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元武/丽水学院
在晚清龙泉司法档案部分内容中,“光绪二十九年殷韩氏控廖永年等蓄谋罩占案”(以下简称“殷韩氏案”)是一件非常特殊的司法案例。“殷韩氏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廖永年在诉讼过程中将天主教势力引入该案,使原本简单的民间山场经济纠纷案,因天主教势力的干涉而变得复杂起来。
本案相关档案文本保存在八个不同的卷宗之中,诉讼时间从光绪二十九年至光绪三十四年,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各式纸质档案包括:各式状纸二十三件、票(稿)五件、札两件、结状七件,以及禀(稿)、照会各一件。
“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廿五日殷韩氏为谋滚握据砍鲸吞事呈状”[1],是本案目前所见最早的一份司法档案记载。据该呈状所述,殷韩氏有山场一处,系继承所得,“祖有协列排山场一处”,廖永年兄弟串通项恒兴等人砍伐本属殷韩氏的协列排山场的山木,“趁机将协列排之山木强砍千余株,现有树桩可查”。廖永年等人因何强砍殷韩氏的山木?在光绪十月廿八日的呈状中,殷韩氏声称二十年前,其子殷美进遭廖永年等人巧设赌局,赌输洋银四十元,被勒令写下当契。廖永年得寸进尺,又自造价值八十元的杜契一份。二十年后,廖永年等人砍伐该山场杉木一千余株,准备出售,总计洋银一千一百元,殷韩氏因此控告廖永年,诉讼的主要请求便是追回部分木价。
对殷韩氏提及二十年前的契据和廖永年所砍山木价值银千余元的案情,据残缺不全的知县呈状批文,知县陈海梅对此提出了质疑,同时驳回了殷韩氏的控告请求。随后,殷韩氏再次提起诉讼,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廿八日第三次呈文县衙申冤,获知县准理,陈知县批示“饬差吊取廖永年所执当契,集验讯查后断决”[2]。
殷韩氏、廖永年山场诉讼的核心问题有二。其一,关于山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殷韩氏在县衙呈文中宣称,此山场乃是家族世业,历代承袭,“祖有协列排山场一处,相袭不决”。但是,廖永年对殷韩氏的言辞给予反驳,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廖永年呈状知县,也称该山场是其继承所得,其故父廖增芳于光绪九年四月间向殷韩氏契买所得,“价银捌拾元整,契载四至,明确无误”,廖永年在呈状词中声称,该山场是“殷韩氏亲自立契卖于故父”,当时所立山场契据仍然存在,“故契亦存”,廖永年抄粘山场买卖印契一份附呈状之后,契约原件随后呈于知县,“老契容后另呈伏乞”[3]。殷韩氏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初三日再一次呈状知县,指责廖永年所存故契系伪造,“档据岁隔二十年,笔墨之新旧,印色之浅深,真伪难逃洞察”,殷韩氏生养四子,而契据仅有殷美进一人画名列押,故而殷韩氏认为“伪造卖契印迹,实属明欺”[4]。
其二,关于殷美进被骗入赌局而输钱,廖永年强砍杉木偿赌债的问题。廖永年在供词中宣称,其故父廖增芳买此山场后开始雇人种植茶、杉等树木,雇工中就有殷美进的堂弟,“光绪十六年间殷美进之堂弟殷美燈立契载种有年”,同时廖永年在呈文之后粘附了殷美燈所立契据,“为此粘呈殷美燈领字壹纸伏乞”,供知县核验。廖永年于自己山场砍伐山木,“砍伐杉木百余株,作价百元于项恒兴为货”,殷美进得知廖永年卖山木而得钱,故而前往廖永年处借钱,“殷美进、殷美谋兄弟因向等借贷未遂”,殷氏兄弟借贷不成反生仇恨,“其欲意寻衅,窥羡杉木价银,图谋敲诈,满纸虚词,敲诈灼见”。巧设赌局诱骗殷美进诈赌输钱并非实情,廖永年指出这是殷韩氏所捏造。
双方各执一词,陈海梅似乎难辨曲直,所以批示“诉各节与殷韩氏原诉词大相径庭……光绪九年间,如实有殷美进之母现手立契出卖且有原中张马贵并在……持契讯查,究竟曲直若何,定当水落石出”[5]。知县反复催传廖永年等人到案堂审,现存传讯票(稿)档案文书五件。廖永年等人于光绪三十年四月初一日到案。四月初四日堂审,知县将山场契据及木价伍佰元判归殷韩氏。然而廖永年认为知县的审断缺乏公允,故而没有执行知县的判决,随后其天主教教友吕韵泉出面包揽词讼,大闹县衙,强行带走廖永年,天主教势力正式介入本案。廖永年随后于五月控告殷韩氏“听唆包诈”。
据现存光绪三十年五月廿九日知县因此案与处州府管理天主教事司铎的照会记载,廖永年于光绪二十九年加入天主教,也是在这一年殷韩氏开始控告廖永年等人。在晚清特殊时代背景之下,天主教势力的介入,使原本普通的民间经济纠纷案变得异常复杂。知县断令“廖永年将价银壹仟壹佰元内,限一日内将伍佰元给殷韩氏收领”,廖永年不仅没有执行知县的判决,反而“至五月二十八日,反敢串出教民吕韵泉等出头包揽,堂堂吵闹”,“教民吕韵泉不遵开导,辄将廖永年等强行带走”。
“殷韩氏案”受到天主教势力的干涉,陈海梅自知民教交涉之案斯事体大,故而向温处道道台童兆蓉汇报。光绪三十年九月温处道道台童兆蓉知悉龙泉县:“据该县禀报,有天主教民吕韵泉包揽词讼,至今能否议决?本道查阅沪报,称该县有杀传教士事情,究竟是否实情。”九月沪上报纸传出龙泉县有杀传教士的报道,童兆蓉因此增加了对“殷韩氏案件”的关注度。童兆蓉不仅批示将此案详情照会处州天主教驻堂洋教士,“处州府先行照会驻堂洋教士,厉行约禁,不准干涉。否则,进而照会领事”,同时着知县“立即将近来民教是否相安,有无戕害教士之案,即日详细禀报”;还进一步采取措施,委派候补巡检前往调查情况,现存有《光绪三十年九月廿七日委员候补巡检黄等为禀复断结殷廖两姓控案事呈道宪童禀》司法档案文书一件。
童兆蓉所言上海报纸报道有关龙泉县杀传教士的事件,据《龙泉县志》记载:“光绪三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外国传教士数人被处州双龙会龙泉分部会众驱逐,当夜乘船离境”[6],可见杀害传教士并非事实。候补巡检在给童兆蓉的汇报文书中也否定了有杀害传教士的事实。
陈海梅向处州府管理天主教事司铎洋教士发去照会,在照会中向洋教士坦诚处理民教纠纷的原则:“敝县凡遇民教交涉之案,格外悉心询问,持平判断之实情也”;还将教民吕韵泉扭送天主教事司铎堂前,“本县饬亲兵将吕韵泉扭住送堂请办”;同时邀请华司铎陈树信,“来署,请将该教民等或斥革,或由堂中自行戒斥”。可见以陈海梅为代表的晚清基层官员处理中外民教事件的周详细致。
龙泉县知悉处州府天主教司铎照会
因目前所见档案缺失自光绪三十年十月以后至光绪三十二年三月间的司法文书,这期间县、府、道各级对该案的处理方式以及诉讼情况不得而知。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底经族规调解,双方同意息结,认定廖永年父亲合法取得殷韩氏协列排山场,殷韩氏承认诬告,并同意廖永年以银洋一百元换取该山契据。
温处道道台童兆蓉知悉龙泉县札
清末龙泉司法档案中这宗关于天主教干涉地方司法诉讼的案件史料,在案件记录之外保留了特定时期的历史信息,我们可以借“殷韩氏案”复原部分晚清龙泉地方各级官府、民众在教会势力涉讼过程中一些互动信息。
首先,鸦片战争后,西方传教士接踵而来,其传教范围逐渐从沿海向内地拓展。传教士、教民以及地方官府之间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利益,外加治外法权条约体系的保护,教案频发,据相关资料统计,仅浙江就发生教案一百余起[7],“殷韩氏案”便是其中一例。地方官员在处理教民纠纷时,往往承受多方面的压力,一方面受到教会势力乃至相关国家的要挟,另一方面又受到上级官府对案件审理的压力,同时还受到民间反洋教的诉求,地方官处境艰难,往往谨小慎微,以防争讼事件引发外交事件,这正如龙泉知县陈海梅在送处州管理天主教事务司铎的照会中所言:“敝县凡遇民教交涉之案,格外悉心询问,持平判断”。
其次,教民入教不乏谋求现实利益者,诸如临讼入教、避难入教、世俗功利入教等,教民入教动机良莠不齐,莠者横行乡里,“未入教,尚如鼠,既入教,便如虎”。“殷韩氏案”中的廖永年于光绪二十九年入教,属于典型的临讼入教,他恃教争讼,数次呈状,其教友吕韵泉出面包揽词讼,依仗宗教势力的保护伞,干涉地方司法诉讼。民众与他们的积怨日深,民教之间往往因一些细微琐事而演变成特大教案,震惊各级官府。
“殷韩氏”案是晚清龙泉司法档案中最为典型的教会势力涉讼案件,留存的档案不仅反映了晚清社会内部矛盾激化,更体现了晚清龙泉地方社会结构的变迁。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包伟民,吴铮强,杜正贞:《龙泉司法档案·第一辑·晚清时期》,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36页。
[2]包伟民,吴铮强,杜正贞:《龙泉司法档案·第一辑·晚清时期》,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37页。
[3]包伟民,吴铮强,杜正贞:《龙泉司法档案·第一辑·晚清时期》,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40页。
[4]包伟民,吴铮强,杜正贞:《龙泉司法档案·第一辑·晚清时期》,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42页。
[5]包伟民,吴铮强,杜正贞:《龙泉司法档案·第一辑·晚清时期》,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38页。
[6]林世荣:《龙泉县志》,上海: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4年,第14页。
[7]陈银昆:《清季民教冲突的量化分析(一八六零—一八九九)》,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第2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