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司法规律 推进司法改革”系列之司法规律的发展进路:从压制走向回应,从对抗走向合意

2016-05-17 06:19樊崇义
21世纪 2016年8期
关键词:私法压制正义

樊崇义

“把握司法规律 推进司法改革”系列之司法规律的发展进路:从压制走向回应,从对抗走向合意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从压制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转变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教授提出了回应型法理论。回应型法理论将现代法律分为三种类型或发展阶段: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每种类型的法律各自具备不同的特征,但是又存在某种继承关系。压制型司法是政治取向型司法,自治型法是规则取向型司法,而回应型司法则是社会取向型司法。

压制型法主要表现为法律机构容易直接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法律被认同于国家,并服从于以国家利益为名的理由;法律官员首先关注的问题是维护权威;警察等专门的控制力量成为独立的权力中心;刑法典反映居支配地位的道德态度;法律道德主义盛行。这种压制型法的属性会导致对掌权者或特权者的特别保护,维护了统治阶级的阶级正义,同时也使法具有不稳性和缺乏合法性,法成为统治者的工具可以恣意损害被统治者的利益和愿望,使人们对法没有认同感和归属感。自治型法的主要特征则体现为法律与政治分离,司法取得独立地位,立法职能与司法职能之间被划出严格的界限;“程序是法律的中心”,法律秩序的首要目的和主要效能是规则性和公平,而非实质正义等。自治型法在一定意义上说其实就是一种“法治”思想,体现了“权利本位”和正当程序的观念与思维。回应型法的实质是要使法律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进一步探究法律、政策中所蕴含的社会公认价值和准则。它是在扬弃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的基础之上,赋予国家制度以自我修正的精神,既是一种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又是一种法治变革的政策模式。回应型法的突出特征表现在的法律的开放性和能动性。回应型法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开放姿态来回应社会的需求和人们的期待,能动地去修正法律本身的缺陷,以期满足公共政策和社会利益的基本诉求。回应型法以更大的勇气和包容度去接受人们对法律的批评和辩论,不断适用和回应社会需求,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进行沟通和辩论中达成共识,诉求逐渐获得满足,法治精神逐步得到理解,社会的实质正义得到进一步体现,纠纷的化解能力和共识的可接受性也进一步被认同。回应型法还具有深深的人本主义精神和人文情怀,以一种司法的社会担当来指引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的司法文明。

从对抗性司法向合意性司法转变

合意通常是私法上的范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就某一事项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其中必然包括两个要素:意思表示一致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意是完全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是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处分实体权利,履行实体义务的行为在民事私法领域,诉讼双方达成合意,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主要内容是法院调解和当事人自行和解,其中法院调解处于主导地位。然而随着公法和私法相互交融渗透,合意制度已跨过民事司法等私法的界域,进入公法比如刑事司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领域。在行政诉讼领域,国家的行政裁量权和公民参与意志的两造结合构成了合意的基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意见交换与信息沟通、告知与反馈、陈述与听取,是使双方意志得以充分表达并在全面交涉的基础上作出合意性处理结论的重要途径。刑事司法领域更是如此,近年来司法实践总结并上升为法典的刑事和解制度,更是控辩双方达成合意的结果,过去那种公诉机关与被追诉方激烈对抗的局面正在被慢慢消解,过去那种追求客观真实、企图彻底实现实体正义的理想正在被妥协的协商性的正义取代。可见,无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还是在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利益争夺和纠纷争斗之中,原来那种激烈的对抗关系、矛盾关系正在走向可能的缓和和温柔,一种合意上的纠纷解决方案正在得到诉讼双方的欢迎和拥护,这种渗透合意性的司法理念和方式也显示出新的生命力,在司法的实践中继续磨砺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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