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研究

2016-05-25 08:12王萌陈燕诸佳慧
北方经贸 2016年4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

王萌 陈燕 诸佳慧

摘要: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作为温州金改重点,主要作用是通过备案登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备案登记的信息有诸多作用,然而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备案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在备案登记过程中存在信息使用不规范、市民登记意愿低、缺少激励政策等问题,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提升策略以改善信息获取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备案登记;信息获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4-0099-02

一、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发展概况

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作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落地后推出的重点项目,于2012年4月正式营业,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备案登记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从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2014年3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等民间借贷情形必须向中心备案登记,不在强制要求备案范围的,借款人也可以自愿报送备案,对拒不履行备案义务的民间借贷行为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自《条例》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市民自愿到借贷中心登记备案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截至2015年9月1日,温州全市共完成民间借贷备案15,487笔,成交总金额236.99亿元。但这相比温州每年800亿的民间借贷规模来讲,成效不是十分显著。

二、信息获取的重要性

中心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登记备案获取民间借贷信息,建立民间征信体系,从而引导民间借贷朝规范化、阳光化、健康化的方向发展。信息获取在民间借贷登记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有助于地方政府掌握民间借贷动态

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需要政府引导,但是政府机构由于不能急时掌握借贷信息,引导政策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与盲目性。中心备案登记的信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相关政府部门对民间借贷总量和结构性要素信息的需求,为政府及时了解社会融资总规模等重要指标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促进顶层设计和底层创新结合,有利于推进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的统一,从而引导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二)有利于形成民间征信体系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大、操作不规范,征信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是金融风控的必要手段,而缓解风险最关键的一环就在于征信体系建设。借款人可通过民间征信体系所提供的数据对借款人的工作、生活、资产、负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信息进行全面、详细地了解,进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做出可靠的判断,提高自身风控能力;民间征信体系还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民间借贷风险,引导金融服务走向实体经济。但是,目前除了人民银行信用记录外没有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可用。中心备案登记的信息将对民间征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有助于民间借贷的良性健康发展。

(三)有助于缓解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保障出借人利益

民间借贷随意性大、规范性差、隐蔽性较强、口头协定较多,即便有书面协议,也往往要素不全,极易因不规范而引发民事、经济纠纷甚至诉讼案件。且私下熟人借款资金贷出后,出借人不能实时掌握借款人情况,借款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又具有垄断某些真实信息的动机,从而造成借款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出借人对借款人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比较困难,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可能对出借人造成财产损失。但是通过登记备案,中心可以利用登记的借贷信息,规范和引导社会资本和民间借贷活动,较好地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充分利用本地区的信息存量并克服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和契约执行的成本,引导民间借贷朝规范化、阳光化、健康化的方向发展,从而保障出借人的利益。

三、信息获取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使用有待规范

民间借贷信息使用不规范,市民出于信息安全考虑,不愿意通过民间借贷中介进行借贷。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由于成立时间不长,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往往存在内、外部管理不到位,业务人员流动性较大等问题,导致业务人员对于征信相关法规制度不熟悉,对采集到的大量客户征信信息在保管措施上也不够完备,致使某些机构在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对民间借贷机构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使市民不愿意通过民间借贷中介进行借贷活动。

除此之外,还有些民间借贷机构的业务人员,以开展信用调查的名义,向办理业务的客户收取金额不等、名目各异的“登记费”、“咨询费”,使得不少客户误以为民间借贷机构与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网点之间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致使市民出于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自我保护而不愿意通过民间借贷中介进行借贷,不利于民间借贷信息的获取。

(二)市民登记备案意愿低

《条例》对于小额借贷并不强制要求登记,市民认为自己没有向中心公开私人借贷信息的义务,不存在备案登记的动机,不会主动向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并且按照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也应该按照20%的比例交纳个人所得税,市民担心备案登记以后会暴露个人财产信息,被追缴20%的个人所得税,因而不愿意在中心备案登记。而这目前仍然是税收和法律上的空白。

除税收外,市民不愿对民间借贷进行登记的原因还包括:出借人不愿露富,借款人也不想让人知道自己资质不够,从银行贷不到款。

(三)缺少相关激励政策

借贷中心对在温州发生的借贷行为提供免费的备案登记服务,并向在中心备案登记的借贷纠纷开通法院“绿色通道”,但私下达成借贷的客户来中心备案的客户仍然较少。借贷双方可以在中心网络平台下载现成的借贷合同,但私下签订的借贷合同即使不通过中心的公证也有法律效力,市民认为自己不存在备案登记的必要。中心缺少必要的备案登记的宣传,又缺乏相关的备案登记激励政策,市民缺少登记动力,导致主动前来备案登记的客户数量较少。

四、信息获取提升策略

中心若要充分发挥对民间借贷的正确引导作用,必然要解决在信息获取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市民通过中心进行借贷的信心,或是主动来登记中心备案,从而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完善民间借贷的风险管控和预警机制。

(一)使民间融资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规范引导作用,增强市民信心

温州市民间融资服务行业协会于2015年建立,协会可以积极发挥在整个行业的自律作用,有效地监督已入会员的中介,并且提升借贷服务中心在广大群众中的“知名度”:一方面,协会可以规范登记信息的使用,消除市民信息泄露的顾虑;另一方面,协会可以通过公布已入会名单,向市民传递正向信息,明确已入会的中介受到监督,拥有更好的信誉,可以有效避免借款者的资金流向不明最终失踪的现象,从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增强市民通过中心借贷的信心。

协会还可以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于已入会的中介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操作失当、内部控制等非正常现象,可以执行对该会员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这极大地保障了入会的中介的“质量”,同时在群众心中建立对入会中介的信任,摒弃在不正规公司里进行借贷的方式。

(二)完善激励政策,提高主动备案登记比例

1.中心可以与银行建立一个完整的征信体系。一方面一旦贷款人发生违约将给自身信用造成污点,对其在整个征信体系中的信用评级造成影响。这势必会给贷款者敲响警钟,降低违约风险,增强资金借出方的资金安全,激励借出方主动进行备案登记;另一方面,若整个借贷交易正常完成,借贷双方的信用报告都能留下好的一笔,提高双方的个人信用评级,有利于再借贷,增加资金借入方的借贷登记动机。通过对借、贷双方的激励,提高主动进行备案登记的比例。

2.设立额外的信用积分制度。通过在中心的借贷记录,根据金额以及次数可以累积个人的信用积分,通过积分可以相应抵扣在中介的费用,以此吸引借、贷双方来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3.完善其他激励政策。如对登记主体实施差异化的利率上限、税收减免及债权保障政策,并赋予登记后的大额民间借贷法律上的更多优先权:更高的利率浮动权、税收减免优惠和优先受偿权。通过完善激励政策,增强市民借贷积极性,提高主动备案登记的比例,以获取更多民间借贷信息。

(三)建立中介发展后备基金

由于在民间借贷的时间短,长的有几个月,短的只有几天,贷中检查的可行性不高,成本大,往往一发生违约,借款方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减少损失,而违约的概率虽然小,却仍然有发生的可能性。中心本身拥有相应的配套设施以及绿色通道可以帮助借款人收回贷款,但却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结果不定。各个中介可以发展后备基金,主动积极地在违约发生后折价收购出借人的债权。中介对于其自身的实力能比出借人在法律以及贷款人的信息更了解,也更有可能追回最多的贷款,而出借人能在最短时间解决其后顾之忧,对于双方都有益处。因此,后备基金的建立能极大地吸引更多的借贷双方来中心登记。

(四)对中介模式进行创新

目前温州中介模式大同小异,而在其他地区有另外一种阳光化且有效担保为亮点的“四川福彩地阳光化安全中介模式”,以及以借贷双方一对一为特征的“青岛五色土模式”,通过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做相应的创新,对于借贷中心信息获取的问题一定会有所改善。借款方对于贷款方的不信任主要在于一旦发生违约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所以更偏向于将有余的资金贷款给银行,若是中介能提供贷款者有关的担保服务,增强双方的信任度,借款方更可能选择收益风险都高的理财方式。所以中介被建议在其组织模式上进行创新,提供有闲钱的借款方更有利的选择,吸引他们进行登记。

参考文献:

[1] 岳彩申.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J].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2013(10):121-139+207.

[2] 胡 兵,林承铎.民间借贷备案制度浅析——基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之规定[J].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9):29-32.

[3] 叶 琼. 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的困境与对策——基于温州市民间借贷备案工作实践的思考[J].温州市统计局.经贸实践,2015(8):104-105.

[4] 胡 杰. 民间借贷中的税收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财经理论研究,2015(2):60-67.

[责任编辑:王 帅]

猜你喜欢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危机成因以及规范化发展路径
我国温州民间借贷调查分析
《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后对企业间借贷的理解
左手民间借贷右手不当得利
民间借贷类公证初探
剖析中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
社交借贷的风险管理与借鉴意义
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问题探讨
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