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解读

2016-05-14 11:35夏元珍
文教资料 2016年5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法治

夏元珍

摘 要: 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之一,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中具有独特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内含着我们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性思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它既是对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扬弃,又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治 依法治国 法治信仰

引言

全面深刻系统地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是有效培育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前提。为此,不仅需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要对其各构成要素作深度解读。本文着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进行解读。

一、法治思想渊源解读

(一)中国古代法治思想

“法治”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先秦诸子文献中。中国古代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于法家的思想理论中,它源于管仲提出的“以法治国”,到商鞅“缘法而治”、“任法而治”、“刑无等级”、“不赫不宥”、“以刑去刑”厉行变法。直至韩非构建以法治为中心,法、术(指国君驾驭群臣的权术)、势(指国君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法家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普遍性,主张法乃治国之根本,“法者天下之道也”,如《管子·任法》中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家还主张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以法为教”。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无不闪烁着现代法治精神的光芒,然而这些古代的思想家主要是将“法治”作为一种与“礼治”相对,并优于“礼治”的君王专制的工具,因而,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尽管如此,中国古代先进的法治思想依然是我们当今的法治思想渊源,如以法治国、法大于情、法大于权等思想,对当今推进法治建设仍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二)西方法治思想

开创西方法治理论先河的是充满智慧的古希腊人。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揭示了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应包含两层意思: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并阐明“法治优于人治”。古希腊的法治思想对西方的法律文化影响深远。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在继承古希腊、罗马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西方近代的法治思想。如孟德斯鸠主张以法治国,非常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卢梭强调依法治国;杰弗逊认为,实行法治,严格依法办事是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而且法治的前提是法律本身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到19世纪,英国的戴雪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法治概念。他在其名著《英宪精义》中从三个角度阐述“法律主治”思想:第一,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至尊性,全体国民只能承认和接受法律的统治;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法治意味着个人权利是宪法之源而非宪法之结果。西方学者的论述,虽对法治各有不同的理解,但在其基本内涵上存在不少共识:强调法律之上、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治国方略,同时也是一种价值理念等。近代西方法治在特征上是“形式法治”,到了现代,“形式法治”才向实质法治过渡。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解读

马、恩没有系统论述法治问题的专著,他们的法治思想散见于其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等著述中。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其哲学基础。在批判继承各个历史时期法治思想的基础上,他们将法治问题投放到整个人类社会系统中进行研究,正确阐述了法的起源和发展——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揭示了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或国家意志;深入分析了法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律的性质、特征和发展方向,同时,法律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马克思主义以唯物史观为基础,从而科学揭示了法律的历史性、阶级性、物质决定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对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揭露和批判。他们既肯定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历史进步性,如他们高度评价了“平等”、“自由”等观念,指出“平等要求的资产阶级方面是由卢梭首先明确地阐释的,但还是作为全人类要求来阐释的”[2]。同时又对资产阶级的法治思想进行深刻的揭露和批判,批判了资产阶级抛开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鼓吹超历史、超阶级的法治思想,批判了资产阶级法学家所宣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的虚伪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3],在这些国家里,“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的不平等范围内的平等,简单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平等”[4]。

另一方面,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法制设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继承各个历史时期法治思想中的进步的、民主的、合理的精华,主张“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5]。在总结无产阶级斗争尤其是巴黎公社的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条件。列宁还进一步设想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具体蓝图。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中从立法要统一、执法要统一、司法要统一三个方面具体论述了法制的统一性。他提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加强民主监督、以宪法保障人民权利等思想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解读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内含着我们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性思考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1954年宪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然而,“反右运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使刚起步的中国法治建设遭受到严重挫折。反思和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有力推动了我国法治化的时代进程。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的颁布,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更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的法治事业重新步入正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治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并取得了显著成效。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载入宪法,为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奠定了根本法的基础。

从“法制”转向“法治”,中国构建出与“人治”相对的治国方略。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法治摆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核心地位上,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且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之一,反映了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也体现了我们的制度自信,有助于我们实现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史上第一次”以全会的形式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将“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极不平凡的历史进程,源自于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是高层对法治的认同,内含着我们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性思考。正如陈金钊所说:“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社会向法治转型的需要,如果不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法治在意识形态中的地位不会提升,也就不会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6]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独特内涵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是对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扬弃,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对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扬弃的基础上的创新与发展,表明我们党在治国的价值观念和基本方略上趋于成熟。“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7]。社会主义法治不可能脱离道德孤立地发挥作用。法治与德治并不是相互对立排斥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它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它以其劝导力和说服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二者如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从而使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具有当代中国特色。

追求法治的过程,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历史过程。在追求法治的道路上,我们不能简单复制西方的法治,而必须使其深深植根于中国土壤,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内涵。中国共产党人一贯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土壤,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它们是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信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是社会公众对社会主义法治在价值观念层面的理解和领悟,它既内在地包括依法治国的要求,又不简单地等同于国家治理基本方略层面的“依法治国”。形成全社会的法治信仰,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核心内容。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是一种文化软实力,其巨大能量就在于法律得到普遍的信仰和遵守。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其著作《法律与宗教》中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会变为狂信。”[8]法治只有成为社会公众的一种普遍的信仰,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治,没有信仰的法治必然是虚化的法治。在当代中国,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就是要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最本质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的道路,它包含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的核心要义。

(三)“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

就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来看,“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之一,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内在相连。富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民主——法治是民主制度化的保障;文明——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状态;和谐——法治是调整社会各方关系和利益冲突最基本的规则。中国的历史发展证明:没有法治作为保障,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国家就不可能建成。

法治与自由、平等、公正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由——法治规定命了自由的范围和边界;平等——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线。法治的价值属性的深刻内涵在于:法治是对自由、平等、公正的确认,是对社会主体的自由、平等、公正的价值需求的维护和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真正实现,离开法治就无从谈起。

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密切相关。法治作为规范体系,它对公民个人的行为产生明确的指评价和预期功能,没有法治作为依托,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公民道德层面的价值追求就会偏离正确轨道。

结语

“法治”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将“法治”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是法治在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实践系统地位的极大提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作深度解读,对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199.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669.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8.

[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48.

[5][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1.

[6]陈金钊.对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诠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1):3-17.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01.

[8][美]哈罗德.J.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8.

基金项目:2016年度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五年制高职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研究,项目编号:SK2016A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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