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水泵运行员,在厂外工作。事发当天,在上班途中因心脏病突发而猝死。公司自行判断不能认定为工伤,于是工会出面给予一定的经济慰问。但死者家属在死后4个月左右,自己去上报了工伤,而且还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目前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因为单位没有及时上报工伤,要求单位给予死亡职工全部费用及补偿。
单位感觉疑惑:1.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2.假如有关部门最终认定为工伤,公司一直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公司需要赔偿哪些费用,是否会因为30天内公司没为其申报工伤,就认定而让公司承担工伤费用?
易安网友 段先生
段先生,你好: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你公司水泵运行员是在上班途中死亡的,其突发疾病的时间既不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的地点也不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视同工伤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你单位应坚持诉讼反抗。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单位违反申报义务,至申报前发生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