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 江必新
为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共谋良策
——在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暨中国行为法学会2015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 江必新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建议》,系统阐述了“十三五”时期我们党治国理政、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在举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实现 “两个一百年”目标奋勇前行之际,中国行为法学会召开“第五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暨2015年年会”,专题研讨法治经济建设与法律实施问题,集思广益、共谋良策,可谓是法学界的一件盛事。我谨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向莅临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法治经济是经济与法治高度融合的经济类型,是将法治作为经济发展基本依托的经济类型,是财富的创造、聚集、分配、享用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经济类型,是经济运行诸环节高度程序化、规范化的经济类型。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是中国经济通过法治途径换挡升级进而迈进新的发展周期的必由之路,是中国经济通过法治方式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进而塑造新的世界经济格局的重要步骤,也是中国经济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进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梦想的核心引擎。
借此机会,我简要谈谈个人对法治经济及其建设的一些看法,概括为十句话。
第一,法治是市场经济存续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条件。
从历史上观察,经济的形态先后呈现为自然经济、产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自然经济因循伦理而运转,本质上是一种伦理经济;产品经济由行政权力支配,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经济;市场经济依靠法律调整,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对法治的需求是由市场经济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内在地需要规则和秩序,内在地需要公平和正义,内在地需要和平和理性,内在地需要普适而明确的准则和稳定的预期,内在地需要平等、自由、公开、公正的空间和条件,缺少这些要素,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正常运转。世界上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很多,但失败的也很多,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把法治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条件。这给我们的经验和启示是:建设市场经济,法治不能缺席。
第二,之所以选择法治经济而不是其他的经济类型,归根结底是因为法治经济具有不可比拟的比较优势。经济发展之理念众说纷纭,经济发展之模式林林总总,经济发展之方式千差万别。于诸理念、模式、方式当中选择法治经济,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法治经济相对于其他理念、模式和方式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具体来说:法治经济是经济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依托;法治经济是经济发展特别是转型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法治经济是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平衡性发展、包容性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法治经济是经济发展特别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基本路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无不证明:没有其他任何一种经济形态能够像法治经济一样保证经济发展的公平、有序、效率以及持久。
第三,法治经济也是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试想,如果不以法治塑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市场中盛行的丛林法则必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创新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如果不以法治综合各方主体意志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天生逐利的经济人拼凑起来的只能是“群体的不理性”和一个“互害型市场”,统筹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必定孤掌难鸣;如果没有法治创造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利益导向机制,具有天然扩张性的经济活动不可能自发地止步于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承受的边界,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发展不过是纸上谈兵;如果不以法治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资格证”和“安全护照”,其他国家必因交易成本和交往风险之深不可测望而却步,参与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国际经济性话语权、实现互利共赢的开放发展目标实属一厢情愿;如果没有法治作出科学的制度安排并保证强有力的执行,就不能有效地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很可能成为一句口惠而实不至的空话。因此,欲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必须走法治经济之路。
第四,法治经济的核心要义在于法律在经济运行全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其他的经济类型可能也讲法,但只是强调法的限制、禁止、约束和惩罚功能,只重视使用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只希望人们畏法、恐法、避法。与其他的经济类型相比,法治经济最重要的特征是崇尚法治,维护法治的权威,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最为主要的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为此要做到:经济运行经由法治规范;经济成果通过法治分配;经济纠纷通过法治化解;经济改革经由法治引导。比如说,经济规划的效力问题,如果从法治的视角看,经济规划不仅应当定位为政策性文件,而且要定位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要有政策性质的指导效力,而且要有法律行为的约束效力;经济规划所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任务,不仅是一种政治性的宣示,而且要认定为法律性的承诺。
第五,当下中国所建设的法治经济应当是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经济。这些“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二是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三是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四是坚持科学发展,从实际出发,把握发展新特征,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五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确保我国发展航船沿着正确航道破浪前进。
第六,法治经济的实现,不仅要求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求良法为治。为此,一方面要加快建设和完善包含经济主体法律制度、经济运行法律制度、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经济保障法律制度等内容在内的经济法治体系,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另一方面,要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实现“良法为治”提供有力的保障;要求我们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秉持善意和诚意,积极能动而又符合法治精神地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要求我们建立一种法律规范的过滤机制,既防止非良法进入实施过程,又防止因个人不当判断而阻碍法律的实施;还要求我们理性对待改革和转型阶段的特殊情况,处理好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关系,最小化改革与法治之间的摩擦。
第七,法律有其固有的局限,正义才是最可靠的保障,因此法治经济的灵魂是经济正义。现代市场经济既要求经济上的自由贸易和竞争,又要求秩序和机会均等;既要求效率和效益,又必须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既要求民主、公开的氛围和人的行为自由及独立、自主的权利,又要求对各种利益倾向、利益主体、利益集团施以统一、协调、制衡。对这些利益的取舍、价值的衡平是机械的法律适用工作难以胜任的,这不仅在于冲突的复杂性所带来的困难,而且在于法律本身无论怎样去完善都会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所以,在追求良法的同时,也要秉持正义,使法治经济的发展过程合于正义、合于目的、合于规律。
第八,建设法治经济,需要在法治对经济的作用机理上精耕细作。我认为,法治对经济的作用机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法治与经济的深度融合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二是通过意志吸纳、利益衡平和价值选择机制的综合运用实现经济的公平和效率;三是通过确定政府和市场主体的权力(利)边界打造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四是通过明确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市场的活力和秩序。
第九,市场经济固然与法治有天然的亲和性,但是让经济发展驶入法治轨道还需要我们找准着力点并给予一臂之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体系的持续完善,特别是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共同推进的过程中,经济发展将会自然地驶入法治轨道。为进一步加快这个转型过程,更好、更快地发挥“鸟之双翼”、“车之双轮”的合力作用,应当抓好“四个转化”:一是推动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规则;二是推动政策规定转化为法律规范;三是推动义务要求转化为法律责任;四是推动运行过程转化为法定程序。
第十,法治经济不仅体现着经济对法治的需求,而且也体现着对法治本身予以完善的要求。中国的经济建设,在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后,进入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并走向新常态。这不仅给中国的法治建设创造了难得的机遇,而且也使法治建设面临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建设与经济新常态相适应的法治,需要实现从偏重强调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地位转为更加重视法治的能动作用,从跟进式法治转向导航型法治,从偏重强调效率优先转为更加强调公平竞争,从偏重强调国有和集体产权的优先保护转为更加强调各种产权平等保护,从注重保护经济要素和经济投资转为强调保护激励创新,从偏重强调为作为整体的人民服务转为更加重视为每一个具体的人服务,从偏重强调国家对经济一元管理转为更加重视多元治理,从偏重强调政府主导转为更加突出契约精神。这些任务意味着,对于法治经济来说,不仅经济需要建设,法治本身也要建设。
以上是我个人对法治经济及其建设的一些初步的看法,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近些年来,中国行为法学会在中国法学会的主管和指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跨学科和跨领域的特色,深入开展行为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实施研究,积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做了一些事情。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基础性的工作,繁荣法学研究,培养法治队伍,促进成果创新,推动法治实践;我们希望通过诸位的参与,为良法善治发声,为公平正义张目,为法治中国建言,为中华复兴鼎力;当然,我们眼下最期待的是在接下来的议程中,聆听王乐泉会长、罗豪才主席以及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拨云见日之高见,纵横捭阖之宏论,经邦纬国之良策。那么,我就说到这里,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