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月 徐青青
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保障
——“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综述
文/董月 徐青青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构建科学完备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为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2016年7月2日,中国行为法学会在北京举办了“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
中国行为法学会名誉会长刘家琛,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顾问兼廉政行为研究会会长戴俭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马儒沛,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刘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朱小黄,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教授、空军少将乔良,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李文燕、钱永刚、何家弘、李仲智、付子堂、贾宇、曹诗权、叶青、田明海,以及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专家学者近200人参加了会议。
开幕式由贺荣副会长主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代为宣读了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的讲话。张文显在书面发言中指出,本次会议主题“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保障”与当前严峻的南海形势以及中央对国家安全的总要求是一致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意义重大。这次研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研究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中国行为法学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回顾了学会的发展历程,对学会已打造出品牌和名气的论坛制度和机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刘家琛希望学会在江必新会长的带领下,继续就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认真进行研究,为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更好地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代表学术委员会强调指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保障包含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需要我们将法治研究工作摆到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全面、系统、深化地进行研究和探索,作出科学的回答。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围绕会议主题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国泰民安是古今中外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维护国家安全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最现实和最基础的保障。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国家安全基本规律的准确把握,是新形势下指导国家安全实践的强大思想武器,是对国家安全理论的重大创新。法治是实现总体国家安全的必由之路,是总体安全形成与维系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条件,是保障人民根本利益、防止保安权力滥用的唯一出路。总体国家安全法治化是安全与法治高度融合的状态,是将国家安全相关事务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和框架中,将法治建设作为总体国家安全的基本依托,使法治成为贯穿国家安全工作的一根红线;是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均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均呈现高度规范化、程序化的状态;是在法治框架内,运用外交、国防、经济、发展、文化、科技、信息、生态、国土等综合安全手段来实现自我安全、经济繁荣、社会和谐,并促进世界和平。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需要以法治之思维构建科学完备的国家安全体系,需要以法治之方式提高国家安全能力,需要以法治之力量保障国家安全实效。
本次学术研讨会的主题为“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保障”。15位专家学者分别围绕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海外安全、核安全等领域作了精彩发言。
国家安全部法制办主任张青作了题为《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保障》的发言,她谈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国家安全法》中,是贯穿始终的一条红线,是全部法律的灵魂。首先,2015年《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法治保障体系,一是通过依法确立“国家安全”这一定义的政治属性,为总体国家安全观“入法”奠定了基础;二是强调以人民安全作为宗旨,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核心;三是通过全方位地对国家安全任务特别是对政治安全任务作出规定,构建起集各领域安全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四是通过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体现了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体制机制保障。其次,一系列国家安全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总体国家安全观提供了动态的、发展的综合保障体系。最后,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为总体国家安全观提供了广泛的法治保障社会基础。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反恐法学院院长贾宇作了题为《我国的暴恐形势和反恐中的几个重点问题》的发言,他谈到,暴恐袭击范围由南疆到北疆、东疆;由“疆内”逐步向“内地”发展。2013年“10·28”北京金水桥暴恐案件;2014年“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件,“5·06”广州火车站暴恐案件,“8·30”广西防城港袭击警察案件,温州、沈阳、成都、南京、西安等多个城市也相继侦破暴恐案件。目前我国在反恐中存在风险与短板,主要有:1.滋生暴恐活动的疆内土壤依然深厚;2.疆内高危群体基数大、消化过程长;3.突出的难点是有效保障和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4.严重的风险隐患是宗教极端思想渗透;5.明显的发展短板是南疆薄弱;6.关键的制约因素是基层基础不够牢固;7.落实《反恐怖主义法》遇到现实困难。针对以上情况,惩治暴恐须法治化、宗教管理去极端化、经济发展注重民生去贫困化、社会建设去封闭化以及文化教育去愚昧化,防控风险,补齐短板。
与会专家围绕“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保障”主题作了精彩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莫纪宏作了题为《〈国家安全法〉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三个特性》的发言,他谈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很大的发展,适应了我们当今维护国家安全新形势的要求。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的2015年《国家安全法》第一体现了国家安全工作的“统一性”要求,在《国家安全法》中,明确了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新的国家安全范围,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通过制度强化国家安全工作统一性的要求。第二体现了“全面性”,“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所有领域都有国家安全问题,2015年《国家安全法》重点强调了15个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有。第三体现了“全民性”,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国家安全为人人。2015年《国家安全法》确立了国家安全为人人,人人都要为维护国家安全负责,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这样一个基本原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教授、空军少将乔良作了题为《当下中国安全形势及对策》的发言,他谈到,军事安全毫无疑问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南海问题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之一,今后大规模的战争不会发生。美国插手南海事务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国与中国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GDP超过10万亿美元的国家,如果两个国家发生战争,在战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国际资本将既不会去往美国,也不会留在中国。应对南海问题,我国要积极采取相应的策略,维护好国家安全。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朱小黄作了题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进中国金融法治建设》的发言,他谈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国家安全面临着一系列新形势和新任务。从习总书记有关国家安全内容的系列论述中看到,经济安全一直是处于基础地位,而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内容,也是整个国家安全的关键部位。因此,防范金融风险、管理金融危机是国家经济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首先,从“国家安全”的立场理解金融安全。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向新常态转型的关键阶段,经济发展表现出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而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血脉,受到的影响更为直接、强烈,也更为复杂。从国家整体安全的立场来观察,经济稳定尤其是金融稳定是整体安全的基础,十分重要。金融安全有两个立足点:一是金融资源的布局和国家金融功能的布局及结构的稳定性与承受、消化、转移控制风险的能力。二是金融运行的法律基础。而金融安全管理的核心价值在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其次,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点、预警及防范。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有效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最后,促进金融法制建设,为金融安全提供法治保障。法律保障金融安全主要体现在四个关键点上,一是维持市场公平,保护契约交易;二是通过立法确立,控制风险边界;三是维护个体(法人)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严肃性;四是救济利益损害,让付出代价的获得利益,获得利益的承担风险。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司长张建华作了题为《我国国际经济安全的法治保障》的发言,他谈到,我国经济交往面临严峻的现实,例如以下七个现象,第一,外资有撤离中国市场的行为;第二,中国出口面对反补贴、反倾销的调查,入世以来从来没有停止过;第三,在世贸组织,中国频繁遭到起诉;第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承建城建工程受到格外严格的审查;第五,中国项目在国外一波三折,甚至已经签订的协议也遭到毁约;第六,中国企业及其员工在国外经常是不法活动的侵害对象;第七,不少国家拟以违背世贸组织规定,在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上做文章。这些现实,是中国所处发展阶段的国际地位的自然反映。对此,加强法治,是我国国际经济安全保障的不二法门。要巧用法治,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第一要借鉴国际行之有效的做法,以国际投资的立法为重点,以统一内资外资规范为出发点,仅对外资的例外情形作特别规定,同时建立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制度,以安全审查作为阀门。第二要用好现行的国际经济规则。第三要为完善国际经济规则做出贡献,特别要积极参与国际案件的处理过程,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第四要积极探索地区性国际经济制度设计。第五要积极开展双边交流,实现互利共赢。
独立经济学家、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巩胜利基于第一次金融海啸,就国家货币安全作了题为《货币安全:越强大风险越尖端——基于全球第一次金融海啸的人类货币安全》的发言,他谈到,第一次全球“金融海啸”告诉今日世界一个颠扑不破的“新真理”:越是强大的货币,越是在全球范围内,越是缺乏安全系数;一旦某种货币安全出现问题,那么各国货币都难免于安全。全球第一大强势货币美元引发的全球第一次“金融海啸”,告诉世界各国货币安全是个系统工程,不是越强大就安全,强大反而更具风险;货币风险除了在于其内在的安全之外,更大风险还在于走向世界之后。中国人民币2015年末开始走进国际市场,人民币的安全也面临全球最新、最尖锐的挑战,这些都是60多年以来中国未曾有过的,是走向全球化道路的一种必然选择、也是人民币强盛的必然结果。
中国文化软实力研究中心主任、国家文化软实力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张国祚作了题为《文化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最深厚的保障》的发言,他谈到,文化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最深厚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就是说,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也必须以文化自信为前提。没有文化安全,怎可能有文化自信?怎可能有道路、理论、制度自信?研究文化安全,属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立足基本国情、紧跟时代步伐,自觉承担经世致用的使命责任。最重要的是应该强化问题意识,着眼务实管用。无论对内对外,做好文化安全是第一位的,必须大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好,把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好,使我们的正能量文化能够渗入到血液灵魂中,我们就会更有底气、更有信心、更有智慧捍卫我国的文化安全,乃至国家的整体安全。
全国平安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纪丰伟作了题为《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政治安全稳定》的发言,他谈到,当前我国面临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新形势下,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面临的威胁和挑战众多,特别是各种威胁和挑战联动效应明显。政治安全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加强国家政治安全建设,一是增强国家政治安全意识。二是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突出问题。三是维护国家正能量,突出主题文化、主流意识形态。四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五是加强党的建设。六是增强国力和军力及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其中,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也尤为重要。一是创新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二是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提高动态化、信息化,建立立体化的社会防控体系。三是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机制,建设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四是加强重点行业的防控和专业组织、社会人才体系建设,包括社区管理等综合干预措施。五是加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方向,建成基层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信息网络防控体系建设。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叶青结合上海市存在的一些社会安全问题作了题为《关于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法治保障的问题与建议》的发言,他谈到,上海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既面临特大型城市所共有的规律性的社会安全问题,也有自身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带来城市系统日益复杂化而产生的特有的公共安全问题,一是网络金融犯罪的认定尚未明确法制规定,二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尚不到位,三是“无组织”的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监管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四是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失灵,五是建筑工程安全存在监管不力。要解决这些问题,一要明确刑事法、民事法与金融法之间的界限,制订相应法律进行规制;二要运用制度加科技加法治保障机制,积极创新交通管理模式;三要出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一个全方位的领导协调机构,制订各种预警方案;四要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五要对整个城市公共安全实行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的方式,事先预防则是重中之重。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网络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吕金虎作了题为《网络空间安全的机遇与挑战》的发言,他谈到网络空间安全是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国际网络空间安全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安全产业能否发展壮大已成为衡量国家网络安全综合实力的重要基准;另一方面,“互联网+”科技创新的新常态使得各关键行业对网络空间安全保障的迫切需求日益增强,安全产业已成为网络强国的关键基础保障。近年来,全球网络空间安全进入超常发展的快车道。各国政府分别提出了各自特殊扶植安全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在网络安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网络空间安全也面临着重大挑战:1.网络空间国际军备竞赛加剧;2.有组织的大规模网络攻击更普遍发生;3.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更加突出;4.智能互联设备成为网络攻击的新目标;5.移动互联网安全事件显著增加;6.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风险显著增加;7.大规模信息泄露的隐患依然存在。伴随攻击对象逐步转向有价值的目标,以及黑客攻击手段和工具的强大,网络安全事件将导致更大的损失。目前网络空间尚缺乏一套完善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谁掌握了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利,谁就掌握了网络空间话语权和制高点。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国际话语权争夺必将更加激烈。
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作了题为《生态安全的法治保障》的发言,她谈到,生态安全是一切安全的基础。对于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必须运用法治加以保障,否则,就会出大问题。但是,在我们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之前,已经有了很多的法律,这就需要我们进行选择。从生态安全法治保障的角度出发,她提出几点建议:一是用可持续发展观重新审视我们已有的法律,将生态安全的理念贯穿到所有立法中去。这意味着,生态安全立法不仅仅是环境立法,或者不仅仅是环境法领域的事情,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民法典、刑法典中都要有生态安全保障的理念和制度内容,构建有利于生态安全建设的新的法律体系。第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尤其是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原则、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以及各种“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这些制度必须切实得到实施。第三,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500多个环保法庭,环境司法专门化正在推进,但还有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第四,必须要在全社会培养环境文化,让每一个人都知道生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存和生命,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作了题为《环境安全的法治保障》的发言,他谈到,生态安全属于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维护生态安全具有四重意义:是生存发展的条件;是经济安全的保障:是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的基石:是国土安全、资源安全的基础和屏障。我国生态安全形势严峻,适用于开发的面积,大概在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左右。重度以上的生态脆弱区占到国土面积的50%以上。中国的环境污染具有特殊性,发达国家200年的问题,中国30多年时间里集中出现,这使得应对难度增大。迄今为止,环保法律30件以上,还有大量的环保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环境标准、地方环保立法、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这些共同构成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环保法》2014年全面修订,修订之后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新《环保法》提出了诸多新的环保理念和措施,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地区安全中心主任助理杨丹志作了题为《中国周边安全形势新变化与中国的海外利益保护》的发言,他主要谈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中国周边安全形势新变化,大国关系变换调整、合作竞争和对抗并存,朝核问题和海上纷争成为中国周边安全的冲突焦点,恐怖主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非传统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第二个问题是周边安全形势变化对“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影响,大国博弈和地缘竞争可能对“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构成战略牵制,周边国家的政治稳定性加大了“一带一路”实施的安全风险,地区热点问题削弱各方就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开展合作的互信基础。第三个问题是中国的海外利益保护,中国的海外利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一是转变国家利益观念,要确立具有全球意识的国家利益观,要确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识。二是践行“国家总体安全观“,制订切合实际需要的海洋战略、能源战略和文化战略;三是在海外投资等领域需要进行全面、精准的风险评估。四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五是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中需要了解所在国的法律,自觉遵纪守法。
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刘华作了题为《践行核安全观,构建接轨国际符合国情的核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发言,他谈到,核是大国象征、国之重器,具有军民两重性。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高度重视,核安全纳入了国家总体安全体系,写入《国家安全法》,习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核安全观,是强化核安全治理的方法论。践行中国核安全观,要加强顶层设计。2016年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牵头编制的核安全政策获得中央审议通过,这是核安全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是未来十年核安全工作的顶层设计。加强核安全治理,确保国家安全,倡导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核安全体系。一是要构建监管体系,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二是以《核安全法》立法为主导,以配套法规为基础,全面推进法规建设,构筑核安全法律保障。同时要加强核安全执法,规范执法活动,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提高监管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重点查处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在核行业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作者董月单位:本刊编辑部,徐青青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