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专业课程过程性考核模式的构建

2016-05-14 11:32梁艳
教育教学论坛 2016年41期
关键词:过程性考核法学教育职业能力

梁艳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在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但传统的以结果性考核为核心内容的成绩评价体系缺乏符合职业能力要素的制度设计,应当积极建立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主旨的过程性考核模式,推动法学专业课程的考核机制向着更科学、更合理和更公平的方向发展,这对提高法学教育教学质量、对培养高素质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过程性考核;职业能力;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1-0104-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中央已经部署在上海、吉林、山东等省市开展包括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在内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的实施大大压缩了法官、检察官的数量,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赋予了法官、检察官更为自主的案件决定权,同时也承担了更大、更直接的司法责任,这些改革举措对法官、检察官的法治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1977年全面恢复高等法学教育开始,经过三十多年的艰苦努力,中国法学教育完成了教育规模上的扩张,初步探索了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1]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已经取得重要进展,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但是,作为教学指挥棒的考核制度则显得陈旧过时,无法与新时期的教育教学理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本文以考核方式为切入点,探索构建与法律职业能力教育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教学方式的改革。

一、法学专业课程传统考核方式的缺陷

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着引导、测试、评价、激励、矫正等重要作用,是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手段。同时,考核方式对教学有反作用,考核方式不科学,也会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长期以来,法学专业课程考核方式一般采用传统的结果性考核,即在期末集中组织统一的闭卷或开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典型的“试卷中心主义”,虽然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最终成绩,但所占比重不大,期末考试的成绩才是决定学生成绩的最重要因素。对于法学这样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来所结果性考核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

1.传统考试方式“重知识、轻能力”,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法学教育除了讲授法律思维、法学知识,还应当统筹兼顾,全面培养法律人才的专业技能,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对真实问题的分析处理能力。但是,传统考核方式中,结果性考核更加注重考查学生对教科书或教师授课内容的掌握情况。命题人、阅卷人通过卷面成绩仅能在一定程度上考察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而具体问题分析能力、法学思想等别的能力都很难在结果性考核中体现。

在传统考核方式的引导下,一方面,教师仍然沿用过去的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特别注重理论教学,将时间和精力都放在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讲解上,忽视知识的扩展和灵活运用基础知识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学生也只是死记硬背而不求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职业能力没有获得任何提升。此种考核方式指导下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是高分低能,很难胜任法律实务工作,拉大了学生从“法学院”到“法院”的距离。

2.传统考核方式“重教师、轻学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曾任北京大学校长的许智宏院士说过,大学之“大”,并不仅仅在于“大师”、“大楼”,更在于有一批“大”学生,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大”学生才是一所大学的精魂之所在。弘扬大学生之“大”,就是要尊重和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以教师讲授的知识性内容为考核重点、以标准答案为考核依据的传统结果性考核方式中,教师仍然具有不可撼动的中心地位,学生仍然只是被动的听课对象和考试机器,对教学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较差,学生积极学习的内在动力不足。事实上,这种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模式极易造成教学过程的单调乏味,课堂将丧失对学生的吸引力,沦为教师的自说自话,而非教师与学生良性互动的“大合唱”,并最终成为束缚学生创造性思维和探索精神的枷锁。

3.传统考核方式“重期末、轻平时”,不利于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水平。结果性考核方式通常以一次期末考试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事实上,学生对特定知识的吸收和掌握是一个渐进而复杂的过程,仅考一次考试并不能如实反映学生的掌握程度。“一张试卷定成绩”使考试带有投机性和偶然性因素,一些平时没有认真努力学习的同学,仅仅依靠考前临时抱佛脚,突击复习,在考试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相反,有些同学平时学习刻苦、不仅基础知识扎实,而且能够举一反三,但却因为在期末考试中发挥不佳没有取得理想的成绩。可见,传统的结果性考核方式在考核指标和成绩评定等方面不够科学化和系统化。只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多角度和全方位的考核,才能较为科学和全面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正确评价。

4.传统考核方式“重评价、轻反馈”,不利于发现问题、改进学习。“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2]课程考核除了检验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业水平外,还应当具有反馈教学效果的功能。通过考试教师可以了解学生的实际水平,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充实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更新教学手段,推动教学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学生也可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找到失分原因,进而查缺补漏、优化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在传统考核方式中,期末考试的结束通常意味着该门课程的教学安排也已结束,学生考试后通常只知道自己的总分,不可能查看和分析试卷,也就不能及时发现自己的问题,更谈不上对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利于学生巩固已学知识,促进今后的学习。

二、过程性考核方式的价值

过程性考核方式是对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全面考察和综合考核,目的是引导学生改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式,变被动式学习为自主式和探究式学习,帮助学生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体系,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思维,提升法律职业和伦理修养,进而真正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实现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

1.过程性考核强化了对学生能力培养效果的检验。过程性考核方式将法律职业能力评价放在首要位置,除了对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进行考核以外,还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以后,所形成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随着过程化考核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将从以理论知识为主的卷面型考试向以司法实务技能为主的实际操作型考试转变,把法学教育的考核方式由过去单纯传授与接收知识的效果评价机制转变成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效果评价机制。这个过程中,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团队精神、责任意识和职业伦理等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都将得到公允的评价。

2.过程性考核推动了教学模式的转变。考核方式对教学模式的发展有导向作用,考核内容及其重点是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方向标,能够直接影响教师的授课过程和学生的学习过程。过程性考核方式强调科学、全面和开放的评价过程,主张将考核融入教学,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以考代教,以考促教。针对大学教师课堂教学方式单一的情况,过程性考核方式通过丰富考试内容、灵活考试方式、细化考试阶段,引导教师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进行改革,真正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以书本主要载体、以灌输为主要方法的传统教学模式向以学生为中心、以自主学习为主要方法、以能力培养为目标的现代教学模式转变。当然,过程性考核强调学生在教学和考核中的主体地位,并非是弱化教师的作用,恰恰相反,过程性考核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过程性考核中,教师的真正作用在于构建学生的个体学习经历和体验,并在关键或必要时刻通过必要的引导,启发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过程性考核强化了考核的激励功能。过程性考核方式强化了考试的激励功能,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过程性考核真正给学生提供一个在对基础知识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进行表达和展示的机会,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发散性思维,多样化的考试形式既能引导师生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同时又能为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创造条件。另外,过程性考核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整体状况和阶段性学习成果进行多方面、多形式和分阶段的考核,学习过程紧张有序、节奏紧凑,有利于督促学生保持较好的学习状态,一定程度上减少平时懈怠、考前突击的不良现象。总之,过程性考核将学生作为教学中的主角,特别重视对学生自我学习和思考的引导性,增强了学生参与教学过程的积极性,促使学生从“被动性学习”向“自觉性学习”转变,回归到教学的应有之义。

4.过程性考核有助于形成有效的教学反馈机制。与传统结果性考核的事后评价不同,过程性考核是与教学同时进行的共时性评价,提倡评价和教学相互交叉和相互促进。过程性考核中,由于分阶段进行测验或安排任务,每次测验后或者完成某项任务后教师都能及时把学生的学习质量水平反馈给学生,存在的问题老师能很好的跟学生进行交流,促进学生对学习的过程进行反思,从而更好地把握学习方法;而反馈过程也为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提供了参考,教学与考核形成了良性互动。

三、过程性考核的方案设计与实施——以《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

综合以上分析,在法学教育中,高校应当借助考核方式的改革,使学生在校期间不仅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还锻炼出符合今后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包括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模式、卓越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论辩技巧、出色的文书写作能力、综合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和手段以及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为充分发挥考试在教学和人才培养中的教育作用、引导作用和导向作用,笔者在开设的《民事诉讼法》课程中,采取了过程性考核的模式,建立了以培养学生岗位能力为目标的全方面、立体化的过程性考核体系。

在授课中,我们设计了专用考核记录本,按照既定方案实施课程考核,分阶段、全过程地考查学生在基础知识、法律文书写作、语言表达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然后按照比例算出最后得分。值得注意的是,每一个阶段的考核完成后,任课教师需要拿出专门时间与学生进行交流,指导学生针对考核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与改进,从而更好地投入到下一阶段的学习中去。

具体的考核阶段和考核内容如图所示:

1.第一阶段:基本知识的考核。第一阶段考核基本知识。过程性考核重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巩固,因为基础知识是实践能力和拓展性训练的前提和基础,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必须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的。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才能在法律实务中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

基本知识的考核遵循了命题覆盖面广、题型种类多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全面考查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2.第二阶段:撰写法律文书。第二阶段考核学生文字表达能力。撰写法律文书是从事法律职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法律人来说,起诉状、代理词、辩护意见、合同、判决书和裁定等都需文字表达来完成。特别是随着社会公众法治信仰的逐步确立和普法进程的推进,公众特别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不仅需要知晓案件处理结果,还要知晓案件处理依据,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这对法官、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解疑释惑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更需要法学专业的学生从学校开始就训练撰写严谨规范、说理透彻、文采飞扬的法律文书。反之,文理不通、逻辑混乱、标点错误的法律文书不仅无法真确传达自己的意图,甚至有可能引发法律风险。教师对法律文书撰写能力的考核应当从格式是否规范、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论证是否透彻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过程中应当允许学生做不同的理解和表述,以发展的眼光评判学生的答案,对学生所做的新颖独到的解答应该持肯定态度,并在分数上予以体现。

3.第三阶段:陈词和辩论。第三阶段考核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人在执行职务和承担业务的过程中始终离不开与他人的语言交流。无论是法官主持开庭、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公诉、律师代理诉讼,都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和严谨的表达。如果法律人掌握了相应的法学知识和案件事实,却无法用准确、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出来,无疑会大大削弱说理的效果。善辩的口才是实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责的重要手段。

考核中,学生语言表达是否流畅、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理解是否准确、观点的论证是否严谨和临场反应是否敏捷都是教师进行评价是应当考虑的要素。

4.第四阶段:撰写学期论文。本阶段考核学生的科研能力。撰写论文能够考核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功底、归纳与分析的能力和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虽然学生在大学期间学习了很多的法律知识,但实事求是地说,大学期间学生只学习了法学的一些基本知识,大学期间不会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知识,靠这些基本知识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人必须深入地钻研法学理论,具备继续学习和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经过一个学期的实践,《民事诉讼法》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方式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学生在适应了新的考核方式后,学习兴趣增强,学习主动性得到提高,总体成绩逐步上升。可见,合理的考核方式能引导学生进行自主的学习,发挥考试的评价、诊断、反馈、导向和激励的功能,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因此,我们要潜心研究,大胆尝试,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出一条适合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需求的考核方法,从而促进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实现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J].当代法学,2008,22(1):8.

[2]礼记·学记.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urse Evaluation Model of  Law Major

LIANG Yan

(Shandong Youth Political College,Ji'nan,Shandong 250103,China)

Abstract:law is a practical very strong discipline,training the students' vocational ability in legal education is very important,but the traditional to the assessment for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and lack of compliance with the essential factors of vocational ability of system design,should actively establish to training the students' Vocational ability for purpose of process assessment model,and promote the professional law courses in the assessment mechanism toward a more scientific and more reasonable and more equitable direction,which is to improve the law education and teaching quality,to train high-quality applied law talents will produce positive for.

Key words:process assessment;vocational ability of law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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