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划”司改任重道远

2016-05-24 14:46:52陳驚天
21世纪 2016年1期
关键词:司法权行政区划检察院

“跨行政区划”司改任重道远

自古以来,司法就是国家解决社会纠纷、化解冲突矛盾的重要方法。司法不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是消解社会矛盾与怨气的疏导管,是各族群能够有序相处的催化剂。实践表明,与行政、经济、军事等手段相比较,司法以其程序性、中立性和终局性成为更平稳、更权威、更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成为国家稳定与社会和谐的核心支柱。而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不公,众不能服。而司法不公,多是司法权受到外部力量左右,丧失中立而沦落为一小部分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正所谓,私情行而公法毁。当前我国,司法权不能中立行使之元素尚存,原因复杂。尤其在地方,因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供给需依赖于地方财政,在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地方保护和行政干扰严重,产生了诉讼“主客场”现象与司法地方化问题,降低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去除司法地方化的藩篱,让司法权脱离行政干扰是关键。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成立;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成立,我国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改革正式进入实践期。

相比于传统的普通法院和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在行政区域跨度、案件管辖范围、组织结构管理以及案件审理机制等方面都有新的特点。截至2015年年底,四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已挂牌履职满一周年,为强化司法权统一行使,为确保司法的中立与公正,进行了勇敢的探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一是与现行法律有效衔接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上,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尚存制度障碍;二是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诉讼格局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跨行政区划”的标准、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级别设定、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落实路径等问题都无法回避;三是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与专门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一般来说,专门法院和检察院也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它们在定位和职能上是否存在交叉需要厘清;四是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案件管辖范围需要明确。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主要是管辖标准不确定,有的案件管辖类型并不符合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职能定位;五是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质效评估机制需要更新。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机制本身就不同于传统的普通法院和检察院,相应的工作质效评估自然也不能照搬旧的机制;六是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保障有待进一步落实与加强。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筹划时间短,一系列保障机制还需完善,如机构建设保障、人财物保障等。

作为新时期新常态下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头戏,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改革任重而道远。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释放司法活力,需要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大量的务实性研究和实践。如:一是依法改革,疏通好法律脉络,扫除制度障碍,让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于法有据;二是构建好诉讼格局,明确“跨行政区划”标准,确定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级别,做好顶层设计;三是厘清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与专门法院和检察院各自的职能定位,让它们各尽其职的同时避免职能交叉或缺位;四是明确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界定哪些案件属于特殊案件和跨地区案件,让诉者有门,让判者有底;五是制定与普通法院和检察院有别的工作质效评估机制,在“特事特办”的同时实现“就事论事”的效果;六是进一步落实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各项保障,国家要敢于在政策上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开口子”,在机构建设、硬件保障、司法审判以及人员待遇等方面给予坚实的支持,让司法人员能够踏实办案,放心办案。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历史经验警示我们,只有在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上,才能够形成不为任何私利的中立的司法格局,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排除社会怨气之功效,才能够实现“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执政效果。现今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改革,为实现这种愿景,无疑迈开了重要的一步,我们为其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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