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破产重整拯救僵尸企业

2016-05-14 04:07冯立果
董事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法重整

冯立果

青年经济学者。中国企业联合会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博士后,目前重点研究大企业和体制改革

与破产清算比较,破产重整方式可以减少产能存量和调整结构,可以控制增量,减少重复建设,淘汰或转移过剩产能的社会成本总体较低,是处置僵尸特困企业最为有效、稳妥的途径

处置僵尸企业是当前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需要指出,僵尸企业并非全部是不可救、不值得救、不可能救活的企业,甚至是有一批可以经过债务重组、换股东、换经营机制、换产业品结构等措施后是可以实现“再生”、“重生”的。现在有不少特困企业经过破产重整而“重生”了。可以说,破产重整可以作为当前我国处理僵尸特困企业时除破产清算、兼并重组以外的一个新思路和新办法。

破产重整,又称为破产保护,是现代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2008年,美国通用汽车的破产保护和重生令人印象深刻。2016年4月13日,美国最大的私营煤炭企业皮博迪能源公司正式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我国于200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特意设置了“破产重整”的第八章,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和条件进行了规范。然而十年来,破产重整的法律意识和执行仍然有限,特别是许多政府和法院干部缺少破产重整的意识和经验。

与破产清算比较,破产重整方式可以减少产能存量和调整结构,可以控制增量,减少重复建设,淘汰或转移过剩产能的社会成本总体较低,是处置僵尸特困企业最为有效、稳妥的途径。当然,破产重整对辖区政府、法院要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哪些僵尸企业是值得重整再生的,哪些重整方是值得引入的,需要地方政府做大量工作,甚至承担相当大的责任。地方政府要敢于对辖区内的僵尸特困企业实施破产重整,通过换老板、换机制、转型升级来实现企业再生。这恰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现。因此在当前情况下,政府要善于利用《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条款,认识到破产重整对于解决僵尸企业困境的实践价值。

在此基础上,企业破产重整要以政府为主导,及早介入,通过资源、平台优势化解社会稳定问题和金融风险。理论上,市场机制要在僵尸企业重组或退出上发挥作用,但现实中的特困企业都是高度复杂的,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纠缠在一起;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直接破产清算的社会代价太大。这一点是中国和西方不太一样的地方。西方国家企业破产重整主要以法院为中心,而我国现阶段需要以政府为主导。一方面,政府对于维护职工稳定方面责无旁贷,另一方面政府在预防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方面具有更加直接、迅速、有效、有针对性的特点。许多地方的煤炭、钢铁企业出现严重困难后,地方政府没有第一时间以破产重整方式介入,以致问题越来越严重。而有的破产重整案例中,辖区政府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入驻企业现场办公,成为企业事实上的管理者,通过政府垫付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完成企业职工安置分流,使职工的社会稳定问题降到最低;通过政府财政提供周转,爆发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通过政府平台来牵线搭桥,企业才更容易吸引到重整方。因此,对于钢铁、煤炭等投资规模特别大、涉及职工特别多、影响面特别广的企业破产重整,地方政府要及早以信誉和公共资源进行顺利协作,步调一致地进行干预,靠司法、资金等优势及其他资源的有力支持,以较小成本解除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此外,企业破产重整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企业破产重整是法律程序,处理破产重整案件以政府为主导,但政府也要遵循依法行政,要与司法、执法部门紧密合作,依法办事,不以行政行为代替法律行为,所有工作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除了直接涉及的工业部门,法制部门(政法委、法制局、法院)要与企业管理人密切协作,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合理,为破产重整案件提供充分司法保障。要依法处理职工拖欠工资和社保问题,建立与职工沟通协商的公开渠道,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依法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可以为吸引到有实力的重整方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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