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现状及相关建议

2016-05-30 22:41程伟生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20期
关键词:上市公司

程伟生

摘 要: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和日趋成熟,社会各界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投资者对于信息多样性的需求更加快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进度。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比,自愿性披露不仅能够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也能够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鉴于此,具体阐述了当前我国自愿性披露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自愿性披露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引导管制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13-02

一、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意愿不强

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自愿性披露日益成为上市公司展示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相比之下,我国证券市场则刚刚起步,由于刚进入筹资行业的企业受限条件少,他们可以随意自由进出市场,且我国居民储蓄率始终居高不下,造成了资本市场上供需不平衡的现象,因此筹资者的筹资压力就会相对较小,再加上成本的制约,对风险掌控能力较弱和市场整体的透明度和信息度都较弱,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意愿普遍不高。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内容不足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背景信息、战略和经营数据以及未来预测信息等方面,但对于一些细化以及风险方面的信息披露则较少。就人力资源信息披露来说,大部分公司对外披露的往往集中在员工的工资和职责方面,但在职工的培训、福利政策和劳动保护方面披露的信息往往少之又少。许多上市公司只注重眼前利益,对一些重要的信息,特别是对公司发展不利的负面消息不进行主动披露。这不仅忽视了投资者的利益,还容易对投资者造成错误决策,十分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可靠性不高

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特征,而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不但内容不足,还存在较大的信息偏差。由于当前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投资者也没有可靠真实的信息来源去评估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所以部分公司仅披露有利于企业的信息,对公司不利的消息则只字不提。这种信息的披露往往和真实情况相去甚远,从而造成自愿性信息严重失真,最终误导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甚至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四)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质量低下

在对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的调查中,大部分公司都集中在战略信息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状况等方面,这些都属于定性信息,而对于财务信息则披露的较少。恰恰是费用成本计划、公司盈余和销售额预测这些定量信息才是能够反映一个公司真实状况的数据信息。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十分低下,使得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都只是些边缘性和外围的信息,只停留在表面上,严重降低了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诚信危机十分严重。因此,针对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应从现有制度机制及上市公司体制完善两方面采取有效合理措施,并加以引导和保护。

(一)建立健全自愿性信息披露机制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深圳证券交易所曾于2003年10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首次引入了自愿性信息披露这一概念。随后,在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又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但是,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只是泛泛而谈,并没有根据行业不同即特殊情况作出明确规范。当前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仍然不规范、质量也不高,很难起到指导作用。建议相关部门应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出台相关政策条款给予上市公司指导,这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透明性将会有很大的作用。

2.建立完善监督体系。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同于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自愿公开的信息,所以相关部门在建立监督体制时,一定要注意适度原则。监督力度小,达不到预期获取信息的效果,监督力度过大,则会伤害到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积极性。另外,监管部门在监管的过程中,一定要有科学性的监管方式,要做到完整、系统、时效的结合,以提高信息的可靠性。

3.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鼓励。事实证明,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不仅可以缓解利益冲突、降低企业成本,还有助于提高公司报酬,树立良好形象。但上市公司毕竟只会去披露对企业有益的信息,对于部分不利于公司的信息一般不会提及。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引导,使上市公司在披露强制性信息以外,尽可能多地自愿披露更多的有效信息。同时,还应制定相关保护政策以减轻企业责任风险。如美国曾颁布的《安全港》法规中就明确规定,企业如果按照规定且不是恶意披露,即使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企业也不用承担相应责任。这样,不仅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大大激励了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意愿。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能够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流通速度,还能够从根本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公司的股东和管理者在对于信息披露这方面往往持相反态度,股东只会关心管理人员会为公司创造多少价值,而管理人员则会在治理公司的过程中,倾向于向市场进行信息传递,以降低自己的管理风险和提高公司外在形象价值。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仍十分不完善,股权集中程度高、结构不合理、董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明确、公司高管素质较低都制约着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进程。

1.优化股权结构。首先,要改进优化相关规定,适当放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其次,要加大相关部门监管力度,重点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进行监管,降低市场投资风险。最后,要平稳推行高管持股政策。公司可对执行董事和公司高管发行认购部分数量的公司股票,当他们拥有公司股份以后,自身利益就与公司利益紧密相连,自然会提高其管理公司的积极性。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重要执行者,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在选举独立董事时,应该采取一人一票制,不采取累计投票制,这样每个股东都能够拥有独立的表决权,不会产生由利益分歧而出现的不公平情况。在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也要采取激励理论政策,对独立董事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建立诚信记录档案,增强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愿。

3.加强监事会职责。由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过于集中,导致监事会和董事会大都属于一个利益集团,这就会导致公司监管不力和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失真。所以,当前最重要的就是要维护监事会的独立性,使监事会成员不受董事和股东的控制,公司也可以引入第三方管理者来对公司运行状况进行监控监管,同时结合约束激励机制,赏罚分明,可以将报酬与工作业绩挂钩,如出现违规情况,公司也要制定相应的惩罚机制,加大惩处力度。这样就可以防止监事会成员与公司高管相勾结,降低监事会违规情况的出现,从而大大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

4.提升投资者及高管素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益活跃,资本市场上也是鱼龙混杂。投资者作为自愿性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能够理性分析上市公司提供的自愿性信息,并合理作出判断和解读,不仅能够完善上市公司的评价和监督机制,也能够极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社会形象。而公司高管,即董事会及总经理作为上市公司主要的领导者,他们的决策和领导无时无刻不在影响整个公司的运行,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这一主观行为更是如此。因此,提高投资者和公司高管的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赵勤.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分析及启示[J].管理纵横,2013,(7):16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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