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侵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宣判

2016-05-30 10:48
雷锋 2016年8期
关键词:狼牙山五壮士被告

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中的两位英雄葛振林、宋学义的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起诉《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被告洪振快发表的两篇文章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多处作出了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因此,被告实施了侵害名誉、荣誉的加害行为。此外,案涉文章经由互联网传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伤害了原告的个人感情,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生活在中国的一位公民,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件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拥有的认知。对“狼牙山五壮士”及其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应当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体悟,尤其应当认识到案涉文章的发表及其传播将会损害到“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更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表,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采用了侵害他人名誉、荣誉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进行所谓“学术研究”,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事实和所表现的大无畏精神,其所主张的言论自由明显不足以抗辩其侵权责任的成立。

依据上述理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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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巍狼牙山 永驻壮士魂

狼牙山战斗是一场力量对比悬殊的较量。

1941年9月23日,日军包围了狼牙山下的南淇村和北淇村,以活埋、枪挑、剜心等残忍手段,残杀了两个村子的数百名群众,并放火烧毁了两个村子的大部分房屋。据日军方面的战史记载:此次秋季“扫荡”作战,“方面军为了消耗、困死该地区的共产势力,以主力参加作战,采取了彻底的封锁和消灭共军及其根据地的行动”。

9月24日,日、伪军出动3500余兵力,分多路合围、“清剿”狼牙山区。当时,转移至狼牙山的群众、游击队和党政机关有几万人。晋察冀军区第1军分区得知此情况后,于当夜以第3、第20团猛攻管头、北娄山、松山和周庄一线,成功地调动了合围狼牙山区的敌人,使九莲山至沙岭子一带出现了大约二十里宽的口子,从而使被围军民得以从日军合围圈的这个缺口中向外转移。

9月25日拂晓,合围、“清剿”狼牙山区的日、伪军出动500多人向狼牙山龙王庙、棋盘陀等地进攻。为拖住敌人,掩护根据地党政机关和群众转移,晋察冀军区第1军分区第1团第7连在一部分民兵的配合下,利用狼牙山的险要地形,灵活地打击敌人,并在敌人必经之路埋下了地雷。在棋盘岭,第7连指战员与日军展开了殊死较量,连长刘福山负伤。由于伤亡较重,在完成上级交给的掩护突围的任务后,指导员蔡展鹏率第7连主动转移,并按照邱蔚团长的指示,留下第6班断后。第6班班长马宝玉带领葛振林、胡德林、胡福才、宋学义4人立即在老道庵山口设伏,打击敌人,随后边打边往山上撤。已经打红了眼的敌人紧追不舍。最后,马宝玉等人将敌人引向了狼牙山的一处绝境——小莲花峰的牛角壶。这里三面是悬崖绝壁,只有他们上来的这个方向有条能够攀爬的小路。在子弹、手榴弹打光,日伪、军追踪而至的情况下,马宝玉等5人誓死不屈。为了不让武器落入敌人手里,他们毅然将枪支摔毁,继而跳下悬崖。班长马宝玉,战士胡德林、胡福才壮烈牺牲,副班长葛振林、战士宋学义被山腰树丛挂住负伤,经营救脱险。后他们5人被誉为“狼牙山五壮士”。

(作者潘泽庆,系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和百科研究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 马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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