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先 刘博思
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3D打印技术的发展使“全民制造”成为可能,3D打印数据文件的传播方式对我国现有专利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美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较为完善,为3D打印设备生产商和销售商、专利品CAD数据文件提供者和3D打印数据共享平台运营商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依据。面对专利侵权的新模式,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没有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使得专利权利人和公众利益失衡。通过对美国间接侵权归责原则的评析,探讨了我国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问题。
关键词:3D打印;专利;间接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5-0054-03
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 the development of 3D printing technology makes the manufacturing possible.The mode of transmission of 3D print data file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existing patent system in our country.The indirect infringemen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is more perfect,which provide for 3D printing equipment manufacturers and vendors, patent CAD data file provider and 3D print data sharing platform operators to provide a basis for indirect infringement.In the face of the new mode of patent infringement,there is no regulation on indirect infringement in the legisl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making the patent holder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imbalance.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of indirect infrin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construction of indirect infringement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discussed.
Key words:3D printing; Patent; Indirect infringement
2012年,英国杂志《经济学人》指出,全球范围内工业领域正在经历第三次革命,即数字化革命,3D打印技术与传统材料加工方法截然相反,是最有代表性的技术之一。[1]根据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下属3D打印技术委员会公布的定义,3D打印是基于三维CAD模型数据,通过增加材料逐层制造的方式构造物体的技术。[2]上世纪80年代开始,诸如熔融沉积成型、选择性激光烧结等的3D打印核心技术一直被寡头垄断,随着这些基础专利的到期和3D打印机制造成本的下降,近二十年3D打印技术得到快速发展。有专家指出,该技术的发展速度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3D打印机很快将像其他数字化产品一样,成为人们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物品。[3]面对数字化信息的传播形式,我国现行与之相关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并未完善,常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Gartner预言,到2018年,3D打印技术将会导致全球知识产权收入年损失1000亿美元。[4]可见,在3D打印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专利间接侵权问题不可回避。
一、问题的提出
与传统意义上的打印不同,3D打印属于制造技术的一种,因此会涉及和物品外形与内部结构有关的专利侵权,如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发明专利、方法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3D打印的数据文件作为侵权客体的“关键部件”,可以通过网络快速传播,而我国《专利法》中没有对间接侵权作出明确的规定,[5]仅借助帮助侵权、代位侵权又常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所以,笔者在3D打印技术的视角下,通过对美国间接侵权归责原则的分析,探讨了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问题。
间接侵权行为是与直接侵权行为相对应的概念,美国间接侵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共同侵权理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间接侵权的认定一般都建立在直接侵权认定的基础上。[6]间接侵权行为是指并未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是对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诱导、帮助作用,或者以积极的行为扩大了直接侵权行为的损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在美国间接侵权成文法和判例中,直接侵权是认定间接侵权的要件。在美国上诉巡回法院以往的判例中,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不需要建立在已经发生的直接侵权行为之上,而是存在直接侵权的威胁即成立。[7]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可能构成直接侵权的案件具有基数大、范围广和分散程度高的特点。如果权利人为维护自身权利追究侵权责任,通过请求法院认定众多普通消费者的直接侵权行为,往往存在维权成本高、取证难度大等困难,又根据“法不责众”的司法理念,此类请求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借鉴以往有关互联网平台运营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判例,3D打印侵权的案件中,权利人请求法院认定相关主体的间接侵权行为更为可行。
在充分研究3D打印技术的特点和具体使用方式后,笔者认为可能构成专利间接侵权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3D打印设备生产商和销售商、专利品CAD数据文件提供者和3D打印数据共享平台运营商。
二、3D打印所涉及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类型
(一)3D打印设备生产商和销售商
随着3D打印机的普及,普通用户使用3D打印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现象将会日益增多,专利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生厂商和销售商为间接侵权主体,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比较典型的案例是,英国游戏公司拥有其自主开发游戏《战锤》及其周边衍生品的著作权,与人物模型的市场售价相比,3D打印机打印出类似模型的成本极低,多数消费者选择通过3D打印机自行打印模型,导致了权利人市场份额和利润的降低,于是英国游戏公司向3D打印设备销售商发出了停止侵犯著作权的通知函。[8]该判例的间接侵权行为人涉及3D打印设备的销售商,根据美国专利法中的“普通商品原则”,该判例中销售商的销售行为不属于间接侵权行为,不能构成间接侵权。美国专利法271(c)条规定,任何人出售已经取得专利权装置的部件、制成品、零件的组合或合成物,出售用于实施已经取得专利权方法中的材料或设备(属于该方法发明的主要组成部分的)的,而且明知所出售的物品是为侵犯专利权而专门制造或专门改造的,也明知上述物品不属于基本不构成专利权用途的生活必需品或商品的,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9]所以若符合上述侵权特征,则可认定3D打印设备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为间接侵权行为主体,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利品CAD数据文件的提供者
在数字化背景下,用于3D打印的CAD数据文件在网络上被大量上传与下载,CAD数据文件的上传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一直受到广泛关注。作为专利品CAD数据文件的根本来源,专利权利人可向法院提出追究文件上传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专利品CAD数据文件提供者的行为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许诺销售、销售专利品CAD数据文件的行为,另一类是免费共享传播专利品CAD数据文件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随着3D打印成本的不断降低,CAD数据文件的上传行为必将导致专利权利人市场份额的下降,在充分考虑维护专利权利人利益和鼓励科技创新的基础上,上述两种行为均有可能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三)3D打印数据共享平台运营商
专利品的CAD数据文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种是利用计算机软件创建出专利品的数字化模型,另一种方式是利用3D扫描仪对物品进行扫描从而获得打印时可使用的数据文件。[10]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获得的CAD数据文件,其通过网络途径传播的主要载体都是数据共享平台,上传者将数据文件上传至共享平台,他人就可以在平台获取用于3D打印的数据文件。这种方式虽然促进了稀有数据的共享,但是终端打印用户可能构成直接侵权,网络共享平台作为数据的载体,运营商可能成为间接侵权行为主体。在著作权领域已经有类似案例的发生,一家设计编码在线信息库未经作者允许,提供了可供用户免费下载的3D打印数据文件,收到了设计者发出的“移除通知”。随着3D打印设备的普及,专利品CAD数据文件在网络平台上共享的机会增加,涉及专利权利人和网络共享平台运营商的间接侵权纠纷也必然增多。
三、3D打印所涉及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判定
(一)3D打印设备生产商和销售商
美国专利法271条b、c、f款明确规定,引诱侵权的主观要件包括“积极引诱”,帮助侵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明知”“希望”等。美国专利法对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以行为人对侵权发生具有明知故意过错为构成要件。生产商和销售商在售出产品时是否知晓消费者的购买目的难以判断,因此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生产商和销售商的明知故意过错,也就难以认定其间接侵权行为。3D打印机作为一种制造设备,可以复制专利品,也可以用于自主创新、研发的等其他用途,其销售对象包括大量合法使用的集体和个人,并非明确的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人。可见在普通买卖关系中,3D打印设备并不属于“非常用商品”,所以销售商不能成为帮助侵权的主体。如果生产商和销售商并未鼓励诱导购买者侵犯他人专利权,也不能构成引诱侵权。但是,如果生产商和销售商向购买者销售了定制打印机,并明知购买者要打印的物品用于侵犯他人专利权,此时3D打印设备属于“非常用商品”,生产商和销售商构成了帮助侵权。另外,如果生产商和销售商在产品宣传或说明手册中介绍如何利用产品实施侵权行为,或是展示了如何利用产品制作某个专利品的步骤,并且鼓励购买者购买产品实施上述行为,则构成了引诱侵权行为。
(二)专利品CAD数据文件提供者
与我国《专利法》不同,美国专利法规定即使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个人未经允许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即视为专利侵权行为。[11]根据美国专利侵权制度,用户只要从网络共享平台下载专利品的CAD数据文件,并使用文件打印了专利品,即构成直接侵权。用户只有取得CAD数据文件后才能制造专利品,所以CAD数据文件应属于打印专利品的“专用品”,若直接侵权行为发生,文件的提供者就可能构成间接侵权。CAD数据文件的提供者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销售为目的,许诺销售、销售用于打印专利品的数据文件;另一种是出于爱好或公益目的,将文件上传到网络平台免费共享数据文件。
许诺销售、销售CAD数据文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争议焦点在于CAD数据是否属于“非常用商品”。3D打印设备制造物品,需要将可识别的CAD数据文件传输给打印机,数据文件的获得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专业3D扫描设备获取物品的三维数据,再将数据生成可用于3D打印的数字化文件;另一种是直接使用专利品的原始CAD数据文件。[12]由于技术的限制,3D打印设备不能整体打印3D模型,而是利用打印设备配备的专业软件将模型处理成一层层的薄片,每个薄片的厚度取决于所使用喷涂材料的属性和打印机的规格。[13]可见,CAD数据文件与打印物品具有“一对一”的对应关系。专利品的CAD数据文件虽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专利品实质性组成部分或方法,也不是专利中实施此方法所必备的材料或装置,但在打印过程中CAD数据文件起到了重要的协助作用,因此数据文件可以被认定为“非常用商品”。基于上述分析,许诺销售、销售专利品的CAD数据文件将构成间接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