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吐魯番出土《鄭玄論語注》“束脩”條綴補復原研究

2016-05-16 02:04何亦凡
敦煌吐鲁番研究 2016年0期
关键词:文獻

何亦凡

(作者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敦煌吐魯番出土《鄭玄論語注》“束脩”條綴補復原研究

何亦凡

《論語·述而》篇有云:“子曰:‘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嘗無誨焉。’”明清以降,各家注本對此句的解釋小有爭論。如清代著名學者王鳴盛有云:

《論語》“束脩”,孔云:“言人能奉禮。”皇侃《疏》以爲“十束脯”,邢昺引《檀弓》、《少儀》、《穀梁傳》爲證。案《曲禮》……《正義》:“束脩,十脡脯,若無脯,則壺酒及一犬。”《穀梁傳》:“束脩之肉不行竟中。”揚士勛《疏》:“脩,脯也。”朱子亦從《疏》説。然孔穎達《書·正義》云:“孔注《論語》,以束脩爲束帶脩飾。”是皇、邢《疏》未得孔意也。《漢·王莽傳》:“自初束修”,師古曰“束修,謂初學官之時”……鄭康成注《論語》曰:“謂年十五已上也。”……《劉般傳》“束修至行,爲諸矦師”,《注》謂“謹束修潔也”。鄭康成注束修與孔安國奉禮之義同,其意與下章不憤不啓相發,疏誤解耳。*王鳴盛著,顧美華標校《蛾術編》卷八二《説通二》“束脩”條,上海書店出版社,2012年,1189—1190頁。又可參同書迮鶴壽按語,其謂王鳴盛尊鄭亦不得駁孔,所以歸咎於皇侃,見同書1190頁。此與清人治學立場有關,並非此文重點,兹不贅論。王鳴盛的此段結論或有可商,但是論述中所提及的問題確是很有代表性和啓發性的*直到今日,關於《論語》這一章的解讀仍然聚訟紛紜。姜可瑜先生排比了古代典籍中的關於“束脩”的語例,認爲“束脩”取“潔身修行”之意纔能符合孔子“誨人不倦”的一貫主張(《〈論語〉“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嘗無誨焉”正義》,《中國語文》1983年第5期,351—354頁)。許莊叔先生認爲當以禮贄解(《〈中國語文〉載〈“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嘗無誨焉”正義〉正》,《貴陽師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84年第2期,31—34頁)。王泗原先生認爲《論語》之束脩乃束帶修飾,爲年至十五之裝束,“十脡脯”並不恰當,而“束帶修飾”和“年十五”説是可以並行不悖的(《束脩非從師之禮敬》,《古語文例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287—292頁)。黄金貴先生主要針對王泗原先生的觀點進行了反駁,並且提出由“禮贄”(十脡脯)引申出“年十五”意的觀點(《〈論語〉“束脩”句解詁》,杭州大學古籍研究所、杭州大學中文系古漢語教研室編《古典文獻與文化論叢》,北京: 中華書局,1997年,189—200頁)。(轉下頁)。産生歧解的原因是,“束脩”一詞在歷史上各家《論語》注本中存在著兩種訓詁: 一爲薄禮,即“十脡脯”;二爲“束帶修飾”,指開始入學,進行“束髮”,從而引申出“年十五”之義,又進一步引申爲約束修身。這個問題也可以簡化爲《論語》中孔子所云“束脩”一詞,應當如歷代主流注本訓爲“十束脯”*(接上頁) 俞志慧先生認爲“年十五”、“束帶修飾”、“拜師的禮物”三説可以並存,並且提出,鄭玄注“束脩”兼“拜師的禮物”和“年十五”二意(《〈論語·述而〉“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嘗無誨焉”章箋證》, 《孔孟月刊》第37卷第5期,1999年,1—5頁)。對於以上的研究,筆者比較贊同拜師禮“乾肉”説,而對於並存諸説的觀點筆者不能認同,因爲從情理上講,孔子當時所説的這句話只可能表達一個意思,不可能同時表達很多種意義。同樣,鄭玄所言的“束脩”也只可能表達一個意思。諸説並行的觀點也許只是對“束脩”各種訓詁的合理性的補償解釋和彌合方式。*也可以將此問題看作《論語》的歧解問題。參高尚榘主編《論語歧解輯録》,北京: 中華書局,2011年,351—352頁。此條中引孔安國、鄭玄(袁鈞輯)、晉江熙(皇侃引文)、韓愈、邢昺、豐干、劉寶楠、宋翔鳳、黄式三、昭井一宅、楊佐仁、南懷瑾、楊潤根、林觥順、何新、劉兆偉十六家注文。,還是如《後漢書》李賢注所引《鄭玄論語注》(以下簡稱《鄭注》)訓爲“年十五”。

解決此問題的關鍵就是《鄭注》。但是衆所周知,《鄭注》在唐末已經散佚,而李賢《後漢書》注所引的隻言片語畢竟有限,且任何其他傳世文獻並没有保留直接引自此條鄭注的記録。對《鄭注》的輯佚,自宋人王應麟始,清代學者對鄭玄十分尊崇,不斷有對《鄭注》進行輯佚的著作出現,但總量不過原注的十分之一,所以清人依據傳世文獻對鄭注所做的大量輯佚工作對此問題的解決並無特大貢獻。如今,新的資料已經出現,即敦煌、吐魯番出土的唐寫本《鄭注》殘片,給我們的復原工作帶來希望,相關的理解分歧,也有望獲得解決。試論如下,祈教方家。

一 《鄭注》“束脩”條綴補復原

自敦煌出土《鄭注》以來,前輩學者對《鄭注》的整理、復原已經做出了細緻可靠的工作。羅振玉、王國維等早期學者對敦煌所出的《鄭注》研究可謂篳路藍縷。隨著吐魯番《鄭注》的出土,當代學者的研究更是碩果頗豐。王素、榮新江、陳金木、許建平諸先生前後相續,對敦煌所出《鄭注》進行了整理、綴合與復原*王素《唐寫本〈論語鄭氏注〉及其研究》,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1年;榮新江《〈唐寫本論語鄭氏注及其研究〉拾遺》,《文物》1993年第2期,56—59頁;陳金木《唐寫本〈論語鄭氏注〉研究——以考據、復原、詮釋爲中心的考察》,臺北: 文津出版社,1996年;王素《唐寫本〈論語鄭氏注〉》,《儒藏》精華編第281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張湧泉主編《敦煌經部文獻合集》第四册,北京: 中華書局,2008年。。當然,具體到《鄭注》“束脩”條的復原還有可完善的空間。王素先生最初的録文主要是根據吐魯番184號和27號墓出土的《鄭注》並參照《後漢書》李賢注和《經典釋文》完成的*王素《唐寫本〈論語鄭氏注〉及其研究》,76頁,並參82頁注。,所用文獻並不完整。在之後的《唐寫本〈論語鄭氏注〉》中,他補充了S.11910,然而由於未及Дx.05919,所以並没有完成對此條《鄭注》的完整復原*王素《唐寫本〈論語鄭氏注〉》,419— 420頁。。《敦煌經部文獻合集》中,許建平先生據刊本補《論語》白文部分的“脩以上”三字,據Дx.05919補注文“始行束脩謂年十五之時”和“傳及孝經説曰臣無境外之交弟”*《敦煌經部文獻合集》第四册,1478、1493—1494頁。,但是筆者認爲,由於没有加入吐魯番出土《鄭注》,所以造成了殘句順序的倒置和重複,也就造成了復原上的訛誤。陳金木先生關於此條的復原稿分列爲三條,一爲 72TAM184: 18/7(b),18/8(b)之二,二爲64TAM27: 38(b),三爲傳世文獻《後漢書》注*陳金木《唐寫本〈論語鄭氏注〉研究》,829頁。。所以,此條《鄭注》的文字仍然是分散且不完整的。

筆者在此基礎上,發現據現有敦煌、吐魯番和傳世文獻可以對此條《鄭注》文字作出綴補和較完整的復原。下面對本文所利用的相關出土文獻和傳世文作出詳細説明,以證明“束脩”條《鄭注》文字被綴補並復原的可行性與可信性。

綴補所用的底本: 吐魯番阿斯塔那184號墓72TAM184: 18/7(b),18/8(b)之二《論語鄭氏注》,第9、10行*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肆,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6年,141頁。注文“無竟外”三字殘。王素《唐寫本〈論語鄭氏注〉及其研究》“竟”作“意”,76頁,並參同書82頁注文。按,經學文獻中無“意外之交”,而有“竟外之交”,“意”字誤,當從《吐魯番出土文書》作“竟”。,録文如下:

9 無悔焉自[ ]酒脯十五已上有[ ]經説曰臣

憤不啓

據《吐魯番出土文書》,阿斯塔那184號墓文書有紀年者,最早爲開元二年(714),最晚爲開元十二年(724)*《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肆,126頁。。此寫本《論語》白文大字14—16字一行,雙行小字注20—22字一行。由於此片文字保留較多,且有同墓出土的其他《鄭注》殘片作爲行款上的參照*同墓72TAM184: 12/2(b)—12/4(b)、72TAM184: 12/5(b)、72TAM184: 12/6(b)、72TAM184: 18/7(b),18/8(b)之一均爲鄭氏注《雍也》《述而》殘片。,本文的綴補便以此本爲底本。

甲本: 吐魯番阿斯塔那27號墓64TAM27: 38(b)唐寫本《論語》鄭氏注《雍也》《述而》殘卷,第7、8行*《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肆,172頁。第8行的“詩”,原録作“諸”,據圖版及丙本可知,當録作“詩”。。

7 ]誨焉自行束脩

8 ]施遺焉詩脩之好孔子

同墓出土文書有紀年者最早爲景龍二年(708),最晚爲開元十三年(725)。所以,此片《鄭注》與底本可以看作同一時代的寫本。《論語》白文大字約13—18字一行,雙行小字注約21字一行*行款可參考同墓出土64TAM27: 23(a),24(a)、64TAM27: 25(a)、64TAM27: 26(a)、64TAM27: 27(a),18/11(a)、64TAM27: 28(a)、64TAM27: 29(a),30(a)、64TAM27: 18(a),33(a)、64TAM27: 34、64TAM27: 35、64TAM27: 18/3、64TAM27: 18/4、64TAM27: 18/5(a)、64TAM27: 18/6、64TAM27: 18/9(a)、64TAM27: 18/10(a)、64TAM27: 36(b),37(b),以上爲鄭氏注《雍也》《述而》《泰伯》《子罕》《鄉黨》殘卷。。其與184號墓《鄭注》行款相近,且時期相近,所以甲本64TAM27: 38(b)可以作爲“束脩”條文字綴補的依據。

乙本: 《俄藏敦煌文獻》Дx.05919《鄭氏注》,第11、12行*《俄藏敦煌文獻》第1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276頁。。

吾未嘗無誨焉始行束脩謂年十五之時

12 ]傳及孝經説曰臣無境外之交弟[ ]

丙本: 綴合後的《英藏敦煌文獻》S.6121+S.11910寫本,第9、10行*參《敦煌經部文獻合集》第四册,1476—1478頁。。參見圖一。

5 ]所以]□藝子曰自行束[

6 ]有恩好者以施遺焉詩傳者常有所教誨忠信之道魯讀

圖一 丙本S.6121+S.11910

乙本與丙本許建平先生在《論語注》的《題解》中有説明,均爲唐抄本。所以在時間上,與前兩件具有重合度,可以作爲文字上綴補的參考。

丁本: 《經典釋文》卷二四《論語音義·述而第七》“無誨”條下云:“魯讀爲悔字今從古。”*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二四《論語音義·述而第七》,北京: 中華書局,1983年,348頁。又,《論語音義·學而第一》“傳不”條下云:“《鄭注》云:‘魯讀傳爲專,今從古。’案,鄭校周之本,以齊、古讀正凡五十事。”*同上書,345頁。又可參王國維《觀堂集林》卷四《書〈論語鄭氏注〉殘卷後》,北京: 中華書局,1959年,169—174頁。據此知,“魯讀爲悔字今從古”爲《鄭注》,此可補丙本之尾殘字。

戊本: 《後漢書·延篤傳》,“且吾自束脩己來,爲人臣不陷於不忠,爲人子不陷於不孝,上交不謟,下交不黷。”注云:“束脩謂束帶脩飾。鄭玄注《論語》曰:‘謂年十五已上也。’”*《後漢書》卷六四《延篤傳》,北京: 中華書局,1965年,2106頁。此注與乙本Дx.05919可互參。又可參考《後漢書·伏湛傳》:“臣詩竊見故大司徒陽都侯伏湛,自行束修,訖無毁玷”*《後漢書》卷二六《伏湛傳》,896頁。注云:“自行束脩,謂年十五以上。”但需要説明的是,根據此後的復原,李賢注的引文並非是《鄭注》原文,所以只作參考。

根據以上材料,據底本的行款及書寫格式補入前文所述的其他殘片上的文字之後,綴補、復原的示意圖如下。需要説明的是,大字爲《論語》白文,小字爲雙行《鄭注》原文,括號内的小字爲此字來源於哪種殘片,例如: 小字第一行《鄭注》“自”字據底本和甲本補,小字第二行《鄭注》“恩”字據丙本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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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續表)

以下再對綴補結果逐句作出説明。

其下,底本“十五已上有”據文意當接丙本“恩好者以施遺焉”,其中“施遺焉”三字甲本與丙本重合。所以,此句的完整句讀是:“十五已上有恩好者以施遺焉。”

其下,底本存“臣無竟外之交弟子有束”十字,乙本存“臣無境外之交弟”七字,甲本在此之後存“脩之好孔子”五字,此小句的句讀爲:“臣無竟外之交,弟子有束脩之好。”

其下,甲本“孔子”二字接底本“与人交者□有所教誨以忠信之道也”,丙本存“□常有所教誨忠信之道魯讀”十二字,與底本重合,“常”字上應該是“者”字*許建平先生據録作“曰常有所教誨忠信之道魯讀”(《敦煌經部文獻合集》,1748頁)。按,據底本可知,丙本“常”字之前一字當是“者”字,並非“曰”字。。但無“以”、“也”虚詞,且存音讀,據丁本可以補爲“魯讀誨爲悔今從古”,但底本並没有抄寫音讀的部分,這應當是書寫時被省略了*由於底本没有此音讀的部分,所以在以底本爲基礎的文字綴補中並没有補入此句。。所以,此句的句讀爲:“孔子与人交者,常有所教誨以忠信之道也。”

最後,《鄭注》“束脩”條完整的文字復原句讀之後的結果是:

酒脯。十五已上有恩好者以施遺焉。《詩傳》及《孝經説》曰: 臣無竟外之交,弟子有束脩之好。孔子与人交者,常有所教誨以忠信之道也。(魯讀誨爲悔,今從古。)

二 《鄭注》“束脩”條疏證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鄭注》中的“年十五”一詞。孔子云“吾十又五而志于學”,《尚書傳》《鹽鐵論》《白虎通》也都記載十五歲是入學的年齡*《尚書傳》:“年十五始入小學,十八入大學。”(《禮記正義》卷一三《王制》鄭玄注文,阮刻本十三經注疏,北京: 中華書局2009年影印本,2905頁)《鹽鐵論》:“御史曰:‘古者,十五入大學。’”(王利器點校《鹽鐵論校注》卷一五《未通》,北京: 中華書局,1992年,192頁)《白虎通》:“古者所以年十五入大學何?以爲八歲毁齒,始有識知,入學學書計。七八十五,陰陽備,故十五成童志明,入大學,學經籍。”(班固撰,陳立疏證《白虎通疏證》卷六《辟雍》,北京: 中華書局,1994年,253頁)關於古人入學年齡,説法很多,有八歲入學説、九歲入小學説、十五歲入小學、十五歲入太學、十八歲入太學,等等。可參《白虎通疏證》,253—257頁。關於入學年齡的討論並非本文的重點,此不贅論。。孔子又云“自行束脩已上,吾未常無誨焉”,也旨在表達“入學”。因此,“束脩”與“入學”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繫。這樣一種聯繫很早就體現在史傳的書寫中了。如《漢書·王莽傳》云:“崇奏之,曰:‘竊見安漢公自初束脩,值世俗隆奢麗之時’。”顔師古注曰:“束脩,謂初學官之時。”*《漢書》卷九九上《王莽傳》,北京: 中華書局,1962年,4054頁。又,其傳開頭云:“莽羣兄弟皆將軍五侯子,乘時侈靡,以輿馬聲色佚遊相高。莽獨孤貧,因折節爲恭儉。受《禮經》,師事沛郡陳參,勤身博學,被服如儒生。”*同上書,4039頁。所謂“受《禮經》”就是開始學習儒家經典了,而“乘時侈靡,以輿馬聲色佚遊相高”對應的就是“值世俗隆奢麗之時”一句。又如《後漢書·伏湛傳》有如下文字:

後南陽太守杜詩上疏薦湛曰:“臣聞唐、虞以股肱康,文王以多士寧,是故《詩》稱‘濟濟’,《書》曰‘良哉’。臣詩竊見故大司徒陽都侯伏湛,自行束脩,訖無毁玷,篤信好學,守死善道,經爲人師,行爲儀表。”*《後漢書》卷二六《伏湛傳》,896頁。

此傳又載伏湛家傳《詩》學,“少傳父業,教授數百人。成帝時,以父任爲博士弟子”*同上書,893頁。。這裏,傳《詩》學,也就是“行束脩”。再如《後漢書·延篤傳》:“且吾自束脩己來,爲人臣不陷於不忠,爲人子不陷於不孝,上交不謟,下交不黷。”*《後漢書》卷六四《延篤傳》,2106頁。其傳又載:

延篤字叔堅,南陽犨人也。少從潁川唐溪典受《左氏傳》,旬日能諷之,典深敬焉。又從馬融受業,博通經傳及百家之言,能著文章,有名京師。舉孝廉,爲平陽侯相。到官,表龔遂之墓,立銘祭祠,擢用其後於畎畝之間。以師喪弃官奔赴,五府並辟不就。桓帝以博士徵,拜議郎,與朱穆、邊韶共著作東觀。*同上書,2103頁。

其中受《左傳》、跟從經學大家馬融學習,都是代表其行束脩。而“爲人臣”應該對應“京師舉孝廉,爲平陽侯相”。此外,從成書於貞觀時期的《晉書》中,可以看到“束脩”與“受業”連用的情況。《晉書·慕容廆傳》:“平原劉讚儒學該通,引爲東庠祭酒,其世子皝率國胄束脩受業焉。”*《晉書》卷一〇八《慕容廆傳》,北京: 中華書局,1974年,2806頁。這就更加明確了“束脩”與“從學”之間的聯繫。

基於以上的討論,“束脩”指“開始學習儒家經典”的一個模糊性的時間概念,這在史傳書寫中是存在的,而是否果真是十五歲並不能完全肯定*《鹽鐵論》卷四《貧富》:“大夫曰:‘余結髮束脩,年十三,幸得宿衛,給事輦轂之下。”這裏的“束脩”是十三歲。見《鹽鐵論校注》,219頁。。

其次,我們就《鄭注》中“酒脯”二字進行討論。後世入學時行束脩禮,其中就包含了酒脯*束脩禮自北周基本定型,北周的束脩禮用於入學,釋奠禮用於學成之時。《周書》卷五《宇文邕傳》載: 天和元年(566)壬午詔:“諸冑子入學,但束脩於師,不勞釋奠。釋奠者,學成之祭,自今即爲恒式。”北京: 中華書局,1971年,72頁。。《唐會要》載:

神龍二年九月,勑學生在學,各以長幼爲序。初入學,皆行束脩之禮,禮於師。國子、太學各絹三疋,四門學絹二疋,俊士及律書、算學,州縣各絹一疋,皆有酒酺。其束脩三分入博士,二分助教。*《唐會要》卷三五《學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740頁。

《唐會要》所載的神龍時期規定的各級束脩禮中絹的規格不同,但酒酺是必須的。《大唐開元禮》載皇子束脩禮:“束帛一篚,五疋。酒一壼,五脩一案,五脡。”學生束脩禮:“束帛一篚,准令。酒一壼,二。脩一案,五脡。”*蕭嵩《大唐開元禮》卷五四,北京: 民族出版社影印光緒十二年(1886)公善堂刊本,2000年,302—303頁。《唐六典》《通典》所記基本相同*李林甫著,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二一《國子監》,北京: 中華書局,1992年,559頁;杜佑著,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卷一二一《州學生束脩》,卷一七七《皇太子束脩國學束脩附》,北京: 中華書局,1988年,2999、3080頁。。這裏的“脩”就是酒脯,《大唐開元禮》將行禮的人稱作“執酒脯者”,束脩禮中奉酒脯的禮儀可謂淵源有自。可見,束脩禮之中,酒脯是必備的。自朱子之後,多以“束”訓爲“十”,“束脩”即“十脡脯”,而據《開元禮》《唐六典》《通典》的記録,不論皇子還是州縣學生,都是五脡脯,並非朱子所説的“十脡脯”。而束脩禮中排在首位的是束帛,所以,筆者推測,唐人所理解的“束脩”與朱子不同,是“束帛”與“酒脩”,這一推測可以用韓愈的觀點作爲輔證。韓愈《論語筆解》云:“説者謂束爲帛,脩爲羞脯。”*韓愈《論語筆解》卷上,北京: 中華書局,1991年,9頁。按,關於《論語筆解》的真僞問題,宋人疑其係僞作,但《四庫提要》已經辨明其並非僞作。經過當代學者考證,此或爲宋人對韓愈《論語注》十卷本的整理本,或爲李翺所記憶的與韓愈討論《論語》的記録本。參查屏球《韓愈〈論語筆解〉真僞考》,《文獻》1995年第2期,62—72頁;李最欣《〈論語筆解〉提要補正》,《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8年第3期,41— 43頁。總之,此書可以代表韓愈、李翺的觀點。這證明唐人已經將“束脩”的“束”作爲“束帛”來解釋了。

最後,是“《詩傳》及《孝經説》曰: 臣無竟外之交,弟子有束脩之好”一句。今檢阮刻本十三經《毛詩正義》,毛傳及鄭箋並没有言及此句,不知是齊、魯、韓哪一家的《詩傳》。“臣無竟外之交”見於《春秋穀梁傳》和《禮記·檀弓》。《禮記·檀弓》云:“縣子曰:‘古之大夫束脩之問不出竟。’”*《禮記正義》,2794—2795頁。但《鄭注》所云不當指《禮記》此句。因爲東漢以前,《周官》《小戴禮》並不稱爲經,自鄭玄作《三禮注》,《小戴禮》方爲經*參劉師培《經學教科書》第十三課《兩漢〈禮〉學之傳授》,陳居淵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49—52頁。,所以鄭注《論語》引《小戴禮》並且稱其爲經的可能性不大。且《鄭注》明言“詩傳”,自當不是《禮記》。《春秋穀梁傳》隱公元年“束脩之肉不行竟中”,孔疏引董仲舒曰:“大夫無束脩之饋。”*《春秋穀梁傳注疏》,阮刻本十三經注疏,北京: 中華書局影印本,2009年,5132頁。據桓譚《新論》:“《左氏傳》遭戰國寢藏。後百餘年,魯人穀梁赤作《春秋》。”*桓譚著,朱謙之校輯《新輯本桓譚新論》卷九《正經篇》,北京: 中華書局,2009年,39頁。《穀梁傳》當爲魯學,所以推測,《鄭注》所云“詩傳”可能就是魯詩傳。

“弟子有束脩之好”一句,《鄭注》引自《孝經説》,那麽《孝經説》到底是一部什麽性質的書?段玉裁認爲《孝經説》是散佚的緯書:“《孝經説》者,《孝經》緯也,後鄭注經引緯亦曰某經説,《鄭志》答張逸曰,當爲注時,時在文綱中,嫌引秘書,故諸所牽圖讖皆謂之説。”*《説文解字注》卷二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49頁。段氏確實給出了一種解釋,但筆者認爲,《孝經説》未必是《孝經緯》,《鄭志》所云,只提及鄭玄所引的秘書牽涉緯書圖讖,並没有説與《孝經》有何關係,段氏此解或有可商*關於此問題,筆者曾受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張齊明老師啓發,在此表達誠摯感謝。,更可能是《漢書藝文志·孝經》中的“《江氏説》”*《漢書》卷三〇《藝文志·六藝略·孝經》,1718頁。。《漢書·儒林傳》云:“博士江公世爲《魯詩》宗,至江公著《孝經説》……”*《漢書》卷八八《儒林傳·王式傳》,3610頁。清人姚振宗云:“此江氏蓋即宣帝時博士瑕丘江公之孫,世傳《魯詩》、《穀梁春秋》,又以《孝經》名其家,史失其名。”*姚振宗《漢書藝文志條理》卷一下云:“本書《儒林傳》:‘魯申公以《詩》《春秋》授,而瑕丘江公盡能傳之。’又曰:‘瑕丘江公授《穀梁春秋》及《詩》於魯申公,傳子至孫爲博士。’又曰:‘博士江公世爲《魯詩》宗,至江公著《孝經説》。’又曰:‘宣帝即位,求能爲《穀梁》者,莫及蔡千秋。會千秋病死,徵江公爲博士。江博士後死。’”王承略、劉心明主編《二十五史藝文經籍志考補萃編》第3卷,項永琴整理,北京: 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125—126頁。並參《漢書藝文志通釋》,82頁。今據《漢書·儒林傳》,推測江公主要生活在昭宣之間。而且這位著《孝經説》的江公世傳魯學,《魯詩》《穀梁傳》均爲魯學,此又與前文所論“臣無竟外之交”一句出自魯詩傳或《穀梁傳》的結論互爲參證。所以,筆者認爲,《鄭注》所謂“詩傳”即魯詩傳或《春秋穀梁傳》,“孝經説”即世傳魯學的江公所作的《孝經説》。

《孝經》在兩漢雖然是儒門小學初階,但“漢制使天下誦《孝經》”,其重要性並不亞於五經*參陳壁生《孝經學史》,上海: 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50—56頁。。《孝經》作爲發蒙之書,有關《孝經》的論著也成爲當時人齊家教子的有效指導。關於《孝經》的著作就很可能成爲了後世家訓、家教一類書籍的素材。敦煌出土的《太公家教》一書也有“臣無境外之交,弟子有束脩之好”一句:

弟子事師,敬同于父,習其道術,學其言語,有疑則問,有教則受。黄金白銀,喳可相與,好言善述,莫漫出口。臣無境外之交,弟子有束脩之好。一日爲君,終日爲主;一日爲師,終身爲父。*鄭阿財《敦煌蒙書研究》,蘭州: 甘肅教育出版社,2002年,350—351頁。陳寅恪先生曾對《太公家教》一書做過性質上的判斷,他認爲此書“乃刺取舊籍,聯綴成文。實一格言熟語之匯集”*張永會《陳寅恪佚文〈敦煌本太公家教讀後〉考釋》,《歷史研究》2004年第4期,175—180頁。。《太公家教》既然是匯集成書,其内容自然就是由其成書年代決定的。據劉安志先生研究,此書成於公元7世紀下半葉,8世紀則廣泛傳播於全國各地*劉安志《〈太公家教〉成書年代新探》,初刊《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此據氏著《新資料與中古文史論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318—329頁。,所以,此前流行的“格言熟語”就是《太公家教》的素材。鄭阿財先生認爲,“臣無境外之交,弟子有束脩之好”取材自《禮記·檀弓》與《論語·述而》*鄭阿財《敦煌蒙書研究》,361頁。,但筆者認爲,從文句來看,其取自《禮記》《論語》很不直接。筆者認爲應該是參考、取用了當時尚存的德行、德教類的書籍。嵇康《家誡》中就有“束脩之好”的文句*嵇康《嵇中散集》卷一〇《家誡》,萬有文庫本,上海: 商務印書館,1937年,72頁。按,嵇康《家誡》中“束脩之好”的使用未必一定來自《孝經説》,但“束脩之好”確實多見於後世的誡子書。。所以,與其説《太公家教》直接取材於《禮記》,不如説其取自《孝經説》影響之下的這一類蒙書、家教更爲直接,這在時間上是完全可能的。而且,《鄭注》在唐前期也十分流行,吐魯番地區還出土過關於《鄭注》的對策*參王素《唐寫〈論語鄭氏注〉對策殘卷與唐代經義對策》,《文物》1988年第2期,56—62頁;王素《唐寫〈論語鄭氏注〉對策殘卷考索》,收入氏著《唐寫本〈論語鄭氏注〉及其研究》,259—271頁。,可見《鄭注》在當時還是較爲普及的。《太公家教》中的這一句與《鄭注》完全相同,其取自《鄭注》也是很有可能的。

三 後 論

經過對唐寫本《鄭注》的復原,我們不得不對《後漢書》李賢注的引文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産生了懷疑*《舊唐書》卷八六《章懐太子賢傳》載:“賢又招集當時學者太子左庶子張大安、洗馬劉訥言、洛州司户格希元、學士許叔牙、成玄一、史藏諸、周寶寜等,注范曄《後漢書》,表上之,賜物三萬段,仍以其書付祕閣。”(北京: 中華書局,1975年,2832頁)如今無法確知當時爲《後漢書》作注的確切分工,也並不確定關於《鄭注》的引文出自誰手,就只能姑且認爲是李賢的作品了。。清人劉寶楠《論語正義》有云:“李引鄭《注》,所以廣異義。”*《論語正義》卷八《述而第七》,北京: 中華書局,1990年,258頁。事實也確實如此。“束脩”的“年十五”之義唯一來源就是李賢注,清代諸家主張或提供“年十五”説者其證據也都是這條李賢注,而没有其他文獻的支持*譬如,乾隆年間學者程大中云:“‘束脩’解有二……杜詩薦伏湛疏:‘自行束脩訖無毁玷。’延篤云:‘吾自束脩以來,爲臣子忠孝,交不諂凟。’解者謂‘十五以上’,此又一義。”(《四書逸箋》卷一“束脩”條,《文淵閣四庫全書》第21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 670頁)又,武億云:“《後漢書·延篤傳》注引鄭此《注》,《伏湛傳》注同,此以年計之,一解也。”(《羣經義證》,轉引自程樹德《論語集釋》,新編諸子集成,北京: 中華書局,1990年,448頁)又,黄式三云:“自行束脩以上,謂年十五以上能行束帶脩飾之禮。鄭君《注》如此,漢時相傳之師説也。”(《論語後案·述而七》,張涅、韓嵐點校,南京: 鳳凰出版社,2008年,173頁)再如清代著名史學大家趙翼云:“蓋十五乃入學之年,入學必用束脩,遂爲故事也。”(《陔餘叢考》卷四“束脩二義”,北京: 中華書局,1963年,68頁)。《鄭注》佚文的輯佚均來自此條*兹舉以下重要的輯佚成果作爲參考: 孔廣林《通德遺書所見録》:“自行束脩以上,謂年十五以上也。見《後漢書·延篤傳》注。”(孔廣林《通德遺書所見録》卷四五,韩寓羣主編《山東文獻集成》第1輯,山東大學出版社,2006年,1—108頁)又,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論語鄭氏注》:“束脩謂年十五以上也。” (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揚州: 廣陵書社,2004年,1721頁)又,王謨《漢魏遺書鈔》:“自行束脩以上。謂年十五以上。《後漢書》注。”(王謨《漢魏遺書鈔》,嘉慶戊午〔1798〕新鐫)又,袁鈞《鄭氏佚書》:“束脩謂年十五已上也。《後漢書·延篤傳》注。”(袁鈞《鄭氏佚書》,鄭氏佚書十七之四,光緒戊子〔1888〕夏浙江書局刊)。目力所限,筆者也没有看到隋唐以前將“束脩”直接解釋或使用作“年十五”的文例。然而,基於鄭玄在漢代經學上的地位,清代經師們當然不能忽視這條僅見於李賢注的引文*清代經師雖然主張“十脡脯”説,但也不得不顧及李賢注。譬如,孔廣森云:“鄭君云:‘束脩,謂年十五以上也。《魯》讀誨爲悔,今從《古》。’按: 《漢書·王莾傳》‘自初束脩’,《伏湛傳》‘自行束脩,迄無毁玷’,《延篤傳》‘吾自束脩已來’,蓋並如鄭解。是言成童以上,皆教誨之也。……然既定依古文作‘誨’,自當以十脡脯爲正解。”(孔廣森《經學卮言》卷四,上海: 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104—105頁)又,劉寶楠云:“人年十六爲成人,十五以上可以行摯見師,故舉其所行之摯以表其年。”(《論語正義》,258頁)由此,我們就可以看到清代學者在處理這個問題時的兩難處境,即堅持“束脩”作乾肉解,因爲這是合理的,但又要彌合李賢注中“年十五”説。如今敦煌、吐魯番《鄭注》出土,使我們能夠看到清人窮畢生之力也難以看到的資料,這無疑是很幸運的。。但是,我們現在再將李賢注與唐寫本《鄭注》對照的話,就會發現李賢注的引文其實有斷章取義之嫌。

當我們已經知道了《鄭注》的面貌之後,再回顧《後漢書》的兩條注文: (1) 鄭玄注《論語》曰:“謂年十五已上也。”(2) “自行束脩,謂年十五以上。”而唐寫本《鄭注》的原文應該是: 自(始)行束脩,謂年十五之時奉?酒脯。十五已上有恩好者以施遺焉。句(1)取自“謂年”和“十五以上”,而略掉了中間的“十五之時奉?酒脯”。同樣,句(2)也忽略掉了中間“酒脯”的部分而直接將“自(始)行束脩”與“十五以上”幾個字捏合了。另外,《鄭注》原文中的“十五已上”的斷句明顯是屬下的。《鄭注》中的“行”字對應的就是一個“酒脯”二字之前的給予類動詞,而“束脩”就對應的是“酒脯”。所以,筆者認爲鄭玄仍然是以乾肉之義來解釋“束脩”的。

事實上,除了《論語》此條以外,先秦經學文獻中“束脩”一詞只見於以下三處: 《禮記·檀弓上》“古之大夫,束脩之問不出竟”*《禮記正義》卷八《檀弓上》,2794—2795頁。;《禮記·少儀》“其以乘壺酒、束脩、一犬,賜人。若獻人,則陳酒執脩以將命,亦曰乘壺酒、束脩、一犬”*《禮記正義》卷三五《少儀》,3281頁。;《穀梁傳》隱公元年“束脩之肉不行竟中”*《春秋穀梁傳注疏》卷一,5132頁。。以上三處“脩”均訓爲“脯”,没有爭議。在這一時期“束脩”一詞都在表達一種類似乾肉的名物。“束”是由動詞轉化而來的量詞*參姜可瑜先生《〈論語〉“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嘗無誨焉”正義》,351頁。。“脩”的本義就是乾肉,對此清人洪亮吉有過具體論述*洪亮吉《卷施閣文甲集》卷八《與盧學士文弨論束脩書》,北京: 中華書局,2001年,185頁。。所以,筆者認爲,還是應當把孔子所云的“束脩”放在當時的文例使用中去理解,應當訓爲乾肉。而對於史傳中將“束脩”指代“開始學習儒家經典”的用法,還是當取顔師古注比較恰當,即“束脩,謂初學官之時”。

(作者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本文的寫作,得到榮新江、孟憲實等多位老師的指導,又蒙兩位匿名審稿專家惠賜寶貴意見,在此表示誠摯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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