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荣春 洪 军 侯正华
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问题研究
——基于安徽的分析
孙荣春洪军侯正华
内容提要:本文以安徽省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现状、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情况为例,分析当前社会力量办学存在的问题、研究社会力量办学面临的战略机遇,进而探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财政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社会力量办学问题研究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二五”时期,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为社会力量办学指明了方向。为深入了解社会力量办学现状、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又好又快发展,本文以安徽省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情况为例,就社会力量办学面临的战略机遇、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建议进行探讨。①研究中安徽省社会力量办学基本现状、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情况等数据来源于安徽省2012~2014年社会力量办学情况调研统计数据。
社会力量办学是中国教育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公办教育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也更好地满足了人们越来越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一)基本情况
安徽省社会力量办学自改革开放之初起步,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国务院总体部署下,省、市、县各级政府和教育等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落实全国人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精神,解放思想,不断进取,使全省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办学领域涵盖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办学地域覆盖全省各地。截至2014年,安徽省各级社会力量办学校5152所,占全部学校的25%,在校生2186616人,占全部在校生的20.5%,教师149542人,占全部教师的21.6%。其中,幼儿园4292所,占83.3%,在校生980259人,教师68410人;小学232所,占4.5%,在校生256610人,教师16823人;普通初中303所,占5.8%,在校生427125人,教师28550人;普通高中178所,占3.5%,在校生207103人,教师16892人;中等职业学校112所,占2.2%,在校生共有112343人,教师6474人;高职高专学校共有21所,占0.4%,在校生75371人,教师5210人;高等本科学校共有14所,占0.3%,在校生127805人,教师7183人。
(二)办学特点
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由于性质、教育对象、办学环境等因素的不同,有其自身特点。就安徽省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力量办学政策法规初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安徽省立即启动地方人大的立法程序,制订与国家法律相衔接、又具有安徽特点的民办教育政策法规。2002 年3月19日,安徽省政府发布《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2008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发出《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合肥市印发《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芜湖市制定《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马鞍山市制订了《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他市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出台了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政策措施。各地政策法规的出台和逐步完善,为办学单位坚持依法办学、加大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第二,社会力量办学各阶段不平衡。安徽省社会力量办学已覆盖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但总体上规模偏小,与公办学校比较,在学校数、招生人数、教师数等方面占比偏低,且存在明显的结构性问题。目前,学前教育阶段占比相对较大,但与社会需求相比,仍然供不应求,需要适度放开;义务教育阶段由于整个基础教育的责任主体在市县政府,市县政府对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有经济上的动机和积极性,因此发展较快,但总体占比和规模偏小,义务教育阶段的数量规模尚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普通高中阶段因整个重点中学的体制性优势和政策性倾斜,大部分处于边缘化地位,招生难,收费难,发展难,需要政府扶持,“让出一块,公退民进”;中职教育阶段专业设置较为市场化,收费偏高。中职在校生落实免学费政策后,对社会力量办中职教育影响较大,生源普遍不足;高等教育阶段总体发展快,但内部差距大,办学层次低,专业设置市场化明显。从总体上看,安徽省的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较快,规范管理难度大,需要做出结构性调整,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
第三,社会力量办学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鼓励性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人们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催生了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投资主体的不断多元化。经过多年发展,安徽省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办学的体制格局己初步形成,社会力量办学已成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办学发展促进了教育体制改革。随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新型政校关系稳步建立,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机制也发生了很大转变,从不同角度丰富了社会力量办学内涵,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力量办学发展。从办学主体角度划分,主要有:(1)民营企业办学;(2)企业集团(含股份制企业)办学;(3)社会团体办学;(4)教育集团办学;(5)其他投资人办学。社会投资主体由早年的单一走上多元化,开辟了社会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的有效渠道。办学体制改革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教育提供了一条体制通道,增加了全社会的教育投入,对于弥补财政性公共教育经费投入的相对不足、缓解政府的公共财政压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近年来,安徽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着力加大教育投入,切实做到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在大力支持、全面保障公办教育的同时,积极落实国家一系列支持民办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
(一)2012~2014年财政投入情况
2012年~2014年,安徽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投入,三年来,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投入24.8亿元,年均增长24.8%,占社会力量办学总投入46.3亿元的53.4%,其中,幼儿园4亿元,义务教育投入7.9亿元、普通高中2.3亿元、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9亿元、高职、高专学校3.3亿元,高等本科学校3.5亿元。
图1 安徽省2012~2014年社会力量办学投入情况
图2 安徽省2012~2014年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投入情况
财政资金的有力支持,为社会力量办学在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基本待遇、提升教学水平和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示范和引导作用,2012~2014年,各类社会力量办学财政教育经费支出22.2亿元,年均增长11.5%,2012~2014年各类社会力量办学总支出252亿元,财政资金支出引导和放大效应10.1倍,效果十分显著。具体情况如图3所示。
(二)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措施
第一,完善扶持政策。2011~2015年,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先后联合印发《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和《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扩大学前教育资源。2012年,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出台了《关于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关于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意见》、《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安徽省学前教育的各类奖补政策和资助政策。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高中、中职、高校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方面,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联合出台文件,对社会力量办学同等享受有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各地财政部门,均出台了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措施,通过以奖代补、奖励生均拨款等方式,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图3 安徽省2012~2014年社会力量办学支出情况
第二,突出支持重点。一是重点保障教育类民生工程实施,逐步探索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畴。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根据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社会力量举办的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同等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高校、高职学生资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民办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经费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二是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截至2014年底,安徽省共有幼儿园6251所,在园幼儿160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4292所,在园幼儿98万人。无论是民办幼儿园数,还是在园幼儿数均占全省总量一半以上。安徽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幼儿园建设成效显著,对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1月,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规划建设民办幼儿园800所,解决15万适龄幼儿入园问题。2014~2016年统筹安排11.4亿元,扶持普惠性民办园、集体和企事业单位办园,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问题等。同时,明确要求各市、县(区)根据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惠性资源布局和幼儿入园需求,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园给予适当补贴。鼓励民办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家长的不同需求。
第三,创新支持方式。一是积极探索财政支持方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精神,安徽省各地结合实际,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探索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加大投入,推进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有效扩大教育资源,合理分担教育成本。据统计,2012~2014年,全省各级财政通过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投入9.1亿元,占公共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总投入的36.7%。二是创新社会力量办学机制。2014年11月,安徽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设备、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三)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取得的成效
总的来说,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推进了教育体制改革,加快了教育资源集聚,扩大了人力资本开发规模,满足了群众的教育需求,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成效显著。
第一,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集聚了社会资本投入教育事业,对政府教育经费进行了补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教育投入不足与教育事业发展的矛盾。
第二,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教育规模,增加了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了教育供给方式的可选择性、教育质量特色的多元化和教育的开放性与国际化,满足了选择多样化优质教育的择校需求,有利于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为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人才、提高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做出了贡献。
第三,社会力量办学的体制和成本核算方式,如实行因需设岗、人员合同聘用、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改变了教育在体制、结构和资源上的浪费现象,促使教育资源发挥最大效益,促进了教育办学体制、管理方式、融资渠道和学校运行机制等教育改革的深化,无疑是对办学模式的有益探索,也对公办学校既成模式提出了挑战。
近年来,全国各地社会力量办学得到了快速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学质量逐步提升,但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各界在社会力量办学认识上存在偏差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社会力量办学相关扶持政策作了规定,但各地对社会力量办学没有形成共识。社会力量办学具有自主性、灵活性、个性化的特点,应立足于满足公众多元化教育需求,并在公办教育发展相对薄弱的领域重点发展,形成公办与民办教育多元发展新格局。然而社会上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应有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社会力量办学陈旧观念还没有根本转变,往往以固有的标准、模式去衡量、评价民办学校,认为社会力量办学比公办教育低一等。比如,有的认为民办学校在现有的社会教育体系中可有可无,并不能发挥很大作用;有的认为民办学校的存在分了公办学校“一大杯羹”,扰乱了现有教育秩序;有的认为民办学校以盈利为目的,借办学之名行赚钱之实;家长以及学生也对民办学校存在种种疑虑,认为民办学校办学没有质量保障。具体表现为“三论”:一是“营利论”,认为所有民办学校都是为了赚钱;二是“冲击论”,认为民办学校冲击了公办学校的发展;三是“担忧论”,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民办学校难管理、难控制,只会给政府添麻烦,担心民办学校发展多了,出问题时地方政府难以承担责任(华弋,2007)。对社会力量办学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政策引导缺失。一方面制约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挫伤了社会力量参与兴办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实际上,社会力量办学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均有办学质量较优、声誉较好、社会认可度高的好典型。如安徽省合肥市的168中学、寿春中学,肥东县的圣泉中学,定远县的英华中学,歙县的育鸿中学,合肥市的新华学院等,关键是如何正确引导和规范管理。
(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各项政策没有落实到位
近年来,各地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办法和意见,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诸多因素影响,很多政策难以落实到位。例如,民办教育财政政策不够明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对民办教育的发展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但对民办教育扶持的具体办法,尤其是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府资金的来源、支持的具体对象、方式、标准、效果评价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其实施行为也就没有实际依据(黄刚和谢凌凌,2013)。再比如,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问题。《物权法》规定,学校、医院等公益性机构的资产不能用于抵押,将民办学校一律作为公益性单位,不能用学校资产抵押贷款,使得民办学校的投融资渠道单一,办学主体小而散,难以办强办大,“融资难”成为民办学校发展的“瓶颈”。
(三)财政支持教育的发展奖励、资金尚未覆盖社会办学领域
随着经济步入新常态,面对经济下行的新形势,财政保障教育支出压力增大。县级政府作为发展民办教育的主体,部分县区在负担公办教育资金上已经有些吃紧,还要负担一部分民办教育的经费更显力不从心(黄刚和谢凌凌,2013)。同时,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形式比较单一,目前主要以生均补助为主,对学校发展支持力度较小。如,在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计划、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初中改造工程、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高校振兴计划等重大教育项目上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支持几乎为空白。目前,学生缴费收入成为社会力量办学的主要收入来源。社会力量办学的主要支出中,学费收缴收入的支出占比超过80%。一些学校为减少成本,在教师待遇保障上不足,造成教师队伍流动性加大。经费不够稳定,导致一方面不得不面对提高学费收缴标准与生源下降的矛盾;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办学收入与支出的不足也直接影响了办学水平和质量。
(四)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制不健全
从社会力量办学内部来看,《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要求民办学校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学校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大多数民办学校没有建立校董事会,常常是家庭式管理,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缺乏现代教育管理知识,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且管理者大多数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较多,对学校管理及学校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个典型案例是,2014年,安徽省文达学院的举办者文达集团因债务多,随意调拨学校大额资金,引发社会问题,教训十分深刻,应充分汲取,引以为戒。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民办学校教师应享受的“五险一金”政策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优秀教师人才流失。从社会力量办学外部来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权限不明、管理力量薄弱导致政策执行力不够。就安徽省来看,劳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都有审批权,多头审批和审批不规范、缺乏统一管理,造成了社会力量办学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对非法办学行为虽加大打击力度,但在一些地方仍未得到根本整治。目前,安徽省对社会力量办学未出台统一的规章制度性文件,缺乏指导性。学校、政府、社会权责关系未理清,政府既作为办学主体又作为管理主体,社会力量办学缺乏自主权。
在经历了30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社会力量办学正在由规模扩张向内涵提质全面转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了私营经济、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同时也为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一)更加明确的政策为社会力量办学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提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更加明确地提出,“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明确了公共财政扶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的方针和方式,必将促进政府转变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方式,健全社会力量办学扶持政策,优化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环境。与此同时,《决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将对社会力量办学中基础教育及职业教育的布局、结构、发展方向等产生深刻的影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规模将持续扩大,面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入户门槛较高的现实,子弟就学的问题依然严峻,在公办教育资源尚不能充分覆盖城镇弱势群体的阶段,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在弥补公共教育服务紧缺中可以发挥巨大的潜力;大量的转移劳动力的培训也为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的转型发展带来了机遇。
(二)各地试点探索为社会力量办学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为推进社会力量办学改革和发展,2011年,教育部开始在全国各地开展了12项改革试点。各地积极探索解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人治理、财务管理、财政支持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清除和破解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障碍,推出了许多突破之举。一些地方形成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体系,并在教师保障、税费优惠等方面进行改革,建立了一系列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财政扶持长效机制。各地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具有改革示范意义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为社会力量办学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实践支撑和借鉴。
(三)当前教育发展形势为社会力量办学的改革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办学改革发展,各地也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办学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选择性需求将更加强烈、更加迫切。特别是,近年来各地各学段的社会力量办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上下功夫,使学生、家长对社会力量办学的信任度、满意度不断提升,也坚定了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信心。内外部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我国社会力量办学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办学在培养人才、扩大教育机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总体要求,坚持分类扶持、突出重点、市场机制、绩效优先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拓展财政支持内涵,以改革推动发展,以改革提高质量,以改革增强活力。
(一)完善政策,构建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财政分类扶持体系
社会力量办学是一个庞大体系,其多样性、复杂性必然导致诉求多元化。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需求和面临的实际问题,分别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对非营利社会力量办学,结合其公益性特点,将其纳入各级公共财政支持范畴,并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支持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财政政策的公平、公开;对营利性社会力量办学,要注重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其按照企业机制办学,使其拥有更大的自主发展空间。
第二,针对非营利性社会力量办学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采取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政策。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主要通过生均补助或定额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主要通过绩效奖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突出重点,集中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关键的领域和环节
在目前公共财政教育经费尚不足以支撑现有的公办教育体系,且难以满足今后各类教育普及水平提高和规模扩展后的教育经费需求的情况下,公共财政扶持社会力量办学,必须要紧紧围绕社会力量办学过程中急需解决的瓶颈问题,突出重点,将有限的公共财政资源资金向社会力量办学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倾斜。
第一,突出支持普惠性社会力量办学。引导社会力量办学办好公办教育尚未普及或尚存不足的普惠性的公共资源服务,并加大对普惠性社会力量办学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普惠性的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农民工子弟学校,保障人民群众共享公平与均衡的受教育权利。
第二,突出支持绩效性社会力量办学。财政扶持资金要重点资助社会力量办学的重大改革和发展项目,重点奖励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突出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中生均经费或超过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的学校,以及坚持公益性办学、依法办学、办学质量和水平较高的社会力量办学。
第三,突出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教师队伍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办学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要将社会力量办学各学段的新任教师上岗培训、专业骨干带头人的培训纳入同级公办学校教师培训范围,享受同等待遇。支持政府、社会力量办学主体和教师个人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障新机制的建立,确保社会力量办学各学段教师在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保障水平与公办学校相当。重点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教师队伍在公办学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
(三)创新方式,完善财政扶持社会力量办学的长效机制
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精神,通过统筹经营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切块安排教育费附加等方式筹措资金,形成财政扶持社会力量办学的长效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通过委托、承包、招标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承担,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教育综合改革政策。
第二,完善助学贷款办法,确保社会办中等职业和高等教育在校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
第三,支持社会力量独立创设或联合创设教育基金,以及独资捐建或联合捐建教育设施,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改革创新,不断构建社会力量办学的投融资体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加快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力量办学投融资体制提供了广阔的政策平台。
第一,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社会资本与公办学校合资合作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教育,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现代教育管理制度。
第二,积极探索设立教育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
第三,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教育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资本市场。鼓励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教育机构。引导社会资本采取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出让、职工集体持股、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办学校主要是非义务教育改制重组,同级财政原有财政补助方式和供给渠道可在一定期限内保持不变。
第四,探索允许社会力量办学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教育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担保和抵押贷款。
(五)强化绩效,提高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效益
第一,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学财政资金投入、使用和监管机制,注重科学确定财政补助资金投向、建立生均奖补和绩效奖励相结合机制,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确定扶持重点、公开公示评审项目、主动接受社会监管,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公正性、科学性,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各学段的均衡发展。
第二,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完善的社会力量办学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方案,建立适合社会力量办学的人才培养水平、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管理规范程度、教育投入产出等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从实施内容绩效、功能效益绩效、项目管理绩效、资金管理绩效和公共效益绩效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
第三,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对社会力量办学补助或奖励因素,并与以后年度的资金补助挂钩,进一步强化社会力量办学主体使用资金的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绩效评估结果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挂钩,构建社会力量办学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社会力量办学评估制度,完善社会力量办学准入、退出机制,促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向优质服务资源有效流动。
参考文献
[1]华弋.民办中小学生存状态研究——以岳阳市屈原大学附属中学为个案[D].湖南师范大学,2007(6).
[2]黄刚,谢凌凌.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特点、困境及选择[J].高等农业教育,2013(7).
作者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责任编辑:邢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