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的女儿在一家企业打工,前不久,企业以合同期已满为由,通知她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在接到企业通知前,我女儿经医院检查已经怀孕2个月,她认为企业不应该在这个时候终止劳动合同。为此,她与企业发生了纠纷。请问,该企业能不能与她终止劳动合同?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据此,你女儿所在企业不应该在这个时候终止劳动合同,否则违法。但是,如果你女儿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无故旷工等,企业也是可以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