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国企腐败呈现易发多发态势,犯罪数额巨大、窝案串案现象突出、作案手段隐蔽,尤其是企业“一把手”更是成为腐败的高危岗位。国企腐败的原因复杂,除与个人政治觉悟和素质相关外,还与国企的垄断地位,“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密不可分。内控机制契合国企管理的特点,在实践中,要抓住内控机制建设的重点,改变国有企业固有的粗放经营作风,按照COSO原则,对“一把手”分权限权,加强利益冲突隔离,及时清理岗位权限,塑造全员参与控制的理念,建立全员廉政风险控制责任制。
关键词:国企腐败;内控机制;利益冲突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6)01-0026-08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是发展的中坚力量,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反腐败工作始终牵动人心,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多年来,已经成为腐败问题易发高发的领域。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已有110多位国企高管被查处,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腐败问题如同毒瘤一样影响国企发展。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显得十分紧迫。
一、国企腐败的现状和主要特点
国有企业系统利益链长,廉政风险点多,国有企业党员干部身处市场经济一线,面对的各种诱惑多,违纪违法问题呈易发多发态势,从总体上看,国企腐败主要呈现出涉案人员犯罪数额巨大、窝案串案现象突出、作案手段隐蔽性强等行业特征:
一是从发案趋势看,呈现出多发态势。国有企业腐败具有普遍性,一些国企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过于强调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思想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完全把自己当作“生意人”,等同于私企“老板”,忘了自己是“党的人”,把国企当作私企来看待,有的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把一些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业潜规则当作普遍的社会现象,党纪国法更是束之高阁,最终必然以身试法。例如,南通粮油集团原董事长唐某等人将私有股份集中起来形成具有控制权的大股,自认为粮油集团国有出资占小股,不是国有控股,就是民营企业,可以为所欲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单笔受贿几十万元的就有多次。即便在中央高压反腐态势之下,依然没有收手收敛,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仍大肆收受贿赂。从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明查暗访的情况看,有的国企无视中央八项规定,顶风违纪,“四风”问题禁而不绝。把企业账户当成自家钱包,违规发放福利,公务消费追求“高大上”,公款等于“签了字就可以随便花”的钱。
二是从涉案主体看,集中于关键岗位。从这几年查处的国有企业违纪违法案件来看,群体性窝案串案比较突出,呈现出系统性、链条状、塌方式腐败等团体腐败的特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业务承揽、物资采购等国企关键岗位呈现易发高发态势,尤其是企业“一把手”更是成为腐败的高危岗位,据统计,南通市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一把手”违法犯罪占比一半以上。由于一把手“失守”,上行下效,影响和连带企业多名领导人员倒下,例如,南通粮油集团原董事长唐某、总经理石某、副总经理田某、会计王某等4名公司高管沆瀣一气,共同参与“小金库”资金的运作、分配。耀荣玻璃公司原董事长孙某、总经理严某、常务总经理凌某、副总经理镇余某、物料部采购员蔡某、搬迁办副主任顾某等人各怀鬼胎,不择手段蚕食鲸吞国有资产资源,在贪腐之路上“各显神通”。销售人员内外勾结,伙同买方虚报不合格瓶子数量,通过增加赔偿率来捞取好处。在企业破产前,部分销售人员甚至私自截留货款擅自偿还给公司债权人。搬迁人员在厂房、设备拆除及废物处置中,将业务低价承包出去,收取承包人好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不择手段地攫取利益,从中捞一把,影响极坏。
三是从作案方式看,发生在重点环节。国企人员作案往往靠山吃山,利用监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钻空子”、打“擦边球”,想尽办法把手中权力变现,谋取私利,这些活动主要发生在采购、销售、财务管理等环节。例如,耀荣玻璃公司的孙某等高管及公司采购人员利用澄净剂、纯碱等原料采购机会,长期收受回扣。制订所谓的“高价提成”销售政策,设立“厂中厂”,各种利益攸关人实现“利益均沾”。甚至将公司厂房低价租赁给一家私营企业,并以个人名义入股投资该企业。有的国有企业看起来是盈利的,定期完成国资委下达的利润指标,但私底下假公济私。例如,南通粮油集团的高管将地脚粮、溢余粮、速遣费,以及投资房地产收益等公司大额盈利资金放入“小金库”,甚至将账外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南通市江口盐业有限公司原经理彭某、原党组书记陈某、原财务科长顾某向上级公司虚报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创造套取资金的空间,并指使工作人员虚开运输费、货架费、服装费等发票和虚列职工餐费补贴。
四是从案件后果看,造成了巨大破坏。作为经济实体的国企往往拥有大量资金资产,这为一些腐败分子提供巨大了犯罪空间。涉案金额大成为近年来国企腐败的典型特征。例如,南通粮油集团案件的涉案金额极其巨大,接近1个亿。耀荣玻璃公司案件中,尽管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但孙某等人也难辞其咎,短短几月,把一个投资2个多亿资金的全新企业逼上绝境。对腐败分子个人来说,为了贪小名、贪小利,走上腐败道路,要付出身败名裂的巨大代价,承受得不偿失的经济成本、忐忑不安的心理成本、度日如年的法纪成本,不仅断送个人政治生命,而且往往妻离子散,断送家庭幸福。对组织来说,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多年培养,肩负着组织的重托,因为腐败问题,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信赖就少了一分,力量就会弱一分,干部和党的形象就矮了一分。对企业来说,“合规经营、廉洁从业、健康发展”是国有企业的生命线,腐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和发展成本,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发展,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带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职工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投资环境、对外形象等无形资产。
二、国企产生腐败的原因分析
国有企业产生腐败有多种多样的原因,不仅与个人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相关,还与国企的垄断地位,“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因素密不可分[1]:
(一)权力高度集中导致风险高企
国有企业的高管权力高度集中,民主监督作用弱化。虽然有的国有企业形式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未形成,一把手权力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形成了国企“金字塔式”权力结构,企业权力集中在“关键少数”手中,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尤其是“一把手”权力高度集中,人财物一人说了算。例如,南通粮油集团原董事长唐某长达30年一直在粮油集团的领导岗位上,仅凭一句话、一个批示,就能随意调动资金。有的企业领导干部颠倒了个人和组织的关系,认为成绩都是自己干出来的。南通粮油集团原总经理石某总认为自己是商人,是个人努力的结果,是个人对企业做出贡献的结果,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个人的进步是组织培养的结果,是企业给他一个发展平台的结果。有的认为企业是国有参股,而非国有控股,因此就把企业等同于私企。
(二)双重身份体制加剧寻租便利
和党政机关不同,国企具有特殊性,由于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许多国企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并不彻底,对企业来说,这种畸形的关系让很多国企获得民营企业无法拥有的垄断利益,也增加了国企党员干部贪腐的机会和空间,市场经济行为和经营方式为企业职工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途径。对企业领导来说,国企领导往往身兼数职,“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兼具有政治与经济两种身份,形成双重体制。有的国企高管长期不学法、不懂法,进而不守法,有的过度强调业务能力学习而忽视法律知识学习,对违法犯罪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甚至对国有企业人员的廉洁自律要求不了解。
(三)外部监督乏力存在管理盲区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力来源于多层的权力体制,形成了委托-代理链条[2],容易导致监督成本过高和监督失灵,监督的缺位助长了国企人员滥用职权、乱伸手的侥幸。董事不懂事,监事不管事,企业管理层出于“利益均占”的心态,主动迎合“一把手”,在利益驱动下,他们形成了息息相关的利益联盟。从外部监督来看,主管部门在突出自主经营、资本管理的原则下,放权有余,监管不足。例行性的多,交办指派的多,机动检查的少,监督的深度不够。例如,南通粮油集团的唐德熙等人在案发后反思,国资只参股,不参与管理,从未感觉有国资监管的压力,假如外部只要来一个管理人员或者是一个会计,一些问题也就可以避免。外派来的董事实际上也就是挂名,只是走走形式,对公司具体业务一般不过问。公司高管田某在案发后表示,2008年的一次主管部门组织的例行审计,发现了帐上的收入未列入相应的成本,但事后只轻描淡写地让公司出了一份保证没有帐外资产的保证,对问题放任自流。南通耀荣玻璃有限公司整体搬迁时,主管部门在对该公司财政拨款后的款项使用情况缺少及时有效的监督。
(四)制度落实不严助长侥幸心理
客观上,诱发腐败问题的多种因素中制度上的漏洞是一个重要方面。一些单位制度建设滞后,对国企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自主意识依赖性过强,往往是事后堵漏建制的多,事前预防的少,一般性要求多,各种制度原则性的规范多,操作性强的细则少,难以使制度得到刚性落实,而且制度执行不力,导致企业失控失管。南通耀荣玻璃有限公司经营者滥用“回扣”、“奖金”等手段,使得一些参与交易的负责人或经营管理人员见利忘义,中饱私囊。有的企业领导认识到,主管部门下发的制度通用版本,不针对每个企业实际需求,制度用处不大。“无制度可用”、“制度不管用”、“有制度不用”等问题,成为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运用内控机制加强国企反腐的内在逻辑
内部控制是以包括控制环境为基础、控制活动为核心、风险评估为手段、信息与沟通为载体、监督保障措施为一体的内部控制框架体系[3]。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以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为重点,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笔者认为,反腐必须首先防腐,切合国有企业管理特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不失为富有实效的方法。
(一)内控机制契合国企管理的特点
国企采用的往往是委任制,国有资产是由国资委管理,代为行使所有人的职责,这样先天造成了对国企监督管理的缺位。腐败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针对这一原因,以往的一些反腐制度的设计往往是通过对权力的外部干预,监督管理大多数处在权力内在运行核心之外。然而,外部监督无法替代内控机制的特殊“监督”作用,一些国企腐败案件暴露出了国有企业治理制度漏洞及普遍性。内部控制机制的建构与运行实际上是内外各方利益博弈并趋于均衡的一种动态过程,由于事前及事后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在多层委托的机制下,国企的委托者、受委托者和代理者均有可能发生舞弊,而委托者对其舞弊在事前可能难以预防,在事后也可能难以完全察觉,反之,如果企业具有有效的内控,企业产生舞弊的机率就会大大减小。
(二)内部控制能有效发挥制度的作用
内控机制建设强化风险的预控预防,而腐败也是一种风险,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内部控制强化制度的规则作用,强调用科学严格的程序和规则来保证人们行为的规范性,明确告诉人们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并且始终处于不断修改完善的管理状态,这既便于人们在实践中操作参照实施,又减少了制度的漏洞,能够防止制度失灵。内控机制的本质是制度,具有制度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具有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双重功能,是惩治和预防的有机统一,加强国企反腐倡廉工作,就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内部制度在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推进反腐工作的制度化,发挥制度的规范和保证作用。
(三)内部控制凸显了监督制约的威力
内部控制的中心思想是控制,而控制强调的就是制约,制约则体现了监督。按照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一项完整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方能完成;在横向关系上,至少由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办理,以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受另一个部门或人员的监督;在纵向的关系上,至少要经过互相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或环节,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4]。当完善的内部控制网络逐步形成的时候,网络中的任何控制环节及这个环节中的个人,都不能游离于这个网络而单独完成一项可能导致腐败或舞弊的工作,内部控制所生成的制衡和监督效应将会显现它的威力。
四、构建国企反腐内控机制遵循的原则
国企内控机制建设要立足于内部控制工作机理,对内部控制机制的规律性和普遍性进行梳理,在构建国企内部控制体系时,着重需要考虑以下几条原则:
(一)机制的科学性
内控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制衡牵制,按照国企内部业务流程,针对关键环节,使每一项工作关系从纵向上分为两个不同岗位,不同的人做不同的事,一个部门或一个人不能完成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在具体环节上形成上下级;从横向上经办与检查分离,运用合作牵制模式,有效解决促动力不足的问题。国企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必须全面,不留漏洞,应该涵盖国企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部门、环节以及发展阶段,覆盖到企业各个工作岗位。要解决企业员工参与内控建设浮于表面,意愿不强,风险查找不力,制度运行可操作性不强等诸多问题,需抓住关键点,坚持内控设计和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同步实施,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前馈控制的内控设计,将内控机制贯穿于企业作业控制、管理控制和战略控制,实现全面的预控预防。
(二)授权的权威性
当前,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所有权往往通过再委托的形式,以国资委的名义分配给国有企业的各级管理机构,从而形成了多级多层的委托代理链条,这样容易出现所有权缺位的情况,也是影响内控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良好的内控责任授权体系是有效实施企业内控的根本保证,明确不同授权主体的责任,授权按照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层级进行,坚持分类分层分岗位授权,按照权责对等原则,根据业务和岗位的特点,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在确保自主经营权的同时,根据企业的管控模式、组织架构,授予不同层级相对应的内部机制建设的有限负责,量化授权、分级授权,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权限指引,尤其加强内部稽核部门的独立性,解决缺位问题。
(三)操作的适应性
反腐的内控功能定位和作用发挥与一个组织的发展战略是密不可分的,在一个组织行之有效的控制模式未必就有普遍的适应性,必须从各个组织的实际出发,要贴近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以保证组织反腐内控制度适应管理者的现实需求、企业的实际生态和社会文化环境。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内控机制建设也是一个动态的完善过程,内部控制体系的最终目的是为实际的管理服务,也不能固定不变,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需要通过实践的积累不断调整完善,在深化中提升管控水平。因此,要坚持人本原则,以人为本,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和分析,根据管理活动、管理环境的不断变化,进行修订、改进和完善,实现内部控制体系相对稳定性和动态性的辩证统一。
(四)信息的透明性
现代企业管理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三流合一”,信息沟通是内控机制建设的一个关键要素。内控机制建设有赖企业经营过程中生成的信息支持,在通过规范的记录,使工作轨迹得以完整保留的同时,为追溯责任提供可辨认的依据。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特征、管理模式、业务流程、考核机制、责任系统,是一种“内嵌式”的控制,而非另起炉灶式的流程再造。因此,要注重对企业各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尤其要注重信息化生态下企业数据存取保存,依托现代化的信息系统,建立明确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控制标准体系,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的信息记录和保存,以信息系统加强企业内控[5]。
(五)制度的规范性
内控设计就是内控制度标准的建立过程,既要对关键岗位、关键业务、关键控制点,强化控制措施,又要按照合规性和全面性要求规范组织反腐内部控制系统的各项工作,保证内部控制机制的有序运行,坚持控制范围的全面性要求,从管理层级、幅度、时间、内容等多个维度进行设计,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不留“空白”地带。不仅要对具体企业经营管理等业务活动进行控制,关注信息沟通与监督措施,还要把权力设定、权力运行程序纳入内控机制的范畴,以制度形式明确各项工作的控制目标、业务流程、关键岗位的控制点、业务人员岗位责任、信息记录和监控措施,以此增强控制标准的严肃性[3]。
五、国企反腐内控机制建设的路径构想
内控体系建设是企业发展和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对于规避风险,建立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反腐源头治理的总体要求是不谋而合的,抓住内部控制并切实发挥其作用,国企反腐工作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实践中,要抓住内控机制建设的重点。
(一)建立责任体系是内控反腐的关键一环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首先要改变国有企业固有的粗放经营作风。当前,国有企业内控机制建设仍然停留于工作要求的层面,自我推动的主体意识不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与固有企业发展和企业员工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塑造全员参与控制的理念,建立全员廉政风险控制责任制。
1.将内控固化为法定要求。当前,虽然政府监管机构已经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出台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及《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内部人控制意见》。但在建设、实施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方面仍然缺乏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准则和指南。从现实来看,让企业内部人建立对自己进行监控的内部控制体系,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也不够。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国企内控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促使企业必须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内控管理。要逐级强化内控机制的法定授权,建立良好的授权体系,确保内控部门按照独立的法定程序进行运行,使目前内控机制建设由功能化转换为程序化,变“必要实施”为“必须实施”,使内控机制得到实质性执行。
2.确保全员参与内控管理。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需要全体员工的积极配合[6]。内部控制是在内部协作的基础上进行管理监督,并不是纯粹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除了建设一支高效优秀的内控管理团队外,还要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在企业内部加强各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理解,对内部控制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介,使每个员工普遍认识到内部控制是包含企业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控制过程和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把所有的权力运行环节都纳入受控范围,需要企业每个员工的良好配合[3]。在实践中,可以推行“一岗一单”责任制,既确保普通员工参与,也包括领导管理层面的参与。
3.加强制度的整合匹配。一些企业建立了管理、生产经营方面的规章制度,但这些制度基本上是由各个业务部门从自身利益和角度出发制定的,这就是使得各项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有些时候互相之间还会发生矛盾冲突,制度与业务流程的结合度不够,有的企业将一些制度简单加总作为内控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内部控制是一种综合控制系统,需要稽核、检查、评价、审计、纠正等多种制度相配套才能发挥自我约束、自我纠正、自我发展的作用。根据国有企业特殊的所有权管理权相分离的特征,从公司治理、业务运作两个层面分别设计内控制度,依托成本——效益原则,按照COSO报告提出的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及监督五个要素原则[3],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确保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层都按其职责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以经营权和部门及岗位的职责为基础,使业务运作控制设计涵盖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
(二)利益冲突隔离是内控反腐的必经步骤
1.对“一把手”分权限权。当前,一些国有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还没有真正建立,缺乏经理人市场的遴选和淘汰机制,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往往以上级任命方式来替代市场的选择,有的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的一把手权力过大,往往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这是国有企业的通病,也是最为突出的问题。因此,要弱化“一把手”的权限,强化董事会的议事决策制度,实行一人一票方案,强化党委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职业经理人的独立经营作用,使得法人治理结构与党的建设有机结合,在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明确权责利,建立有效的互相制约、互相制衡的机制,形成“三驾马车”的治理结构。
2.推行职务不兼容制。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是实现有效的制衡的重要机制。要实行不同权能的分离,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立,业务管理与经办两权分离,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与监督三权分离。不同业务属性分离,每一个平行层次的不同角色也实行两两之间的互相牵制。采取机构分设和岗位分置两种,实现“前台职务”和“后台职务”的有效分离。所谓前台职务,主要指交易业务,所谓后台职务,包括清算、稽核和业务准入。此外,除了分离式牵制外,将“内部人控制”单列出来,可以采取合作式的牵制,例如,采取会议、会审、会签、共同决策、共同行动、共同实施等合作牵制行为,建立一个全过程、全方位、纵横交错、全面覆盖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内控机制的“牵制”作用。
3.风险岗位定期交流。企业的风险主要包括治理风险、运营风险、报告风险和合规风险,要按照治理控制和业务运作控制两条主线,针对廉政高风险岗位,岗位人员在风险岗位任职时间越久,引发不廉洁行为的可能性也长期伴随存在的现状,对风险岗位人员进行交流轮换,既体现对岗位人员的爱护,也是化解廉洁风险的有效途径。要按照正相关的原则,根据风险高低程度来确定交流年限,同时建立风险岗位人员交流、轮换记录,制定并实施岗位后备人选的培养计划,对符合交流条件的提前制定交流轮岗计划,对一些因特殊岗位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流的,制定特殊岗位的专项交流、轮岗计划,以明确交流、轮换的时间[7]。
4.及时清理岗位权限。权限清理所获取的信息是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基本信息,也是国企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支撑。要引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管理模式,强化授权管理,约束国企负责人行为,采用负面清单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岗位权限的清理,要辨析企业内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敏感岗位有哪些。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敏感岗位所具备的人财物配置权、裁量权进行清理,弄清楚有哪几项实实在在的权力,对每项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廉洁风险点进行排查;要对每个风险点可能导致哪些权力失控、行为失范进行分析,清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权限,明确廉洁风险点所在。例如每一至二年清理一次,重点对权限和职责有异动的风险点进行排查,防止风险点与防范措施之间存在不对称。
(三)良性运行机制是反腐内控的重要保障
1.良好的内控环境。现实中,东方文化讲究合二为一的宗旨,习惯于高度集中的经营权力,而西方文化崇尚一分为二,习惯于权力之间互相制衡和权力分配。国有企业往往以谁大谁说了算的原则安排权力的治理结构,非常注重机构大小和人员在公司的排名情况,西方文化中则以“谁管什么、谁牵制谁”为主,强调按照职能进行分权制衡。中庸思想缺乏应对风险的意识和策略,强调人治思维,缺乏严谨的管理思想。因此,要减少传统文化的影响,改变企业员工的认识习惯,塑造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将风险管理纳入到企业管理实践中,制定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灌输风险意识,强化责任文化,增强企业员工的内控意识和理念,形成健康的文化氛围,培育内控机制的良性运行适宜的土壤和条件,对内部控制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介,推动企业员工支持参与反腐内控机制建设。
2.顺畅的信息沟通。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制度反腐的一条不二选择,也是企业内控要素中一个重要方面,要大力推进厂务公开、企务公开和党委公开,实施企业阳光决策、阳光管理、阳光经营理念。在信息化时代,由于大量信息技术的使用和普及,极大地改进和强化了企业物流、资金流及信息流的集成管理,对企业固有的经营思想和管理模式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8]。将内部控制固化到信息系统中,思想从手工控制向信息化系统自动控制的转变,是企业内部控制方式的一种革命性进步。这种转变不仅能对企业活动中的不相容职能进行有效分离和监控,而且能够在企业不同的参与主体之间更加迅速快捷地获取和传递相关信息,并能有效提高企业内控的效率。要建立风险预警分析指标体系,完善风险管理的评估系统,注意把内控建设和信息系统结合起来,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自动控制,实现自我控制。
3.完善的管理闭环。制度的有效执行不仅有赖于制度的科学合理,更有赖于对违规者的严厉惩罚,内控机制的良性运行离不开明晰而严格的奖惩制度,更离不开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执行,加强国企内控反腐建设,既要注重内部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资产保护控制、人员素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要强化责任追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要求,严格落实“两个责任”,采取组织处理、经济处罚、惩戒与警示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确保层层落实相关廉政责任,不断提高企业内部管控的水平。要引入再评估手段,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企业内控机制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运行情况,对内控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一个完整的动态结构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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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王学青
Abstract: Corrup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s currently frequent and highly liable, which often comes in well-concealed means in large total values and in related cases. The chief officials are in particular occupying a position highly prone to corruption. Aside from problems with personal political consciousness and qualities, these complex reasons include the monopolizing status of these enterprises, much too centralized powers of management chief officials, incomplete mechanisms of supervision and faulty internal management mechanisms.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mechanisms should abide b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se enterprises, and in practice, emphasis should be laid on constructing internal management mechanisms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trinsic style of rough management of such enterprises. Powers of top officials, according to the COSO principle, should be restricted and separated with interest conflicts segregated, position authority sorted out, so that a notion of all participation and management can be molded, and a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for integrity risks can be established.
Key words: corrup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ternal management mechanisms; conflicts of inter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