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姣姣
【摘 要】文章在简要论述罚金刑制度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当前中国罚金刑在适用范围与适用方式、司法适用、执行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希望能够为中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提供必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罚金刑 制度缺陷 完善措施
罚金刑制度基本概念
中国现行《刑法》并未对罚金刑进行明确界定,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很少在刑法典中对罚金刑进行明确说明。日本学者岛保在《刑事政策学大纲》中认为:“罚金是一种针对某些犯罪所规定的剥夺犯人金钱的财产刑”①;台湾学者林山田在《刑罚学》中认为:“罚金乃判令犯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②;大陆著名法学专家高铭暄先生在《刑法专论(上)》中认为:“罚金刑是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包括单位)向国家缴纳其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③;另外,马克昌在《刑罚通论》中认为:“罚金刑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向犯罪对象收缴一定数额的合法拥有的包括现金(人民币、美元等通用货币)、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在内的金钱,而并不包括房产、汽车等固有资产和商标等无形资产之类的其他财物。”④
结合以上诸多概念,文章认为罚金刑主要是由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利用个人合法拥有的包括现金(人民币、美元等通用货币)、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在内的金钱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当前中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
1.中国罚金刑适用范围与适用方式的缺陷
(1)适用范围过窄。中国现行刑法相关条款中的罚金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而对自然人犯罪,尤其是直接进行贪污、受贿、行贿的自然人犯罪则较少使用。
(2)适用方式简单。首先,单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四种适用方式里面的诸多条款,大都没有规定罚金的标准与限额,基本上都是以无限额的方式进行陈述,从而表现出明显的单一化的特征。其次,目前中国罚金刑中并科罚金制占有较大比例,尤其是适用并科罚金制的罪名最多。再次,中国现行刑法对于并科罚金制在各种罪名中的具体适用也表现出单一化的特征,在短期自由刑中的应用比例要远远高于长期自由刑中的应用比例,从而导致轻罪重罚的问题,影响到刑罚体系内各项罪名惩处方式的协调性。
2.中国罚金刑司法适用的缺陷
(1)罚金刑裁量原则的空置。首先,罚金刑以“犯罪情节”作为裁量原则,忽视了犯罪对象实际的支付能力,可能造成判处的罚金超过了犯罪对象的实际支付能力;也有可能造成判处的罚金远远低于犯罪对象的实际支付能力。其次,以“犯罪情节”作为裁量原则也即是赋予了法官评价犯罪情节严重与否,并据此选择相应的罚金数额的权力,从而忽视了法官潜意识中的错误思想、错误观念、偏激认知甚至受到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而做出错误罚金刑执行决定的可能性。第三,罚金刑则是通过收缴犯罪对象的合法金钱作为惩处方式,如果法官一味地坚持以“犯罪情节”作为裁量原则,保持不同时期内罚金标准与罚金量的一致性,短时间内很容易受到外在的经济环境、货币价值的影响,而弱化特定罚金量对于相同“犯罪情节”所产生的惩处效果。
(2)罚金刑司法裁量的失衡。当前,无限额、无标准的或者是抽象性的罚金刑条例,在单纯的以“犯罪情节”作为裁量原则的情况下,一方面忽视了法官潜意识中的错误思想、错误观念、偏激认知甚至受到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而做出错误罚金刑执行决定的可能性;另一方也容易受到犯罪对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外在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货币价值的影响,而偏离预期的立法与执法目标。
3.中国罚金刑执行的缺陷
(1)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罚金刑执行制度本身就存在诸多潜在问题,比如“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罚金”虽然提高了法官执法的灵活性,但同时也赋予法官在确定缴纳罚金具体方式上也具有较大的决定权,如果缴纳罚金的期限太长,则容易造成久拖不决。
(2)执行主体不明确。中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规定罚金刑由法院来判决和执行,但却并没有说明是由执行庭来进行执行,还是由刑庭进行执行,由此导致两个部门之间或者是争相执行,或者是互相推诿,从而极大地弱化了罚金刑的执行力度。
(3)罚金刑执行监督机制的缺失。检察机关作为罚金刑执行过程的监督部门,或者是监督方法比较单一;或者是监督意识差,甚至是不敢监督等,从而致使本就执行主体不明确、执行过程困难的罚金判决书更是“雪上加霜”,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当前中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1.中国罚金刑适用范围与适用方式的完善
(1)适用范围的完善。首先要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或者是直接将其从附加刑提升至主刑,或者是并不确切地说明其是主刑还是附加刑,但在制定刑法内容的时候却以主刑的方式进行适用,由此在弥补、完善自由刑、生命刑和其他财产刑制度的同时,发挥罚金刑独特的教化教改方面的功能价值。其次拓展罚金刑在中国刑法体系各项罪名中的应用范围,一方面要提高在“贪污贿赂罪”中对于自然人处理的应用,另一方面要转变在故意犯罪中应用比例高而过失犯罪中应用比例低的问题,平衡罚金刑在两类犯罪中的应用比例。
(2)适用方式的完善。中国罚金刑在适用方式上一是要以单科罚金制和选科罚金制为主,尤其是要提高选科罚金制在诸多罪名中的应用比例,在替代部分不必要的自由刑的同时,也降低对犯罪对象的惩罚力度;二是要合理处理单科罚金制与选科罚金制同短期自由刑与长期自由刑之间的关系,尽量能够达到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
2.中国罚金刑在司法适用上的完善
(1)进一步明确裁量原则。中国现行刑法应建构起以“犯罪情节和犯罪对象经济状况”双重标准为主的罚金刑裁量原则。中国还应当在配套法律中一是要明确提出“犯罪情节”与“犯罪对象经济状况”作为罚金刑裁量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以及二者之间的先后顺序;二是要提出评估“犯罪对象经济状况”的相关标准和依据;三是要建构起一套系统的法律制度和专业的人才队伍;四是要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和廉洁思想。
(2)解决罚金刑裁量失衡的对策。结合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所使用的罚金刑裁量方式现状,中国可以采用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日额罚金制来确定中国刑法体系中的罚金刑裁量方式,也即是要按罪行确定所应缴纳罚金的日数,并按犯罪人的经济能力确定每日应缴纳的罚金数额,由此所形成的一种逐日缴纳罚金的制度。
3.中国罚金刑制度执行的完善
(1)执行方式进一步拓展创新。一是引入罚金刑“缓刑”制度,也即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犯罪对象没有再重犯或者是没有进行其他类犯罪,可以部分甚至是全部减免其罚金;二是引入罚金刑“换刑”制度,也即是如果犯罪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缴纳罚金,可以采用在特定劳动场进行劳动的方式,按日或者是按工作量折算成罚金;三是引入罚金刑“拘留折抵罚金制度”,也即是指犯罪对象仅仅被判处罚金刑或者是被判处其他类罚金刑时,可以将其拘留期间的日数折抵罚金,只需要缴纳罚金余额即可。
(2)明确规范罚金刑执行主体。中国司法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法院执行庭作为罚金判决的执行主体,由此为该部门执行特定的罚金判决提供明确的法理依据;建构起清晰的判决书转交程序,使罚金判决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顺利执行;要为执行庭配置相关的强制执行的制度措施与协调部门等;要能够在为执行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的同时,也能够提供必要的激励措施。
(3)加强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当前,中国要建立以检察院为主的罚金刑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定期或者是不定期地对各个法院的罚金刑适用方式、适用内容、执行方式与执行结果进行检查与评估活动;另一方面要对法院或者是法官适用罚金刑不当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进行及时抗诉,进一步提高法院或者是法官对于适用罚金刑的重视程度,提高此项刑罚的适用质量和适用效率。
罚金刑作为当前中国刑法体系中一种重要的附加刑,被广泛适用于诸如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部分故意犯罪之类的案件处理之中,发挥着协调生命刑、自由刑,发挥着惩治犯罪、教化改造、以儆效尤等多方面的功能价值。中国立法部门应从适用范围与适用方式、司法适用与实际执行等方面,加强对此制度的完善,由此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注释:
①[日]岛保:《刑事政策学大纲》,清水书店出版社,1980,第175页。
②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第277页。
③高铭暄:《刑法专论(上)》,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第557页。
④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第38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
[3]赵震、陆红卫:《浅论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路径》,《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
作者单位:西安培华学院 陕西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