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欢 何春林
【摘 要】《决定》赋予混合所有制经济法律、制度保护具有新的含义,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只有解决阻碍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的难题才能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本文在论述混合所有制改革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不足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国企改革;公司治理
最早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在20世纪90年代,现阶段法律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根据官方最新数据,央企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已达到总企业户数的52%,截至2015年底,境内上市公司共2827家,总市值达到53.13万亿元。从宏观角度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有利于国有资本增值保值,还有助于非国有资本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打破一些自然垄断或行政垄断行业的国有资本垄断,通过引入一定比例的非国有资本在这类垄断企业中形成交叉持股的股权结构,使其成为自负盈亏的公司法人,根据市场的需求提供服务与产品。从微观角度来看,混合所有制还有助于形成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方面。从金融资本方面来看,国有企业资金雄厚,融资渠道多且其融资成本较低,但经营效率低下,反观部分发展前景较好的民营企业则融资难、融资渠道少、融资成本高,但经营管理模式新颖、高效,混合所有制可以充分使用闲置国有资本,也可避免两者相互排斥,竞争过度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从人力资本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拥有巨大的人力资本优势,但未能发挥最大作用,反观民营企业人力资本稀缺且“家长意识”过强,两者有效结合能解决国有企业人力资本过剩问题并最大限度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
随着改革的推进出现了许多不一样的声音,如“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是为了解决国企难题”和“改革会使固有资产流失”等。针对以上观点,笔者是持反对意见的。首先混合所有制是为了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加快实现经济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而启动的,混改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形式之一而非唯一形式。其次改革过程中的确出现了国企资产流失的案例,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混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基本的逻辑错误,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程序不规范、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完善等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的真正原因。
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出现了联想集团、万科股份等为代表的优秀混改企业。但是进一步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还需要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阻碍混合所有制改革继续推进的根本性问题,其次是制约混合所有制改革效率的问题。阻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根本性问题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分类和准入性问题。目前国内主流的划分标准“二分法”和“三分法”,但具体到省市的分类标准则尚未落实,另外虽然政府允许社会资本进入部分行业,但未真正落实,社会资本面临着穿过“玻璃门”困境;二是相关配套机制不匹配,如国有资本的出售、非公有资本参股的价值评估标准尚不统一,改革的流程及配套法律都未制定颁布;三是“所有制歧视”观念盛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不是“国进民退”也不是“民进国退”,而应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四是现阶段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所有者的经营缺陷问题。国有资本的代表即国有企业是代理成本较高且效率低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盛行和政企不分,行政干预造成国企的目标要多样化,既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又要完成企业的行政化目标。另外民营资本机会主义倾向明显,容易忽视长远利益,决策主观性较强且其法治化程度较低。混改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企、民企的经营缺陷。两者对于混改的目标等不一致,必然存在利益纠纷,其结果是各行其是改革效果差。
制约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效率效率的问题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文化冲突的问题,国有资本企业行政性特点明显,管理人员一般同时拥有行政级别和企业经理人级别,形成了领导导向型决策,民营企业机会主义倾向明显、法治化程度低,其投资盲目多元化,只看到当前利益忽略长远利益。二是股权结构不明显以及控制权争夺问题,十六大首次提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的多元化大多数还只停留于形式,国有股的“一股独大”的问题仍然存在,由此造成相互制衡机制失效,董事会及监事会等治理机构也大多数流于形式。三是现代企业制度名存实亡,其董事会机制不完善、所有者“越位和缺位”、公司治理不完善、监事会机制不健全以及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笔者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针对性的建议如下:
首先,明确企业的价值取向确定分类。部分国有企业的定位就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部分国有企业只带有公共性和公益性,大多数国有企业具有双重性质。国企分类改革一直是共识,当前主要有“二分法”和“三分法”,笔者倾向于在指导意见的二分法做进一步的划分。基于企业功能的多重性、复杂性分笔者认为在地方政府可以在指导意见分类标准的基础上下设二级标准,即将商业类进一步分为竞争性和和非竞争性的企业,公益类则进一步分类为纯粹公益类和带有经营性质的公益类企业。
其次,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系。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系在于各层面建立清晰的管理范围,即国资监管部门、国有资本运营投资企业明确自身的管理权限和义务,国资监管体系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要求改革者必须有“遇虎打虎”决心,同时要求国家层面必须简政放权,确保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落实问责机制。
再者,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第一是让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发挥作用。重点是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同时必须协调好“新三会”和“老三会”尚未问题,这样才能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新三会”和“老三会”坚持“双向进入”原则;二是要要健全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在成熟的经理人市场中选聘经理人,另外经理人市场具有信号显示和传递作用,能把经理人的业绩与其人力资本价值联系起来,经理人的报酬是其“价格”信号,而经理人以往的努力和业绩则是其“质量”信号;三是完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若各企业均能按标准执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认真落实条例,公众对企业经营状况了如指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信息不对称和混改程序的不透明就不存在了,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最后,建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配套机制。一是建立完善的国有资本出售程序及定价方式。国有资本资产的定价不公允、没有制定统一的混改流程及国企信息披露少,使得我们很难发现在混改流程中的贪污手法和“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等情况。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可以通过健全相关定价、流程安排避免的,后期改革中这是我们应注意的地方;二是配套法律制度尚未制定。自十四大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有20多年的时间,为何现在企业的企业制度还是空中楼阁?究其原因还是因为配套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企业人员法制化成低较低,都不按《公司法》做事,不然现代企业制度早就不是徒有其表了。只要建立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制度,企业就能认真按照《公司法》章程做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便顺理成章的建立起来了。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意义非凡,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我们已经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我们应着力于解决制约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和现存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这样才能保证混合所有制改革之路畅通无阻。笔者对现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面临的难题做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的建议,愿能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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