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中的民间组织参与问题分析

2016-06-06 08:06武秀荣
2016年17期
关键词:民间组织协作救助

武秀荣



社会救助中的民间组织参与问题分析

武秀荣

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对于提高救助水平,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研究社会救助中民间组织的参与问题,通过对其现状的分析,认识到民间组织在社会救助中有参与程度不深,参与内容有限且参与途径不畅通等问题,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加强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协作。

社会救助;民间组织;参与

一、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不足

(一)社会救助中的民间组织参与救助的程度不深

目前,我国民间组织随着数量的不断增加参与救助的领域也不断扩大,其救助领域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①民间组织在救助方面涉及的领域较多,但是在各领域参与的程度不深,如在农村的贫困人口救助中,民间组织主要通过筹集资金、运输物资等救助贫困人口,在与政府互动、思考新的扶贫政策以及如何改善贫困状况等方面参与的较少。

(二)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内容有限且救助方式单一

一直以来,政府是社会救助的主要提供者,民间组织在救助内容上只参与其中的一部分。民间组织在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中发挥了自身的优势,弥补了政府在这些救助上的不足,但在住房救助、失业救助等内容上民间组织的作用就很难发挥出来。此外,民间组织主要通过提供资金、物资的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以此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但在精神层面以及其他层面的救助却很少,救助方式较为单一。

(三)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途径不畅通

我国民间组织在参与社会救助的过程中,其参与途径不畅通,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救助供求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不及时,民间组织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救助的准确信息,出现了救助不及时以及救助虚假等现象。另一方面,政府设置的“门槛”限制较多,管理上审批过于繁琐,并且民间组织在建立时存在登记困难的现象。许多民间组织在申请成立初期,由于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而难以登记成为非法组织,致使民间组织在救助的过程中因缺少合法地位而救助困难重重。

二、社会救助中民间组织参与不足的原因

(一)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政府虽然出台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但立法层次较低,在某些方面缺少明确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相比很大程度上不完善。我国社会救助法规定国家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发展社会救助事业,为社会救助事业捐赠资金和物资以及提供服务,也规定国家对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②但是没有明确提出奖励的内容与程度,以至于民间组织在参与社会救助中缺少行动依据。

(二)大政府小社会制约了民间组织的作为空间

社会救助是一种政府或社会的行为。作为政府行为,社会救助的管理与实施主要由政府负责,并且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向弱势群体以及不幸者提供直接的资金及物资帮助,保障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作为社会行为,主要表现为民间组织通过募捐和其他慈善性的活动形式自发性地参与社会救助。在救助领域中政府处于垄断地位,只有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民间组织才会参与其中,通过募捐以及其他的形式提供临时性的救助,无法对救助后的弱势群体提供事后的帮助,而对于扶贫政策的制定以及改善贫困状态的思考,则主要由政府负责,很少让民间组织参与,从而导致民间组织参与救助的程度不深。

(三)民间组织与政府缺乏有效的协作

民间组织与政府缺乏有效的协作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民间组织与政府协作的空间小。政府参与社会救助的绝大多数领域,压缩了民间组织参与救助的空间,政府与民间组织在灾害救助和农村扶贫方面协作较多,而在农村五保户救助和住房救助等方面协作的就较少,主要由政府负责实施。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与政府协作方式缺少多样性。目前,民间组织在参与社会救助中主要由政府提供救助名单及范围,而后由民间组织向救助者提供资金及物资帮助,民间组织很少通过与政府项目合作的方式提供救助。

三、加强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合法的空间环境

完善的法律空间环境是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重要保障。民间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参与社会救助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只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为依据,而后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才会顺利进行。因此,国家必须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社会救助中民间组织的重要作用及重要地位,明确规定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应具备的权利与享有的义务,为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合法的空间环境。

(二)构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为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开辟便捷的通道

民间组织在救助领域存在参与途径不畅通的问题,需要政府为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开辟便捷的通道。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政府要在其进入救助领域中取消过多的“门槛”限制以及繁琐的审批,对民间组织进入社会救助实行直接登记,实现民间组织地位合法化;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采用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将一部分社会救助服务转交给民间组织承担,充分发挥民间组织自身的灵活性。

(三)加强民间组织与政府协作,为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有利的条件

加强民间组织同政府的协作,首先,在救助领域政府要扩宽同民间组织的合作空间,在农村五保户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失业救助等方面让民间组织参与进来;其次,民间组织要充分利用政府的服务平台,了解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详细资料;最后,民间组织要同政府的工作人员建立紧密的联系,及时地沟通与交流,实现人员与信息资源共享。(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注解:

①刘传铭.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三个阶段[EB/OLD].(2012-02-08).[2012-03-12].http:// www.npc.gov.cn.

②田丽娜,任晓林.论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救助[J].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2012,2:22-24.

[1]张浩淼.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问题与对策[J].探析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2:138~141.

[2]毛铖,任晓林,田丽娜.社会救助非政府主体参与机制研究——社会救助需要多元化发展[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 1,3:15~18.

[3]王飚.论我国社会救助中非政府组织的参与[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2:130~133.

[4]杨晔.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思考[J].社团管理研究,2011,9:5~9.

[5]赵君,顾成敏.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开封大学学 报,2011,3:17~18.

[6]郜芬.对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思考[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2,9:963~967.

武秀荣(1991-),女,汉族,山西大同人,管理学硕士,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研究方向:社区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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