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敏
摘 要: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加班费纠纷的处理既是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事实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但用人单位则否认加班事实的存在并拒绝支付加班费。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如何分配加班费的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为法院解决加班费纠纷无疑起到统一裁判和指导审判的作用。但也有观点认为,该规定条文表述有加重劳动者举证责任之嫌。
关键词:加班费;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一、加班费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
1.休息权理论
休息权起源于资本主义时期,是无产阶级在具备了思想、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由工人运动的推动产生并伴随着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立法而最终确立的。休息权,是保证劳动者能够继续参加劳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重要前提,是指劳动者在经过一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恢复身体机能以及用于保证身体健康运转的权利,具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双重属性。其内容包括休假权、休养权、安宁权、休整权。
2.劳动报酬权理论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取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应酬劳的权利。作为劳动报酬权的核心内容,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获取必要的物质、精神资料来维持并改善生活的基础保障,同时也是劳动者社会价值认可程度的重要体现。劳动报酬权包括请求权、受领权、支配权和保障权。
3.生命健康权理论
生命健康权是人类最核心且最根本的权利,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诸多权利中居于头等地位。我国民法也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二、目前对加班费举证责任的观点
(1)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属于减少劳动报酬问题,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或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称的加班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主张支付加班费。
(2)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的加班事实是否成立,而不应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事实,这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不能随意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劳动者若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又不予承认的情况下,就应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3)加班事实是否存在,考勤表是关键的证据。考勤表属于用人单位应具备并应较长时间保存的材料,若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则应提供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考勤表,通过考勤表来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事实。若用人单位不提供考勤表,则推定劳动者存在加班行为,其加班费请求应予支持。
(4)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应权衡双方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若予以否认,首先劳动者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然后再由用人单位对其否认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劳动者提供的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而用人单位又提供不出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就应支持申请人的加班费请求。若劳动者未提供初步证据或所提供的初步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则应驳回劳动者的加班费请求。
三、对于加班费举证责任的建议
笔者认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有加班、加点两种形式。加班,指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加点,指职工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在实践中,将加班加点统称为加班。加班加点者是相对于特定的工作日形式而言的,对实行标准工作或缩短工作日者,才存在加班加点;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者,则不存在加班加点。因此,立法中对加班加点既允许又限制,并规定了补偿标准,以防止加班加点的滥用。从整体上看国家有关加班加点的规定其立足点依然在于限制、防止滥用。
1.在加班费争议中应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存在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鉴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非平等关系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奖惩的单方权利。有些可以作为证据的资料由用人单位单方保存,劳动者无法获得而这些资料对案件的处理又至关重要。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劳动者的權益,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除此之外,并未为用人单位设定其他举证责任倒置义务。如上分析由于加班费的特殊性在处理支付加班费的争议时不应直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劳动者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
2.特殊行业加班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部分服务行业,待命状态下的工种,或者以值班为内容的岗位,如企业司机、物业维修人员、门卫室值班人员等等,每日的工作时间一般超过8小时,甚至持续数十个小时,劳动者往往以工作的持续时间主张加班费。对于这种加班费的认定,笔者认为,应综合劳动者所在岗位、行业的通常情形及用人单位的业务情况来认定。对于按工作的经过时间主张加班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作期间可以休息或者单位安排调休的举证责任。
3.长期加班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对于劳动者主张长期加班费,用人单位又主张已经支付劳动者相应加班费的案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保存工资记录两年备查。因此,用人单位应对两年内已经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承担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应对两年以上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奇.加班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2]余淮军.工作时间劳动基准的除外适用[D].苏州:苏州大学,ZOH.
[3]潘杭湖.劳动报酬权的法律保护[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ZOH.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