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需法治思维护航

2016-05-24 03:00俞桂程
中国德育 2016年9期
关键词:治校人情管理者

俞桂程

今年寒假前夕,浙江某中学德育处向学生家长发出一条短信,要求孩子“不与社会不良青少年或职高学生混在一起,以防上当受骗或被欺负”。

又是限制人身自由!一下想到了另一则报道:某学校与学生签订《协议书》,要求“男女生交往务必遵循在明亮地方,五人以上在场”,“男女同学平时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男女生不得同桌吃饭”,违约需向校方支付违约金。二者如出一辙!

学校这么做,也许是出于爱护学生之心,却是赤裸裸的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学校限制学生的交往对象,显然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在教育领域,依法治校全面展开。一些学校在法治的路上顺势而为,但也有一些学校反其道而行:有在校门口派人手拿电子报警器对学生搜身的,防止学生带手机进校;有对学生私人信件提前查看的,以“规范”学生交往对象;有把学生分等级的,在义务教育阶段设“快班”“重点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写得很明白:“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出现这些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是学校管理者不懂法吗?恐怕不完全是。如果哪个成人不知道私拆他人信件违法,那他可能来自火星。江苏一学校制定《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女教师怀孕需校长签字,被人们当作茶余饭后的笑谈。是这个校长不懂法吗?谁这样想,谁就是在怀疑我们校长群体的智商!一些学校管理者公然违法,不是不知法,而是知法犯法,是官本位思想、习惯性思维、侥幸心理在作怪。归根结底,是缺乏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树立法治思维,是依法治校的前提。

教育的工作对象是人,核心任务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学校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教育发展规律,阻碍了教育综合改革。学校管理者树立法治意识,在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过程中,必须尊重法律。这需要树立以下四种意识:

一是要有上位法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规定,下位法或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上位法告诉我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作为(程序),因此,校规校章必须服从法律法规。

二是要有程序意识。法律程序是指按照法定的时间、空间、方式和关系进行的法律行为。履行法律程序,目的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利。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呈现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倾向,教育管理亦是如此。学校管理者在做出重大决定和出台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个制度和平台,确保每一项重大规定、制度不是学校行政会议研究或校长个人意志决定,而是学校管理者充分征询广大师生意见,吸纳教职工代表共同研讨、论证的结果。一方面,这可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这也可以增强学校教职员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归属感,提高学校管理团队的公信度,促进学校团结、健康、快速发展。

三是要有底线意识。底线就是最低要求、最低标准,突破底线就会触犯党纪国法。校长集教学权、财务权、人事权于一体,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复杂时期,很容易受到各种干扰和诱惑。因此,学校管理者在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上,要敬畏人民、谨慎用权,讲规矩、守纪律;在处理个人政绩和学校发展的关系上,要防止急功近利,把个人成长融入学校长远可持续发展之中;在处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上,要防止无原则的灵活;在处理讲原则和讲感情的关系上,要防止是非不分、善恶不明,防止以感情代替原则,坚持干净做人、公平处事。

四是要有“人情”意识。法理不外乎“人情”。法治思维也不排斥“人情”意识。这里的“人情”不是指“日常的人情世故、人脉关系”,而是指社会伦理道德和人类思想感情。虽然我们需要尽力规避“人情”对法律的消弭,但也要认识到情法交融的价值和意义。只有符合“人情”的法,才是良法。学校作为一个教育人、培养人、发展人的地方,学校管理者更需要关注师生的情感、情绪,用情感手段来约束人的动机,使人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让制度管理和人文关怀刚柔相济、相互补充。如限制女教师生育、限定学生交往对象,这些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网络事件就是没有关注师生情感的不良结果。

学校管理者树立法治意识,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也要依法办理。近年来,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哪怕是学生暑期河塘溺水死亡)后,家长经常会来校拉横幅、发传单,高价索赔,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少专家学者称之为“校闹”。大多数校闹的结果是,学校为了维护形象,无原则退让,以支付精神慰问费的形式息事宁人。有时候,学校充当了“冤大头”。碰到这类事,学校要放得下面子、挺得直腰杆,聘请专业律师,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研判安全事故的责任:对学校没有责任的安全事故要坚决说“不”;对责任不清的要调查清楚;对负有责任的要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责任,大多数情况下要由校园安全责任险赔付;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于无理取闹扰乱教学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学校管理千头万绪,师生个体性情不一,依法治校,学校管理者只有牢牢抓住法治思维这个“压舱石”“助推器”,才能确保科学发展路径不偏、教师队伍凝聚不散、和谐稳定局面不破,使学校畅行在法治的航道上。

责任编辑/刘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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