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涛
舆论与司法
胡涛
在现代社会中,舆论和司法应该如何相处的问题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舆论和司法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作者将从几个熟知的案例出发,研究舆论和司法的关系。
舆论;司法
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公众对于法治关心的热情日益高涨,例如“许霆案”、“彭宇案”等一个个备受争议的热点案件的发生将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推上了风口浪尖。舆论涉足司法领域是不可避免的事实。所以,在学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认为民意审判违反法治原则,干预了司法的独立。另一种是认为司法应当吸纳民意,从而实现司法正义。
(一)舆论的概念
舆论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背景。在古代,“舆”字的本义为车厢或轿,又可以解释为众、众人或众人的。“舆论”作为一个词组,最早见于《三国志·魏·王朗传》:“没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舆论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
(二)舆论的特点
1、舆论具有自由性的特点,人们可以对某个事情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2、舆论具有评价性的特点。舆论是大众的呼声,舆论在传播过程中,人们会加上自己的主观判断,表达出不同的价值观。3、舆论具有正面性的特点,舆论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能够促进社会向良好的秩序发展。4、舆论具有负面性的特点。当舆论越过底线时,就会衍生出一定的负面情绪,甚至可能导致暴力的发生。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
司法独立作为国家机构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行使自身职权的时候,只遵从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的独立不仅在保障权力的制约,也在保障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独立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为实现正义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司法独立的本质来讲,是让现行适用的法律独立地进行裁判,不被其他的因素所干扰。
(二)司法独立的趋势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体现了司法独立原则是我国的立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然而我国司法独立的道路还任重而道远,还需要在实践中有具体的可行性和配套的基础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并不是没有限度的任意妄为、随意裁判,还需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从而使广大公众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实现最终的正义。
“彭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舆论和司法激烈碰撞的案例。当彭宇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新闻媒体首先刊登出的新闻是南京男子做好事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被告上法庭判令赔偿四万余元。通常情况下,当正常人看到这种新闻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觉得当事人彭宇应该是做了好事反被倒打一耙,会下意识的去同情彭宇,而去批评法院的判决。可是事实上彭宇到底有没有撞到老人,这个问题应该是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应该具体考量和研究的,作为新闻媒体不应当这样有目的的进行引导性的报道,导致社会舆论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现实中和互联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责骂声,使司法机关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树立的权威和公信力。在这个案件中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司法权遭到了沉重的打击,而新闻媒体在社会舆论当中也扮演了引导者的角色。可以看出来,司法机关要想保障自身的正当性和权威性的基本前提是应当积极主动地回应新闻媒体以及民众的质疑。在面对社会舆论强烈质疑的时候,司法机关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以权压人,而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使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信服自己的判决,重新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持。
在“许霆案”中许霆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的系统故障,取出了17万现金,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在判决公布以后迅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热议,在现在专业的法律人士看来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无失当,但在当时的法学界众说纷纭,存在很大的争议。许霆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如果是犯罪构成什么罪,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如果不构成犯罪,是不是涉及到民事领域的不当得利等内容,是否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处理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专业的法律问题,而大多数的社会公众是不太清楚刑法的框架体系的,他们都只会觉得因为17万元就判处一个年轻人无期徒刑有些过于严厉,也有很多人认为银行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种社会舆论的背景下,广州市中院发回了重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许霆的律师认为法院的改判体现了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舆论和司法行为这种针锋相对的现象是我国的司法体系建设和社会的文化发展不相适应造成的。在以后面对这类情况的疑难案件到底该如何裁判,法院应当充分地进行论证和说理,正确地面对民意和社会舆论带来的压力。
所以说不管是在彭宇案还是许霆案,社会舆论都在其中发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力,但是社会舆论不能越过雷池,公然地干涉司法行为。而适当的社会舆论监督可以说是社会的一种进步,民意也好舆论也罢,适度的引导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
(一)舆论和司法之间应当相互尊重
社会舆论和司法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是可以和谐共处的。司法权作为公权力,理应受到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和司法在实现正义的行为方式上有差别,但实质上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稳定。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在审判的过程中实现人民化以便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其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不能对尚未审理完结的案件进行引导性的预告和推测,对于除了法律规定禁止以外的案件审判的情况可以进行报道,媒体记者不能用吸引群众眼球的目的来对案件妄加评论。
(二)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
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向社会公开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结论,法官作出的判决应当说理思维清晰、逻辑严谨,既能回应质疑,又能让人民群众信服,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当事人和公众在面对司法机关的时候产生可以信赖的安全感,否则不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还可能会有更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同时,司法判决公开的论证过程、裁判理由如果能够被大部分社会民众所接受和认同,法治的观念才能够深入人心。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模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庭审直播等方式,起到预防司法腐败、加强舆论监督的作用。司法机关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是,在具体的司法运行过程中做到公开和透明,只有在社会民众清楚地认识司法以后,才会理解司法、信任司法、尊重司法。在坚持审判公开的基本前提下,搭建一个公开、透明、民主的司法平台,从而有效地协调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批评,但是社会舆论不能公然干涉司法的正常运行。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透明、民主的原则,新闻媒体也应当提升自我的素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治事业才能进步。(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1]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J],《学问中国》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J],《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胡涛(1992—),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民商法学研究生,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