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福建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出台《福建省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中等职业学校和未实行生均定额拨款的高职院校,将不超过总编制30%的名额用于自主聘请兼职教师。
《办法》明确规定,支持、鼓励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公办学校,面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聘请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承担特定专业课或实习实训指导课老师。兼职教师应具有5年及以上与拟聘请岗位相关的生产实践经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级别执业资格),或高级工、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职业资格。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选派,由双方协商确定聘请人选,并签订选聘协议,也可面向社会聘请,经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工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