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认知与阐释

2016-05-30 06:22梁光晨
学理论·下 2016年10期
关键词:阐释梁启超认知

梁光晨

摘 要:梁启超是中国近代最有影响力的政治活动家、文学家、史学家和启蒙思想家之一。他敏锐地观察到了中华民族的个体人文素质这一影响中华民族建设现代强盛国家的重要问题,率先提出了新民塑造这一命题。对于如何塑造新民,梁启超认为,除了健全公德心、确立国家思想,敢于进取冒险之外,最为重要的就是权利与义务观念的确立。认为要真正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关键的制度设计和治理方式是良法善治。梁启超所倡导的新民塑造,关键与核心的内容在于倡导和塑造中华民族国民个体的思想自由。他认为,思想自由,也就是国民个体的思想自由,还应该上升到理性的高度,使之最终凝结为国家的自由,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整体的自由。

关键词:梁启超;权利义务关系;认知;阐释

中图分类号:K25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0-0154-03

梁启超是中国近代最有影响力的政治活动家、文学家、史学家和启蒙思想家之一。他一生学术成就斐然,对后世与后人的影响极大。一般人较为重视的是他在文学与史学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服膺于他在这些领域的巨匠地位。但较少有人注意到他从近代法治观念的角度,对人、社会及国家所进行的探讨、分析,特别是所得出的独特结论,这其实是很不应该的。在清末民初那个特殊的时代,梁启超曾以饱满的激情,深邃的眼光,将深刻的思考变成文字,感染和影响了许多人,对近代中国的法治观念的变革与进步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本文就梁启超对法治观念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认知与阐释问题,做一个初步的讨论。

一、新民塑造:权利与义务的承载主体

痛心于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落后挨打的现状,出于“救亡图存”,追求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崇高目的,许多仁人志士进行了全方位的探索与努力,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等主张。梁启超则敏锐地观察到了中华民族的个体人文素质这一影响着中华民族建设现代强盛国家的重要问题,率先提出了新民塑造这一命题。他认为:新民塑造为当时中国的第一急务,再没有什么问题比这一问题显得更为重要。他写道:“吾今欲极言新民的当务之急,其主论之根柢有二,一曰关于内治者,一曰关于外交者”[1]8。关于国家内政,即国家的建设与治理,梁启超指出:“天下之论政术者多矣,动曰:某甲误国,某乙殃民,某之事件政府之失机,某之制度官史之溺职……若是者,吾固不敢谓为非然也。虽然,政府何自成:官吏何自出?斯岂非来自民间者耶?某甲、某乙者,非国民之一体耶?久矣夫,聚群聋不能成一师旷,聚群盲不能成一离娄,聚群怯不能成一乌获。以若事之民,得若是之政府官吏,正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其又奚尤?”[1]8也就是说,梁启超认为,中国国民素质,当然主要是人文素质低下,才造成了出自民间的官吏也无法达到称职的要求。进而才会出现了这些官吏所组成的政府处置事件时失机,建构具体制度时溺职。在这里,梁启超在用了三个形象的比喻,哪怕聚集一群聋子,也不能成为一个音乐家;哪怕聚集一群瞎子,也不能成为一个远望者;哪怕聚集一群胆小鬼,也不能成为一名大力勇士。他认为之所以出现误国殃民的现象,存在官员失机和溺职这些表现,只是国民个体素质普遍低下所带来的必然后果。

梁启超认为,在国民个体素质普遍低下的情况下,一国在对众多列强的外交领域所面对的问题则更加突出。他针对鸦片战争以后的中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指出:“而今天东方大陆,有最大的之国,最腴之壤,最腐败之政府,最散弱之国民,彼族一旦窥破内情,于是移其所谓民族帝国主义者,如群蚁之附■,如万矢之向的。”[1]11他所说的,恰恰是当时中国倍受列强欺凌的悲惨的现实。

就此,中华民族的国民个体人文素质问题,即梁启超所称的国民性问题,已经凸显了出来。他认为,答案其实很简单:“然则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家?”[1]8对于那些不从中华民族的国民个体人文素质,即国民性上去考虑问题的思路,他认为都没有抓住根本。他是这样批评的:“无尔者,则虽今日变一法,明月易一人,东涂西抹,学步效颦,吾未见其能济也。”[1]8面对来势汹汹的外患,梁启超认为根本的解决办法只能是:“然则为中国今日计,必非恃一时之贤君相而可以弭乱,亦非望草野一二英雄崛起而可以图成,必其使吾四万万人之民德、民智、民力、皆可与彼相埒,则外自不能为患。”[1]12在这里,他提出了彻底消除中华民族所面临的外患的唯一途径就是从根本上塑造四万万民德、民智、民力都已经得到了提升的新民。

那么,应当如何塑造新民呢?梁启超认为,除了健全公德心、确立国家思想,敢于进取冒险之外,最为重要的就是权利与义务观念的确立。因为新民,即具有近现代人文素质的个体国民,才是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梁启超指出:“人人对于人而有当尽之责任,人人对于我而有当尽之责任。”[1]71这里讲的是社会关系中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他突出的是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义务的归属问题。对于权利思想的本原,梁启超是这样讲的,“藉欲得之,藉欲保之,则权利思想,实为之原。”[1]73对于没有权利思想的人,他是这样尖锐评价的:“故无权利思想者,虽谓之麻木不仁,可也。”[1]73对于权利思想的内涵,梁启超是这样分析的:“权利思想者,非徒我对于我应尽之义务而已。实亦一私人对于一公群应尽之义务也。”[1]78即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联性就表现形式而言不仅是个人对个人之义务,而且更重要的是个体对群体的义务。在这里,他道出了权利义务观的真正本质——国民个体对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才是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具有自觉地对国家承担义务观念的国民才能称为新民。

权利义务观对于新民如此重要,那又当如何确立并予以保障呢?梁启超的结论是必须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他指出:“权利竞争不已,而确立之保障之者厥恃法律。故有权利思想者,必以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强于权利思想之国民,其法律必屡屡变更,而日进于善。”[1]79也就是说,只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保障权利得到实现。健全法律体系的关键在于立法。法律体系还应当与时俱进,以确保权利的实现。

二、国家意识:权利义务的实现前提

梁启超在探讨如何塑造新民时,极为重视对新民进行现代国家意识的培养,他本人一再强调的国家思想,讲的就是这个问题。

在解释什么是现代国家的形成过程时,梁启超用了两个推导步骤。第一个步是从文明与野蛮的分界点这一角度去讨论,他认为:“人群之初级者,有部民而无国民。由部民而进为国民,此文野所由分也。部民与国民之异安在?曰:群族而居、自成风俗者,谓之部民;有国家思想,能自布政治者,谓之国民。天下未有无国民而可以成国者也。”[1]43第二个步骤是从国民个体对国家的认知角度去探讨国家思想,即现代国家意识的形成问题。他认为:“国家思想者何?一曰对于一身而知有国家,二曰对于朝廷而知有国家,三曰对于外族而知有国家,四曰对于世界而知有国家。”[1]43这既是国民个体对国家的四种认知模式,也表征着国家意识的逐步完善过程。对于中华民族国民个体国家意识的缺失,梁启超感到极为痛心。他指出:“耗矣哀哉!吾中国人之无国家思想也。其下焉者,惟一身一家之荣瘁是问;其上焉者,则高谈哲理以乖实用也。”[1]46梁启超认为,造成中华民族国民个体的国家意识缺失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中国特殊的与外界隔绝的地理因素的先天影响;二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落后成分的后天缺陷。其最终的结果是国民对国家的认同度极低。他指出:“吾推其所以必然之故,厥有二端,一曰知有天下而不知有国家,二曰知一已而不知有国家。”[1]49即国民只知道属于皇家的天下,只知道属于自己的私利,唯独不知道属于国民共同体的国家。

梁启超认为,只有基于所有国民个体的国家意识,才能建构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而建构起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才能确保权利义务的实现。所以,国家意识才是国民个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前提。梁启超对这一个问题是这样论述的:“国家之立,由于不得已也。即人人自知仅恃一身之不可,而别求彼我相团结、相补助、相捍救、相利益之道也,而欲使其团结永不散,补助永不亏、捍救永不误,利益永不穷,则必从焉知吾一身之上,更有大而要者存,每发一虑,出一言,治一事,必常注意其所谓一身以上者。”[1]44也就是说,梁启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的成立是迫不得已的。人们之所以要建构国家,其原因就在于人作为单独的个体,如果不与他人相联系,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甚至无法生存。而单独个体的个人在互相联系时,没有共同信守的规则,没有作为共同规则守护者的国家存在,人们就不可能实现“相团结、互补助、相捍救、相利益”的目的,个人的权利当然也就无从实现。在这一观点上,梁启超明显借鉴和吸收了西方启蒙思想家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观点。

在任何现代国家中,人都不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梁启超认为。提高中华民族国民素质的关键并不是从权利的建构及实现路径着手。应当关注的恰恰是国民个人对国家义务的认知培养。他写道:“人非父母无自生,非国家无自存,孝于亲,忠于国,皆报恩之大义,而非为一姓之家奴走狗所能冒也。”[1]47他还认为:“视诸往,他日全球势利中心点之所在,那四万万忠臣中心点之所在也,而特不知国于此焉者谁与立也。”[1]52这里的势,是世界大势;这里的利,是民族之利。四万万人一起关注世界大势,关注民族之利,是他为我们描绘出的中华民族走向国家强盛的美好愿景。为实现这一目标,他大声疾呼:“吾非敢望我同胞所怀之利己主义划除净尽,吾惟望其扩充此主义,巩固之主义,求如何而后能真利己,如何而后能保己之利使永不失,则非养成国家思想不能为功也。”[1]52在这里,梁启超的观点表述得十分清晰:只有国民养成国家意识,确立起对国家的义务观念,全民协力,实现国家的强盛,才能真正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才是根本的前提。

三、良法善治:权利与义务的保障方式

梁启超认为,要真正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关键的制度设计和治理方式是良法善治。他认为:“且中国风俗,他事或不如人,至于规行矩步,绳尺束缚,正中国人受用最惯受病最深之处。”[1]106即中国国民的观念,固然有许多落后之处,有许多不如别人的地方。但梁启超认为,法治观念淡漠,规则意识缺失,才是中华民族国民个体长久以来的真正病根所在。对于法律制度及其延伸出来的法治观念,规则意识的重要性,梁启超是这样论述的:“夫能使其一身起居动作如机器者,正其天君活泼自由之极者也。军队之形式专制也,而有其精神焉。一群如一军队,其军队之将帅,则群中人人之良心所结成的法律是也。故制则制矣,而不可谓之专,以其法律者出自众人,非出自一人。”[1]106-107在这里,梁启超不但充分论述了法律对于一个由人所构成的群体,也就是国家的重要性,还直接涉及了良法之治的观念。的确,只有当法律是由众人在良知上共同认可并心甘情愿地遵守的良法,善治才能实现。

对他本人目及所至的中国国民,梁启超是这样认识的:“今吾中国四万万人,皆无法律之人也;群四万万无法律之人而能立国。吾未之前闻。然则岂待与西人相遇于硝云弹雨之中,而后知道其胜败之数也。”[1]108也就是说,当时所有中国国民都是没有法治观念,没有规则意识的人,纵有四万万之数,也不可能建构一个现代化的国家,也就不可能抵御并战胜西方列强的侵略。

梁启超理想中的良法善治模式应该是,通过彻底的自治来实现法律的作用。他这里所说的自治,更准确地说就是通过良法进行善治。他认为:“国有宪法,国民之自治也;州郡乡市有议会,地方之自治也。凡善良之政体,未有不从自治来也。”[1]108也就是说,他认为良好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都来源于良好的治理机制。而最良好的治理机制就是彻底的自治。在这一点上,梁启超的认识明显要比同时代的其他人高明许多。

梁启超认为,国民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过程,就是自下而上的社会自治机制的形成、完善并发挥出作用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事关国民个人的权利、自由与平等。他指出:“而吾民将来能享民权、自由、平等之福与否,能行立宪、议会、分治之制与否,一视其自治力之大小强弱定不定以为差。”[1]109也就是说,他认为中华民族国民自下而上的自治能力的养成,事关国民能否享有民主、自由与平等。为此,他苦口婆心地告诫国人:“吾民乎!吾民乎!勿以此为细碎,勿以此为迂腐,勿徒以之责望诸团体,而先以之责望诸个人。吾试失举吾身而自治焉。试合身而与身为一小群而自治焉,更合群与群为一大群而自治焉,更合大群与大群为更大之群而自治焉,则一完全高尚之自由国、平等国、独立国、自主国出焉。而不然者,则自乱而己矣。”[1]109-110在这里,他希望是每一个中国人都能从自己及身边的小群体的自我治理做起,并使之逐渐扩展,最终构建一个崭新的自由、平等、独立、自主的中国。

四、自由精神:权利与义务的理性结晶

梁启超所倡导的新民塑造,关键与核心的内容在于倡导和塑造中华民族国民个体的思想自由。他认为,思想自由,也就是国民个体的思想自由,还应该上升到理性的高度,使之最终疑结为国家的自由,以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整体的自由。他认为:“自由之义,适用于今日之中国乎?曰: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也。”      [1]88

自由对于新民的塑造既然如此重要,那什么才是梁启超认知的自由呢?他是这样讲的:“自由者,奴隶之对待也。综观欧美自由发达史,其所争者不出四端:一曰政治上之自由,二曰宗教上之自由,三曰民族上之自由,四曰生计上之自由。”[1]89即他首先定义了人自由的对立面就是人被其他人奴役,这当然就是非自由。其次,他将人的自由分为政治自由、宗教自由、民族自由和生计自由四类。对这四类自由,他是这样阐释的:“政治上之自由者,人民对于政府而保其自由也。宗教上之自由者,教徒对于教会而保其自由也。民族上之自由者,本国对于外国而保其自由也。生计上之自由者,资本家与劳动者相互保其自由也。”[1]89他的这种分析,虽然与我们今天对自由的认知相比有些肤浅。但放在当时的语境下,不能不说是大抵是科学而且具有进步意义的。

梁启超对自由的概念准确内涵也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自由之界说曰:人人自由,而以不侵入人之自由为界。夫既不许侵人自由,则其不自由亦甚矣。而顾谓此为自由之极则者,何也?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野蛮时代个人之自由胜利,而团体之自由亡;文明时代团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由减。”[1]93这里,他一方面强调了自由应当在基本内容中包含不侵夺他人自由的内在规定性,指出了自由走向极端反而会导致非自由。同时,他还区分了个人自由和团体自由两个概念。显然,他更为推崇和认可的是文明时代的团体的自由。

梁启超认为,自由是有边界的。即自由这个概念是可以界定出其准确边界的。他是这样分析的:“夫自何以有界;譬之有两人于此,各务求胜,各务为优者,各扩充已之自由权而不知厌足,其力线各向外伸张,伸张不已,则两线相遇,而两力各不相下,于是界出焉。故自由之有界也,自人人自由始也。”[2]49也就是说,他认为自由这一概念从产生之日起就有着人们可以辩识的边界。当个人的自由已经与他人的自由发生冲突时,这时就已经达到了自由的边界。

梁启超特别重视反对以自由之名,行破坏自由之实的利己主义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坚决的批判。他指出:“今世少年,莫不嚣嚣。言自由矣、其言之者,因自谓有文明思想矣,曾不审夫泰西之所谓自由者,在前此之诸大问题,无一役非为团体公益计。而决非一私人之放恣桀骜者所可以藏身也。今不用之向上以求宪法,不用之排外以伸国权,而徒耳食一二学说之半面,取便私图,破坏公德,自返于野蛮之野蛮,有规语之者,犹敢■然抗说曰:‘吾自由、吾自由,吾甚惧乎‘自由二字,不徒为专制党之口实,而实为中国前途之公敌也。”[1]84-85他要告诫我们的是,借个人自由之名而追求一己之私利,掩饰其破坏公共道德的行为,甚至践踏他人的应有权利,对中华民族的前途有着莫大的危害性。因此,必须对这类行为予以高度警惕。

五、结语

梁启超作为中国近代最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之一,第一次提出了新民塑造这一命题。对于塑造新民,他认为最为重要的就是民众权利与义务观念的确立。因为新民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他认为塑造新民的过程就是对民众进行现代国家意识的培养过程。他认为,要真正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关键的制度设计和治理方式就是立良法、行善治。他所倡导的新民塑造,关键与核心的内容在于倡导和塑造中华民族国民个体的思想自由。他认为,思想自由,应该上升到理性的高度,使之最终疑结为国家的自由,以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整体的自由。他的这些观点,直到今天对我们还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梁启超.新民说.[M]. 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

[2]梁启超.自由书[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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