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吕氏春秋》中的“义”

2016-05-30 14:25侯文莉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吕氏春秋人伦道义

[摘要]《吕氏春秋》是先秦一部综合百家的思想巨著,在继承儒家德治仁政思想的基础上,《吕氏春秋》将儒家道德德目中的“义”提升为人伦道德总纲,成为贯穿在生死、命运、教育、言辞、治国、用民、战争等领域的核心价值观与道德准则。促进了中华道德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吕氏春秋》义人伦

先秦时期,在结束纷争,统一天下的问题上,诸子百家都有自己的主张和方案,例如:儒家提倡德治、仁政、王道统一天下,道家提倡无为而治,法家提倡法治,以霸道取天下。战国末期,秦国实行法家路线,进而快速国富兵强。但是,在秦国逐步统一天下的道路上,却存在着社会隐患,这就是秦国不重视儒家仁义道德的力量。因而,荀子认为法家之法术、霸道可以快速统一天下,却不能使人心归服、人心归顺。必须改用以儒家的仁义为本,以王道凝聚人心,才能长久地保有天下。《吕氏春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主编吕不韦看到了秦国统一天下过程中,单纯用法家路线的缺陷,希望通过编撰一部治国大典,在综合百家思想的基础上,为秦国的江山永固提供治國良方。在《吕氏春秋》中,充分吸收了儒家智慧,并使之与新形势相融合,提出了一整套关于道德仁义、人伦纲纪的主张,《吕氏春秋》关于”义“的主张就充分反映了这种努力。

先秦时期,在孔子总结的以仁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范畴中,义作为判断人们思想、行为的道德原则,与温、良、恭、俭、直、敬等道德德目一样,都是仁的具体体现。孔子思想中重视仁与礼。义是合乎礼之一种。孔子谈义常说义与利。例如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主张面对金钱与地位的考验时,要自觉以义来衡量,孔子又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也是主张君子以义为上,反对不正当的利益。

孟子将仁、义并提,认为仁义礼智“四德”以“仁”、“义”为主,比如他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孟子·离娄上》)孟子又以“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为原则来规范人伦关系。对于义与利的关系,孟子在答梁惠王时说:“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将义与利对立起来,孟子又比方说鱼与熊掌都是自己想要得到的,二者不可兼得的时候,舍鱼而取熊掌。同样的道理:“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孟子主张义利冲突时,应以义为重,舍利取义,舍生取义。

荀子也很看重“义”。以“义”作为人与万物的区别,认为“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肯定只有人才有道义良知,这种道德品质决定了人与万物相比的珍贵、高贵的地位。对于义与利的关系,荀子并不反对利,但主张以义制利:“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荀子·荣辱》)主张以义为重,义高于利。

上述儒家关于“义”的主张为《吕氏春秋》所继承,结合时代特点,《吕氏春秋》将这些关于义的认识进一步的发展,全面而深刻地论述了义在不同层面的价值意义,将“义”上升到可以概括人伦道德规范之全体的高度。

首先,《吕氏春秋》指出,人之“义”是人与禽兽的区别所在,也是君臣上下规范与秩序存在的根据:“天生民而令有别。有别,人之义也,所异于禽兽麋鹿也,君臣上下之所以立也”(《八览·先识》)。肯定“人之义”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吕氏春秋·八览》《恃君》篇中,又从远古部落“无君”导致的无亲戚兄弟夫妻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等缺乏人伦规范的、不文明的现象,论说了“君臣之义”的重要性,又在《十二纪·论威》中指出:“义也者,万事之纪也。君臣上下亲疏之所由起也;治乱安危过胜之所在也。”将义提升到万事之纲纪的高度,以义作为人伦道德规范的总纲。对于义与利的关系,《吕氏春秋》认为:“义者百事之始也,万利之本也”(《六论·无义》)。将义看做是利的根源,认为义代表并确保了最广泛的人类利益。

《吕氏春秋》对义的论述,不仅限于对儒家既有观点的继承,它强调了做为人伦之总纲的“义”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还针对当时的“士”阶层,深入阐发了义对士在不同层面的价值与意义。

对于生死。《吕氏春秋》将人之“生”分为“全生”、“亏生”、“迫生”从高到底三种不同层次,认为“辱莫大于不义,故不义,迫生也”,“迫生不若死”(《十二纪·贵生》),以“义”为标准去衡量“生”的意义。主张士要选择符合道义的生活方式与人生态度,认为那种违反道义的生,还不若死;关于死,《吕氏春秋》例举了人的不同价值的死,指出有人贤而死,有人贵而死,有人勇而死,都是具有道德价值的“死”,而当时的齐国人庆封是多行不义最后被杀死。针对庆封之死,《吕氏春秋》认为象庆封这样干违背道义之事的小人,即使死了都遭人唾弃,因此,它得出结论说“君子计行虑义”(《六论·慎行》)君子的所作所为都要以“义”作为价值判断的根据,即使是生死考验,也不能违背道德、道义的标准。

面对命运。《吕氏春秋》认为,命是不知所以然而然的,人是无法改变的,作为士应该“以义为之决而安处之“(《八览·知分》)尽人事之作为,自觉以义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对待命运。同样,在功名与机遇的问题上,人之义也有重要的作用。文中指出:”功名大立,天也;……夫汤遇桀,武遇纣,天也;汤、武修身积善为义,以忧苦于民,人也。”(《八览·慎人》)认为成就大功名在于机遇。但是人事不是无所作为,消极等待。人的作为在于修身积德,行道义之举。这样机遇来了,才能成功。

《吕氏春秋》以“义”作为道德规范之总纲,还体现在对以下领域的见解中:例如,对于言辞,主张“察”,即观察明辨,认为“察而以达理明义,则察为福矣。”(《八览·不屈》)主张对言论说辞,要通过观察辨别是非,从而达到对道义道理的觉悟;对于治国,主张“为天下及国,莫如以德,莫如行义”(《八览·上德》),治理国家要符合道德道义的要求;对于用民,主张“太上以义,其次以赏罚”(《八览·用民》)认为对老百姓,首要要用道德教化来引导,其次才是用赏罚的手段来规约;对于学习教育,《十二纪·劝学》中讲,忠孝、显荣都是人人很希望得到的,但是却往往不能实现,原因在于不学习,不接受教育,因而就“不知理义”,因此,主张人人都要学习掌握理义,教师也要教育人们学习知道理义;《吕氏春秋》还提出了忠臣贤士的品行标准和行为准则,这就是:“中理然后动”,“当义然后举”(《六论·不苟》)自觉按照理义的要求规范行为、处世为人。认为如果全社会君臣上下都按照理义的规范去做,整个社会就“义理之道彰,则暴虐奸诈侵夺之术息也”(《十二纪·怀宠》)呈现出良好的道德风貌,民风淳厚、祥和安定。

《吕氏春秋》将“义”作为道德原则之总纲,将义贯穿在治国、用民、言辞、教育、品行、生死、命运等不同领域,全面而具体地论述了“义”的作用与重要性,使“义”这一道德总纲渗透在不同层面、体现于不同领域,从而为即将到来的统一国家做了道德义理法规的准备。关于这一点,还可以从《吕氏春秋》集中讨论义兵的论述中看到。

战国时代,诸侯争霸,伴随着军事斗争,思想界也有关于攻伐与救守的争论。墨家主张救守、非攻,公孫龙宣扬偃兵。这种主张与秦国即将一匡天下的情势相反对,《吕氏春秋》对这种主张予以批判,指出,通过战争、结束天下无主、民不聊生的混乱局面,是“长有道”、“罚不义”(《十二纪·振乱》)的正义之举。是符合天下人长远利益的正义战争。而非攻、偃兵之说“不别其义与不义”(《十二纪·禁塞》)实质上是莫大的不义。维护了不义之人的利益,损害了天下民众的利益。《吕氏春秋》还进一步引证,从历史上看,即使是尧舜禹这样的圣王,也是要用兵的,所谓“爱恶循义,文武有常,圣人之元也”(《八览·召类》)合符道义的战争是人类存在不可缺少的事情,是人类社会从混乱向有序发展的重要杠杆。是使天下大乱达于大治的必要手段。

总上,《吕氏春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思想巨著,它继承了先秦儒家有关仁政德治的思想,并使之与时代特征结合,并加以创造性转化,提出了以“义”为核心价值的从大乱走向大治的道德建设思想。为统一天下的秦国提供了治国良方,虽然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实行法家之道的秦国并未采纳《吕氏春秋》的主张,《吕氏春秋》提出的思想却随着历史与思想的流变,成为体现中华道德文明的重要核心价值而弥久历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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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侯文莉(1969.2-),女,汉族,江苏扬州,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中国政治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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