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唐代府兵制下的馱馬之制

2016-05-16 02:04孟憲實
敦煌吐鲁番研究 2016年0期
关键词:文書資料時期

孟憲實

(作者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論唐代府兵制下的馱馬之制

孟憲實

唐朝的軍隊外出作戰,通常是由馬或驢來馱運輜重,它們是軍隊的有機組成部分,對於戰爭結局存在影響也是理所當然的。在討論府兵制度的時候,研究者十分關心衛士的經濟負擔,而這些負責馱運的馬驢也是衛士負擔的一部分。“十馱”這個概念十分罕見,但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卻無可置疑地出現了。“十馱馬”看上去與“八馱”、“六馱”應該屬於同一個系列的概念,無非是馬匹的多少而已。但是,現在的研究結論認爲十馱馬是十人共備一匹馱馬。更爲重要的問題是“十馱馬”與“六馱馬”的關係。二者之間是疊加補充?還是各自施行的制度?這對於唐代行軍體制中的馱馬之制,顯然是必須回答的問題。此前,有研究者或以“十馱馬”加“六馱馬”來理解當時的馱馬之制,本文希望提供一個新的解釋,即“十馱馬”與“六馱馬”一樣都屬於唐朝府兵制下的馱馬之制,但“十馱馬”並非與“六馱馬”同時施行,雙方是一種交互使用的關係,而唐朝府兵制時代的馱馬之制其實是一種富有彈性的制度。

一 前期研究

“十馱”概念引起研究者注意,是因爲吐魯番出土文書中,不止一次出現了“十馱”一詞。在傳世文獻中,這樣的詞彙幾乎不見,於是這不僅成爲研究吐魯番出土文書,也成爲研究唐代軍事制度不能回避的一個議題。尤其是阿斯塔那125號古墓出土的一組武則天時期的文書,多次涉及“十馱馬”問題,爲學者的研究提供了比較集中的第一手資料。

關於“十馱馬”的研究,孫繼民先生最早以《吐魯番文書所見唐代府兵裝備》爲題進行探討,不僅利用了阿斯塔那125號墓出土的那組文書,且利用了黄文弼發現的文書。他的研究,得出幾個重要結論: 十馱在貞觀後期已經出現,與六馱馬制幾乎同時並行;十馱不是一火共備;十馱來源可分爲購買、租賃和官給等多種;十馱是衛士的負擔,有人難以承擔*孫繼民《吐魯番文書所見唐代府兵裝備》,唐長孺主編《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二編》,武漢大學出版社,1990年,104—142頁,收入作者《敦煌吐魯番所出唐代軍事文書初探》,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6—10頁。孫繼民的觀點也獲得氣賀澤保規先生的認同,見《府兵制の研究——府兵士兵とその社會》,東京: 同朋社,1999年,412頁注釋(9)。。但是,既然不是一火共備十馱,那麽十馱馬的配置採取的是什麽辦法呢?對此,尤其是針對文書《武周軍府牒爲行兵十馱馬事》所顯現的問題,即如何理解“若干分”的問題,楊際平先生給出了準確的解釋,即十人合置一匹十馱馬,如果本建制不能完成湊整,則與其他建制共同完成*楊際平《敦煌吐魯番學研究的又一碩果——〈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二編〉評介》,《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1年第3期,94—99頁。。

此後,王永興先生對十馱問題的研究推進很大,結論也很有影響。王永興先生根據《大唐衛公李靖兵法》的記載:“諸營除六馱外,火别遣買驢一頭,有病疹,擬用搬運。如病人有偏併,其驢先均當隊馱。如果隊不足,均抽比隊、比營。”*《通典》卷一四九《兵典》二“雜教令”,北京: 中華書局,1988年,3822頁。這一記録,提供了兩個解釋: 第一,“十馱馬”是“六馱”之外的馱馬,專門負責馱送傷病士兵。第二,“十馱”之制,非西州地方性特制,是全國性的制度規定。於是,這便涉及“十馱”的傳世文獻與制度根據。“諸營除六馱外,火别遣買驢一頭”,這個火可能不是原來的火建制,因爲出征的時候未必整個火都出發,只要十人一匹,即與出土文獻吻合。不過,王先生也看到了這種理解的問題,王先生説:“大唐帝國創建伊始,軍事制度以及有關軍事的建設,應多出自李靖,‘火别遣買驢一頭’雖未在法令上改變六馱經常制度,但在實際的軍事活動中,六馱制已成爲七馱制,此又爲研究唐馱馬制度者以及治唐史者不可不知者也。”*王永興《吐魯番出土唐西州某縣事目文書研究》五“馱馬制考釋”,收入《唐代前期西北軍事研究》,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409— 415頁。王先生《唐代前期西北軍事研究》一書所收論文,有的發表過,有準確的時間,但此文没有見到發表信息,所以並不知道確切寫作時間,本文只好依據該書的出版時間爲論。確如王先生所言,如果六馱馬制與十馱馬制同時實行,豈不成了“七馱制”?然而,唐人既没有如此記載,也並未給予説明,吐魯番出土文書中依然是“十馱馬”、“六馱馬”這類資料頻出。其中意味,顯然值得探討。

陳國燦先生對王永興先生的觀點多有繼承,對於十馱馬的研究具有總結性意義。《大唐衛公李靖兵法》中記載分明是“驢”不是馬,這可以直接與“十馱馬”對接嗎?其實無不可。唐代文獻中,“六馱”概念也一樣,核心是“六馱”,至於是馬還是驢,則視具體情況而定。陳先生注意到這個問題,在解釋十馱馬的歷史背景時,陳先生寫道:“這是初唐馬匹不足、用驢充替的時期決策,而武周時期的西北,馬多驢少,自然也就以馬代驢了……這就是十馱馬的功能及其産生的背景。一火十人在征行中誰都難保不生病,故這匹馱病人的馬,是由十人出資買得,又爲十人服務的集體醫用馬。它仿六馱馬名稱又有别於六馱馬,故稱之爲十馱馬,實際是十人皆可被馱負的馬,而非十匹馬。”*陳國燦《唐代行兵中的十馱馬制度——對吐魯番所出十馱馬文書的探討》,氏著《陳國燦吐魯番敦煌出土文獻史事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247頁。顯然,這是對王永興先生觀點的繼承發展。這樣,十馱馬就有了定性,並與六馱馬區分開來。

那麽,十馱馬與六馱馬是同時存在嗎?如果《大唐衛公李靖兵法》中所説“火别遣買驢一頭”確是十馱馬制度的來源的話,那麽十馱馬就不是六馱馬的替代,而是同時存在,雙方構成一種疊加關係。陳國燦先生的結論確實如此:“十馱馬是唐府兵制時代、征行兵中的一種固定制度。由於它的設置是專爲一火十人在征行中的傷病者服務,故别稱之爲十馱馬,由衛士均攤出資購買,每十人自備一疋。而六馱馬是爲馱負衛士資裝、軍器鍋幕、糗檳糧服務的,故一火置備六匹,稱爲六馱馬。這種負重物的馱馬,實際也都是由衛士自備的,上引前庭府衛士馬連緒十馱、六馱聯在一起徵納的文書,就説明了這一點。不過,二者徵納的數額不同,其交付的比例也不同,每名衛士承擔十馱馬的每匹馬價的十分之一;承擔六馱馬則是每匹馬價的十分之六。如果一火、一隊中自備的六馱馬多, 也可换算爲十馱馬,由團、隊在衛士間進行償付性的調劑。這就是唐府兵制下的馱馬制度。”*陳國燦《唐代行兵中的十馱馬制度——對吐魯番所出十馱馬文書的探討》,239—257頁。顯然,十馱、六馱同時説,陳先生的結論與孫繼民先生看起來是一致的,但陳先生更强調此時每次行軍都是十馱六馱的共時性,而孫繼民先生僅僅指出在大的時間框架下,如從貞觀到開元,有六馱馬記載的時期,也存在十馱馬之制,没有認爲具體一次行軍中是十馱、六馱並行。

如果同意王永興與陳國燦先生的理解,就又回到王永興先生提出的“七馱”問題: 既然“十馱”是“六馱”之外的疊加,同時運用,爲什麽不直接稱作七馱呢?顯然,“七馱”的概念並不存在,而王先生的提問,對於理解“十馱馬”與“六馱馬”的關係,則是一個重要的思考起點。王先生提出了“十馱馬”的功能性存在原理,但他自己依然保有疑問。朱雷先生另有考慮,他的説法是:“六馱之用途,就在於爲本火馱載資裝之用。按規定,由本火自備,到武周時,一度增到‘十馱’,並由政府支給部分購‘六馱’之錢。”*朱雷《開元二年西州府兵——“西州營”赴隴西禦吐蕃始末》,原載《敦煌學輯刊》1985年第2期,收入作者《敦煌吐魯番文書論叢》,蘭州: 甘肅人民出版社,2000年,244—258頁。朱先生此文重點不在“十馱”,也没有深入論證,但這種想法富有啓發性。顯然,這是不同的思考,即“十馱馬”與“六馱馬”不是同時施行的,而是一種替代關係,如此則可以理解爲府兵制下馱馬制度發展變化。那麽,十馱與六馱,究竟是怎樣的一種關係,研究當然還有繼續努力的空間。

二 “十馱”時期的唐代馬政

隋唐時期,政府的正規軍隊出征,由馱馬充當運輸軍需的任務,而運輸力也是戰鬥力的組成部分,這是軍事常識。但是,馱馬運輸,卻受制於馬、驢的資源條件。《隋書》記載隋煬帝三征高麗,運輸力受到條件制約,隋煬帝不得不降低要求,於是改“八馱馬”爲“六馱馬”,“益遣募人征遼,馬少不充八馱,而許爲六馱。又不足,聽半以驢充。在路逃者相繼,執獲皆斬之,而莫能止”*《隋書》卷二四《食貨志》,北京: 中華書局,1973年,688頁。。隋煬帝把運輸從八馱降低到六馱,是因爲馬少,即使如此,馬匹仍然不能滿足,只好允許半數用驢充當。從史書的記載文筆就可以感受到,運輸力在連續下降。其中,驢的馱力不如馬,這是顯而易見的。

唐朝的馱馬之制,繼承隋朝而來,受制於馬匹的多少,也是無法避免的。貞觀十九年(645),唐太宗御駕親征高句麗受挫而返,《唐會要》記載:

十一月,至幽州。初入遼也,將十萬人,各有八馱,兩軍戰馬四萬匹。及還,死者一千二百人,八馱及戰死者十七八。*《唐會要》卷九五“高句麗”條,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2021頁。

可見,唐太宗此時又恢復了八馱制。然而,我們今天所見的史書,都承認唐朝後來從八馱改爲六馱,對此唐長孺先生總結道:“八馱純以馬者,隋初之制也。六馱雜以驢者,隋末之制也。武德之初復開皇舊制,故加至八馱,然以唐初馬匹之少,自不能行,故又減至六,而又雜以驢騾矣。”*唐長孺《唐書兵志箋正》卷一,北京: 中華書局,1962年,13頁。國家或者社會,馬匹保有狀況是馱馬之制的前提,考慮六馱馬、十馱馬問題,如果與此前提不能聯絡起來,難免出現缺陷。從八馱馬到六馱馬,隋唐馱馬之制的變化非常清晰,如今出現“十馱馬”,背景到底怎樣?這是不能不回答的問題。

十馱馬,根據王永興先生以來的理解,是在六馱馬之外,又增加的一匹馱馬,用王永興先生的話説,那應該叫作“七馱馬”。而十馱馬出現的時間雖然比較早,但現在資料顯示,主要以武則天時期爲中心,上可以到貞觀,下可延伸到開元。那麽,武則天時期的馬匹總體狀況是怎樣的呢?

記載唐代馬政狀況,《新唐書·兵志》是一個重要資料。《兵志》先記府兵,再記軍鎮,最後是馬政。“馬者,兵之用也;監牧,所以蕃馬也,其制起於近世。”這是《兵志》記馬政開篇之言,足證馬與軍隊的密切關係。從《兵志》的記載來看,武周時期,正是馬政的低潮,而這個低潮期大約始於高宗末年到開元之初,其文曰:

初,用太僕少卿張萬歲領羣牧。自貞觀至麟德四十年間,馬七十萬六千……方其時,天下以一縑易一馬。萬歲掌馬久,恩信行於隴右。……自萬歲失職,馬政頗廢,永隆中,夏州牧馬之死失者十八萬四千九百九十。景雲二年,詔羣牧歲出高品,御史按察之。開元初,國馬益耗,太常少卿姜晦乃請以空名告身市馬於六胡州,率三十匹讎一遊擊將軍。*《新唐書》卷五〇《兵志》,北京: 中華書局,1975年,1337—1338頁。

《新唐書》對唐代馬政的總結,也獲得後來研究者的肯定,唐長孺先生《唐書兵志箋正》指出,張萬歲之後“馬政頗廢”是實情,但不能説張萬歲“失職”。有關麟德年間有馬七十萬六千匹的數字,唐先生認爲來自張説《隴右監牧頌德碑》,而“開元初,唯得二十四萬匹”,則是根據郤昂《岐邠涇寧四州八馬坊頌碑》,證明《唐志》所言有據*唐長孺《唐書兵志箋正》卷一,113頁。。馬俊民、王世平《唐代馬政》劃分唐代馬政四個時期,第二個時期“乾封至景雲爲暫衰期”,與《唐志》所記相一致*四個時期,“貞觀至麟德爲興盛期”,“乾封至景雲爲暫衰期”,“開、天間爲復興期”,“安史亂後爲衰微期”,西安: 西北大學出版社,1995年,92—98頁。。

或許,《唐志》等研究對象是唐朝的整體,而西州有所特殊?有關“十馱”的概念主要出現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而這些文書反映的恰好是西州的特殊情況?“十馱”的概念,最初王永興先生是從對《大唐衛公李靖兵法》中一句“火别遣買驢一頭”的理解開始的。那麽用來馱送傷患的李靖的最初説法是驢而不是馬,怎麽在西州卻徑直寫成了“十馱馬”呢?陳國燦先生給予具體的解釋是初唐馬匹不足,纔有了用驢充替的情況,“而武周時期的西北,馬多驢少,自然也就以馬代驢了”*陳國燦《唐代行兵中的十馱馬制度——對吐魯番所出十馱馬文書的探討》,247頁。不過,陳先生這裏並没有就武周時期中國西北馬多驢少的情況展開進一步述論。,這便成了陳先生理解的十馱馬産生的背景。但是,怎麽證明武周時期的西北馬多驢少呢?陳先生没有進一步論證,而這個問題又十分關鍵。再者,唐朝養馬的重要基地就在西北,如果西北多馬,唐朝怎麽又會缺馬呢?

没有史料,這個問題只能空置。恰好,《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正有一件西州前庭府的檔案,反映西州當時用馬緊張狀況。吐魯番2007年新獲文書,有一件是前庭府上西州勾所的馬帳,整理者命名爲《唐神龍元年(705)六月後西州前庭府牒上州勾所爲當府官馬破除、見在事》,具體内容如下:

1 前庭府 牒上州勾所

2 合 當 府 元 置 官 馬 總 捌 拾 疋

a 會前後帳右

3 卌疋,前後諸軍借將及没賊不迴,合官酬替。

b 牒兵曹,檢准符,欠五十五疋,合准帳替,府通

4 卅疋,久視元年三月給果毅隂嗣業乘往名岸趁賊,没落不迴。

c 欠卌疋,□。

5 五疋,久視元年三月給果毅張興乘往名岸趁賊,没落不迴。

6 一疋,長安三年八月被符迎使往東磧致死,官未酬替。

7 三疋,長安四年六月給輪臺聲援兵隨北庭討擊軍不迴。

8 一疋,神龍元年六月給當府折衝馬神禄趁賊致死,申州未報。*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北京: 中華書局,2008年,32—37頁。行號標示爲abc者,是紅字書寫。有關文書的總體狀況,參見丁俊《從新出吐魯番文書看唐前期的勾徵》,《西域歷史語言研究集刊》第二輯,北京: 科學出版社,2009年,125—157頁。

這件前庭府文書,是向西州都督府報告本府馬匹現狀,其中四十匹因公損失,需要政府配給,文書稱作“合官酬替”。都督府兵曹用紅筆簽字,檢視前後文書,共欠“五十五匹”,而此次的四十匹應該包括在“五十五匹”之内。此前什麽時候都督府尚欠十五匹,從這個報告中看不到,但本次的四十匹,最早是久視元年三月,當月的兩次軍事行動一共損失戰馬三十五匹。這個報告的産生時間大約在神龍元年(705)六月之後,即使從久視元年(700)計算起,五年前前庭府損失的軍馬一直没有獲得政府的酬替*文書中另有“欠五十五匹”的紅字批注,懷疑是久視元年之前的帳目,因爲没有進一步明確的證據,這裏只能擱置討論。。

前庭府是西州四個折衝府之一,他們擁有的八十匹戰馬屬於“承直馬”,是日常軍力保障的基本内容。但是,西州都督府遲遲不能補足前庭府所缺失的戰馬,求證其原因只能是都督府的馬匹來源没有保證,也就是西州無馬可補。根據已知的唐朝《廄牧令》,官府對於官馬酬替是有時間規定的。《廄牧令》唐令第22條,内容如下:

諸府官馬及傳送馬、驢,非别敕差行及供傳送,並不得輒乘。本主欲於村坊側近十里内調習者聽。其因公使死失者,官爲立替。在家死失及病患不堪乘騎者,軍内馬三十日内備替,傳送馬六十日内備替,傳送驢隨闕立替。若馬、驢主任流内九品以上官及出軍兵餘事故,馬、驢須轉易,或家貧不堪餘(飼?)養,身死之後,並於當色回付堪養者。若先闕應須私備者,各依付馬、驢時價酬直。即身死家貧不堪備者,官爲立替。*《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北京: 中華書局,2006年,401— 402頁。

請注意其中與上條文書有關的令文:“其因公使死失者,官爲立替”,“軍内馬三十日内備替”。官馬的補充,是由政府承擔的,令文不僅有“立替”之文,且有十分明確的時間規定,軍内馬三十日内備替,即三十天之内需要完成補足工作。這當然是可以理解的,畢竟軍用馬匹涉及戰爭勝負,是不能不重視的。但是在前庭府的報告中我們看到,何止三十日,因公“死失”的軍内馬,長達五年之久都没有補充。缺少馬匹一定是西州的一個基本情況。

現在所知,武周時期西州馬匹缺乏的狀況不限於軍馬。根據吐魯番出土《武周典齊九思牒爲録印事目事》,“長行駝馬不足”便是當時的狀況之一。文書録文如下:

1 敕慰勞使 請印事。

2 牒西州爲長行駝馬不足事,一牒爲乘馱案事。

3 右貳道

4 牒録印事自如前,謹牒。

5 四月廿九日典齊九思牒

6 貳道 使郎將張弘慶

7 貳道勘印方泰 示

8 廿九日*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6年,315頁。

不管戰馬還是運輸馬匹,武周時期的西州全面缺乏。那麽如何應付接下來發生的軍事行動呢?神龍元年六月,前庭府最高指揮官折衝都尉馬神禄在對敵戰鬥中損失戰馬一匹,前庭府在報告中的結論是“申州未報”,即前庭府已經向西州都督府報告過了,但都督府没有回答,當然他的這匹戰馬也没有得到補充,最後合計成爲等待補充的四十匹之一。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關馬神禄的資料並非一件,神龍二年(706)二月,馬神禄的身影又出現了,這證明神龍元年他失去戰馬,但他本人安然無恙。但該由政府補充的戰馬長期没有到位,這只能證明當時政府是缺少馬匹的。

上文引《廄牧令》規定,官馬損失應由政府負責補充,但在開元十一年(722),唐玄宗曾經有明確的命令,與此並不全同。敕文如下:

諸州府馬闕數稍多,既合官填,復須私備。貧兵力致,實以爲難。宜令所司即勘會闕數,與閑廄使計會,取監牧馬充。*《册府元龜》卷六三《帝王部·發號令第二》,南京: 鳳凰出版社,2006年,675頁;同見卷六二一《卿監部·監牧》,7197頁。

開元十一年三月初,玄宗北巡太原回京,發佈一系列惠民政策,這是其中的一個方面。新政策强調諸州府馬的補充要由政府完成,而此前的情況是“既合官填,復須私備”,結果導致“貧兵力致,實以爲難”。玄宗朝廷所指,當然不是玄宗一朝新出現的問題,而是長期以來的一般性情況。我們所見《廄牧令》的規定,應該是開元十一年新敕之後,唐令重新修改的情況。

就在神龍元年五月,西州各個縣開始籌集馬匹,高昌人白神感出現了一馬兩徵的情況,於是我們看到了這件文書《唐神龍元年高昌縣白神感等辭爲放免户備馬事》,其文如下:

1 神龍元年五月 日高昌縣人白神感等辭

2 公私馬兩疋(一疋赤父,主白神感)壹疋留父(主何師子)

3 府司: 神感等先被本縣令備上件馬,然神感

4 等寄住高寧,今被高寧城通神感等帳頭

5 上件馬過,司馬遣送州取處分,既是户備,

6 望請付所由,准例放免。謹辭。*陳國燦《斯坦因所獲吐魯番文書研究》(修訂本),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266頁,括號部分原是小字書寫。

這件文書與上引開元十一年敕的“諸州府馬闕數稍多,既合官填,復須私備”情況很契合。神龍元年,唐朝處於缺馬時期,上文已論。但需要馬匹的時候,政府則進行全社會動員,所謂“户備”當是有條件的人户都要貢獻馬。白神感手上有一匹官馬,自然在準備之列,而何師子的私馬也一樣不能倖免。此文書由於誤會纔成立,因爲白神感、何師子兩人户籍屬於高昌縣,備馬令他們自然要接受高昌縣的,但因爲他們寄住在高寧,結果高寧也來通知他們備馬,而他們擁有的馬不過兩匹,現在兩個上級部門都要他們備馬。没有辦法,他們只好向上級申訴,請求放免一方。

出現這樣的情形,可知不論政府還是民間,用馬緊張顯然是基本問題。官馬損失不補,一是馬政不良,無馬可補;二是政府缺錢,不能市馬補充。但是戰爭發生卻不能没有馬,百姓因此承擔更重的負擔是可想而知的。而從高宗後期到開元初期,唐朝的馬政正處於低潮期,無獨有偶,在西州所見的“十馱馬”資料也是這個時期最集中,兩者的關係不能不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阿斯塔那125號墓出土一組武則天時期的文書,多與“十馱馬”有關。其中《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事》*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433頁。,反映民間在應付“十馱馬”時的艱難。文書録於下:

公驗,並下團知,恐後澷徵兵士。

2 □依問趙通得其夏君達等十馱馬,當奉

衝處

陪人范緒

(?)

謝過漢□

再達等並無

其價合

因爲有的士兵無力購馬,他們最後解決十馱馬的問題,採用的是租用的方式。文書有殘,不能獲得全部信息,但是因爲士兵租用十馱馬,最後卻不得不承擔相應後果。十馱馬需要自備,即士兵們合夥購買,不能採用租借的方式,而范緒隆等人租借之後發生問題,可能是范緒隆個人出了什麽狀況,他的家人對這個合夥協議提出異議,於是一場糾紛從此開始。所租用的馬匹尚在,但折衝都尉要求大家賠償。所謂“陪人”,當指這個含義。

馬尚在,爲什麽要賠呢?只能是購買與租用的差價問題,因爲租用用錢少,買馬更昂貴。士兵們没有自己的馬,採取租用的方式應付馱馬問題。爲什麽折衝都尉要求他們賠呢?一定是租用帶來巨大風險,會産生無窮無盡的後續糾紛。比如租賃的馬死傷,比如戰士有傷亡,那麽誰來彌補馬主的損失等等,便是未來難以處理的難題。應付了眼前的急需,不管未來的麻煩,這就是貧窮戰士處理問題的方式,當然,他們的難處是官方不予考慮的。租用十馱的這些戰士,究竟是因爲家貧還是確實無馬可買,今天已經無從瞭解,但兩個方向都是值得思考的。至少,這是唐玄宗敕中“貧兵力致,實以爲難”的一個證明*吐魯番文書中,夏字即租用之意,這在田契中常有出現。不過,陳國燦先生認爲“在這裏,似乎夏十馱馬與買十馱馬的價格是一樣的”,見上所引文,247頁。。

另有一件黄文弼文書《安末奴等納駝狀》,提供了更爲直接的證據。其内容如下:

1 載初元年三月廿四日,衛士安末奴、趙阿闍利、

2 趙隆行、王勳記、馬守海、韓憙有、李隆德、康

3 知毗、張大師、樊孝通等,其中安末奴 韓憙有、

4 趙阿闍利等三人先有十馱, 餘外柒人無馱。

5 廣 練負康知毗 奴師子

6 □□記一馱練一疋付團。負 練人馬守海妻 康

7 負練人趙隆行

8 負練人李隆德 妻*黄文弼《吐魯番考古記》,北京: 科學出版社,1954年,圖版24。録文參照孫繼民先生《吐魯番文書所見唐代府兵裝備》,6—10頁;陳國燦《唐代行兵中的十馱馬制度——對吐魯番所出十馱馬文書的探討》,239—257頁。

士兵多數人没有能力提供十馱,雖然僅僅是一匹馬的十分之一,最後則形成了債務,在這件文書中,除了趙隆行之外,其他士兵或由妻子、或由家奴具體畫押,成爲明確而具體的債務人。爲什麽不是士兵自己簽字呢?推測起來,應當是因爲戰鬥會有傷亡,戰士的人身安全不能保障,如果他們親自承擔債務,這些債務便可能成爲無頭帳,所以讓他們的家人畫押,承擔債務。這真是一幅悲慘圖景。

然而,連十馱都承擔不了的這些士兵,如何想象同時還要承擔數額比“十馱”更高的“六馱”呢?總之,在大背景缺乏馬匹的前提下,政府不能及時補充馬匹,民間和戰士的負擔相應增加,這是有必然性的。如果十馱之外,同時還有六馱的負擔,即使統治者是愚不可及的,從可行性的方面考慮,依然不合情理。高宗後期到開元初期,是唐朝馬政的低潮,史書的記載和後來的研究者都提供了證明,如果“十馱馬”與“六馱馬”制度是一種疊加關係,那麽所需馬匹自然更多,而從隋末以來,馬匹的總量供應不足的情況下,往往是減少馱馬的數量,爲什麽到武周時期,馬匹總量下降,而馱馬數量卻不降反增呢?那麽這種疊加方式的理解,究竟是原本的史實還是我們的誤解呢?

三 十馱馬與六馱馬

在吐魯番出土文書資料中,十馱馬與六馱馬是交互出現的,没有截然的六馱馬時期或者十馱馬時期。

首次出現“十馱”概念,是在貞觀時期。阿斯塔那150號墓出土的《唐諸府衛士配官馬馱馬殘文書》,有“馬及十馱替”字樣,而文書内容是府兵用馬的一組馬帳*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24頁。。這組文書是貞觀十四年(640)唐討高昌時期留下的文書,應該是遠征高昌的唐朝軍隊留下的文書記録。其中的“十馱”,不一定是“十馱馬”,也可以是“十馱驢”,證明當時已經存在十馱問題,且十馱非西州獨有。

在吐魯番,高宗時期存在“六馱馬”的使用記録,阿斯塔那35號墓出土《唐西州某府主帥陰海牒爲六馱馬死事》*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104頁。,就是很好的證明。其中,第1行“六馱一匹”,文書整理者認爲是“六馱馬”而漏寫了“馬”字。這個注釋是没有問題的,隋唐時代,“匹”爲馬的量詞,如果是驢的話量詞則爲“頭”*《啓顔録》記録一個叫作常青奴的衛士養馬,稱“灰馬一頭”,被果毅杖二十,他的問題就是“匹”、“頭”量詞使用不當。見董志翹《啓顔録箋注》,北京: 中華書局,2014年,56—57頁。。本墓出土文書,有紀年的一件爲“顯慶四年”,三件爲“龍朔三年”,本件文書應也在這個時間範圍内,屬於高宗時期没有問題。阿斯塔那35號墓出土《唐咸亨五年張君君領當隊器仗甲弩弓陌刀等抄》,其中第5行有“當隊六駝馱馬”*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486頁。,可以視爲同期資料。

阿斯塔那501號墓出土《武周六馱及官畜殘牒》,有“營六馱及官畜各牒”等字樣*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398頁。。可見即使是武周時期,也有六馱資料存在。

阿斯塔那518號墓出土《唐西州某縣事目》,第2行有“火、幕、六馱限來月一日到州”字樣。第12行有“爲行兵六馱並捉百姓”等字樣*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457、458頁。。此文書,整理者考證爲中宗神龍二年或稍後。

有關十馱馬的資料,與這些六馱馬的資料,在時間上都有交叉性。比如阿斯塔那125號墓出土的一組與十馱馬相關的文書,整理者的説明是:“本墓無墓誌及隨葬衣物疏,所出文書二至一〇號全拆自紙靴。文書中有紀年者爲武周長安四年(七〇四年),無紀年文書亦有武周新字,其時間應與之相當。”*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433頁。這些文書有《武周長安四年(704)牒爲請處分抽配十馱馬事》《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事》《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欠錢事》《武周軍府牒爲行兵十馱馬事》等,都是武周時期的。

十馱馬與六馱馬的資料在時間上並存的現象一直持續到開元時期也没有絶跡。阿斯塔納108號墓出土的《唐開元三年西州營牒爲通當營請馬料姓名》文書,反復記録了“合當營六馱及押官乘騎馬總二百四十二頭匹”*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肆,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6年,20頁。,證明六馱概念正在使用。兩年以後,我們發現的吐魯番文書中,十馱概念依舊存在。《唐開元五年(717)考課牒草》*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肆,61頁。,出自阿斯塔那341號墓。這是一份考課文書,提及十馱馬。不僅如此,中央民族大學博物館藏的一件吐魯番文書《開元十五年爲十馱馬生死虚實事》*張銘心、凌妙丹《中央民族大學藏吐魯番出土文書整體性研究及出土地初探》,吐魯番研究院、吐魯番博物館編《古代錢幣與絲綢高峰論壇暨第四届吐魯番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257—264頁。承蒙張銘心先生美意,得瞭解此文書情形,特致謝忱。,内容是關於一匹十馱馬患病致死的調查文書。開元十五年,時間標示清晰準確。

歸納以上六馱、十馱的出土資料,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整個唐朝前期,六馱與十馱在西州都是存在的。現有的資料似乎證明,十馱比較集中於武周時期,僅此而已。

與此同時,所有這些文書,十馱與六馱没有同時出現的情況。阿斯塔那125號出土的一組十馱馬資料,没有同時提及是否徵集六馱馬。王永興先生提供的一個假設,即十馱馬是六馱馬加一,至今没有證據。不過,陳國燦先生認爲兩件文書是表達六馱與十馱有内在關聯的,所以應該仔細討論。

同是阿斯塔那125墓出土的《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欠錢事》是一件清楚的十馱馬文書*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436頁。。其内容如下:

2 派送訖

胡智 張守多 范永

换者孝通

發日爲欠

馬領得銀錢

11 伍拾文訖,今孝通差行征得者,即請分

12 □不得者,請於後征付保達數有欠少

文書的其他内容相對清楚,其中的第8行最有價值。“六”字之後,陳國燦先生補一個“馱”字,檢視圖版,可能性很高。這次出征,徵集的馱馬是十馱,毫無問題,但依然有人不能完成任務,於是“奉軍府處分,令其將原有火中的六馱馬變换成十馱馬”*陳國燦《唐代行兵中的十馱馬制度》,249頁。。根據陳先生的這一理解,六馱與十馱具有内在的聯繫性,便有了明確體現。

另有一件文書,《武周西州都督府牒爲馬連緒十馱、六馱事》*柳洪亮《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烏魯木齊: 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圖版458頁,録文96頁。曾經有機會與榮新江先生前往吐魯番博物館見過原件,對校之後,現在録文稍有不同。,確實透露出十馱、六馱的某種關係。文書内容如下:

馬連緒十馱、六馱

兵得柳中縣牒稱得上件人妻翟

前庭府衛士,先納前件

(後缺)

解讀殘缺的文書有很高難度,陳國燦先生的解釋是這樣的:“馬連緒的妻子翟氏有辭狀説其夫爲前庭府衛士,先已交納前件十馱、六馱云云。”文書中把十馱與六馱並列連説,雖然具體内容難明,但不免給人的聯想帶來啓發。陳先生繼續解釋道:“這裏反映的是前庭府衛士馬連緒征行,其十馱、六馱馬原由某縣代買,其在柳中縣的妻子翟氏先已爲之繳納,不存在欠付問題。這種由家人代納十馱馬價的情形,與前列《載初憑》中由家人畫指押擔保、納欠付十馱馬價練的情況是一致的。看來不論採用何種方式,其負擔終歸全部落到出征衛士人户的頭上,這也是府兵制度下徵配十馱馬(還有六馱馬)的一條原則。”*陳國燦《唐代行兵中的十馱馬制度》,253頁。

本文這裏關心的是十馱與六馱的關係問題。即,這兩件文書,至少後一件文書明確把六馱、十馱並列書寫,確實證明二者存在關聯性。但是,這兩件文書也能證明,十馱與六馱,並不是同一次征行都要徵集的。正因爲如此,纔有轉换問題出現。那麽,十馱與六馱如何轉换呢?陳先生直接説是“將原有火中的六馱馬變换成十馱馬”,其實轉换的只能是貨幣之類。否則,下文的銀錢伍拾文就缺少了前提。

《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欠錢事》文書十分重要,我們需要仔細分析。先説“八百行”。八百行,陳先生已經明確指出,是“八百人組成的行軍”,阿斯塔那501號墓出土的《唐高宗某年西州高昌縣左君定等征鎮及諸色人等名籍》中,曾記録有三人參加“八百人數行未還”*唐長孺《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386頁。,證明所謂八百人行的那次征行,發生在唐高宗時期。那麽,《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欠錢事》文書屬於什麽時期呢?這件出土於阿斯塔那125號墓的文書,使用武周新文字,屬於武周時期也没有問題。

爲什麽武周時期再次提起高宗時期的征行往事呢?因爲存在十馱、六馱轉换問題。文書開始就寫下了十人名單,然後注明“已上十人買十馱馬一匹送八百行”,然後一行又寫到“□父師一分付劉校尉團”,即這位叫作父師的人也交出了“一分”給劉校尉的團,相當於也完成了十馱的任務。文書中的孝通,陳先生認爲是團的負責人,可以認同。那麽他領到的伍拾文銀錢需要誰來償還呢?正是上文所列的十一個人。按照孝通的説法,徵到的錢還給保達,保達應該是借銀錢給他的具體負責人,徵不到則記帳,未來再償還。

伍拾文銀錢是什麽錢呢?這十一人已經完成了十馱馬的任務,爲什麽還要徵錢呢?其實,這就是六馱馬與十馱馬的差價。根據盧向前先生的研究,此時西州銀錢與銅錢共存,使用上則是銅錢後來居上,銀錢與銅錢的比值是1 ∶32*盧向前《高昌西州四百年貨幣關係演變述略——敦煌吐魯番文書經濟關係綜述之一》,收入作者《敦煌吐魯番文書論稿》,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217—266頁。。依此計算,伍拾文銀錢相當於銅錢1600文。

《安末奴等納駝狀》文書中,有“□□記一馱練一疋付團”的記録,證明一分就是練一匹。練有大練和小練之分,大練更貴。根據大谷文書3097號,帛練行所記録,有如下記録:

大練一疋,上直錢肆伯柒拾文,次肆伯陸拾文,下肆伯伍拾文。

梓州小練壹疋,上直錢三伯玖拾文,次三伯捌拾文,下三伯柒拾文。*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録文與插圖》,日文原著1979年出版,正文中文翻譯,北京: 中華書局,2007年,304頁。

西州士兵購買十馱馬,常不注明大練還是小練,但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的官估則多用大練。或許,練就是大練之省稱。同是大谷文書,也記載了馬匹的價格,内容如下:

突厥敦馬壹疋,次上直大練貳拾疋,次拾捌疋,下拾陸疋;次上直小練貳拾貳疋,次貳拾疋,下拾捌疋。

草馬壹疋,次上直大練玖疋,次捌疋,下柒疋;次上直小練拾疋,次玖疋,下捌疋。*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録文與插圖》,309頁。

根據唐朝通常都使用“中估”的原則,那麽對於上列價格,可以簡化爲大練460文,突厥敦馬大練十八疋,即8280文。回到《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欠錢事》文書,氾定海等十人買馱馬一匹用練拾疋,共4600文*爲什麽用敦馬,而不考慮草馬呢?草馬即母馬,通常是不能勞動的。參考拙文《唐西州馬價考》,《新疆師範大學學報》2016年第3期,117—126頁。。

考慮武則天時期的馬價,有更接近的資料。阿斯塔那188號墓出土的兩件文書,事關買馬事實的調查,其中很清楚地透露了一件買馬個案。《唐神龍三年(707)和滿牒爲被問買馬事》,由兩件相關文書組成,内容如下:

(一)

拾三匹

4 被問依實,謹牒。

6 附敬仁白

7 一日

(二)

例處分,謹牒。

5 依注付司定□□

8 録事攝録事參軍

9 檢案敬仁白*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71—72頁。

買馬的人似乎叫和滿,由他經手購買了一匹馬,使用大練十三匹,此馬是一匹七歲騮敦,即七歲赤身黑鬃的騸馬。“蕃中將前件馬至此”一行字很清晰地説明,這是一匹蕃馬,有人從“蕃中”帶到西州。相關部門對和滿的詢問和調查,是這件文書的主體,至於出了什麽問題需要調查,我們無從知道,但神龍三年二月在西州就發生過一起馬匹交易,從而爲我們提供了當時這匹馬的價錢。這是個案,神龍三年西州購買一匹七歲敦馬,用大練十三疋。

或許,氾定海等十人以拾疋大練買到的那匹馬還是更差的馬,或許高宗時期的馬價更低,總之他們用拾疋就完成了馱馬的購買。現在,他們還需要補足“六馱”的價錢,因爲“六馱”價錢高於“十馱”,假設一匹練依然以460文計算,那麽十馱一匹爲4600文,需要補足50文銀錢即1600文,那麽六馱的價錢便是4600+1600=6200文。换算爲大練,就是13疋半。因爲我們使用了天寶時期的物價資料,這裏存在出入是一定的,但能提供一定的參考。

氾定海等十人在“八百行”中曾經出十馱馬一匹,而那是高宗時期。同屬於高宗時期的“六馱馬”資料如果存在,我們便可以直接對比,不必通過《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欠錢事》來轉换了。事實上這個資料是存在的,這就是藏於日本書道博物館的《唐咸亨二年(671)四月楊隆海收領闞祐洛等六馱馬價練抄》*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東京: 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7年,圖4,40頁;《敦煌資料》第一輯,北京: 中華書局,1961年,453頁;池田温《中國古代の租佃契(上)》,《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60,1973年,101頁。,文書如下:

1 闞祐洛、田阿波六馱馬價練陸疋,張歡相練

2 叁疋,張惠照練叁疋半,准得錢肆拾

3 陸文。

4 右件物咸亨二年四月十八日付楊隆海領。*本件文書中,“錢肆拾”之下、“陸文”之後、“楊隆海”名字之下皆畫有指节。

這件文書不明之處還有很多,比如文書中涉及四位交納練的人是什麽關係,接收這些練的楊隆海是什麽角色?《敦煌資料》當初名此文書爲《唐咸亨二年闞祐洛等賣練文書殘卷》,强調的是賣練,没有把六馱馬價錢當作核心詞。總共12.5疋練屬於“六馱馬價”是没有疑問的。或許當時買馬主要以銀錢計,而銀錢當時的價值也比較高。這是府兵征行在準備馱馬,與前文準備的十馱馬性質一樣,只不過是六馱馬而已。

資料現在已經比較清楚,高宗時期,十馱馬一匹拾疋練,六馱馬的價錢是十二疋半練,如此關係,可以採用比例關係看待*通過“十馱馬”與“六馱馬”關係的討論,其實對於正確理解“六馱馬”的含義也大有幫助。十馱馬之下,十人一馱,那麽以隊爲計算單位,一隊便是五匹馱馬。同樣,按照已知的六馱馬價錢,在六馱馬的情況下,一隊則爲六匹馱馬。筆者以爲,這就是“六馱馬”的真正含義。參見拙文《論府兵制下的“六馱”問題》(待刊)。。物價波動屬於正常,總體上看,就西州的馬價而言,處於一種增長的態勢之中。《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欠錢事》所顯示的問題是,氾定海等十一人需要補交本次征行的馱馬錢,而這些錢已經扣除了他們上次參加八百人行那次交的十馱錢。爲什麽需要再次交錢?只能如此考慮,即上次是十馱馬,而這一次不再是十馱馬,那又是什麽?當然就是六馱馬。

《武周西州都督府牒爲馬連緒十馱、六馱事》文書,也是一個與舊賬换算相關的問題。都督府的司兵參軍在馬連緒的記録中,有關馱馬問題似乎是模糊的,於是下牒詢問馬連緒所在的柳中縣。柳中縣向馬連緒的妻子翟某進行了詢問,獲得回答,即馬連緒已經把前件款項交納完畢。柳中縣於是把得到的回答彙報給都督府。有價值的信息是十馱與六馱並列出現,證明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别,聯繫方面是都是馱馬,功能一致。區别是除了稱呼不同之外,對於戰士個人而言意味著不同的負擔。從《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欠錢事》文書來看,六馱的負擔重於十馱。

於是,六馱與十馱更重要的一層關係便呼之欲出了。王永興先生在研究十馱馬的時候,把十馱馬理解爲六馱馬之外的又一匹馱馬,但同時自己又發出疑問,爲什麽不直接叫作七馱馬?這疑問指出了以上理解的矛盾性。陳國燦先生繼承發展了王永興先生的觀點,不過也没有解釋爲什麽不叫七馱馬的疑問。現在看來,十馱馬與六馱馬雖然都是馱馬,但確實不能統一稱爲七馱馬,因爲二者並不是同時發生的,或者説並不是同時執行的制度。從較長的時間段來説,二者是並存的,比如在唐前期這樣的時間維度之下。但具體到某一次行軍,或者採取六馱馬,或者採取十馱馬,二者並不同時。

或者六馱,或者十馱,原來唐朝實行的是一套具有彈性的馱馬制度。彈性馱馬制的益處很明顯,如果社會上馬匹較多,或者戰爭比較重要就執行六馱馬制,否則就執行十馱馬制,十馱馬所需的馬匹少於六馱馬制。只有如此理解,纔能明白,爲什麽武周時期十馱馬的資料比較多,而那時又恰是馬政低潮期。原來受制度史資料影響過深,理解“六馱馬”制度過於生硬,於是纔有了種種誤解。貞觀十四年唐朝征服高昌,就出現了“十馱”的使用,但貞觀十九年御駕親征高句麗,則使用八馱馬,如此相類的歷史記載,其實都是唐朝彈性馱馬之制的反映。

四 團的組織核心地位

望文生義地理解“十馱馬”,會以爲與 “八馱馬”、“六馱馬”的觀念是一致的,通過《武周軍府牒爲行兵十馱馬事》,研究者揭開了“十馱馬”構成的謎底。十馱馬不是十人共備十匹馱馬,而是十人共備一匹馱馬。十人,並不一定是原來同火十人,因爲征行的時候不一定是整個編制一起出發,所以湊足十人甚至要超出原來團的編制。

阿斯塔那125號墓出土的《武周軍府牒爲行兵十馱馬事》*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437頁。,具體内容如下:

1 牒檢案連如前,謹牒。

3 合當府行兵總七十六人

6 余二分給成團 玄德

三分合於諸團抽付

這個折衝府共發兵七十六人,文書分别進行交代。第4行“劉住下廿五人”;第5行“氾尼下行兵一十八人”;第6行有殘,留下“七人”字樣,但“當馬二匹七分”,證明此處當發兵二十七人;最後第8行留下“六人行”,即爲六人。折衝府下爲團,團的長官爲校尉,所以,這個折衝府發兵七十六人,按照四部分交代,四個部分即四個團。其中,劉住應爲第一團校尉,氾尼爲第二團校尉,第三團、第四團校尉名字殘缺不知。從中我們可以明顯看到,十馱馬的準備以團爲基本單位進行,若不足則與其他團甚至其他折衝府湊整。

文書中出現了若干“分”的概念,“分”即“馱”,一分便是一馱。對此,前引《安末奴等納駝狀》文書也能提供證據。其第6行有“□□記一馱練一疋付團”的記載,其中的“一馱”便相當於“一分”,是一個戰士應出的份額。同時,“付團”字樣,證明戰士所出的一分,是交給團的,亦即團是十馱馬籌備的基本單位。無獨有偶,《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欠錢事》第6行有“□父師一分付劉校尉團趙”字樣*陳國燦《唐代行兵中的十馱馬制度》,249頁。,同樣證明團在“十馱馬”配備過程中的組織核心作用。

上文已經涉及的文書《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事》,第1行就有“下團知”字樣,也能證明同一個問題。明瞭這一點的重要性在於,以往的傳世史料中,有關馱馬的預備問題,僅有制度史的簡單説明,從來没有如此具體的資料呈現。而十馱馬的這種預備機制,不會憑空出現,應該與六馱馬、八馱馬等等馱馬籌備體制是一致的*陳國燦《唐代行兵中的十馱馬制度》已經論及這個問題。。陳國燦先生把十馱馬與六馱馬的徵配一體觀察,認爲他們的原則是一致的,這是極具啓發意義的。其實,作爲馱馬制度,十馱與六馱,畢竟僅僅是數量上的差距,徵配體制上没有必要另搞一套,所以二者一致性的認識是正確的。

那麽,到底有哪些一致性呢?根據陳先生的觀點,首先是負擔屬於出征衛士人户,不僅包括衛士本人,也包含他的家庭。衛士妻子每每出現在相關的檔中,原理正在於此。

其次,上文也討論到了,組織馱馬,是由衛士人户、地方政府和折衝府三方共同完成的,在府兵組織中,核心的組織單位是衛士所在的團。需要地方配合,有問題可以向折衝府或州政府報告,但核心單位還是團。具體到十馱馬而言,十馱馬的配備,首先在團内完成,未完成部分再與其他團湊整。十馱馬即十分馬,一人一分也就是一人一馱,雖然是十人一馬,但這十人與一火的十人没有必然關係。原有折衝府的團、隊、火的關係,在序列上是存在的,在平時的訓練時也是存在的,但在征行時要發生重組。其實,傳世史籍也有説明,如《新唐書·兵志》就有這樣的記載:

凡發府兵,皆下符契,州刺史與折衝勘契乃發。若全府發,則折衝都尉以下皆行;不盡,則果毅行;少則别將行。*《新唐書》卷五〇《兵志》,1326頁。

對於這個發兵原則,從字面上依然難以理解,現在通過文書《武周軍府牒爲行兵十馱馬事》則完全明瞭。其實,府兵征發,總數是上級確定的,而具體到每個折衝府之下各個團的發兵數量,完全視具體情況而定。

於是,從日常管理的序列到行軍序列,存在著轉换,平時的火、隊、團要調整,重新組合成新的火、隊和團。再以《武周軍府牒爲行兵十馱馬事》爲例,“劉住下廿五人”,即劉住團征行只有二十五人,只有兩個半火的數量,而且應該不是原有的火,必須與其他團組合纔能再建成一個火。而所在的折衝府不過征行七十六人,五十人爲一隊,他們還組成不了兩個隊。所以,還要與其他折衝府混合編隊。這個文書雖然重點在説明十馱馬的組合問題,但可以由此出發考慮士兵組合的一般情形,除此之外,也不可能有其他方法。

十馱馬與六馱馬,都是軍隊征行時纔需要的,没有征行就没有馱馬問題。十馱馬需要以團爲基本單位進行整合,那麽六馱馬是否也有此需要呢?這是理所當然的問題,因爲實行六馱馬的時候,折衝府的出征規律也是非整建制出征,出征時的軍隊序列也需要重新組合,六馱馬既然不是每人一匹,也自然存在湊整需要,打破原有的火、隊、團,類似《武周軍府牒爲行兵十馱馬事》所顯示的情形的存在是不難想象的。即,組建六馱馬的工作流程,在府兵組織中,也一定是由團爲基本單位進行的。

這個情況,也能得到傳世史籍的啓發。《新唐書·兵志》記載折衝府的冬季訓練情況,其文如下:

每歲季冬,折衝都尉率五校兵馬之在府者,置左右二校尉,位相距百步。每校爲步隊十,騎隊一,皆卷槊幡,展刃旗,散立以俟。角手吹大角一通,諸校皆斂人騎爲隊;二通,偃旗槊,解幡;三通,旗槊舉。左右校擊鼓,二校之人合譟而進。右校擊鉦,隊少卻,左校進逐至右校立所;左校擊鉦,少卻,右校進逐至左校立所;右校復擊鉦,隊還,左校復薄戰;皆擊鉦,隊各還。大角復鳴一通,皆卷幡、攝矢、弛弓、匣刃;二通,旗槊舉,隊皆進;三通,左右校皆引還。是日也,因縱獵,獲各入其人。*《新唐書》卷五〇《兵志》,1325—1326頁。

參加軍訓的是“五校兵馬之在府者”,而基本的訓練方式就是“置左右二校尉”相互配合訓練。校尉,是訓練的指揮官。

吐魯番文書證明,校尉也是府兵日常管理的基本組織。對於團的組織機能,菊池英夫先生有過系統的研究,他歸納團的組織機能,第一是府兵日常的組織機構,是文書行政上的一個基本單位;第二是派遣、養護、接收士兵的組織主體;第三是作爲一級馬政組織*菊池英夫《西域出土文書に見える唐代軍制關係用於としての“團”について(その一)》,《堀敏一先生古稀紀念 中國古代の國家と民衆》,東京: 汲古書院,1995年,517—542頁;同作者《西域出土文書に見える唐代軍制關係用於としての“團”について(その二)》,中央大學東洋史學研究室編輯《アジア史における制度と社會——アジア史研究第20号—》,1996年6月,121—142頁。菊池先生總結的尚多,這裏引用有所省略。。所以,不管六馱馬還是十馱馬,都是府兵組織的一項基本工作,自然都是由團這級組織來承擔的。

團在馱馬組織中的核心地位,是府兵日常組織中的核心功能延伸,是團的功能性自然展現。明瞭這個組織特徵的意義,對於理解六馱馬也極具啓發。以往,有關六馱馬的問題,我們通常的理解過於强調六馱與火的關係,“火備六馱”的制度史常見説法,幾乎成了我們理解六馱馬問題的核心詞彙。通過吐魯番出土的“十馱馬”資料,重新考慮六馱馬問題的條件已經漸漸具備。

五 和戰時期的馱馬

不論是六馱馬還是十馱馬,都是戰時存在的事物,從戰爭預備開始準備馱馬及其他戰爭事項,國家的軍事體制也及時從和平維護狀態轉入戰時體制,行軍便是戰時體制。馱馬的組織,就是在這種體制轉换過程中出現的。但是,戰爭是臨時性的,總有戰爭結束的時候,那麽馱馬在戰後是一種什麽存在狀態呢?

《唐會要》記載唐太宗的遼東之役,寫道:“初入遼也,將十萬人,各有八馱,兩軍戰馬四萬匹。及還,死者一千二百人,八馱及戰死者十七八。”*《唐會要》卷九五“高句麗”條,2021頁。戰馬和八馱馬的死亡率都很高,但畢竟還有生還的,那麽這些馱馬的戰後如何處理呢?這顯然是個問題。

根據唐“廄牧令”,有這樣的規定:

唐20: 諸府内,皆量付官馬令養。其馬主,委折衝、果毅等,於當府衛士及弩手内,簡家富堪養者充,免其番上鎮、防及雜役;若從征軍還,不得留防。

唐24: 諸府官馬,府别差校尉、旅帥二人,折衝、果毅内一人,專令檢校。若折衝、果毅不在,即令别將、長史、兵曹一人專知,不得令有損瘦。

唐25: 諸府官馬及傳送馬、驢,若官馬、驢差從軍行者,即令行軍長史共騎曹同知孔目,明立膚、第,親自檢領。軍還之日,令同受官司及專典等,部領送輸,亦注膚、第;並齎死失、病留及隨便附文鈔,具造帳一道,軍將以下連署,赴省句勘訖,然後聽還。*《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401— 402頁。

由這些令文不難看出,唐朝對於官馬和官畜的管理有一整套細密的規定,出征如何管理,軍還如何管理,都有很具體的辦法。平時,不僅有一位長官專門負責官馬官畜,而且要選擇富裕的衛士之家進行具體養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明確寫到了驢。驢不是用來騎乘的,驢的主要功能就是馱運。所以,六馱也好,十馱也好,都不僅僅指馬,也含有驢在内。

於是,戰爭結束之後,十馱馬(驢)、六馱馬(驢)的養護,當然也屬於折衝府的職責。對此,阿斯塔那341號墓出土的《唐開元五年(717)考課牒草》*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肆,61頁。便給出了一個很重要的證明。其文如下:

2 部判府務

3 無稽,兵士無冤,官馬十馱肥碩。

(?)不諸私

(?)犯,通開元五

正如上文所引《廄牧令》唐24條,折衝府有專門負責官畜養護的軍官,而這件文書就是相關軍官的考課資料,而“官馬、十馱肥碩”便是他日常工作出色的體現。請注意其中的語詞,官馬與十馱並列,很明顯十馱不屬於官馬,但是又在軍官的考課内容之中。馱馬的所屬性質,非官非私,但卻歸屬軍隊管理。

阿斯塔那508號墓出土一件《武周天册萬歲二年(696)第一第二團牒爲借馬驢食料事》,内容如下: (武周新字一概改成正字)

1 第一團

3 張定緒一匹 翟豊冨一匹 康充臣一匹 陰武達一匹

4 楊鼻子一匹 魏服武一匹

5 張回洛驢一頭 賈合憙 曹居阤 侯義通 董孝君

6 王四漢 楊海達 白願住 令狐鹿尾 秦叱子 白舉失

7 樊充相 范處藝 張守悦 張善君 成和達

8 麴君義 張薩陀一頭

9 牒件通當團今夜食借數如前,謹牒。

10 天册萬歲二年正月廿三日康和牒

11第二團

12 張行敏馬 劉進貞馬 康延利馬 張祐隆馬

(?)

成嘉禮馬*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401— 402頁。文書中只顯現了兩個團,且第二團文書後殘,不是完整的記録。第一團共11匹馬、18頭驢,第二團只有八匹馬。戰時的軍事組織,最基本的是營,而平時最基本的是團。所以,這個文書反映的情況,應該屬於和平時期,折衝府屬下的兩個團在執行馱運任務,馬和驢都應該是馱馬、馱驢。之所以認爲是在執行任務,是因爲他們在申請當夜食料,即馬和驢的食料。如果和平時期而没有執行任務,這些官馬官畜,或者羣牧,或者由衛士各人養護,並且馬羣、驢羣會分開放牧,等等,總之不會集體申領食料。

戰爭時期,馱馬餵養也可能是羣牧式的。阿斯塔那35號墓出土《唐西州某府主帥陰海牒爲六馱馬死事》是一個典型的證據,内容如下:

牧放,被木刺破,近人

7 腳將就醫療,緣瘡不損,□

致死。本府主陰海親署知死

還到府任

11 一日*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104頁。

這是關於“六馱一匹”死亡的調查文件。這匹六馱馬的馬主是進洛。馬是在羣牧的時候受傷,被木刺破,後腳筋斷,雖然經過醫治但無效,於五月二十八日死去。折衝府這方面的負責人是主帥陰海,他是簽字證明馬死的領導。唐代重視官馬,但馱馬也同樣重視,由此文書可見一斑。爲什麽馬死屬於戰時狀況呢?因爲這裏的主管單位是營司,而營即戰時的基本組織。

和平時期,如果没有臨時任務,這些馱馬驢處於分散狀態,《武周天册萬歲二年(696)第一第二團牒爲借馬驢食料事》文書中,人名部分其實就是馬主、驢主,而這些人的選擇,根據唐令的規定,便是“家富堪養者”,而他們的身份其實就是士兵。然而,爲什麽馱馬要歸軍隊管理呢?很大的可能是馱馬無法私有化。因爲馱馬是士兵合資購買,無法歸屬某個人。另外,馱馬的購買,還包含部分國家份額,這也導致馱馬無法私有化。

阿斯塔那125號墓出土的《武周長安四年(704)牒爲請處分抽配十馱馬事》文書,很充分地體現出馱馬籌備中政府也是出資方。内容如下: (武周新字一律改爲正字。)

上件馬等,合於諸縣抽配得

4 □□狀如前, 謹牒。

*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録本)叁,433頁。

西州某縣,已經買下了十馱馬,但是不知什麽緣故,他們的準備没有得到上級進一步的分配指示,即文中的“抽配”,於是他們向上級請示。這可以證明,不是所有的馱馬都是戰士購買的。因此,戰後馱馬歸政府管理具有合理性。同時,馱馬又不屬於官馬,理由只有一個,即士兵個人的份額存在,這使得馱馬無法變成官馬。

馱馬不屬於官馬,其重要性還在於,馱馬對於未來的征行還存在影響。再回到《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欠錢事》文書,可以很容易地看到這一點。氾定海等十人爲“八百人行”那次行軍提供了一匹十馱馬,“□父師”也曾經交納了一分十馱馬的錢財,所以面對新的征行,他們就不必重新交納六馱馬的份額,只需要交納不足部分即可。如果戰事頻仍,士兵多次征行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那麽是否每次出征都需要交納新的馱馬份額嗎?對此,史書記載不能説明問題,而《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欠錢事》文書對此卻具有啓發性。或許戰士只提供一次馱馬份額即可,但可能性不大,否則馱馬不足只能由國家解決。這樣,對戰士自然是減輕了負擔,但未免太理想。另一種情形可能性更大,即你購買的那匹馱馬尚在,你就不必再分擔新的馱馬份額了。

唐朝的馱馬制度是一種彈性制度,每次征行因具體情況而決定是採用六馱馬還是十馱馬。於是,就如同《武周軍府牒爲請處分買十馱馬欠錢事》文書所顯現的那樣,因爲六馱馬負擔重於十馱馬,所以先交納十馱馬又遇到六馱馬就需要補交差額,相反則不需要補交。從馱馬角度理解唐朝府兵制,或許有利於獲得更全面的認識。

馱馬制是府兵制的有機組成部分,作爲輜重的運輸力量,馱馬制度運行狀況會影響戰爭的最終結局。但是,馱馬受制於自然條件,即國家和社會擁有畜力的狀況,根據傳世文獻和出土資料,我們知道唐高宗後期到開元之初,唐朝的馬政處於低潮,即國家擁有的畜力不足以滿足戰爭馱運的需要。於是,十馱馬成了常見的馱馬之制。十馱馬並不是典志書籍記載的六馱馬的完全替代品,二者是一種交替使用的關係,從而保證馱馬制度的彈性,適應了國家與社會畜力的狀況。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會的經濟負擔。

(作者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本文屬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唐代軍事制度研究”(項目編號13BZS027)和新疆師範大學西域文史中心項目“府兵制下的軍馬研究”(項目編號XJEDU040213A01)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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