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2012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安妮特皮装厂的经营者刘某对第3760714号“玛莎拉蒂”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制作、皮革加工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驳回了商标评审委員会的上诉,商评委撤销诉争商标的裁定被撤销,而且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据悉,“玛莎拉蒂”是意大利知名汽车品牌,玛莎拉蒂公司于2015年4月2日以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局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对诉争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玛莎拉蒂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撤销复审申请。2017年5月17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刘某不服商评委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北京高院终审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