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增义:又一公路“蛀虫”落马

2016-05-15 03:07整理法人肖岳
法人 2016年9期
关键词:蛀虫延边州吉林

整理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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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增义:又一公路“蛀虫”落马

整理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作为公路系统的一名“老兵”,韩增义手握大权,一方面要求吉林高速领导干部杜绝违法操作,另一方面自己却大肆收受贿赂,并最终为此付出代价

近日据媒体报道,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韩增义腐败案,在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韩增义受贿金额高达1617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并处罚金150万元。

韩增义也由此成为公路系统又一落马“蛀虫”。

公路系统的“老兵”

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高速”)官网信息显示,吉林高速成立于2006年10月30日,其前身为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为27亿元人民币。

吉林高速内设八部一室,所属企业14个,其中包括5家全资子公司、3家分公司、4家控股公司、2家参股公司。集团(含分、子公司)共有职工3326人,目前总资产612.54亿元,净资产345.03亿元。

另据公开资料显示,韩增义出生于1963年4月,曾担任吉林省吉长交通发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吉林省宇辉地方铁路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兼自然村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韩增义任职吉林高速公路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时间不晚于2006年,其还于2008年8月担任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等职务,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拆分为吉林高速公路集团和龙江交通公司两家上市公司,韩增义在吉林高速独立上市后先是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后于2013年接任公司董事长。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韩增义是公路系统的一名“老兵”,外界对于韩增义的了解,多是缘于其曾位列2013年中国高速公路上市公司董事长薪酬榜第二名,年薪86.74万元。

另据相关资料显示,在韩增义掌舵吉林高速期间,吉林高速主营收费公路,并且公司业绩在几年间逐年上涨。

此前有关韩增义的公开报道很有限,而令人诧异的是,其最后一次接受公开报道是在2015年3月,当时他正在吉林高速集团领导班子会议上要求,干部职工要树立新风正气,加强廉政建设,会议中他还提出“特别是加强公共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杜绝违法操作”。

讽刺的是,该月底韩增义即被调查。

公路“蛀虫”终获刑

据媒体此前报道,韩增义部分受贿事实包括:2009年春节至2014年中秋节期间,韩收受吉林省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某70万美元、36万欧元,折合人民币共计747.1836万元;2011年春节至2014年秋天,韩发现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用工程资质施工的情况下没有予以制止,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的请托,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张某7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440.321万元;2011年3月至12月间,韩受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销售分公司副总经理赵某的请托,在某公路加油站经营权租赁方面提供帮助,两次收受赵某人民币共计120万元;2012年5月至2015年初,韩某受吉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某的请托,在拨付某公路机电项目01合同段的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自己办公室收受王某人民币共计70万元。

最终,经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韩增义在2008年至2015年间,利用其担任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变更、工程款结算、安排工作、存贷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在自己办公室、住处、茶馆等地,非法收受江某、张某、赵某等19人给予的财物257万元人民币、156万美元、36万欧元、2万英镑、黄金1650克(价值人民币48.671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617万余元。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增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韩增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受贿罪,判处韩增义有期徒刑12年, 并处罚金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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