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中涉税事项的探讨

2016-06-02 17:11涂婧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股权转让税收对策

涂婧

摘 要:随着我国私营企业在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活跃,私营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也日渐频繁。由于该项行为发生的偶然性和政策的模糊性,加上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的滞后性,纳税人会在该环节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税款。在股权转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出股权转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股权转让;税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9-0068-02

一、股权转让的定义和相关文件

(一)股权转让的定义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整体转移,但是却对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不产生影响,即股权转让只是所有权的变更,不涉及到企业法人财产权,所以企业的法人责任不会因为股权的变更而转移。

(二)对部分文件内容的探讨

1.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14条第1项:“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相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该“净资产”如何认定?在实际工作中的一般做法是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出具意见,即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中介机构直接根据企业的报表判断净资产,不分辨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属实;二是中介机构先审计财务报表,在认可的财务报表的基础上提出意见,该项做法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增加成本,一般中介机构不会采用。在执业中,中介机构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净资产金额直接计算税金,其实增加了双方的风险。

2.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14条第1项:“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该条款的意思是相关资产合计达到总资产20%以上时必须进行评估,未达到20%可以评估。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会结合纳税人的财务报表中是否有土地、房屋等可增值性资产,对于一般私营企业,被投资企业账面若有上述资产,一般均会超过20%,那么该项交易行为一般会要求评估,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的成本。

二、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风险分析

从工商部门每年汇总的信息来看,股权转让行为申报纳税的不足在工商部门登记变更信息的1/3,即2/3的纳税人虽然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但未申报纳税。从稽查部门的案例来看,部分股权转让行为即使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但是偷逃税行为也较多,税收管理风险依然很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方面的问题

目前,多数被投资企业股东发生变化后,企业经办人员会及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却很少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至于在其他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已多次变更股权。产生该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足。在实际工作中,频繁发生股东变更的企业一般规模不大,财务部门一般由外部兼职人员构成,或者外包给代理记账公司。近年来,税收政策的频繁修订已经让财务人员应接不暇,对于这种偶发性的业务接触较少,业务不熟。

2.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隐蔽性。个人股权转让业务具有隐蔽性,个人转让业务发生后,税务机关一般无从得知该项应税行为已发生,虽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了税务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的办法,但是在实际操纵中具有滞后性,工商部门一般在半年或年终时才将变更汇总表送达税务部门,此时企业股权交易行为已完成,代扣税款最佳时机已错过。

3.个人股权转让具有主观性。大部分纳税人未考虑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在股权转让的定价时主观性较强,随意性较大,在未具体了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随意定价,导致双方都付出更高的税务成本。

(二)税务机关的问题

1.宣传政策工作不到位。税务机关对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大。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收入、意外所得收入等应纳税行为经过多年的宣传已经深入人心,但是股权转让行为需要纳税,却是企业财务人员都陌生的领域。虽然股权转让的次数较少,但是一般金额都较大,应作为税务部门的重点监管项目,以防止税款流失。

2.税收干部自身素质问题。一般税务机关中,税收管理员负责自己管户的各项日常业务。而股权转让业务是一项复杂、对专业要求极高且工作量极大的工作,绝大多数管理员可能对财务报表都不太了解,而对股权转让工作更是缺乏基本了解,在审核过程中,容易出现错误。

(三)中介机构的问题

1.鉴证报告规范问题。中介机构出具的个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鉴证报告目前没有统一标准的格式。从实践经验来看,税务机关收到的涉税事项鉴证报告五花八门,质量参差不齐,内容、附件、格式均不一致。由于此类涉税行为具有偶发性,事后追责情况极少发生,税务所出具报告的随意性极大,更有甚者,鉴证结果一般根据企业要求填写,进而在增加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及纳税人三方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三方的业务成本。

2.中介机构内部管理问题。部分中介结构的内部管理不合理,一般执业风险较高的鉴证类业务由有资质的人员负责,如年终审计业务、IPO业务等;而类似审阅业务,股权转让等事后风险较低的鉴证报告则交给没有经验,甚至由实习生完成,最后未经有效审核,交给有资质的人员签字。

三、防控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风险的建议

针对以上各个层面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针对纳税人方面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纳税不遵从成本。引入纳税诚信机制,通过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全程监控投资者的股权变动行为,对不按期纳税、不如实申报的企业,将其不良诚信记录与金融部门共享,并如实追究逃税责任,严格执法。

2.加强财务处理规范管理。对企业的财务制度及人员资质每年进行规范性检查,对不按规定记账、申报纳税的财务人员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二)针对税务机关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税收文件,加大宣传力度。现有涉及股权转让的税收文件较多,但是内容繁杂,国家应尽快出台一份制度性文件,在整合现有税收文件的基础上,规范股权转让行为,使政策更加明朗、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以最简洁的方式指导基层税务人员针对该项业务具体“干什么,怎么干”。对于先“假投资”再转让等行为严格判定标准,不符合条件者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结合“金三工程”和本次全面“营改增”政策,做好宣传工作,使纳税人深入了解股权转让是一项涉税行为。

2.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干部队伍的建设。在税务机构内部大力培养股权转让涉税事项专业人才,一是要求税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自身业务的学习,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特殊税收事项工作的学习,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工作质量。二是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学习,通过多参与兄弟单位的专项工作,提升自身水平。

3.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完善信息交换制度,以确保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信息交换的及时性。通过搭建信息交换平台,明确信息交换时间,加强沟通,掌握纳税人信息变动具体情况,使股权转让纳税行为更透明化,纳税行为进入良性循环。

(三)对于中介机构及评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严格核查中介结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全省范围内对中介机构备案,确保中介结构出具的鉴证报告高质量、高水平,不弄虚作假。对不按规定出具鉴证报告、出具不实报告或严重失误报告的中介机构依法追究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不予采用此类中介机构提供的鉴证报告,以保证中介结构在鉴证业务中保持独立性。

2.采用企业年终审计报告。如果涉税事项从年终到签订合同之日时间不长,企业经营业务稳定,账面变化不大,可以参考企业年终审计报告。在计算成本及净资产时,可以以年度报告为基础,经过特定程序合理判断被投资企业审计报告日至股权转让之日期间的财务报表的变动的合理性,以降低三方成本及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7.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S].2015.

[3] 宁春玲.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法律规则的思考[J].商品与质量,2011,(24).

[4] 巴曙松.股权分置改革后税收制度完善的重要举措[J].西部论丛,2010,(2).

[责任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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