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weibo”商标 告赢商评委

2016-05-14 13:53
消费电子 2016年6期
关键词:诉争商标局同意书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实际运营者,欲在计算机终端通讯、电视广播等服务上申请注册“Weibo及图”商标,但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12919579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

北京微梦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并申请复审,复审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其与新浪公司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不应构成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为证明上述主张,北京微梦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原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在审理后仍然作出驳回决定。

北京微梦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均有相似的部分,亦有区别之处,并非完全相同的商标;其次,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再次,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表示同意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注册和使用;最后,并无证据表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会对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杨河律师点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但商标专用权具有私权性质,应当允许所有权人自由处分其合法权益。在本案中,除了要考虑两商标标识本身的异同因素外,还需要同时考虑和尊重注册在先的引证商标权人的意见,且北京微梦公司与新浪公司系关联公司,两者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应当允许这两个近似商标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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