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政体思想及其演化——从人治的哲学王到法治的混合政体

2016-05-25 02:11胡平平
党政干部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柏拉图

胡平平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柏拉图政体思想及其演化——从人治的哲学王到法治的混合政体

胡平平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柏拉图作为西方主要的政治思想家,在其早期,中期,和晚期的著作中都体现了其政体思想。从一开始的“哲学王执政”到晚期《法律篇》中提出的以“中庸”为原则的混合政体,表明他的政体理论从推崇“人治”到倡导“法治”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的转变也是柏拉图从理想向现实的转变。

[关键词]柏拉图;政体演化;政体思想;哲学王;混合政体

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他生于伊齐那岛的一个贵族之家,从师于苏格拉底,同时也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在柏拉图早期、中期、晚期的著作都十分关注一个城邦该组织何种政体来进行治理才能实现“善”的城邦。他的政体思想受到他所处时代和他的经历的影响。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失败、伯利克里的去世使古希腊的城邦日益走向衰败。苏格拉底因不赞成雅典的民主政体而以渎神罪名被处死,彻底对雅典的民主制死心。

一、柏拉图政体大厦的根基——正义理论

相对于柏拉图的政体思想来说,首先要谈论的基础性问题就是什么是真正的正义。人民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就会导致人民的行为失范,而人民行为的失范将导致城邦生活的无序,城邦生活的无序是城邦衰败的主要原因。柏拉图判断政体好坏的标准是能否更好地促进城邦正义的实现。《理想国》一书都是通过谈论正义问题的理论,并以此来引发哪类政体能够更好地实现真正的正义的探讨,最终得出有智慧的哲学家执政才是理想的政体。巴克在他的《希腊政治理论》一书中写道:“不管柏拉图是在讨论智者的理论,还是寻求改革实际的社会生活,正义都是他思想的枢纽,是他论述的主题。”[1]214因此,可以说正义理论是柏拉图政体思想的理论根基。

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一开始就是以苏格拉底的名义先后就“正义就是欠债还钱”、“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和“不正义较正义有利,能给人带来更大的利益”进行了批判,提出正义是心灵的德行,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正义的心灵能够给人们带来快乐,邪恶的心灵给人带来痛苦。因此,正义就是能够让人感到快乐的美德。柏拉图在《理想国》第二卷中与格劳孔(Glaucon)谈论正义的本质与起源。柏拉图认为“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所谓好,就是干了坏事而不受惩罚;所谓最坏,就是受了罪而没法报复。”[2]46人们做一些正义的事情都不是来自自己的本心,或者说是心甘情愿做正义的事,而仅仅是因为自己没有能力做不正义的事。假如把正义的人放置在不正义的环境当中不管不问,最终人的欲望也会将正义的人引向不正义的不归之路。毕竟“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因此“人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2]47可以说,没有人会心甘情愿地做正义的事,正义都是勉强的。那么什么才算实现个人的正义呢?柏拉图认为既不应该从正义者身上减少正义的行为,也不应该从不正义者身上减少不正义的行为,而是让他们各行其是,各尽所能,这样就能实现个人的正义。

个人是城邦的缩影,城邦是个人的扩大。柏拉图由个人的正义引申到城邦的正义。什么是城邦的正义?如何实现城邦的正义?柏拉图认为城邦的正义就是构建“至善”城邦时所确定的严格的社会分工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2]156“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2]156。在设计理想城邦之时,将社会分为统治者(哲学家)、辅助者(军人)和生产者三个等级,只要这三个等级分工合作、各安其位、各尽所能、各尽其职时才实现真正的正义和“至善”的城邦。柏拉图认为,个人是城邦中的一分子,是缩小了的城邦,城邦只是放大了个人。因此,与城邦的三个等级相对,个人的心灵也分为三个部分——理性、激情和欲望。个人的正义就是三部分各自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理性统治着激情,控制欲望。“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是正义的。”[2]171“不正义”就是人的灵魂“三种部分之间的斗争不和、相互间管理闲事和相互干涉,灵魂的一个部分起而反对整个灵魂,企图在内部取得领导地位”[2]175-176。

柏拉图还提出“金银铜铁论”来论证正义理论的合理性。虽然人们都是一主所生,但是老天在铸造人的时候,在有些人身上添加了黄金,因此是最优秀的,成为统治者;在军人身上注入白银而成为第二等级的人;把铜和铁加入到农民和商人阶层,使之成为生产者。但是有时候难免会发生等级错乱,发生金父生银子和银父生金子现象,因此“上天给统治者的命令最重要的是要他们做好后代的护卫者,要他们极端注意在后代灵魂深处所混合的究竟是哪一种金属。”[2]131统治者切不可使各个等级混乱,特别是防止铜铁人当权,成为统治者。因为神曾经有过警告“铜铁当道,国破家亡”。

在柏拉图看来,理性城邦的权力组织结构、个人与城邦的关系,社会分工理论等只能通过理念论来解释。在城邦中的个人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和作用,而且有些个人难免会有不同程度的不满意,但是这也是不可克服的。每个个人必须在城邦中找到自己的价值和位置,实现个人的善,从而实现“至高而广涵”的“至善”城邦。

二、柏拉图政体理论的演变

(一)《理想国》中的政体思想

在柏拉图早期著作《理想国》一书中阐述了他最初的政体理论。这个时期受到其恩师苏格拉底的影响,通过分析和对比古希腊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各种政体,建构了一个由高超的智慧、真实的知识、完美的德行和绝对的最高权力于一身的哲学王统治的国家。柏拉图认为在古希腊的历史上和现实中曾经存在着五种政体。这五种政体依次蜕变:“贤人政体”、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僭主政体。

荣誉政体,也称作为斯巴达和克里特推行的政体,是统治者不追求真实的知识和美德,反而以争强好胜和贪图荣誉为特点的政体,是从“贤人政体”演化而来的。因为“等级血统”的混杂引发的战争,好战者通过战争带来的军功荣誉来执掌政权,“这一种冲突一经发生,统治者内部两种集团将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向;铜铁集团趋向私利,兼并土地房屋、敛聚金银珠宝;而金银集团则由于自身心灵里拥有真正的财富而趋向美德和传统秩序;他们相互斗争,然后采取某种妥协,于是分配土地、房屋,据为私有,把原先的朋友和供养人变成边民和奴隶。”[2]320这种国家里勇敢和荣誉起主要作用,失去了智慧的品质,且与正义相差甚远。虽然如此,柏拉图还是认为这是现实中最好的政体。

当金钱越来越集中于少数的掌权者,这些人不再重视知识、美德和荣誉,只专注于金钱的敛聚时,寡头政体便产生了。寡头统治者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财产和地位,便通过制定法律来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法律宣布,凡财产总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人,谁也不能当选。而这项法律的通过则是他们用武力来实现的,或者用恐吓以建立起自己的政府后实现的。”[2]325在这种寡头政体中,统治者的财富越来越多,人民大众由于财产越来越少而无法生存,这样的城邦势必分裂成两个国家。“这样的城邦必然不是一个而是两个,一个是富人的国家,一个是穷人的国家,住在一个城里,总是在相互阴谋对付对方。”[2]326

在寡头制的统治下,随着财富的集中,导致这个城邦的分裂,很有可能发生内战。战争的结果如果是平民的胜利,建立平民的统治,那么民主政体就此产生。“党争结果,如果贫民得到胜利,把敌党一些人处死,一些人流放国外,其余的公民都有同等的公民权及做官的机会——官职通常抽签决定。”[2]334由于人民在寡头统治之下深感财富带来的不平等和自由,所以在建立自己的统治过程中过分强调平等和自由,极端自由反而会导致极端的不自由。

人民由于知识的匮乏,不具备真实的知识,因而在有些官职任命上不能正确选择执政者。在民主政体中,贫民不断地夺取富人的财富,狡诈的富人就会通过一些欺骗的手段,使得人民答应他建立一支警卫队来保护其财产,那么富人就有了排除异己,夺取政权的资本,就会撕下伪装,夺取国家的最高政权,“由一个保护者变成了一个十足的僭主独裁者”[2]349,建立僭主政体。在僭主政体的统治之下,人民再一次失去了自由,成为被奴役的对象。“僭主政制是城邦最后的祸害。”[3]88

柏拉图通过论述现实这四种政体一个比一个坏,提出最理想的政体形式就是“贤人政体”。柏拉图认为只有哲学家执政才能实现城邦的真正正义,那么就不可避免的要探讨什么是哲学家。通过与格劳孔、色拉叙马霍斯等人的论辩,得出哲学家是由“高超的智慧、真实的知识、完美的德行和绝对的最高权力的结合”[4]42,柏拉图把哲学家看作城邦的“拯救者”。“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否则,“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2]217

(二)《政治家》和《法律篇》中的政体思想

柏拉图三次的西西里之行,并且希望将《理想国》的理论在徐拉古城邦付之于实践,不料却屡遭挫折,最后以失败告终。这样的经历使柏拉图的政治思想发生了一系列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在《政治家》和《法律篇》等著作可以明显的感受到这种微妙变化。

在《政治家》中提出两种划分政体的标准:第一,按照执政者人数的多少;第二,执政者是否依据法律来进行统治。依照这两种标准,柏拉图把政体划分六种政体:第一,一个人执政,依法而治的政体是王治政体,不依法而治的政体是僭主政体;第二,少数人执政,依照法律来进行统治的是贵族政体,不依法而治的政体是寡头政体;第三,多数人执政的政体形式为民主政体,根据是否依法而治,民主政体也被分为共和政体和平民政体。“关于民主制度,我们一般不改变它的名称。无论这种政制是通过民众用武力控制有钱人而建立起来的,还是根据多数人的意愿建立的,也无论它是否严格地依法治理,民主政制还是被称作民主制”[5]142。在《政治家》中并没有完全放弃《理想国》中的哲学王政治,仍是以治者是否真正具备政治家的知识和美德作为这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正确的政体的根本标准。不同的是,在几次西西里之行之后,感受到要想在现实中找到或者培养一个具有高超的智慧、真实的知识、完美德行的哲学王哲学家或政治家就如同想要在凡人中找到一位神一样困难,进而逐步走向依靠法律进行统治。

柏拉图认为,在没有哲学王的统治下,法律是必不可少的。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即使是智慧的政治家也必须是依法而治。在没有哲学王的政体下,如果统治者按照法律进行统治,那么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民主政体是最差的;如果统治者不依法统治,而是以自己意志来统治,那么民主政体是最好的,僭主政体是最差的。

在晚年《法律篇》中,柏拉图看到现实政体中相对较好的斯巴达政体陷入危机,其败落程度不亚于民主政体,因而进一步修正自己关于政体的理论,放弃了哲学王的统治,寻求第二等好的国家。权力与智慧的结合是罕见的,但是人的本性又是自私的,故而放弃了人治,转向了法治,要将法律放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放弃了《理想国》中的公产、公妻制度,将土地分给公民耕种,通过法律来控制公民的财产,使之不会产生贫富分化等主张,但是主要的还是提出了混合政体。

现实中的人由于智慧和美德不够,那么统治权集中一个人手上那是极其危害的。这些权力应该是由平民和拥有个人权威的个人共同掌握,因而在《法律篇》中设计的第二等好的理想国政体更接近于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混合。所有官员是通过选举制度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他还特别设计了“夜间活动委员会”负责日常活动。柏拉图特别强调统治者要严格依据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个城邦才能经久不衰。“把权力称作法律的使臣,这样说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因为我深信社会的生存或毁灭主要取决与这一点,而非取决于其他的事情。法律一旦被滥用或废除,共同体的毁灭也就不远了;但若法律支配着权力,权力成为法律驯服的奴仆,那么人类的拯救和上苍对社会的赐福也就到来了。”[5]475即使在这种混合政体之下,也必须依照法律来进行统治,否则城邦也就离毁灭不远了。

三、柏拉图政体演化思想逻辑分析

纵观柏拉图的政体思想,可以发现从早期的哲学王政体到晚期的混合政体,他的政体理念经历了一个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在早期《理想国》著作当中,主张的是由一个具有高超的智慧和完美德行的哲学家来治理城邦。他把世界分为理念世界和现实世界。理念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原型,只有理念中的城邦才是真正善的城邦,也只有哲学王才能把握理念世界的存在,并逐步接近它,最后走上“至高而广涵”的城邦,也只有哲学王才能找到拯救现实城邦种种弊病的良方。柏拉图的三次西西里之行和创办学园使得他发现现实中不可能存在这样完美的哲学家和现实中的城邦越来越走向衰败,于是他就换了一个新的视角来分析现实城邦所产生的种种问题,提出一些新的主张,在《政治家》和《法律篇》中体现出来这些新的主张。

《理想国》与《政治家》《法律篇》体现出来的政体思想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原因就是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阐述哲学王的立足点是要建立一个完美的理想王国。它不考虑现实是否可行,只是描绘出一个能够更好地解决现实城邦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它的价值就是给予那些有知识的、富有理想的人一个美好的理想王国。理想终归是理想,理想变成现实也不是那么随心所欲的事情,再加上柏拉图没有考虑到现实的可行性,故而柏拉图的几次西西里之行来推行其哲学王都惨遭失败,这也是导致他放弃了人治的哲学王,转向了法治的混合政体。

在《政治家》中,柏拉图希望统治者是一位政治家,但是政治家的首要标准是掌握真实的知识,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知识是很难掌握的,真正的政治家少之又少,因而统治者应该制定和遵循法律来管理城邦事务。在《法律篇》中,明确提出政治家应该依靠法律来统治,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谁不依靠城邦来管理,那么这个城邦离毁灭就不远了。政体的好坏标准也变成是否依据法律统治,依据法律统治的就是好的政体,反之,就是不好的政体。可以说在《理想国》中,将法律视为蹩脚的工具,然而在《政治家》和《法律篇》都强调要按照法律来治理,实行法治。

粗略地讲,《理想国》强调的是哲学王个人的美德和智慧,《政治家》强调的是由于现实中有智慧和美德兼有政治家太少,因而需要法律来对统治者加以约束,《法律篇》则更一步明确提出要求统治者制定法律并严格依法而治。但是城邦公民选举出来的夜间活动委员会的委员和政治家,他们知道什么是美德本身,并知道如何将各种美德统一起来,形成真正的单一美德。可以这样说,“柏拉图将《法律篇》的制度逐步转变到《理想国》的制度,《法律篇》的终点也就成为《理想国》的起点。”[6]233由此可见,《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三者的政体理论之间是有差别的,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逻辑联系的。

四、柏拉图政体思想转变路径的现实意义

柏拉图从哲学王到依据良法实行的混合政体,体现了一种由理想到现实的转变。在现实世界中很难遇到具有集美德、知识、智慧和权力于一身的哲学王,因而转向现实中次等良好政体的探讨。“人治”和“法治”转变的探讨,对于今天倡导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柏拉图的法治思维在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柏拉图在《政治家》中确定的依据良法治理城邦的原则可以看作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先例,后世伟大的思想家都离不开柏拉图来谈法治。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中是否依据法律来统治的分类方法就是来源于柏拉图。罗马法的创立和实施以及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理念都是吸收、借鉴和发扬柏拉图法治理念。

2.柏拉图的“良法”对于当今依法治国中依据什么“法”而治理国家有着借鉴意义。柏拉图倡导的是依据“良法”而治理城邦,而不是“恶法”。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的基础上提出服从恶法不是法治,法治必须以多数人制定并且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法为基础和条件。在建设法治体系过程中,首要应该制定良好的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中心命题,关键还是要考虑依什么法而治。依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依法治国必须依良法而治,而良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3.柏拉图政体思想的转变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理论研究与政治实践的悲剧往往发生于这两种情形:要么是理论高估或者低估自己的价值,错误地指导政治实践,要么就是实践对理论提出高要求或者无视理论的作用而变得毫无意义。柏拉图三次游历西西里岛而深感哲学王式的治理是不能在实践中形成,考虑到更多的现实政治的条件和需要,最终转向对次等良好政体的探讨,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

参考文献:

[1]巴克.希腊政治理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3]高靖生.国家的合法性:柏拉图、儒学与我们的相遇[J].湖南大学学报,2005,(1).

[4]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

[5][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三卷)[M].北京: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3.

[6]王乐理.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一卷)[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宋桂祝

[作者简介]胡平平(1991-),男,江西抚州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美国政治思想史。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6)01-0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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