结构范型下的社会治理协同创新[J].中国社会科学,2014,(04).

[3]徐瑞鸿,戴钢书.文化主体性的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过程的本质[J].学术论坛,2015,(07).

[4]陈洪涛,王名.社会组织在建设城市社区服务体系中的作用[J].行政论坛,2009,(01).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6566(2016)01-0077-0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观教育链研究”(14AKS020);电子科技大学2013年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类项目“六项教学工程手段引领大学生树立理想的认知科学研究”(2013XJYYL033)。

[收稿日期]2015-10-09

[作者简介]徐瑞鸿(1989—),女,湖南岳阳人,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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