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晨(江苏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从“救治”类词组成的动宾短语看补语反限
刘晨
(江苏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摘要:V+X结构体在语义分析过程中呈现出补语反限现象。本文运用义素分析法对“救火”“救死”等“救治”类动词组成的词语V+X结构进行了分析,发现在现代汉语中,“救火”的“救”同时含有“阻止、消除”和“拯救、援助”的含义,而其补语决定其是“阻止”义还是“援助”义,对述语动词具有反限作用。
关键词:“救火”;取消宾语;谓语动词;补语反限
人们常把“救人”、“救火”两个词语并举,并认为“救人”是合乎语法和逻辑的,而“救火”却是不符合汉语的构词习惯,“人”处于危险或病痛之中,固然是需要救助的,但“火”为什么要“救”呢?是要把火烧得更旺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是人们在日常使用中,并不会把“救火”理解为“救助火苗使其燃烧的更旺”,这又是为什么?类似的“养病”、“救难”又要怎么解释?本文将对“救火、养病”等“救治类”动词进行分析,以期能解决以上问题。
关于“救治”类动词,很多学者都有过讨论,例如李行健(1982)、陈贤书(1984)、戴娟(1994)、谢质彬(1998)、张书忠(1999)、邢福义(2007)、云起(2008)、冯余波(2010)等都对这类词语有过讨论,但是都没有给这类动词进行界定。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类似于“救火”、“救人”、“养病”这类动词,因为都与“救治”有关,所以本文将这类动词称为“救治类”动词。
对于“救”的语义来源,笔者考察了“救”在历代文献中的词义,下面将分别对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里的“救”的词义进行举例分析。
(一)古代汉语里的“救”
在古代汉语里,“救”有两个义项,一个是“止”,一个是“助”。
1.“救”作“止”解
《说文·攴部》:“救,止也。《集韵·虞韵》:救,禁也。”例如:
(1)季氏旅于泰山,子谓冉有曰:“汝弗能救与?”《论语·八佾》
(2)山泽救于火,草木植成,国之富也。《管子·立政》
(3)救人之过也,仁者之道也。《战国策·燕策三》
(4)夫人者,所以救争也;义者,所以救失也;礼者,所以救淫也;乐者,所以救忧也。《淮南子·本经训》
(5)君子之事上也,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将顺其美,匡救其恶。《孝经·事君章》唐玄宗注:“救,止也。
(6)于是,仲尼乃下令曰:“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逐兽者,比入禁之罪。”令未下遍,而火已救矣。《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7)鲁军谓子墨子曰:“吾恐齐之攻我也,可救乎?”《墨子·鲁问》
(8)君子之事上也,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将顺其美,匡救其恶。《孝经·事君章》
以上例子中,“救”都是“止”义。可以看出,当“救”作“止”解时,“救”的宾语都是弊病、过失或者是灾难、祸患。
2.《广雅·释诂二》:“救,助也。”《广雅·宥韵》:“救,护也。”
(1)凡民有丧,匍匐救之。《诗·邺风·谷风》:
(2)宋使人告急于晋,晋侯欲救之。《左传·宣公十五年》
(3)救民于水火之中。《孟子·滕文公下》
(4)兵者,圣人所以讨强暴、平乱世、夷险阻、救危殆。《史记·律书》
(5)如是,则邑里相救助,赴胡不避死。《汉书·晁错传》
(6)十二年春,宋向救其师。《左传·哀公十三年》
(7)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左传·昭公六年》
(8)魏王使将军晋鄙将十万众救赵。《史记·魏公子列传》
以上例子中,“救”的意思是“助”义。可以看出,当“救”作“助”义解时,其宾语皆为处于危险、灾难中的人。
由上述可以看出,“救”在古代汉语里就有“助”和“止”两个意义。
(二)现代汉语里的“救”
以《新华字典》为考察对象,在《新华字典》义“救”组成的272个词条中,有26个“救”可以作“止”解,且都与水、火有关,占总数的9.55%。由此可以看出,在现代汉语里,“救”的“止”义已基本消失,“援助、救助”义是其主要意义。同样,在“救”组成的动宾短语中,同样是“止”义少,“助”义多。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由于语言的继承性,现代汉语里“救火”的“救”的“止”义是古代汉语的遗留,以《说文解字》为证,并认为到了近代,随着“救”的“止”义用的越来越少,其“助”义养的越来越多,造成了现在“援助、拯救”成为“救”常用义的现状。这不仅造成了类似“救人”与“救火”两个词语里的“救”的词义并不相同,“救人”里的“救”指的是“援助”,“救火”里的“救”的意思是“止、制止”的想法,也造成了“援助”和“止”分别是“救”的今义和古义的用法这也是半个世纪以来,许多语文工作者认为其是有违常理、不合逻辑的用法,认为其是病句,应该纠正或舍弃。
但是对于以上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即便不区分“救”的“助”义和“止”义,也不能把“救火”简单化的认定是“病句”。“救火”和“救人”二者的用法是由于焦点不同,想要强调的事物不同。在同一语篇中,语言形式的多样会增强语言的表述功能。而说“救火”不说“救水”与“人力可控”的语义特征有关。一般一定范围内燃烧的火是人力可控的,而水一般指的是洪水、海水,这些都是人力不可控的。但是关于“救水”的用法虽然很少,还是存在的。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是反应一种迷信的习俗,古代遭遇水灾时,人们一定击鼓祈祷,激发阳气以救治,称为“救水”。第二种就是与“救火”的意思相同,指“疏导水以救人救物”。但这些是偶发性的用法,应该以特殊的眼光看待[1]。
但是把“救火”与“止火”、“灭火”看作完全相同,“救火”的“救”的意思就只是“止”,“救助”义就不存在吗?我们可以对“救火”的“救”与“灭火”的“灭”进行义素分析,来证明二者绝不是等同的。
正如上表所示,笔者认为“救火”的“救”不仅有“阻止、消除”义,还含有“援助、拯救”之义,也就是“助”和“止”都是与“救”的义项,只是在现代汉语里,“救”的“止”义用的很少,只存在于少数词语的用法之中,更多运用的是“救”的“援助”义。“救火”是“救于火”省略形成的,处于危险或病痛中的人才是“救”的对象,“救火”指的是把人从火灾中拯救出来。关于“救生”与“救死”,云起(2008)认为“救生”应是“救而生之”或是“救而使之生”,“生”是使动用法,可看成是两个动词构成的“并列结构”,也可看成是动补结构,“生”是救的结果补语。而“救死”中的“死”是名词“将死之人”,是动宾结构。二者语法结构不同,“救生”省略了受体而“救死”强调了受体[2]。笔者赞同云起的观点,“救生”即“救以生”,但是“救死”云起认为“死”是名词“将死之人”这一观点,笔者认为不是十分妥当,“救死”一般是出现在“救死扶伤”一词中,“死”与“伤”对举,在这里,自然是“将死之人”,是名词,作“救”的宾语。但是,当“救死”与“救生”对举时,“死”是“死亡”的意思,“救死”是“救于死”,“把人从死亡中拯救出来。”
总结“救治”类动词,不管是“救人、救难、救死、救生、救亡、救灾、救国”还是“养身体、养病、养伤”,本文将“救治”类动词,记作V,“救治”类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记作X,V与X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三种,即:
(一)V于X
此时的X一般指灾难、祸患、病痛等消极词语,救治的对象处于X中。其表示的语法关系是援助拯救处于灾难、祸患、病痛中的X,使其脱离灾难祸患病痛。此时V与X的语义关系是动作与与事。如:救火、养病、救难、救死、养伤、救灾。
(二)V+X
此时的X一般指处于灾难、祸患、病痛等之中的人或就是指病痛,是援助或拯救的对象。此时V 与X的语义关系是动作与受事。如:救人、救命、治病、养身体、救国。
(三)V以X
此时的X一般指的是救治、援助、拯救的目的或结果。其表示的语法关系是通过从灾难祸患中援助、拯救以使其达到X的结果或目的。此时的语义关系是动作与与事,此时的与事表示的是目的或结果。如:救生。
通过以上对由“救治”类动词与名词组成的动宾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被人们认为是不符合汉语构词习惯,不符合逻辑的“救火”、“养病”之类的词语,因为不符合汉语规范,应予以否定。但是由于约定俗称,这些用法不但被大家公认,而且广泛使用,所以其存在是有其理据的。“救治”类动词同时含有“阻止、消除”义和“援助、拯救”义。其中,“阻止、消除”是“救”的手段,“援助、拯救”是“救”的目的和结果。用图形可以表示为:
图一 “救治”类动词的语义分析
人们之所以会认为“救火”不合乎汉语习惯,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传统意义上的述宾结构,宾语一般是动作的对象,而“救火”的“火”不是“救”的对象,所以“救火”会被认为是应该否定的用法。虽然“救命”是命被救,等于说挽救生命;“救火”不是火被救,就词语结构成分之间的关系而言,“救命、救人”这一类型更为多见[3]。但是,这是不是就意味着“火”不“适合”作“救”的宾语,作“救”的补语是不是就“适合”了呢?
关于“救火”的结构,李行健(1982)认为,对于“养病”“救火”“打抱不平”等词的分析,一向存在分歧。他从动词和它的后置成分关系着眼,提出动词后的成分有的是宾语、补语,有的是状语。汉语的构词法中可以考虑另立“动状”结构一类,以概括“养病”等类的词[4]。笔者认为与其多立一个动状结构,不如取消“宾语”,把“宾语”归入“状语”更加方便、简单,而且更合乎汉语的习惯。因为在汉语中,状语一般处在中心语之前,补语在中心语后,所以李行健提出的为了使语法结构的形式和意义统一起来,只有按动状结构分析这些词语,在“构词法”中,另立“动状”结构的构词格式,而且这种结构格式是来源于古代汉语的状语后置的造句法,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有待商榷。
补语问题是汉语中的一个难题。受印欧语的影响,我们把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看作是两个分立的类,过分的看重名动分立是我们不能很好地解决汉语里的补语问题的原因之一。我们把动词后表事物的成分不管是动作对象还是动作结果一律叫“宾语”,宾语表示人、物或事情,是动作所支配、涉及的对象。而对于动词后表性状的成分,我们往往区别对待,我们把表动作对象的还叫宾语,把表动作结果的单分出来叫“补语”,补充说明关系[5]。对于“救火”的结构类型,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很多学者(张书忠、王小莘、陈贤书、戴娟等)都认为“救火”是述宾结构,他们持这种观点是因为把“救火”与“止火、灭火”等同,对于把“救火”看成不合逻辑的观点他们认为是混淆了“救”的今义和古义,也就是混淆了“救助”和“防止、消除”义。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已经知道“救”的“援助、拯救”和“防止、消除”义是同时含有的,混淆古今义的用法是不恰当的。按照上面的标准,因为“火”表示的是“事物”,所以“火”应该是“宾语”;但是又因为“火”是动作的原因,不是动作支配、涉及的对象,所以“火”应该是“补语”。这种自相矛盾的情况很多,正如我们上面提到过的“救死”,当其与“扶伤”对举时,是“拯救将死之人”,“死”是“救”支配和涉及的对象,“死”作“救”宾语;但是当“救死”与“救生”对举时,我们知道,“救生”是“救以生”,那么“救死”就应当是“救于死”,所以“死”应当是作“救”的原因补语。同样,当“救死”与“救活”对举时,熊作余(2014)认为,救死是述宾,救活是述补[6]。“救治”类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究竟是补语还是宾语,这是很容易令人混淆的。走出这一困境的办法就是取消宾语,把动词后的补充成分都叫作补语。
既然我们承认汉语里动词的宾语可以是名词性的,也可以是动词性的,而且宾语包括对象宾语和结果宾语,我们就不必把动词、形容词充当的“结果宾语”叫作跟宾语对待的“补语”。如果用朴素的眼光来看汉语,并把动词后补出的成分都叫“补语”,取消“宾语”,那么合理的结构应该是:
关于取消宾语,沈家煊从对称性和和谐的角度来说明取消“宾语”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取消“宾语”确实有利于我们解决很多难题。以本文“救治”类动词与其后名词性成分组成的V+X结构为例,取消宾语后,我们就不会陷入“救火”不是“火被救”,因其不符合汉语规范应当否定但这种用法却被广泛使用这样两难的窘境之中了。
取消宾语后,我们要把补语作进一步的区分,对于“救火”、“养病”等“救治”类动词的这种中间可以插入“于”的词语,我们翻译为现代汉语是“从”,所以,可以把“火”、“病”等表示灾难、祸患、病痛的词语称为“场景”补语,那么由“救治”类动词V和表示“灾难、祸患、病痛”词语,记作X场景,则V+X场景表示的就是通过“援助、拯救、休养”把人从“灾难、祸患、病痛”这些场景中脱离出来。据此,我们把补语分类如下:
图二 补语分类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动词的事物补语有三种,分别是对象补语、结果补语和场景补语。在数轴上可以表示为:
图三 V与N之间的语义关系
那么究竟是“V于X场景”,还是“V以X结果”,还是V直接作用于X对象,是由V后的X决定的,也就是作为补语的X具有反限制V的作用。以“救火”的“救”为例,我们上面已经提到,“救”同时有“防止、消除”和“拯救、援助”两个含义,其中,“阻止、消除”是“救”的手段,“援助、拯救”是“救”的目的和结果。但是在“救火”这一词语里,显然“救”的“止”义更加显著,所以很多学者才会认为“救火”就是“止火、灭火”,把“救火”与“止火、灭火”等同。而在“救人”、“救命”等词语里,“援助、拯救”义也更加显著。所以,究竟动词哪一个含义更显著,就取决于后面的补语。这就是补语对动词语义的反限作用。
现代汉语中,词语的构造原则与短语的构造原则基本一致。本文以“救火”为例,分析了取消宾语、归入补语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并对补语对动词的语义上的反限作用进行了阐述。当然,对于“救治”类动词语义的历史变化的考察以及取消宾语后补语具体分类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将另文讨论。
参考文献:
[1]邢福义.救火和救人[J].咬文嚼字,2007 (7):6-7.
[2]云起.救生与救死[J].咬文嚼字,2008(6):44.
[3]邢福义.“救火”一词说古道今[N].光明日报,2007-02-01(009).
[4]李行健.汉语构词法研究中的一个问题——关于“养病”、“救火”、“打抱不平”等词语的结构[J].语文研究,1982(5):61-68.
[5]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61-69.
[6]熊作余:基于反义词构造的短语语义平衡现象研究——以“救死”与“救活”为例[J].镇江高专学报,2014(2):39-41.
作者简介:刘晨,女(汉族),汉语言文字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现代汉语语法。
收稿日期: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