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杰,彭赞文,石 山
西江流域跨省区生态补偿标准研究
张立杰,彭赞文,石山
[摘要]文章以跨滇、黔、桂、粤4省区的西江流域为例,根据2013年西江流域水源区流域生态保护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提出了西江流域的生态补偿标准,并按照各省区实际用水比例对生态补偿费用进行了分担。研究结果表明:西江流域现阶段的生态补偿标准介于531.13~1405.71亿元之间。云、黔、桂、粤4省区生态补偿资金的分担系数分别为0.0548、0.0617、0.4982和0.3853。研究为跨省区流域生态补偿提供了决策参考。
[关键词]生态补偿标准;用水量分担;西江流域
流域是一种整体性极强的自然地理单元。长期以来,由于受自然资源无偿使用观念的影响,加之行政区划分割和为各自利益考虑,使得流域生态保护中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针对跨行政区域流域生态保护责任与利益脱钩的问题,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大量有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成果涌现[1][2][3],相关研究主要参照生态服务提供者投入的生态保护成本、生态破坏恢复成本、生态受益者获利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方面的费用来确定生态补偿标准[4](P114-117)[5]。在实践和研究探索层面上,由于流域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不一致,且隶属于不同行政区域,尤其对于跨省区的生态补偿,合理分配补偿量是决定生态补偿是否可行的关键环节。为此,一些研究借鉴国内外经验,并结合地方实际,从各行政区域的用水量、水资源效益、支付能力等方面分担生态补偿量[6][7]。由于经济发展阶段、生态环境状况、地域特征以及计算方法的不同,生态补偿量的分担结果具有明显的差异。笔者根据西江流域水源区流域生态保护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结合各省区的用水量,对西江流域的生态补偿标准和分担比例进行了研究,旨在为跨省区的流域生态补偿提供决策依据。
图1 西江流域概况
西江是我国仅次于长江、黄河的第三大江。其水量相当于黄河水量的3.2倍。西江流域在行政区划上涉及滇、黔、桂、粤4省区的28个地级市(图1)。2013年,西江流域由贵州和云南出境进入广西的水量分别为237亿m3和135亿m3,由广西出境并进入广东的水量为1941亿m3。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在滇、黔、桂、粤4省区界断面的监测结果,所有断面水质均符合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一)水源区生态保护成本
生态保护成本是确定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两部分[8]。直接成本指水源区为保护生态环境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依据水源区林业建设、水土流失治理、水污染防治三方面的实际投入来测算。由于机会成本核算难度较大,对计算方法和核算依据的依赖性强,一般情况下,受益者不容易接受。此外,在核算生态补偿标准时,笔者还考虑了水源区生态服务价值。因此,生态保护成本主要以直接成本为核算依据。
(二)水源区生态服务价值
生态服务是指通过生态保护或者环境友好型的生产经营方式,生态系统提供的食物生产、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美化等有助于维持和改善人类生活的产品和服务。由于水源区森林、水体、湿地、草地等生态系统是流域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贡献者,因此,笔者参照中国生态系统单位面积生态服务价值(表1)[9][10],主要以这四类生态系统对水源区生态服务价值进行估算。
表1 中国生态系统单位面积生态服务价值(万元/ha2·a)
考虑到生态服务价值必然会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调整,为了使估算的生态服务价值在生态补偿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引入发展阶段指数对生态服务价值进行修正[11][12]。生态发展阶段指数可利用Pearl生长曲线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L为发展系数;e为自然常数;t为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可由恩格尔系数(En)推算,其计算方法为:t+ 3 = 1/En。
(三)补偿量的分担计算
提供用水是流域生态服务功能最为重要、最为直接的体现,研究采用用水量作为生态补偿量的分担依据。其计算方法为:
式中:Ci为第i个受益地区应分担的补偿量;Qi为第i个受益地区用水总量;C为需要分担的总补偿量。
(一)西江流域生态补偿涉及的区域
西江流域生态补偿涉及的区域是一个动态的、以社会经济特征为主的概念,包括整个流域集水区内、外现有和潜在利用西江水资源的地区。西江流域在行政区划上涉及滇、黔、桂、粤4省区的28个地市,其中云南5个(曲靖、玉溪、红河、文山及昆明部分市县)、贵州5个(六盘水、黔西南、安顺、黔南、黔东南)、广西12个(河池、百色、柳州、桂林、南宁、贵港、来宾、玉林、梧州、贺州及钦州、防城港的个别县)、广东6个(肇庆、云浮、江门、中山、珠海、佛山),笔者主要以上述28个地级市的数据为基础开展研究。近年来,由于广州市从西江引水工程已经通水运行,通水惠及广州600万市民,未来东莞市和深圳市也将计划从西江取水。未来参与分享西江流域水资源和水生态效益的地区在不断扩大。因此,在以后的研究中,西江流域生态补偿涉及的区域因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还应包括虽不属于西江流域地理范围但从西江取水受益的城市。
(二)西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西江流域横跨云、黔、桂、粤4省区,联接西南和华南两大经济区,地位十分重要。其下游地区是我国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相比于下游珠三角地区,西江上游云、黔、桂三省区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流域上、下游发展差距较大。2013年西江流域内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3166.92亿元,流域总人口为9064.04万人(表2)。随着珠江-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实施,其经济战略地位将会进一步提升。
表2 西江流域各省区社会经济概况
(三)流域生态保护成本测算
根据各省区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位于上游的云、黔、桂3省区(各省区仅核算流域范围内的市县区),用于西江流域上游林业建设与保护投入(包括:公益林建设、退耕还林建设、封山育林、林业资源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投入)分别为10.33亿元、12.68亿元和137.77亿元;用于西江流域上游水土流失治理投入分别达到了25.14亿元、38.71亿元和52.21亿元。用于水污染治理的投入分别达到了30.21亿元、37.65亿元和186.42亿元(表3)。各省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大了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投入,使得流域上游生态环境继续保持着比较良好的状态。
表3 2013年西江流域上游各省区生态保护成本
(四)西江源区生态服务价值估算
由于水源区森林、水体、湿地、草地等生态系统是流域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贡献者,因此,研究主要以这四类生态系统来估算水源区生态服务价值。利用发展阶段系数修正后,水源区森林、湿地、草地和水体等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分别为1278.87亿元、48.42亿元、29.15亿元和49.26亿元,水源区提供的生态服务总价值为1405.71亿元(表4)。
表4 2013年西江水源区生态系统水源涵养服务价值(亿元)
(五)西江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核算
据初步统计,2013年,西江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为531.13亿元;西江源区提供生态服务保守估计约为1405.71亿元。水源区生态保护直接成本是维持流域生态服务正常功能的基本投入,更容易被各级政府部门接受,可作为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下限。由于西江流域生态补偿尚未启动,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要让社会各界接受生态服务价值作为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依据,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现阶段可以将生态服务价值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上限。因此,西江流域现阶段生态补偿标准应该介于531.13亿元~1405.71亿元之间。为调动流域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建议西江流域每年的生态补偿标准应高于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直接成本,具体的补偿标准可由云、黔、桂、粤4省区共同协商后确定。
(六)西江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分担
由于上游的各省区既是流域生态服务的贡献者也是受益者,因此,它们也要参与生态补偿资金的分担。按西江流域各省区用水量估算,云、黔、桂、粤4省区生态补偿资金分担系数分别为0.0548、0.0617、0.4982和0.3853,由于广西在西江流域范围内的人口和集水区面积均占到了整个流域的50%以上,因此,按用水量分担,广西应分担近50%的生态补偿量。西江流域上游的云、黔、桂3省区在扣除自身已投入的生态保护成本后,应获得最低生态补偿资金分别为36.57亿元、56.27亿元和111.79亿元,在扣除自身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后,云、黔、桂3省区应获得最佳生态补偿资金上限分别为130.41亿元、141.41亿元和269.8亿元(表5)。位于西江流域下游的广东省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在享受上游水源区提供的生态服务的同时,应该给上游水源区提供必要的生态补偿,其补偿金额在204.64亿元~541.62亿元之间。
表5 按用水量西江流域各省区应分担的生态补偿量(亿元)
(七)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
首先,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该成为西江流域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水源区财政扶持和资金补偿,水源区地方政府也应通过财政横向转移支付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省也应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各种渠道给予水源区一定的资金补偿。其次,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让水生态效益受益部门、单位和企业承担部分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本。如从水资源费、水产、饮料、旅游、航运、水利等部门企业水资源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生态补偿。另外,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原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林补偿、天然林保护及公益林保护补助等专项资金基础上,继续拓宽渠道,加大对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除以上的途径外,还可以通过接受各种民间组织、金融机构、企业集体、环保社团以及个人的捐助,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关注和参与西江流域的生态补偿。
流域上游的水源区一方面是生态服务的提供者,理应获得流域受益各方的生态补偿;另一方面也是流域生态保护的受益者,也应为享受的生态服务付费。为提高生态服务质量,流域下游地区应该积极参与上游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通过各种渠道,给予上游水源区一定的补偿,在确保水源区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限制或约束对水源区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社会生产活动。
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只是一个决策依据,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上,还需进一步协商,获得一个流域相关各方共同认可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为充分调动水源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生态补偿标准应该适当高于生态补偿成本,并逐步向生态补偿的上限(生态服务价值)靠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生态补偿的标准也将逐渐提高。水源区在获得生态补偿后,生态环境质量应该在保持稳定的同时,应该逐年好转并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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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川桂]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1461005);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2GXNSFAA053213);广西科技开发项目(桂科0719005-3)
[中图分类号]F127;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16)03- 0050 -04
[作者简介]张立杰,梧州学院科研处副处长,副教授,博士;彭赞文,梧州学院讲师;石山,梧州市水文资源局工程师,广西梧州54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